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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保密制度_局机关保密制度条例
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局机关失密、泄密和被窃密事件的发生,应制定规范的局机关保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局机关保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局机关保密制度篇1
为加强我局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设立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各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贯彻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完善和实施机关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问题。日常保密工作由人秘股具体负责。
第二条 各股室,各下属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股室、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做好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定密工作,协助查处失泄密事件和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人秘股配备一名兼职保密人员,其主要职责:负责机要文件和保密管理工作,完成县国家保密局和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业务保密工作执行国家保密局、交通运输部《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保密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密级划分是按照保密性质、作用和失密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危害大小,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密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根据“谁产生国家秘密内容文件、资料,谁负责拟定密级的原则”,各股室,各下属单位负责人对产生的含密级的文件、资料都要确定密级。定密只限本股室、各下属单位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涉及其它部门的国家秘密事项要按照有关部门保密规定,加强管理。
第七条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以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纸介质涉密载体又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密件”。涉密载体的制作、分发必须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起草密件的草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等中间品,以及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变卖。
(二)使用磁、光、半导体等介质拷贝、刻录涉密信息,应当在本局涉密计算机或省国家保密局定点单位进行。
(三)严格按照批准数量制作,承办人员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多制、私留涉密载体。
(四)涉密载体分发,必须严格按制作单位限定的范围分发,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并认真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五)涉密载体或机密、秘密级涉密载体传递,应当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或机要通信部门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绝密级涉密载体传递应专人专车护送,传递中不能办理其它事项和进入无关场所。
(六)涉密载体接收,应当按保密规定履行查验、登记、签收手续。
(七)局人秘股负责审定涉密载体的阅读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
(八)阅读、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办公室或指定地点进行,确需在其他场所阅读、使用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九)涉密载体阅读、使用过程中要随时跟踪,阅读使用完毕后及时清退,不得自行横传,不得复制、摘录、摘抄。
第八条 涉密载体的复制、携带遵守以下规定:
(一)复制涉密载体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复制本局制作涉密载体,应当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复制非本局制作的涉密载体,应当经制作机关、单位批准。
(二)涉密载体复制只能在指定的涉密复印机上进行。绝密级涉密载体严禁复制。
(三)禁止携带涉密载体进出公共场所,禁止将涉密载体带回家中。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涉密载体的保存、阅读、清退、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涉密载体必须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文件保密柜内保存。
(二) 各股室,各下属单位产生的涉密载体,应当及时移交局档案室统一立卷保管。上级机关下发的涉密载体,由局人秘股统一立卷保管,需要局档案室或有关股室保管的,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局人秘股按上级机关规定,定期清退一次涉密载体。清退时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四)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在退休或工作调动前,必须清退所保管的全部涉密载体,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涉密载体须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销毁,各股室,各下属单位负责人应销毁的涉密载体(含内部文件、资料、刊物)须送交人秘股集中保管,由局人秘股邀请县国家保密局工作人员监督销毁。涉密载体销毁时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督、并在销毁密件登记本上签字。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搬迁,必须经上级保密机关审批后方可进行,必须选择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来承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购置,必须使用通过测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新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经安全保密测评合格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严禁用普通电话机、传真机、交换机、多功能一体机等办公设备传递国家涉密信息,国家涉密信息只能在保密专网和保密通信设备上传递;严禁用普通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复印密件,确需复印的密件,必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在指定的专用机上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密码电报、绝密件严禁复印;严禁用移动电话、电子邮箱、QQ等网络工具谈论或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严禁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与互联网、普通电话相连接。严禁在党政机关专用通信网端口接入其他任何通信设备。
第十四条 召开涉密会议,要制定保密方案,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要让与会者明了保密事项;会议分发的密件,一般会后要如数收回,需要分发到各股室,各下属单位负责人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涉密会场禁止使用无线话筒、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会议结束时,会议主办单位要对会场、会议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防止丢失密件。
第十五条 凡外单位来本局查阅抄录、有关涉密资料,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重要的资料数据需经局长批准)同意后,才能抄录、查阅,并要求他们承担保密义务;对外提供涉密资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国家涉密信息及本局不宜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
第十六条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传媒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规定;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传媒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 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本局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严格进行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科学界定应公开信息和不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每个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工作基本守则:
不该知道的机密,绝对不问不看;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涉密事项;
不在无保密措施的地点存放涉密载体;不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和网络上传输、存储、处理涉密载体;不用普通电话、明传电报、普通邮局传递涉密事项;不得擅自留存、复制涉密载体;
不在公共场合、私人通信、亲友前谈论国家秘密;不得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外出。
第十九条 局人秘股每年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股室(所、处、队)保密工作组织开展全面或重点检查,检查内容:有关保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有关保密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检查中发现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领导、认真查找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发现泄密事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年终干部考核内容和评选先进单位及个人,保密工作应当列为一个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人秘股监督执行。
局机关保密制度篇2
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和被窃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密范围
1、局机关及各单位接收、分发的秘密级以上的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电报、简报、资料、刊物以及其他机关、单位制发的秘密级以上的公文、简报、资料等。
2、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的局长专题会议和局机关党总支重要会议的记录。
3、局机关及各单位拟制的秘密级以上的文件、电报、会议讲话材料、函件、简报、资料、报表、电话记录,以及载有保密内容的工作手册、照片、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无线电话频道等。
4、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青视察尚未公开的活动日程,警卫工作方案;市领导的重要讲话、批示、意见及其办公位置、住址、电话号码、专车牌号、活动情况;不能公开的局领导讲话、批示及其内部重要活动安排。
5、来信、来访记录和纪检案件材料。
6、印章及其暗记,保密文件橱、保险箱、银箱的密码。
7、人事档案和不能公开的人事文书材料。
8、秘密级以上的文书档案。
9、局机关各部门的业务秘密。
10、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密级划分
(一)绝密
1、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机关下发的绝密文件、电报、讲话、函件,市委、市政府召开的.绝密会议的内容、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青岛视察尚未公开的活动日程、警卫工作方案。
2、本局涉及绝密内容的文件、资料、报表,记有绝密内容的笔记本、计算机磁盘、重要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图纸。
3、存放上述绝密件的保密橱密码。
4、其他绝密事项。
(二)机密
1、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机关下发的机密文件、简报、电报、讲话、函件、资料,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及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需要严格保密的会议内容、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等;党和国家其他领导及各省、市领导来青岛视察尚未公开的活动日程安排方案。
2、重要的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局及各单位拟制的涉及机密内容的发文、简报,各部门的重要业务秘密,如:市级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花名册,财务预算、决算汇总表册,局人员编制、工资总表、重要统计资料、记有机密等级内容的笔记本、计算机磁盘等。
3、重要人民来信、来访情况。
4、重要的纪检案件材料。
5、干部的调配方案、考核干部的外调材料、干部人事档案。
6、局的印章及暗记,保密文件橱、保险箱、银箱密码。
7、其他机密事项。
(三)秘密
1、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下发的秘密文件、电报、简报、讲话、函件、资料,不能公开的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等,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
2、局领导的住址、电话号码、专车牌号、活动安排等。
3、局及各单位拟制的秘密文件、简报,需要保密的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各部门的业务秘密,如:资料、图纸、表册、值班记录、电话记录、收发文登记簿、文件清退单等。
4、不能公开的局领导讲话、批示、活动情况。
5、不能公开的人民来信、工人人事档案、全局性的人员花名册。
7、其他秘密事项。
上述密级划分,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予以升密、降密或解密。
三、保密措施
(一)全局干部、职工都要从党和国家的利益出发,树立高度的保密观念,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1、不该听的秘密绝对不能听;
2、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能看;
3、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能说;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能记录;
5、不能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
6、不能在公共场所和亲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7、不得擅自携带秘密参加外出活动;
8、不得擅自复制、留存、销毁涉密载体;
9、不能在普通电话、普通传真、无线电通信、互联网中传递秘密信息;
10、不准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
(二)局机关及各单位要有一名党员负责同志分管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的管理。
(三)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在收、发、传阅中,都必须及时登记、签收。要严格控制传阅范围,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扩大范围;传阅后文件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人离开办公室时,必须锁好橱门。
(四)秘密文件、资料,要定期清理,按时收退、归档、销毁。销毁文件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清点、登记,并经局领导审批后,统一由局办公室到指定的造纸厂销毁。严禁擅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严禁各单位或个人向废品站出售内部文件、资料、保密废纸等,严禁将内部文件、刊物、资料等擅自转送他人。
(五)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把工作证、文件摘录本、各种秘密资料以及承办的文书档案等移交清楚后才能调离。
(六)因公需要携带秘密文件外出,必须事先经主管领导同意,确保文件安全。
(七)严禁复印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业务文件,必须加盖局复印文件专用章,同原件一样进行管理。
(八)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牢记保守国家秘密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树立敌情观念,保密观念和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提高防范意识。
(九)每年局保密工作委员会要定期组织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对执行保密规定好的要给予表扬,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上报市保密委员会。
局机关保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证局机关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开展的方针。
第四条 局机关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 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六条 在局机关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局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保密工作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由局长任保密小组组长,副局长任保密领导小组副组长,各科室负责同志及专职保密员为保密小组成员,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中心保密工作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各级保密组织的成员和各科室、中心的保密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
第八条 局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和同级党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局机关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科室、中心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局机关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确定
(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局机关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局机关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条 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科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报保密办登记。
第十三条 保密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科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局机关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等。
第十六条 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时,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八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密件上标明密级、秘密标志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严格按领导签批的份数制作,编排顺序号,不得擅自多印多留。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制作秘密载体的电脑须涉密单机操作,不得接入公众信息网。
第十九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由经管保密人员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等手续。采用省保密局监制或认可《收(发)文登记簿》专本登记。
第二十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一条 秘密载体的传送
(一)发送秘密载体时,要妥善包装密封,认真核对件数、发送单位及地址,防止错发、漏发。秘密载体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二)传递秘密载体时,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明确责任,严密保护,不得失控。
(三)在本地传递秘密载体,由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四)发送往外地秘密载体,必须通过邮政机要通信部门进行传递。
(五)机要员递送局机关的密级邮件,不得擅自拆阅,应交局机关经管保密人员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秘密载体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阅读和使用“三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进行,并速阅速退。阅读未完的',应妥善保管,不得带回家,不得随意堆放,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对“三密”文件、资料内容不得自行复印,不得在文字、讲话、电话中泄密。
(二)因工作关系确需摘录秘密载体的内容,应使用专项记录本,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摘录人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管理。绝密件未经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摘录。
(三)确非工作需要,不得随身携带“三密”文件、资料外出。严禁携带密件、密码电报、秘密资料等秘密载体进入公共场所或外出游览、参观、探亲、访友。
(四)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经保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严格安全保密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五)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严格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六)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三密”文件、资料应存放入密码保险柜。
第二十三条 秘密载体的清退、销毁。
(一)“三密”文件、资料要规定定期进行清理、清退。对无保存价值又无法清退的密件,由经管保密人员清理并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在原收文登记本上分别签名注销、监销并注明时间进行销毁。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二)任何科室、中心和个人,都不得将国家“三密”文件、资料出售给废品收购店和个体废品收购人员。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上岗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政治审查,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上岗前必须经专业部门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第二十五条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二十六条 涉密人员在上岗前和离岗前均需签订《保密承诺书》,对在岗或脱密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作出庄重承诺。
第六章 涉密会议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 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 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一并交给局办公室经管保密人员登记、保管。
第三十条 有涉密内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七章 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局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
第八章 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局机关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干部职工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九章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保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四条 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问题,年终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局领导班子,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保密办负责人对局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部署,负责监督检查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要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局干部职工保密纪律教育,对失泄密案件要严查处,绝不徇情袒护。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要支持保密部门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以身作则,自觉接着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制度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
第十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第四十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十一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一章 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的规定》精神,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办,不准带回家中,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交还经管保密人员。
第四十四条 不要随便将秘密文件堆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密码保险柜。
第四十五条 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四十六条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经管保密人员登记,不得擅自留存,需要传达时,须履行借阅手续。
第四十七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委员会,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认真追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或退休,要认真清理,自觉退还秘密文件。
第十二章 经管国家秘密人员保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严格遵守《保密法》,牢固树立做好保密工作、为局机关工作服务的思想。
第五十条 负责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送批、传阅、催办、保管、清退、销毁等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文件管理等保密工作。对领导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登记,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对领导传阅、借阅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主动地办理好传阅、借阅手续,避免横传、积压、防止带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场所。如发现文件遗失,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经常提醒领导办公室是否做到人离门锁,桌上无秘密文件;在收缴领导办公室的报纸、杂志时,要进行检查,防止夹有秘密文件和材料,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提醒领导注意。
第五十三条 发现有泄密问题,及时向局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章 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法》,牢固树立做好保密工作、为局机关工作服务的思想。
第五十五条 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第五十六条 处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十四章 保密守则
第五十七条 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不该记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
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国家秘密。
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不向家属、子女、亲友泄露国家秘密。
不带密级文件、材料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不以任何形式向国外亲友和任何外国人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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