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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学金制度_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条例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应制定规范的研究生奖学金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篇1
为加强生殖医学方向研究生的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本研究方向导师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的开展,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1.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生是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的组成部分,必须执行南京医科大学的`研究生管理条例。本办法是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条例的补充,适用于重点实验室科研骨干招收的生殖医学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2.重点实验室科研骨干招收的本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进校后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在享受学校规定研究生津贴的基础上,可申请实验室奖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2000元/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年。
3.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奖学金每半年评审一次。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向实验室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实验室组织专家以研究进展报告会及书面评审的形式,对其研究进展进行评审。
4.重点实验室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资格确认按照南京医科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5.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应积极参加重点实验室组织的各类学术讲座等科研活动。
6.以上经费由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列支。
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篇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特设立“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在规定学制内学习。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获奖比例为10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年8000元,获奖比例为40%;二等奖每人每年5000元,获奖比例为30%;三等奖每人每年3000元,获奖比例为30%。每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一学年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和入学前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定,从第二学年开始按照研究生课程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定和动态管理。其中,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全部获得不低于二等奖的'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或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学院制定评审实施细则时应充分考虑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学习成绩、学院和导师对其综合评价等内容。评审实施细则应事先向全院师生公开。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未按时缴纳学费;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公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考试舞弊;本学年两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已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未按时返校;出国留学;自动退学。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2013级及以前各级研究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篇3
第一章 奖学金的种类
第一条 根据《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办法》(中农大研生字[2014]2号)文件规定,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用于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奖励在科学研究、课程学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硕士生20000元。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一般由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中选拔,学业优秀的留学生可直接参评,博士、硕士研究生共20名,奖励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硕士生6000元。
第四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考虑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情况,按比例分不同等级进行评定。参评范围面向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专项奖学金包括由企业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种奖学金。
第二章 参评资格与标准
第六条 参评资格
1. 在校注册的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参评。国家奖学金按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评选的相关规定执行;专项奖学金有特殊要求的按设奖单位要求执行。一年级直博研究生和推荐免试录取的一年级硕士生直接获得硕士二等学业奖学金。
2. 二年级及以上直博生,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以后的硕博连读生以博士身份参评。
3.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学年奖学金的评定或直接获得学业奖学金:
(1)有违法违纪行为;
(2)评奖当年(学年)有不及格课程;
(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4)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
(5)未按学校规定按时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工作,认真接受导师指导;
5. 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努力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标准
国家奖学金评选标准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评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标准
1.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
2. 科研工作成就显著,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或取得其他显著科研成果;
3. 学习态度认真,学习成绩在相关学科的研究生中名列前茅。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
1.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
2. 科学研究工作成绩突出,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或取得其他科研成果;
3. 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成绩突出者优先;
4. 在地方挂职、科技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
第十一条 专项奖学金评选标准
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标准按各专项奖学金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之间可兼得;专项奖学金内的各项奖学金间不可以兼得。
第十三条 参评研究生所有业绩材料必须是在我校研究生学习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第一单位应为中国农业大学,申请人为主要作者或完成人;业绩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学校奖学金评选通知发布之日,以前获得各类奖学金已使用过的.业绩材料不能再次使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 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于每年下半年进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制定文件,布置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由研究生工作主管书记、院长、辅导员、研究生教务员、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组,并根据学院学科和本年度奖学金名额等情况制定评选细则,评选细则须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1. 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论文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2.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初选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3.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奖学金获得者初选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奖励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后颁发。
第十七条 学校、学院适时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研究生进行表彰。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高度重视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在研究生中广泛宣传奖学金评选的意义,做好各项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要严格审查研究生的申报材料,研究生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本次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和荣誉证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以往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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