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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_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范本
不断满足离退休干部物质、文化、精神需求,提高为干部服务水平,应制定规范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做好人民银行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实现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组织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应列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对离退休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待遇分开。切实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愉快安度晚年。
第四条 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老年法》,宣传离退休干部工作,宣扬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激励老同志珍惜荣誉、发扬优良传统、树立良好形象。开展好“敬老月”活动,把尊老敬老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教育在职干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形成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在各单位党委领导下进行,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离退休干部工作。可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解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指导开展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人民银行对离退休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干部离退休后,均按照该原则,由本人行政关系所在的单位进行管理服务,各分行监管办的人员退休后,原则上就地安置,由所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代管。
第七条 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设离退休干部处,按“管理本级,指导下级”的原则开展工作。分行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分行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辖区内离退休干部工作。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本中心支行和分行委托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总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老同志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三)参与和做好本单位涉及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研究及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丧葬和善后事宜;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管理使用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经费;
(五)负责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的处理和离退休干部信息统计工作;
(六)指导检查本辖区离退休干部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配备,必须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各单位要根据中编〔1993〕5号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地市中心支行应在人事科有一名副科长主管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条 干部离退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各级领导要注意从政治上关心老同志,使他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保持晚节。
第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各单位党的工作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应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如报告会、座谈会、学习讨论会、组织生活会、读书班、政治理论讲座、谈心等,紧密联系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实际,经常进行理想信念及唯物史观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对思想认识问题以正面引导、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为主;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经常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个别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做离退休老同志的思想工作一定要耐心细致,启发诱导,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中组部《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总行《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本着有利于离退休干部参加组织活动的原则,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党小组。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党员组织生活,发挥党组织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作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委要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纳入党建规划,关心、支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并在活动场地、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政治学习制度,按规定组织离退休干部看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加强与老同志的联系,定期召开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注意倾听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经常开展对离退休干部的走访慰问活动,特别是元旦、春节期间的慰问要形成制度。各单位领导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在慰问中要多做雪中送炭的工作,对老同志的实际困难要及时给以解决。
第十六条 有计划地组织离退休干部就地就近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使他们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加深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
第十七条 重视做好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工作,对老同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地予以解决;对尚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违背政策、要求过高的老同志,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不听劝导的要批评教育,努力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四章 生活服务
第十八条 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确保老同志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及时报销。
第十九条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时发放生活补贴费以及护理费。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应给予特殊的照顾。
第二十条 按照老同志也应分享改革成果的精神,凡国家明文规定提高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要不折不扣兑现,各单位内部提高在职干部福利时,对离退休干部应同时考虑。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离退休干部与在职干部一样参加房改。
第二十二条 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用车服务,配备必要的车辆,保证离退休干部因病及集体活动用车。
第二十三条 离休干部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一次性探亲待遇,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往返车船费。
第二十四条 干部离退休后按工会章程的规定,保留会籍、免交会费、享受工会的福利。工会对离退休老同志应在生活、学习、文体、娱乐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政策或当地政府规定条件,本人申请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对申请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主管部门应负责与其安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就被安置人员的.住房、政治学习、生活服务以及党员组织生活等事宜签订协议,保证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安度晚年。
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必须坚持一次性安置的原则,按党中央、国务院、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已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不再重新安置。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对本单位安置在外地的离退休干部应保持联系,定期看望。
第五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享受与同级在职干部的门诊、住院待遇。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退休干部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按医疗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体检。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前往医院看望。重病期间主管领导应去医院慰问,对患绝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同志要多加关照。
第二十八条 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提倡就近就地。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离休干部的身体状况,适当组织去外地健康休养。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干部逝世,应坚持移风易俗、丧事从简的原则。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与在职干部去世一样。
第三十条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逝世其丧事由原单位主办,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研究解决,安置所在地的代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共同处理好离退休干部逝世的善后事宜。
第六章 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重视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坚持自愿和量力、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组织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要坚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多做拾遗补缺的社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发挥作用的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教育他们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遵纪守法,提倡奉献精神,定期汇报在外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七章 文体活动
第三十四条 组织离退休干部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鼓励老同志参加老年大学,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陶冶情操,提高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 根据老同志的兴趣和爱好,建立各类老年文体活动小组和活动制度,组织文体骨干培训,及时交流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老年文体活动的开展,搞好活动场所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为离退休干部开展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创造条件。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三级设立离退休干部信息库。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离退休干部信息库的管理,配备专用设备和操作人员,建立相应制度,实行定期维护,确保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全面。
第三十九条 按时填报离退休干部情况统计报表及有关统计资料,做好离退休干部统计工作,发挥信息统计数据资源的作用。
第九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热爱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同志充实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
第四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注意提高思想理论和政策业务水平,按照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守则》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树立全心全意为老同志服务的思想,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交流及其他待遇方面与其他部门干部一视同仁。离退休干部工作“双先”表彰奖励纳入单位表彰工作统一规划。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系统各分支行。各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各单位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篇2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本着妥善安置,帮助照顾好老干部,努力发挥好老干部余热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是不能忽视的一支力量,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我们的出发点、落脚点,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标准是:“三心,四负责,二到位,一满意”即:三心:解决问题要有诚心,听取意见要有耐心,对待老干部要有孝心。四负责:政治负责,生活负责,生命负责,家属负责。二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一满意:让老干部满意。。
第二条 要教育好广大干部对老干部充分尊重,多做敬老工作。树立敬老、爱老的风尚。妥善照顾好老干部,使他们愉快的安度晚年。
二、政治待遇
第三条 建立离退老干部党支部,每月组织党支部活动一次。
第四条 为保证离退休干部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政治待遇,对有关重要文件,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老干部阅读,对年老多病不能参加学习的老同志,应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为不同级别的老干部订阅报刊、杂志。
第六条 必要的`会议和报告要组织老干部参加,县上组织的各项活动,视老干部的身体状况,吸收老干部参加。
第七条 逢重大节日,县上领导及老干部管理人员要看望和慰问老干部。
三、生活待遇
第八条 医疗保健,老干部住院期间老干部局领导要去探望。
第九条 文娱活动,购置老干部活动器械,如扑克、象棋等放在活动室中供老干部娱乐之用,购置日常生活用书,供老干部阅读。
第十条 生活困难补助,离休老干部生活确有困难的,经研究批准后予以补助。
四、参观、考察、学习
第十一条 老干部参观、考察坚持个人自愿,出发前应进行体检,集体外出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有医务人员前往。
五、加强领导
第十二条 要把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县委、县政府领导每季听取一次老干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老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老干局负责。其它部门也要给予支持,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篇3
为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坚持老干部政治待遇基本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不断满足老干部物质、文化、精神需求,提高为老干部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好“离退休干部活动日”
每半年组织一次离退休干部集体活动日,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与老干部党支部具体安排落实。活动内容:政治学习,阅读文件。请一名局领导参加活动,负责向离退休干部通报半年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解答提出的问题。
二、召开老干部座谈会
(一)每年春节前后,召开一次离退休干部迎春座谈会。
(二)为新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召开一次座谈会。
(三)九月初九“老年节”开展敬老活动。
三、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
(一)每年春节前由局领导带队慰问离退休干部。
(二)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要经常家访,及时解决问题。
(三)经常看望住院的离退休人员,病危、病重者,局领导要亲自看望。
四、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节日庆祝、纪念活动
(一) 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市里的一些重要会议,重大节日庆祝、纪念活动。
(二)本委组织召开的一些重要会议,请离退休干部或代表参加。
五、不断添置文体活动用品,搞好老干部活动场所建设。
第二节 生活服务
一、按时发放离退休人员规定享受的各项费用。
二、离退休人员的福利与局在职职工同等对待,对年老多病的同志,要将福利送到家中。
三、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好离休老干部参加县局安排的每年一次健康体检;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或者转院治疗,离退休管理人员要协助办理有关事宜。负责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的报销。
第三节 离退休干部管理人员职责
一、学习贯彻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文件和规定,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引导离退休人员,加强学习,弘扬正气,抵制邪教、迷信。
二、坚持以人为本,致力提高为老干部服务水平。努力使本局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三、做好老干部信访接待工作,化解矛盾,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四、了解掌握每位老干部思想动态和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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