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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资管理制度_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9 10:20:4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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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资管理制度_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应制定规范的农村三资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_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篇1

  1、村级三资经公示后,由乡镇代管。

  2、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全体成员所有,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所有、审批、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民主管理。

  3、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各村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约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表,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章),报乡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预算收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历年实际编制;预算支出根据村级当年预计可用财力,按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的科目和标准编制。严禁虚列预算收入来实现预算收支平衡,杜绝赤字预算。对村内5000元以上的大型支出项目,必须事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填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4、村级发包收入必须签订承包合同,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按上年基数拟订明细计划,报填“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存查,杜绝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和漏收的情况发生。

  5、各项支出实行定项限额,控制开支项目和标准,要把化解村级债务纳入预算,予以安排。

  6、编制收支预算时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和农民群众的意愿,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集体一律不得举债办企业和公益事业。

  7、年初各村财务预算方案要及时张榜公布,并报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每季度报账时,服务中心按照各村财务预算方案对村级财务收支实施监督管理。

  8、年终乡财政所指导各村根据收支实际情况编制村级年度财务决算,并将各村是否按预算执行和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予以公布,当年的财务决算方案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可合并编制。

  9、加强村级现金收入管理。村级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往来),必须自开票之日起10日内将实收资金缴存中心在信用社开设的专户,并由村报账会计与服务中心总出纳办理结算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抵扣、挪用。对坐收坐支、先支后拨的村,乡纪委按违纪违规行为追究支部书记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心直接拨付到专户管理。

  (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和村级生产性支出等收入,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复的方案为依据,按事先收入及时缴存专户。

  (三)村组资产、资源租赁、拍卖、承包及有偿使用的,其收入按收入实现制原则,实现后及时缴存专户。

  10、坚决取缔账外账、小金库。村级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三资”帐内管理,严禁村级另设置账簿单独核算。报账员的所有条据必须按季度及时报账,严禁跨季度报账和压库抵库。对跨季度的支出一律不予报账,由经办人自负;对跨季度的收入一律视作“小金库”处理。对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村,乡纪委将按违纪违规资金全额没收,并依法追究村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村级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其备用金数额按村规模大小和专户存款余额核定,一般在3000元至5000元以内。村级除乡核定的备用金外,其余资金一律视作“小金库”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报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可随时拨付村级应急资金。

  12、中心总出纳负责按各村银行存款进账单和结算支票,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定期与信用社对账单进行核对,与村报账员定期核对存款余额。所有付款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村报账员负责村级现金收支和备用金的保管,及时、准确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中心总出纳核对存款余额,与中心记账会计核对现金余额。

  13、村级支出实行季报制。支出票据必须由村主管财经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具备各种要素、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票据进行审核,报账员根据已审支出票证用途,分类粘贴、汇总、填制支出原始凭证整理单到服务中心报账。

  14、乡财政所记账会计定期与村报账员结账、对账。结账前由审评员对各种收支票证进行审核,按年度收支预算进行结账报账;对超出年度预算项目的`支出一律不予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支出票证,进行详细登记,填写处理意见,予以退回;对违纪违规票证,要当场予以收缴。当季支出必须当季报销,严禁跨季或跨年报账。

  15、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各村非生产性开支按照乡规定的项目标准,量化管理到人,取消所有编外人员的工资,压缩村级行管费支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不含村干部工资),按村级规模大小、远近等因素,实行总额控管;原则上总额控制在村级转移支付的30%以内。其中:村干部电话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按实际情况将总额分别控制在2000元、2000元、2500元、8000元以内用补助的形式发放到人,超额部分一律不得入账。对预算外的计划生育不久(外出追逃)、争取项目资金等特殊支出,必须先书面报告乡政府,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开支,报账时须将审批书面报告作附件。

  16、村干部工资及老干部待遇,按乡组织办核定的人员及工资标准,由服务中心统一发放到人。

  17、生产性支出实行预算报批制。对村级5000元以下的修缮、建设项目及投资,由村拟订支出项目预算,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中心监督实施,做到事前有预算、有申报、有审批,事后有决算。

  18、公益事业性支出,坚持“专款专用,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办理。

  19、村集体资产收支实行“三签一审”制度。即每张开支单据由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签章、村负责人签字“同意列支”,乡财政所审核签章。

  20、村集体资产包括村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等。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土地、林地、果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及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

  21、村级要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簿,资产登记簿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四界和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村级报账员建立登记簿,督促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2、村级在每年年终财务决算时要组织村组干部、议事会代表进行资产、资源全面清查,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坏或其他各种损失,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明确经济责任,由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财政所审核,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作其他支出入账。

  23、资产清查时要有清查记录,清查结束后要有清查报告。清查资产要明细,报告内容要详实。清查内容有:清查时间、清查专班成员及分工、原资产账面数及清查数、盘盈盘亏资产情况及原因、处理意见、资产报废情况等。清查记录、清查报告一式两份,由村主任和议事会会长的签字,上报乡财政所备案一份,村自留一份。清查结果及时在村张榜公示。

  24、集体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和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

  25、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原则上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如有评估与事实严重不符或村民反映强烈的,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或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组建评估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评估时,村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26、评估后的结果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财政部门备案。

  27、集体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委托评估、评定估算、验证确认、审核鉴证的程序进行。

  28、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后必须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1年。评估的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承担。

  2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方式。经营方式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合作经营或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承包开发利用。

  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提出经营目标,按照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规定,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1、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村民有优先承包权;合同期满后,承包人对原承包项目由优先承包权。

  32、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须按照“依法、规范、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交易前各村成立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村议事会代表组成,制定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工作方案,报乡政府审批,交服务中心备案。

  33、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资源方案应由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2/3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后连同商定的竞标时间、地点、押金、方式等一并在服务中心和村公示15天。

  34、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实行合同管理,使用统一文本,统一编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服务中心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35、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的履行。履行中确需变更合同的,仍按原“签订合同”程序办理。

  36、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由服务中心统一归档,复印件交村登记。

  37、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竞标结束后,及时公告竞标结果。

  38、招投标范围:

  (一)各村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银行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国家、集体融资、群众集资的投资建设项目;村集体土地、商业用房、林果业、滩涂、水面等资产资源经营性承包、租赁以及集体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

  (二)农村集体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置建设、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给水、电力、电讯工程、绿化工程、装饰装修、设备采购及安装、材料采购、防水防腐等专业工程的施工、采购、修缮、安装项目。

  39、投招标方式:投招标由乡纪委、服务中心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监督实施。项目估算在1万元以下的,报乡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项目估算在1万元以上的,由村委会委托乡政府在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属于上级专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由乡政府组织实施;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40、招投标程序:

  (一)民主决策。由村委会提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项目是否实施。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招投标行为无效。

  (二)发布公告。招投标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镇三资管理中心为各村开设的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扶贫资金收入、各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村级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级其他零星收入。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帐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统一要求的票据。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村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第二章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支出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审核,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批后支出。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必须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村民监督委员会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4、村“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

  第三章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

  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

  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

  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

  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年终收益分配。

  3、财务公开的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委主任、镇三资管理中心主任、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村民监督委员会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村纪检干事负责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限进行监督。

  4、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年固定公开两次,一次是本年的7月15日,另一次是次年的3月25日。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5、财务公开要求:

  (1)村级财务公开表,要统一格式,必须有电脑生成打印的公开榜;

  (2)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

  (3)常规事项,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

  (4)特殊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

  (5)跨年度事项,当年按进展情况公开,结束时一次性公开;

  (6)张榜公布的财务资料要求保留15天以上。

  第四章 财务预决算制度

  1、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三资管理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村民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预算支出要分四部分,即:“一事一议”项目专项支出,干部工资、办公经费和“五保户”支出,其它生产公益事业项目支出,其它支出。

  5、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批。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预算收入要分四部分做出,即:“一事一议”专项收入,转移支付补助,集体经营收入,其它收入。

  6、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五章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3、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4、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5、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执行;

  6、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7、有条件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第六章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内的集体企业、铺位、山地、荒坡、集体耕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3、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4、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5、对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司法机关申诉。

  6、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集体资产备查簿、资源性资产备查簿和闲置资产登记簿。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资产清查制度

  1、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帐存数核对,以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资产清查的方法:

  (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4)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5)镇三资管理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帐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帐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帐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帐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帐。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第八章 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7、有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以上各类资产、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以加强对“三资”的网络化管理。

  第九章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

  2、合同文本要使用统一印制的制式合同。

  3、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4、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6、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农民关注度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7、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8、未经村委会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

  9、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第十章 民主决策制度

  1、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2、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3、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2)村纪检小组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

  (3)坚持群众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村“两委”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镇党委政府,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镇政府和三资管理中心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县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镇政府和其他部门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工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工程招投标制度

  1、村级工程在1-5万元的要经过村两委议标,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报镇三资管理中心,5-50万元的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镇政府及镇三资管理中心监督下进行。

  2、村级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3、招标范围主要是指:财政和集体资金投资以及省、市、区有关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益事业项目设施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村两委研究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同意实施的项目;

  (2)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

  5、村组织同一工程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6、村级工程招标方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可由镇三资管理中心通过张贴招标公告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7、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委托镇三资管理中心负责进行并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2)村两委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复印件;

  (3)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4)招投标委托书;

  (5)有关部门(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镇三资管理中心应审查工程招标申请并签署意见。发现村组织提供上述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村组织改正。

  8、镇三资管理中心收到村招投标委托书后,应成立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应的招标方式程序进行招投标。

  9、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公示须在村务公开栏内发布。不同途径发布的公示内容必须一致。

  10、村组织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村组织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1、村组织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处罚规定,视其情节予以处罚。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纪违法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篇3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管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我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居)级集体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居)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企业改制回收资金,资产变价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坐收坐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统一票据。收取集体资金时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要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任何村(居)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活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编制收支预算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居)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经管站备案。

  2、严格费用支出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由理财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经村(居)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方可付款,报双代办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大额支出(具体金额由各镇(涉农街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需预先提请镇(涉农街道)双代办审核,并严格按照“三费”包干管理的标准,报镇(涉农街道)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各村(居)不得支出各种名目的对外赞助费,确因特殊需要支出的必须先报镇(涉农街道)审批,统筹安排,否则不得报支。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按月(季)及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结账记账。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入账。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在落实偿还措施,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涉农街道)经管站审核,报镇政府、街道办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当编制当年的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预算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涉农街道)经管站审核。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审核通过后的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

  2、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3、预算一经批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四、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居)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1)财务预算情况。年初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集体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包括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2)财务决算情况。年末根据当年财务收支实际,编制财务决算情况。(3)村级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价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入、其他收入(利息、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支出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四属”户补助费、计划生育费、报刊杂志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招待费、会议费、村(居)干部保险费、差旅费、交通补助费、学习培训费、离职干部退养费、在职、离职干部慰问费、民主理财人员误工补助、奖励资金、公益事业经费、其他支出等项目及金额。(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本期新的举债及产生过程、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5)村(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6)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7)新农村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8)村级民主理财及财务审计情况。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镇(涉农街道)双代办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报镇(涉农街道)经管站审核同意后,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4、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年固定公开四次,每次公开时间为季度后次月的15-18日,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五、资产清查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三资”清查,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用资金、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资产清查的方法:(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台账上所登记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3)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4)双代办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六、资产、资源台账登记制度

  1、村(居)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水面、林地、荒地、圩堤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按照类别建立台账,在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中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3、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资源,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七、资产、资源评估制度

  1、资产、资源转让、出租或合资联营等,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变更时,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报经有权部门确认,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或变更的依据。

  2、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面积在5亩以上的资源评估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少量资产、资源的评估由镇(涉农街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估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具体金额、面积可由各镇(涉农街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3、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会议确认,并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4、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资源,确保做到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2、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归档。

  九、资产、资源经营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资源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居)账核算。

  4、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各镇(涉农街道)要依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招投标组织,镇(涉农街道)、村(居)集体资金投资一定数额的工程项目(除必须到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外)、物资采购、资产的出租、出售、资产资源的发包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村级“三资”组织招投标时要有纪检、监察、农经部门,还要吸收一定名额的村(居)民代表到场参加,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居)民公开。招标结束后,要及时规范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工程监理签字认可、相关部门审计后才能结算工程款。

  2、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园地、荒地、圩堤、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3、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4、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5、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实行区、镇、村(居)三级联合协管。

  6、招标投标方案、招标简章、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一、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发生变化时应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流转协议及时进行变更。

  4、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二、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制度

  1、镇(涉农街道)经管站站长是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好“三资”变动的审核关,安排专人负责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的维护、预警问题的处理等相关事项,各种预警处置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常运转。

  2、具体分工负责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财务数据的导入、农村集体“三资”变动、合同收款的录入、每季进行一次“三资”系统数据与财务数据的核查等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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