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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_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9 06:57:3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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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_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范本

  为提高教职工的出勤率,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应制定规范的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_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范本

  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篇1

  为严肃校纪,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校貌,进一步稳定学校的教学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根据永兴县教育局“教育提质决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考勤制度

  1、每位教职员工都要自觉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因病因事(包括函授学习)不能坚持工作,须由本人书写请假条,履行请假审批手续:1天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3天以内由校长批准。经批准后,教师持假条、调课单到办公室登记,职工到总务处登记,合理调配工作。事假要提前请;急病来不及请假的,一定要及时电话通知(最迟不得超过当日)严禁先斩后奏,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假满返校要及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1)病假:

  a、每月允许半天(需调好课)到医院看病。

  b、三天以上要有指定医院诊断书(县级以上含县级)。需续假时,再次履行手续。一学年内,累计请假在半年以上者视为长期病休人员,列为编外休息。不享受当期、当年出勤奖 。

  〔2〕事假:逾假不归者,作旷工论处。每学期事假时间不得超过十天(法定婚丧产假除外)。

  下列情况的假期以国家规定,上级审批为准。待遇福利,以上级规定为准。

  a、婚假:

  b、丧假(直系即指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去世可视同直系对待:

  c、产假:

  d、流产(采取上环措施失败者):

  e、做上环手术:

  f、陪护产假:

  g、一月内教职工因独生子女生病请假,或教职工本人是独生子女者,因父母生病请假:

  h、教职工配偶、子女在外省服兵役者回来探亲假:

  i、教职工子女结婚假:

  (3)旷工:未经请假和请假未批擅自离校,超假及在请假中弄虚作假的均属旷工。旷工一天,扣罚50元;旷工三天(含三天),取消评先、评优、职称晋级、评聘职称;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含一期累计旷工15天,以签到为依据),报县教育局处理。

  2、教师因公出差,自己调好课。由分管处室填写出差单,。县内由分管校长审批,县外由校长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出差超过预定时间的.,须经学校同意,否则,不核销逾期差旅费并按事假处理。

  3、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坚持坐班、签到制,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闲聊,不互串办公室,不干私活。按时参加会议、培训、教科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晚来,早走或中途离校者,要向学科组长及活动主持人口头请假,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4、教师考勤办公室按月汇总。

  (二)考勤细则

  1、学科组长及中层以上干部请假由校长或分管的副校长审批。

  2、请假期间若遇节假日,假期连同节假日合并计算。

  3、教职工申请调动,在办理调动手续前,应在校坚持工作,如擅自离岗,按旷工对待;接到调令后,应迅速办理移交手续,还清公物,结清各种帐目,再到校长室办理有关手续。

  (三)考核办法

  1、缺勤考核

  ⑴病假十天之内不扣分,每超过一天扣(0.01分)。

  ⑵ 事假五天之内不扣分,每超过一天扣(0.02分)。

  2、在岗考核

  ⑴无故缺课1节扣罚20元。且在评先、评优、职称晋级、评聘职称、绩效考核、师德师风考核、聘任等中扣罚2分/节。

  ⑵私自调课,调课双方各扣罚5元/节。且在评先、评优、职称晋级、评聘职称、绩效考核、师德师风考核、聘任等中各扣罚1分/节(以查实为依据)。

  ⑶上课迟到、课中随意离开教室或提前下课,发现一次扣除5元。且在评先、评优、职称晋级、评聘职称、绩效考核、师德师风考核、聘任等中扣罚0.3分/次。

  ⑷坐班签到制:坚持每日坐班签到制(坐班:原则上每天7小时:上午4小时,下午3小时),每天上下午签到一次(签到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3::00——16:00,周五只上午签到。签到地点:各年级办公室,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签到地点:办公室)。每天上下午均未签到,视为旷工一天。出满勤150元/期,缺签一次扣罚3元。(病假、事假未签到不享受当天的签到津贴,也不算缺签。公假、出差未签,算正常的签到。培训、学习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不享受签到津贴。)严禁双方代签,若双方代签,经查实,均视为缺签一次。且在评先、评优、职称晋级、评聘职称、绩效考核、师德师风考核、聘任等中扣罚0.1分/次。考勤人员应如实考勤,若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经查实,每次扣罚20元,且在评先、评优、职称晋级、评聘职称、绩效考核、师德师风考核、聘任等中扣罚0.1分/次。,

  ⑸学校及学校以上级的会议(含行政会议)、培训、教科研活动和各种集体活动:缺席1次:扣罚2元(校级)﹑扣罚5元(学校行政会议、校级以上会议). 迟到或早退1次扣罚1元,且在评先、评优、职称晋级、评聘职称、绩效考核、师德师风考核、聘任等中扣罚0.1分/次。

  ⑹若教职工缺勤、缺岗,所在班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财产、人员重大损失,除按上级有关追究相关责任外,并扣罚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各类人员的出勤情况应详细记载,办公室按周统计,按月公布。

  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篇2

  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管理,建立规范的考勤管理制度,根据上级部门教职工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1、婚假:教职工符合法定年龄,婚假为7天。

  2、产假:女教师产前产后给假98天,凡符合晚婚晚育生育第一胎,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30天,如系难产或多产者,产假增加十五天。男教师妻子在政策内生育,可给护理假10天。

  3、丧假:凡教职工父母、公婆、岳父母病故者,给丧假7天,主要亲属的给丧假3天。

  4、住院假:教师因病住院,凭医保结账单据,可按住院时间给予批假,属于手术治疗的,花费在一万元以上,可增加15天修养假。

  5、考试假:教职工参加教学业务方面的各类培训、进修,考试期间一律为公假(提供相关证明)。

  说明:(1)以上五种情况在固定期限内属于公假,超出标准的按病事假对待,记扣标准按固定标准执行。(2)住院超过10个工作日,进修、培训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不享受学期考勤奖。

  二、其他假

  1、病事假:教师在家休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班,按以下标准给予扣除:1---5天内为公休假,学校将给满勤教师每天奖励40元;6天以上每天扣除60元,不超半个月者,可去休息日记扣;超过半个月者连同节假日连续记假。

  2、哺乳假:教师产假满后,由于身体原因可给一学期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不享受30%的校管绩效工资。

  3、亲情假:教师父母、子女在城内医院住院期间,教师向教导处提出申请,学校只考勤教师的上课和会议情况,不考勤其在岗情况。如外出治疗者,按事假对待;子女当年高考,教师每天可提前离校一节,但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三、其他考勤

  1、守职管理:

  (1)学校在随机查岗时,教师不在学校,且未向教导处请假,进行不同标准的经济惩处。凡在晨读或数辅时间返校的,每次扣除10元,在综合评价中扣除一分;其他时间查岗不在单位的,每次扣除50元,扣除综合评价分5分。

  (2)凡一学期内,在学校临时查岗中有四次不在学校的教师,停发一个月的校管绩效工资;超过10次的,停发半年校管绩效工资。

  (3)教师旷工一天者扣除200元,超过三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的停发一个月的'绩效工资,并按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教师经常性迟到早退,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可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或组织处分。

  2、课堂管理:

  教师随意脱离课堂,按旷工半天对待,扣除100元,一学期超过三次停发一个月绩效工资。

  3、会议管理:

  (1)教师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的各类会议,请假一次扣除40元,旷会一次扣除100元,如当日请假者不累加扣除。

  (2)会议尚未结束,提前请假离会的扣除30元,擅自离会的按旷会对待。

  (3)教师因为顶课误会的需向组织会议的领导提前请假,方不予扣除。

  4、公开课管理:

  (1)学校安排的公开课活动,本教研组的人员必须全员参与。因请假不到者,除不累加扣除外,每节扣除20元;擅自不到者,按旷课对待;因为顶课或领导成员外出工作,不能听课的需向教研组长提前请假,方不予扣除。

  (2)校长按每学期听课40节标准考核,少一节课扣除20元;专职总务人员不考核听课情况。

  四、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5天内由教导处审批登记,并负责安排教学任务;6——30天由校长审批;一个月以上由本人写申请,学校提出意见,报教育局审批。校委会成员请假在一个月内由校长审批,一个月以上由本人写申请,校长提出意见,报教育局审批。

  五、相关补充

  1、学校每学期给满勤教师奖励200元,作为考勤的基础性津贴。其他缺勤按考勤管理办法在学期绩效工资中扣除。

  2、临时代课教师请假的记扣标准为其他教师的一半,旷工旷职同其他教师一样。

  3、教职工一学期内请假在一个月以上者取消当年年度考核及职称评优资格。

  4、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教师,如因病需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通过县级四部门审批,方可请假或提前离岗,财政工资全发,学校待遇不给。

  5、班主任请假在10天以上者,每天另扣除班主任津贴10元,满一个月者,班主任本月津贴全部取消。

  6、临时替代班主任工作者,每天补助10元,连续兼任一个月,领取本月班主任所有津贴。

  7、由学校安排教师临时接替他人上课者,每节课补助20元(含作业批改;辅导课不另外计课时),如通过多人相互调课的,按照课时差距给予补贴。如不进行新课教学,照班者每节课补助5元。

  8、学期中途因人事变动,学校进行的工作调整,教师新增加的课时不按上条对待,如工作量较重的可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9、学校集体安排的加班、开会等,教师出现缺勤、旷工情况,一律按上班时间缺勤、旷工对待。

  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更好地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强化内部管理,严明劳动纪律,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正式在编的职员、雇员及学校临聘人员、见习期人员、试用人员及实习人员。

  第二章 考勤规定及要求

  第三条 教职工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考勤管理实行日考勤、月汇总、月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教辅人员、中层干部以及处于见习期、试用期、实习期的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工作日打卡考勤。

  第五条 专任教师不坐班,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进行考勤: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二)学校或部门规定的工作、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会议及集体活动等时间;

  (三)学校或部门临时安排的会议及相关活动时间。

  第六条 专任教师在上述应到校工作时间之外的其他法定工作时间,自主安排从事与学校教学、科研、建设相关的工作,但不得在校外从事兼职工作。

  第七条 特殊岗位因值班需要,经人事处和部门领导确认,实行特殊考勤管理。

  第八条 以院、处(部、所、室)为考勤单位。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月汇总、公示及上报工作。

  考勤单位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填写上月《考勤汇总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缺勤证明材料一并报人事处备案并计发岗位津贴。《考勤汇总表》上报前须经本部门公示后无异议。

  第三章 请假规定及手续

  第九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探亲、结婚、生育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须提前填写《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请假报告单》,并按本规定相关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假期满后,应到部门及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如仍需继续请假,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请事假:

  (一)中层干部:各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需报校长审批;行政部门副职请假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学部门副职请假需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上述请假获得批准后均须报党委办公室及人事处备案。

  (二)其他教职工:请假1天由部门领导批准;请假2天至5天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请假5天以上(含5天)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凡请事假,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按程序审批。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事前告知部门领导并在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请病假:

  (一)教职工请病假须持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的诊断证明及病假意见书。在外地治疗的,需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诊断证明及病假意见书。无有效假条及医院证明者作旷工处理。

  (二)病假2天(含2天)以下者,报部门备案;请病假2天以上者,需将请假单、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假意见书由考勤单位在提交《考勤汇总表》时一并交人事处备案。

  (三)请病假半年以上的人员,病愈上班应有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的证明。

  第十二条 请产假、看护假、哺乳假:

  (一)女教职工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可请产假。在预产期前15天之前生产,产假则从生产之日起开始计算产假。

  (二)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符合晚育年龄的(24周岁以上)增加15天。产妇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剖腹产,增加30天,销假时需出具病历。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还可增加产假15天,遇寒暑假,产假顺延。

  (三)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教职工10天看护假。小孩出生三个月内未办《独生子女证》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教职工,在产假满后、岗位能够离开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每天1小时)至小孩满一周岁。

  第十三条 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允许请婚假3天。

  第十四条 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死亡时,可给予丧假5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第十五条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在编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一)根据合理安排探亲假的原则,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期间进行。

  (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国家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与考勤制度相挂钩机制。考勤扣发岗位津贴的规定如下:

  (一)1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算旷工1天,旷工或累计旷工1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超过3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二) 请事假,1个月累计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实际事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事假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

  (三)请病假,1个月内病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其当月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0天的,按其当月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2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因公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不扣发岗位津贴。

  (四)请事、病假或旷工达到应全部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情形的,工资中的奖金和绩效浮动津贴一并停发。

  以上旷工、事假、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五)教职工在探亲假、婚假、丧假、看护假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女职工休(销)产假当月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其余产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请事假扣发工资的规定如下:

  (一) 请事假,全年累计在1个月(按30天计,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三)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四) 全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基本工资停发。

  第十九条 请病假扣发工资的规定如下: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四)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第五章 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二)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

  (三)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五)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六)虽然出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七) 违法乱纪被公安部门扣留审查者。

  第二十一条 旷工一律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10天者,予以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考勤管理,领导应以身作则,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增强考勤工作的透明度。学校对虚报考勤、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将视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规定与本 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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