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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制度_工程签证管理制度规范

时间:2022-11-29 08:43:1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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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制度_工程签证管理制度规范

  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应制定规范的工程签证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_工程签证管理制度规范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篇1

  一、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

  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代表、监理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适用如下范围:

  1.承包人依据业主“工作联系单”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2.承包人根据设计院(或总工室)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而变更的施工工作,如相关部门在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前承包人已按原图完成了部分工作也应办理工程签证;

  3.承包人依据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共同认可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而变更的施工工作。

  如上述范围中在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及合同规定的签证限额以下的项目不在签证之列。

  二、办理工程签证的程序

  1.工程签证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向项目监理部提出。同时提交“工程经济签证核定单”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工程经济签核定单”及上述书面依据的格式见附件。

  2.项目监理部收到“工程经济签证核定单”后应对该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完成质量及价格是否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然后提交工程部复核。

  3.工程部经理和相关的专业工程师对经监理核查认可的“工程经济签证核定单”和本办法规定的书面依据内容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4.经管部对该项“工程经济签证核定单”的书面依据及单价、金额是否符合合同、国家规定及市场实际水平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提交总经理批准。经批准的“工程经济签证核定单”由经管部留存、登记后经工程部发还承包人。

  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管理程序图如附图所示。

  三、工程签证的确认

  1.总工室负责设计修改的审查并由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2.工程部负责通知承包人按修改通知实施工程变理、检查质量并审查“工程签证”中所列的施工项目完成情况;

  3.经管部负责审核“工程签证”的工作量,审查“工程签证”的单价、金额是否符合合同、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市场的实际价格水平;对无图纸及临时性类工作,工作量由经管部、工程部、项目监理共同现场确认,单价由承包人按合同或国家规定或市场价格水平报价后由经管部审核。

  4.总经理负责“工程经济签证核定单”的批准。工程签证除总经理签字批准确认外,其余任何签字均只代表对该签证发生的基本状况的认可,而非发生金额的确认。

  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6.每份工程签证必须在报送前除明确编制日期外必须编制加公司简称及连续无缺的唯一性序号,未标注者作为内容不符不予接受。

  7.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和关联有效性。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厂家、品牌、以及市场价格。同时需写明签证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执行签证事实的书面依据,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附图;承包单位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对内容不全的,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8.承包人应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的签证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5日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签证,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经济签核定单”及上述书面依据之日起15日内予以确认。

  9.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确认的合同施工图预算或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 价格或者让利条件的,按已有的执行;

  (2)按合同预算或清单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工程签证”的增、减量差和价差应同时计算,如只计算增加而不计算减少则该签证无效。

  10.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11.因事件发生突然,须紧急处理且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工程签证办理人可口头请示工程部经理同意,事后按正常程序补办手续,但必须有公司现场工程师及经管部人员签字。

  12.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工程经济反索赔文件)一般由工程部或施工监理提出,经管部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程承包商违约情况也可提出。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办理原则及方法参照对工程承包商工程签证办理原则和方法。

  13.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该变更部分不得计算相应价款。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按其工程造价10%的处罚。

  14.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15.经审核的“经济签证核定单”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签证核定章后作为结算或付款的依据。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篇2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维修)工程管理,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行为,杜绝违规签证,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校基建、维修工程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签证主要是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以外以及工程量清单漏项,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增减责任事件的签认证明。

  办理工程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学校有关规定。

  工程签证不得违背工程招投标的内容、投标单位的书面澄清和承诺以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的约定。

  第三条 办理工程签证的范围:所有新建、改扩建及维修工程。

  第四条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原则上不得采用工程签证的方式组织施工。

  二、工程签证流程

  第五条 凡甲方、监理认为现场有需要乙方配合完成的工作时,经核准可以实施的,由甲方发出工程变更审批单,审批单上需明确需要处理的事项。不论此项工作是否在乙方的工作范围内,乙方在接到工程审批后,应立即进行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甲方发出工程变更审批单——乙方邀请项目监理、跟踪审计人员、甲方代表共同到现场查看工作前的实际状况,并拍照共同确认(已完工程量需办理原始记录单)——乙方根据审批单内容办理工程签证,须详细注明做法及工程量,由甲方代表、跟踪审计人员、项目监理、施工方项目负责人四方共同确认——乙方组织实施变更——完成后,甲方代表、跟踪审计人员、项目监理、施工方项目负责人四方共同确认完成的工程量,拍照,签署工程量底单——乙方根据工程量底单,依据合同约定,上报工程量底单,呈报审计部门审计,并报甲方备案。

  第六条工程签证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称;

  2.签证日期;

  3.签证连续编号;

  4.签证事由及工程量(施工内容);

  5.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预算(列表或列式明确表达式);

  6.备注;

  7.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

  8.施工单位签证意见: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9.监理单位签证意见:监理工程师、总监两人以上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部公章

  10.基建处管理部门审批意见:甲方代表或专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审计部门审批意见:跟踪审计及审计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七条 可以办理的工程签证

  1.甲方认可的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用;

  2.甲方认可的施工变更、材料替代造成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变化;

  3.由于甲方原因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的费用;

  4.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清除与处理费用;

  5.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

  6.由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不能办理的工程签证

  1.已包含在投标文件、合同(或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支付的有关事项;

  2.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的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等工作量;

  3.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4.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5.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6.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7.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包含,施工单位为创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等增加的费用;

  8.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9.因施工单位的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三、工程签证要求

  第九条 办理工程签证的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监理审核,跟踪审计审核,建设单位核准。没有委托监理、跟踪审计的工程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核准。

  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要求,填报《工程变更签证单》,并附有关图纸、表格、计算及文字说明,及时报工程项目监理部;

  2.工程监理收到《工程变更签证单》后,应及时对该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完成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协议)进行核查,确认实际完成工作量,签署意见。

  3、跟踪审计收到《工程变更签证单》后,应及时对该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及综合单价,是否符合合同(协议)进行核查,确认实际完成工作量及综合单价,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甲方代表或专业工程师。

  3.建设单位甲方代表或专业工程师对经监理及跟踪审计认可的《工程变更签证单》进行复核,重点核查内容的合法性(与合同及投标文件内容核对)及现场复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 办理工程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做随签”,能够事前签证的应事前签证,可以事中签证的应事中签证,必须事后签证的应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签证。任何工程一旦进入结算审计阶段,不接受补签证。

  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签证要求内容清楚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因材料替换发生的变更需注明材料价格,工程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

  第十二条 办理工程签证要字迹清晰,统一用A4幅面打印。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甲方代表或专业工程师要按专业不同分工办理工程签证,不得签署本专业之外的工程签证。因专业人员不全无法按专业办理的工程签证,由项目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会签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后签证。

  第十四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工程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委托监理权限,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工程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建议意见,及时发现、解决工程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

  第十五条 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应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和工程招标、投标文件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工程签证进行初审并及时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工程签证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甲方代表或专业工程师在工程签证办理完毕后保留两份,避免人为修改或遗失。其余返回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施工单位上报结算时,甲方代表负责将留存的工程签证与施工单位上报的内容核对无误后上报校监察审计处。

  四、工程签证责任

  第十八条 办理工程签证应做技术、经济分析,严格控制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较高的工程签证,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签署高造价工程签证。对可能影响工程造价较大的工程签证、使用单位因要求改变使用功能需增加投资高于五万元以上的工程签证,办理工程签证前需按照【南京大学基本建设、维修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能够通过另行招标、另签合同(或补充协议)、设计变更或追加工程立项解决的,要另行招标、另签合同(或补充协议)、设计变更或追加工程立项。

  第二十条 由于工程签证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签证在工程决算审计完毕后,按工程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归档。

  第二十二条 大型基建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报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核,否则,视为无效签证,不能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曰起施行。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工程签证工作程序,确保工程签证有效性、真实性、时效性、可执行性,满足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控制要求,进而控制变更、签证的费用,利于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有效管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量、工期和合同价款的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工期、索赔相关的奖罚签证;

  (2)基础、主体、装饰及安装工程中需现场计量的工隐蔽工程签证;

  (3)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

  (4)合同中约定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项目的工程量签证;

  (5)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及合同外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6)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预算外用工、用料、机械台班及返工签证。

  第3条 职责

  工程签证必须由发包方的工程科、造价科、审计部门共同签字盖中南大学基建处公章方能生效(零小签证除外)。各部门职责如下:

  (1)工程科是签证管理的主管部门,确认工程签证工作实施的情况及工程量,会同造价、审计对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确认;

  (2)现场管理部是签证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组织造价、审计参加的现场签证工作,负责签证的实施;

  (3)造价、审计部门参加现场计量工作,对工程量及单价进行核算;

  第4条 权限

  《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按下列权限审核:

  (1) 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0.3万元(含0.3万元)以下零星签证,由现场管理部组织施工、监理讨论后,经监理及施工单位、专业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跟踪审计、工程科科长签字,加盖中南大学基建处公章后实施;

  (2) 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0.3万元以上2万(含2万元)以下签证,由现场管理部负责组织造价审计部门及监理、施工单位、论证后同意,经监理及施工单位、专业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造价科、审计人员、工程科科长签字,经总工程师审批、盖中南大学基建处公章后实施;

  (3) 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现场管理部负责组织造价、审计部门,会同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由总工程师报经处务会研究同意,再经监理及施工单位、专业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造价科长、审计科长、主管副处长签字,加盖中南大学基建处公章后实施;

  (4) 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5万元以上的签证,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需报主管校领导批复后,再履行相应的签字盖章手续,并在处长签字后生效;

  (5)施工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审批生效后的施工方案所增减的费用不受以上条款限制,经工程科、造价科、审计部门签字,盖中南大学基建处公章后即可生效。

  第二章 工程签证程序

  第5条 《工程联系单》的办理

  (1)施工单位以《工程联系单》(见附表)的方式,提出签证申请,写明签证的依据、内容和预算价,报监理工程师初审;

  (2)初审后现场管理部会同造价、审计人员进行经济技术审核,依据权限进行审核;

  第6条 《工程签证单》的办理

  (1)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见附表),现场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计量,并对签证单上的工程量、计日工、机械台班数计算式和方法进行审核;

  (2)《工程签证单》审核后,再履行相应的签字盖章手续;

  (3)《工程签证单》的内容必须与《工程联系单》相符。

  第7条 工程签证的审核依据

  (1) 工程施工合同;

  (2) 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等文件;

  (3) 工程相关的图片、文字等依据;

  (4) 监理及建设方现场人员确认过的'工程量。

  第8条 工程签证的审核

  (1)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签证进行初审;

  (2)项目现场负责人、造价科及审计人员进行审核;

  (3)工程科审核;

  (4)主管领导审定。

  具体审核流程如图所示。

  第9条 工程签证的管理

  (1)《工程签证单》在签发后,由项目现场负责人专人统一分类并编号,加盖中南大学基建处公章,未盖章者均不予结算;

  (2)《工程签证单》经确认签证后,施工单位必须在三天内予以回复,否则均视为认可签证结果;

  (3)现场管理部资料员负责将本周发生的《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于次周提交至工程科;

  (4)工程科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所有《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汇总并上报至主管领导审查,并存档;

  (5)现场管理部应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检查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执行,并定期(每月)汇报工程签证的执行情况。

  第10条 应急情况处理

  因某项签证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对工期造成重大影响,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的,按照应急情况进行处理。

  (1)由项目现场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经上述审批权限或签发权限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先安排施工单位执行;

  (2)以上未经过标准程序批准的文件为非正式文件,有关经办专业工程师应在三天内,按正常程序补办手续并注明补办的原因。

  第11条 争议签证处理

  对有争议的工程签证,工程科、造价科、审计部门及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先行处理,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按正式程序补办手续并注明补办的原因。

  第12条 工程签证的内容

  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原则上需附有现场实体照片);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具体位置、标高、轴线、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涉及材料消耗的需写清品名、规格、厂家、品牌;土方工程签证必须注明土质类别和开挖方式,运距必须依据合同,大型土方工程必须有方格网图;签证单应使用统一的签证表格,并将附图、工程量计算式、原始资料作为附件一起提交。

  第13条 工程签证的时效性

  现场管理部接到施工单位签证申请后需立即进行核实确认,组织相关人员进入现场,对工程量及相关内容做好记录;施工单位应在建设方收方24小时内填写好工程签证单等资料,收方人员应在24小时内审核签字,工程科需在24小时之内完成相关人员的审核;所有签证手续办完必须在签证发生后3日内完成,否则拒绝结算;隐蔽工程需在下个工序施工前完成所有签证手续。

  第14条 工程签证的资料管理

  (1)签证单一式五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科、造价科、审计部门各一份;

  (2)现场管理部相关人员应及时将已签订的工程签证单提交给资料员,资料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工程科归档,未归档的签证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章 附则

  第15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16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17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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