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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9 06:51:2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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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范文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障贫困学生受教育的权益,应制定规范的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资助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学校各系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档案,完善校内学生资助公示审查制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校成立池州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和各系负责人组成。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财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的提取及资助使用、发放情况的财务管理;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系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学生资助评审和配合资助、财务部门做好学生资助经费的发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学生资助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章资助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的原则:

  (一)扶贫与扶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二)资助对象向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倾斜;

  (三) 教育、鼓励困难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

  第四章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资助对象是本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参照学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七条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公益活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

  第五章资助方式和办法

  第八条校内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困难补助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九条符合申请条件者,学生本人需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各系根据学校困难学生资助计划和班级评议辅导员初审等情况确定本系获资助学生名单,并按要求将资助学生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报学生处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果没有异议,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助学金。

  第十一条绿色通道学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对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即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资助。

  第十二条学校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是国家助学金的补充,主要用于没有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日常生活需要方面的开支,资助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

  学校助学金评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校根据各系在校生人数的10%比例进行资助、接受资助学生数生均200元标准下达学校助学金资助总额度,各系根据评议公示结果(原则上按1:2:3确定资助档次)分别给予申请学生学校助学金一等300元、二等200元和三等100元的困难资助。

  第十三条特殊困难补助对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能获得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资助且家庭或个人发生临时的意外困难,造成家庭经济收入难以保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学校根据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分别视为特困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给予相应困难补助。

  特殊困难补助由学校统筹,实行学生临时申请、系集体研究申报、领导小组批准的程序办理。

  同一学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只可申请一次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学费减免学校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一学年内非学生本人因素未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未能获得国家奖助学金资助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学费减免由学校统筹,实行学生毕业前申请、系集体研究申报、领导小组批准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尽可能提供更多的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勤工助学岗位。

  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通过勤工助学形式对其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校内助学贷款学校为保证没有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但无法获得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行学校贴息的“校内助学贷款”制度。

  校内助学贷款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办理程序参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执行,贷款主要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期限为一年,可连续申请,离校前偿还。

  第六章资助解除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资助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者;

  (四)生活有奢侈消费者;

  (五)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公益活动者;

  (六)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资格者;

  (七)其他原因不在校学习者;

  (八)家庭经济情况有明显改善者;

  (九)学校认为有其他不符合享受资助条件者。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学生,一经查实,除全额追缴已享受的资助费用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资金来源、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大学生奖助基金”,基金来源于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非科研学校事业收入。

  第二十条“大学生奖助基金”以上年度学校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按4%足额提取,用于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助学贷款(含贴息)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等。

  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奖学金等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政策制度执行。

  其它校内资助经费的支出按照学生资助部门经办、财务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及监察审计部门对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对违背资助政策的人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系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1]46号《关于在高校招生中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及教育部教财[2004]3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是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对各系上报的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三)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

  (五)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系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

  系资助工作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院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二)对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向学院报送获资助名单;

  (三)建立和完善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五)完成系资助小组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各学生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班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其他成员包括:班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班级总人数的10%以上)。

  班资助工作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二)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进行评议和审查;

  (三)建立和完善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出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建议;

  (五)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为了科学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民主评议和组织评定相结合原则;

  (四)综合考察原则;

  (五)依规操作,接受监督原则。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系具体落实以及分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两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比较困难者;

  二、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四、父母双亲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者;

  五、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

  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者;

  七、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

  1.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

  2.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

  3.父母双方下岗且收入低微者;

  4.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者;

  5.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6.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自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

  (二)自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业需要除外);

  (三)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五)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

  (六)本人月平均生活消费在500元以上,等。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调查。由学生工作部印发《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系负责回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和学生信息录入工作。

  (二)个人申请。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要求填好《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连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辅导员。

  (三)班级评审。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和有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议和审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并上报系;

  (四)系审查与公示。系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年级上报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审查,并将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院认定。学生工作部对各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对象和条件

  (一)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及永久居民身份证;

  2.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认真,能正常完成学习任务;

  5.持有父母双方工作单位或街道、当地乡(镇)以下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如特殊情况需另附证明,如下岗、孤儿、受灾等);

  6.承诺毕业后按还款协议准时归还贷款。

  第十六条 种类、范围和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生活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等三种。

  第一种:学费贷款,以本校当年学费收取标准确定(只设上限) ;

  第二种:生活费贷款 ;

  第三种:住宿费贷款 。

  贷款范围:本条例的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申请各种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申请与发放

  借款人(即贷款学生,下同)应在每年9月中旬之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包括正反两面,原件由各系初审后退回本人)以及《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父母双方单位或街道、当地乡以上政府部门证明 (二年级及其以上的在校学生应重新提供《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各学系应指导本系借款人上网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下简称《审批表》),借款人的有关材料由见证人(由系负责人、专职辅导员担任)进行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名、盖章(系公章)。

  各系应在10月上旬前将初审后借款人的有关材料集中送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学院有关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名并盖章。学院将己审核的《审批表》送广东省教育厅助学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审查确认。广东省教育厅助学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将审批同意的借款人名单、种类告知学院主管部门。

  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办理一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发放的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学费收款帐户)。

  第十八条 终止和归还

  借款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经办银行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学习成绩差,达到退学条件者;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四)提供虚假材料者;

  (五)自动退学、转学、出国者;

  (六)学生在学期间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责任者。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贷款和还款)一般不超过八年,还款时间从毕业(或离校)当年10月20日开始,最迟应在毕业(或离校)后四年内全部还清。毕业(或离校)四年后因为特殊情况未能归还贷款的,应向经办银行申请延期,延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如未提出延期,除归还本金、利息外,还须按合同向经办银行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毕业(或离校)前必须按经办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确认手续,如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同时必须及时将工作去向、地址、联系方式通知经办银行。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出国(境)应提前向经办银行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方可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6号文第十二款规定,贷款银行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并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勤工助学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以体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二十条 校外企、事业单位要录取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同意,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协议后方可录用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并说明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情况、本人特长等,经所在系同意,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推荐用人单位录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支持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学校统筹管理和积极开发勤工助学岗位,可在校内图书馆、实验室等部门设置岗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二)结合校内人事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努力开辟、增设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学生在学期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

  (一) 长期(固定)岗位,每月劳务费为:工作小时数×8元/小时。

  (二) 长期或临时性岗位的劳务费按每小时等于或者大于8元计算。

  (三)特殊工作性质的劳动视其性质支付劳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领取办法

  学生完成任务后,应及时把考勤表及劳务报酬表送至学院学生工作部部,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财务处通过学生的银行帐户发放劳动报酬。

  第六章 困难补助

  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困难补助

  为了解决学校特困学生生活困难的问题,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不定期下拨的一次性困难补助经费,及时发放给困难学生。具体补助标准按上级文件精神而定。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班级讨论评议;

  (三)系初审、公示初评名单(公示期为三天);

  (四)学院奖助学管理小组讨论复审;

  (五)校领导审批,公布资助名单;

  (六)由财务处发放困难补助款。

  第七章 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助学金项目视当年本校争取获得的资助情况而定。

  第二十八条 评选条件:申请助学金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成绩良好,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五种情况之一者(附有关证明)优先考虑: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父母下岗,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二)父母年迈、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四)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

  (五)由于特大灾害、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者。

  第二十九条 评选程序

  (一)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学生所在班级评议;

  (三) 所在系初审,公布初选结果,无异议后送学院奖助学管理小组、资助团体或个人审批、备案;

  (四)发文公布最后结果。

  第三十条 助学金的评定:必须全面掌握条件,把握尺度,力求合理。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收回其所获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者;

  (二)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助学金不用于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录取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仅适用于被学校认定的,确实无力承担上学期间全部或大部分学习、生活等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方式

  第四条 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通过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类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新生报到绿色通道等方式获得资助。

  第五条 根据第四条的资助方式,学校分别制订《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黄山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黄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黄山学院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管理办法》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条件、要求、方式和方法等进行规范。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条件与额度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

  (四)道德品质良好,生活俭朴,无学习、生活必需品之外的高档消费品。

  (五)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贫困家庭子女及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引发的特殊性、突发性困难等;

  第七条资助等级和额度

  (一)国家等各类资助的等级及额度,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基金,由学校集中统一掌握使用。临时困难补助设立三个资助等级:一等2000元/人次;二等1000元/人次;三等500元/人次。

  第八条 资助程序

  (一)国家等各类资助的'程序,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学校临时困难资助程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黄山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经辅导员、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复核公示,由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财务处备案,最后由财务处通过学生农行卡发放。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在实施资助的过程中,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爱国主义和感恩教育,增强他们战胜困难、奋发图强的信心和决心。

  第十条 各学院要经常性地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及时了解受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资助金使用情况。对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学校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事故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的,要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取消或停止对其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当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处分);

  (三)在获得资助以后,发现其使用资助金不合理或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不良嗜好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四)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款,并视情节提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习态度不端正,因主观不努力而导致品学表现大幅度下降,综合测评名次排在后20%者。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国家、省政府、省教育厅下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

  (二)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专款专用、分帐管理;

  (三)社会团休、企业及个人的捐助;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其他自筹经费。

  第十三条 学生处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总结报告该年度的资助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实施办法》(学字[20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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