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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地管理制度_体育场地管理制度规范

时间:2022-11-29 08:41:3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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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地管理制度_体育场地管理制度规范

  为提高市民的身体素质,规范体育场地的管理,应制定规范的体育场地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体育场地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体育场地管理制度_体育场地管理制度规范

  体育场地管理制度篇1

  为了保持良好的运动健身环境,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有效合理地使用体育场地和设施,特做如下规定。

  一、场地工人职责

  1.场地工人应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认真负责,钻研场地有关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2.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 负责场地器材的维修、管理工作。做到球类场地要有球网。打扫卫生,为教学、训练、群体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

  4. 加强场地和器材的使用安全,课前要认真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都要认真排除,确保使用安全。

  5. 做好田径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田径场规定执行。

  6.器材放置要整齐、有序,方便使用。

  二、管理办法

  1. 体育场地面向我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开放,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教学、训练、竞赛和体育锻炼。

  2. 在上体育课时间,除上课班级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进场地活动。

  3. 各体育场地原则上专场专用,特殊需要时,需经学校领导批准。

  4.在塑胶场地运动时,必须穿运动鞋,否则不准进场。

  5. 因雨、雪天气时,场地不开放,停止使用。

  6. 体育场地严禁一切车辆通行和存放。

  7. 进入场地人员,要自觉遵守该场地的有关规定,爱护场地和体育设施,保持场地的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损坏设施要按章赔偿。

  8.外单位租用场地和器材,要提前办理借用手续,经学校领导批准,由体育组长具体安排。

  体育场地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为学校和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学院内的体育场、体育馆及其附设的设施、房屋,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合肥学院体育场馆是国家的财产,是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学院办学、服务社会体育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其功能是为我院教学、训练、竞赛和其它学院大型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全民健身、体育休闲、体育娱乐活动提供场所。

  第四条 公体部下属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是我院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我院对场馆日常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章 场馆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体部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要认真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等一系列关于场馆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场馆的安全,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大力提倡节水、节电及节约各类消耗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师生和宾客提供安全服务。

  第七条 每个学期,各场馆要按照体育俱乐部管理中心提供的俱乐部课程安排表、规定的学生人数以及体育活动计划,及时准备器材,合理安排场地,按时开、闭场馆。

  第八条 所有进入体育场馆的教学、训练、竞赛、健身或从事其它活动,均应由公体部批准,并统一安排时间。

  第九条 非经公体部体育俱乐部管理中心安排的课程、竞赛、健身和参观等事项,场馆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安排场地或拒绝接待。

  第十条 凡利用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竞赛、集会、健身或从事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于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场馆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我院体育场馆在保证我院正常的教学、训练等活动外,业余时间面向社会开放,响应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健身锻炼的场所,为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公体部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在完善和加强场馆市场化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的同时,建立俱乐部、会员、票务结算等一系列管理系统,使市场化管理体制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三条 公体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场馆的租用情况,堵塞个别单位和个人滥用场馆的漏洞,确保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四条 非经公体部安排的各类占用体育场馆的活动,一律按规定收取费用。学校、协作单位、特邀贵宾临时使用场馆的各类活动,经院领导、公体部同意可以减收或免收场地租用费。

  第十五条 场馆管理收取的各种租金等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私自带人带团利用场馆进行出租活动,违者,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第四章 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场馆管理人员在管理中心领导下,负责体育场馆和其它教学设备全面管理,其工作任务是为教学、训练、竞赛以及对外开放等工作需要,提供场地、器材、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服务。其职责是认真落实学院领导、公体部下达的指示和要求,努力为学校的教学、训练、竞赛、群体活动热诚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场馆时,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有权力和义务及时向场馆管理人员报告,促其立即采取措施抓紧维修,消除隐患。场馆管理人员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若其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向公体部领导汇报,或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九条 各场馆管理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本人所在场馆的安全、消防、卫生、秩序、器材借用、归还和简单维修等事项。在教学、训练时间,清理无关人员离场;课外体育活动时间,清理校外人员离场。

  第二十条 场馆管理人员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下班后及时关灯、拉闸,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按时发放与收回借出的器材。体育馆内器材的布置和回收要注意轻拿轻放,不得在场上拖拉器材。器材归类摆放整齐。长期不用的器材要及时收回保管好;根据需要画好场地的线;搞好所分管场馆的.清洁卫生,雨雪天和沙尘天后及时清扫积水、积雪和尘土;经常检查场地、器材、设备,如有设备损坏,自己能维修的自己维修,维修不了的及时向管理中心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馆是为俱乐部教学、训练、竞赛及其它集体活动提供物质保障的,管理人员要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保持场馆的整洁有序。文明服务,热情待人,言语和气,礼貌周到,。

  第二十二条 所购买的一切体育设备、器材、服装、用具等都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点清数量、检查质量合格后才可填写入库单;领取物品要填写出库单。借用和租用仪器、器材等物品要写好借据,归还时应认真检查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凡发现其数量不全或物品损坏时,应要求借用或租用者予以赔偿。库房和各场馆要有清楚的物品清单,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章 体育场馆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体育馆内和塑胶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每个场馆工作人员都要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四条 消防装置、设备和体育馆的门窗应定期检查,已经损坏和有故障的要及时修理或更换。体育场馆的配电、声控和仓库等房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各场馆的门和房间钥匙也要由专人保管。场馆内器材设备使用时要符合操作常规,不得随意使用和搬动,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火灾发生,严禁下列行为:占用疏散通道;在教学、训练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遮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违章用火用电如电气焊、电加热器;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不明容电量的情况下,使用、加装大用量电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除场馆所固有的车辆外,未经允许,其它机动车辆和自行车禁止入内;进入体育馆内人员禁止穿硬底鞋。

  第二十七条 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火灾、被盗等特别情况时,除积极采取措施外,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环境卫生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对场馆卫生的打扫、布置、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第二十九条 体育场馆内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墙面、椅面和桌面上随便刻画、涂写。

  第三十条 场馆内卫生间每日都要清扫。逢大型活动时,听从有关负责人的调动,场馆内、主席台、看台席要彻底清扫、擦洗,保证无灰尘、无落叶、无污迹。夏季,卫生间等处要定期喷药、灭蝇。

  第三十一条 爱护草坪,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和践踏草坪;爱护围栏,严禁攀越围栏进入场地。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严重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罚款处理。

  体育场地管理制度篇3

  为了切实贯彻《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法》所称体育场所是指各系统、行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公安、武警、部队以及个人用多种性质投资建造的各类体育场所。其属性和范围包括如下方面:

  (一)公共体育场所是指主要由国家投资建造的,用于训练、比赛和为市民健身锻炼开放的各类体育场地、建筑物、固定设施和其辅助设施。

  (二)非公共体育场所是指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用于内部训练、教学、比赛和锻炼的体育场地、建筑物、固定和其辅助设施。

  (三)各类体育场所包括:体育场、游泳馆、跳水馆、室内外游泳池、有固定看台的灯光球场、田径房、篮球房、排球房、手球房、武术房、摔跤柔道房、举重房、击剑房、健身房、棋类房、划桨房、保龄球房、台球房、其他训练房、运动场、小运动场、手球场、足球场、室内外网球场、棒垒球场、曲棍球场、室内外射击场、室内外射箭场、摩托车赛车场、自行车赛车场、赛马场、水上运动场、航空运动机场、跳伞塔、室内外人工冰球场(包括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场)、室内外人工速滑场、滑雪场、室内外轮滑场、高尔夫球场(包括练习场、迷你场、模拟场)、篮球场、排球场、门球场等及其经国家体委、市体育局确定和批准的其他新兴体育项目的专用场地。

  二、《办法》所规定的管理范围及管理对象:上海市地域内体育场所。

  三、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办法》实施的主管部门。

  四、市教育、工会、土地、规划、公安、卫生、工商、财税、消防、园林、环保等部门及群众团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五、公共体育场所的规划指标,按城乡建设部、国家体委颁发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86体计基559号文)执行。

  (一)凡新建居住区的公共体育场所土地占用面积至少应达到人均0.7平方米标准。

  (二)公共体育场所的建设技术规定:标准场所必须符合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非标准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治安、环保和消防的标准。

  (三)按行政区、县划分的城乡居住区内已建成的公共体育场所面积不得减少。因特殊原因拆迁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在本区域内拆一还一。原有的使用面积不得减少。

  (四)以体育名义征地,由政府规划建造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拆一还一。

  六、改建、扩建的公共体育场所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改建、扩建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在建设资金落实阶情况下动工拆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的,视作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七、公共体育场所的区位级差参照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文)附件中房屋地段等级划分。

  公共体育场所的拆迁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迁建的体育场所不得改变其原有项目的使用性质;

  (二)重建后的公共体育场所其设施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标准,并高于本市现有水准;

  (三)迁建的公共体育场所不得减小其实际使用面积或土地面积。土地面积扩大的,应按比例扩大其实际使用面积;

  (四)迁建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先行择地,在规划、设计图纸到位,建设资金落实的情况下动工拆建;

  (五)拆迁时应当自原体育场所停止使用日起,视其建设规模大小,在两年内未完成新建体育场所,未投人使用的,视为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六)凡迁建训练场所,必须妥善安排好过渡训练场所后,才能拆建。

  八、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的,应当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市体育局备案。

  (一)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址、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面积、建筑单位名称、工期等);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正本);

  (3)土地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4)法人资格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5)地形图、建筑平面图(市测绘院的地形图复印件,设所在地用红笔勾出,盖建设方公章);

  (6)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正本);

  (7)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性质、目前状况、用途、新建、改建或扩建后的状况预测、资金落实情况等)。

  (二)《办法》第十条中所规定的审批期限,均指自审批部门签收到全部申请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三)审批决定分为批准、不批准和复议。复议期限30日。

  九、公共体育场所的所有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预算的统一管理,按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所核定的比例,用于体育场所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政府部门投资建造的体育场所,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拨出专款用于设施的维修保养。

  公共体育场所应当按当年收入的l0%作为维修保养基金,用于体育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施的维修保养。

  十、公共体育场所应向社会开放,引导市民参加健身活动,满足广大群众健身娱乐和休闲的需要。

  (一)公共体育场所应根据本单位的体育设施组织安排好日常开放工作,保证每天开放6小时以上(有训练任务的场所平时每天开放2小时以上)。节假日每天开放10小时以上(有训练任务的场所每天开放6小时以上)。

  (二)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充分发挥其功能,尽可能提供群众健身活动的场地条件。体育场、体育馆及其它类型的体育场所应有多种健身活动项目向社会开放的。

  (三)公共体育场所开放的时间和项目应基本固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随意减少或改变开放时间和项目。

  (四)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努力优化环境,场地设施应保持整洁卫生,有利于群众的身体健康。

  (五)需要器材和灯光的开放项目必须配备必要的条件,并保证健身器材的安全性。

  (六)公共体育场所须配有开放工作的组织管理人员,主动地配合社区、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每年举办l0次以上的群体竞赛。

  (七)公共体育场所要指导群众科学健身,提高群众从事体育锻炼的兴趣和技能,开放工作要配备必要的技术指导人员,每年举办两个项目以上的体育健身技能培训班8一10期。

  (八)公共体育场所要开拓体育健身的市场,根据群众的需要提高开放工作质量,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

  (九)公共体育场所对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应当实行优先、优惠和优待。国定节日期间,公共体育场所免费向学生开放。学生凭学生证进入;体育场所对学生在国定节日期间应当降低50%的门票价格。

  十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指不改变原有结构、不安装固定设施、占用期限半年以下的为临时使用。

  总量控制依据为临时占用的体育场所辅助设施是否影响体育场所的正常、安全开放和使用,是否影响本区域的布局以及该单位总体规模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比例。

  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指办公室、传达室、更衣室、淋浴室、停车场、会议室、餐厅、仓库、通道、厕所、配电房、锅炉房等空间。

  十二、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占用时间为3个月以下的,须向所在地区、县体委提出申请;占用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须向市体育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申请书(内容包括:占用的时间、期限、占用的面积、用途等);

  (2)地形图、建筑平面图;

  (3)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目前状况、占用后是否影响体育场所的正常开放、使用及本区域的合理布局等)。

  十三、关于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补偿费,按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1995)第147号《关于核定临时占用体育场所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执行:

  甲类:地处中山环路以内区域的室内场地,每天每平方米2.00元;

  乙类:地处中山环路以内区域的室外场地和中山环路以外的`室内场地,每天每平方米1.50元;

  丙类:地处中山环路以外的室外场地,每天每平方米1.00元。

  在领取《体育场所临时占用许可证》时,由审批部门开出补偿费收取通知单,当事人必须在通知单开出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金解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否则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处理。

  十四、非公共体育场所的建设,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标己鸵?螅?BR>(一)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运动场地规模和数量应当严格按国家教委办公厅(1992)14号关于印发《普通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执行。学校的体育场、馆(房)规模按学校的规模大小而制定,已建成的高校参照此标准,将体育场地的建设列入学校发展规划。

  (二)中小学校的运动场地规模和数量应当严格按教育部教计基字023号文件和1986年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体育工作的若干建议》的规定执行。凡新建住宅区配套的学校,体育场地必须按原教育局颁发的校舍场地面积规定,中学要有250-400m,小学要有200m环形跑道以及若干片篮、排球场和器械区。如果因征地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教学楼的底层应开辟体育活动场所。拆并、改建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体育场地,争取达到中学人均3.2平方米,小学人均2.2平方米体育活动场地的标准。

  十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体育场所,应创造条件积极向社会开放。非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经营,可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十六、对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执法机构有权按《办法》第二十三条各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七、体育管理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凡处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适用一般程序;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含l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适用听证程序。

  市和区、县体委各级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经市体育局培训合格后,颁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检查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取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各区、县体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抄送市社体管理中心备案。

  十八、当事人对区、县体育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市体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上海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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