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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制度_人才市场管理制度规定
为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人才市场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人才市场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人才市场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交流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人才服务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流向合理、流动有序、保证重点和自愿、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与管理规则;
(二)审批、核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对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进行审批;
(四)监督、指导人才市场业务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调解、处理人才流动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物价、公安、税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监督人才市场。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双向选择服务的组织。
第七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申请的业务范围符合申办单位的性质、特点和有关法规政策;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有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有3名以上熟悉人才交流服务工作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报经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综合性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收到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按照国家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核发证书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需要变更有关事项、歇业或停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歇业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停业的,原审批机关还应注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第三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在核准范围内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推荐或招聘人才;
(三)接受求职者委托为其推荐用人单位;
(四)接受委托组织人才培训。
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开悬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张贴经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在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应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服务:
(一)用人单位无有效证件和招聘简章的;
(二)求职者无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的;
(三)招聘要求或求职要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接受委托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求职者分别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受委托发布求职广告、招聘广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保证广告真实可靠。严禁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用人单位或求职者。
第十七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在约定期限内有过错造成推荐职业失败的,应当退还所收费用;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并依法纳税。
第四章 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是指定期或不定期集中举办的由人才供需双方直接进行交流洽谈的市场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举办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
(二)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的名称、内容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
(三)有相应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组织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须报主办单位的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主办单位到所在行政区域外组织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的,还须报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对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章 招聘和应聘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聘人才的时间、条件和数量,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制定招聘简章。招聘简章必须真实、合法,并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招聘理由;
(三)招聘的时间、方式、条件、数量、对象和范围;
(四)招聘后从事的职业及劳动强度、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招聘简章应当报招聘人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招聘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与招聘简章相违背。发布招聘信息的程序,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直接招聘人才,也可以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帮助招聘人才。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到所在行政区域外招聘人才,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招聘简章真实、合法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自收到招聘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外省用人单位到我省招聘人才,凭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和本单位的招聘简章向招聘人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
(二)歧视妇女;
(三)擅自招聘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流动的人员;
(四)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
(五)以缴纳集资费、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为前提招聘人才;
(六)不严格履行招聘简章规定的义务;
(七)扣留求职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公布考核结果和录(聘)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确定被录(聘)用人员后,应按照招聘简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被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在工资支付、劳保福利、安全卫生、工作时间、节假日以及医疗生育等方面,切实保障被录(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招聘人才,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组织到我省招聘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求职者可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求职应聘,也可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求职应聘。应聘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并按用人单位要求如实提供本人学历、职称等证件和履历、通讯地址。
第三十七条 求职者应遵守国家和省的人才流动法规、政策和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不得擅自离职。离开原单位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流动人员到其他单位应聘的,应经批准。
第三十八条 离职者不得带走属原单位所有的科研成果、职务发明、技术资料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经济、技术、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因人才流动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或通过伪造、涂改、借用、租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等手段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纠正,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责令纠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在其工作场所不公开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招聘简章未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或未予公布的;
(二)歧视妇女的;
(三)擅自招聘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流动的人员的;
(四)不严格履行招聘简章规定的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以求职者缴纳集资费、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为前提招聘人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退款,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才市场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
第十一条 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前款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
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建立行业组织,协调行业内部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职业道德,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九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 因私出国政审;
(三)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 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 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根据委托者的不同情况,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关证件复印件以及与代理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在各种媒体(含互联网)为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网络、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出具的证件以及履历等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二十九条 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
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对于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应聘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应聘人才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
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合同的,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才在应聘时和离开原单位后,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应聘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个人违反本规定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条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9日人事部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同时废止。
人才市场管理制度篇3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扬州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扬州市人事局工作规则》(扬人通[2003]32号)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中心的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市人事局的指示、决定,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作为中心的根本任务;要恪守人事工作者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忠于职守,服从命令,清正廉洁,勤奋工作,团结进取,讲究效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基层、为一线人才服务。
中心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能,建立健全依法办事责任制,提高依法办事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努力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卓有成效地履行职责。
中心要积极开展争创文明单位,努力提高文明服务水平,举全力为人才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机构组成
一、领导班子组成及职责
(一)中心主任负责本中心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对主任负责,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覆行职责,做好工作。主任因事因公出差期间,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二)中心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须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如有必要须报分管局长审批。
(三)中心各部门的部长负责本部室的工作,实行部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对副主任和主任负责。
(四)中心行政领导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履行职责和职能,逐级下达任务或请示汇报工作。凡属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主动负责地处理,不推不拖。超过职权范围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自作主张。请示问题时须讲明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方案,力戒无意见、无办法、不明确表态、层层上转的不负责任的态度。
(五)中心日常工作中涉及两个以上部室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部室要主动与协办部室协调,协办部室应积极配合。协调不一致时,按以下级次逐级协调:各部长、副主任、主任。各有关部室要顾全大局,互相支持,力戒扯皮推诿,贻误工作。
(六)在人员、岗位变动或职能、分工调整时,应按照程序履行财物等交接手续。
部门设置及职能
(一)综合管理部
1、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
2、负责中心的内部管理工作。
3、负责中心的后勤保障及大楼物业管理工作。
4、负责档案室(含档案的收集整理;信息的采集、录入、转入、转出等)的管理工作。
(二)招聘信息部
1、负责日常招聘单位登记、摊位安排及招聘活动管理。
2、负责组织单位赴外地、高校招聘人才。
3、负责扬州人才网的维护管理、开发利用。
4、负责中心局域网的优化、运行维护、信息收集、保护工作。
5、负责网上求职、招聘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
6、负责平面媒体人才市场和广告业务的运营等。
(三)人事代理部
1、负责全市人才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
2、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鉴证手续办理。
3、负责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办理。
4、负责各类《聘用合同书》的鉴证工作。
5、负责办理各类人事代理手续以及转正定级工作。
6、负责代办各类保险、就业证、代缴公积金。
7、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组织关系和集体户口的挂靠、出国政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8、负责市内外人员流动(含调动)手续的办理。
9、负责人才租赁工作和租赁人员的日常管理。
(四)人才培训部
1、负责学历教育、资格论证培训。
2、企业内训以及高层次特色讲座。
(五)市场开发部
1、负责人才测评工作。
2、负责企业管理咨询工作。
3、负责高级人才推荐及猎头服务工作。
4、负责自费出国留学工作。
5、负责人才推介服务和个人求职工作,负责委托招聘工作。
三、部门岗位设置
(一)实行岗位管理办法
为适应中心发展的需要,更好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中心实行岗位管理办法。各部门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岗位,岗位分为业务主管、业务经办员和业务协办员三类,每一类分若干个档级。并实行考核晋升制度,将员工的实际表现情况、业务能力大小、工作年限长短纳入考核内容,和员工的岗位晋升、劳动报酬挂钩。
(二)业务经办员岗位的实用范围
凡能独立从事人事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租赁、人才培训、档案管理、网络管理、市场开发等业务,以及行政管理和财务工作的聘用制员工,可聘用为业务经办员。
(三)业务协办员岗位的实用范围
凡从事具体业务的辅助性工作,或从事档案信息输入工作的聘用制员工,可聘用为业务协办员。
(四)岗位定级
通过试用期并经考核合格后,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可定本岗位的初档级。在初档级工作满一年并考核合格,本人申请、部门初审同意、报中心审核通过后,可定本岗位一级档次。
(五)岗位晋级与降级
凡在中心每工作满两年、年度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考核同意、报中心审核确认后可依次晋升一档。表现杰出者可提前晋升一档。若两年中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推延一年晋升。若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经部门确认、通知本人后依次退后一档。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严重违纪违规现象的,可视情况推延一年晋升或退后一至两个档级。
(六)主管岗位的设置
1、主管职位的设置,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该岗位应是中心现有的主营业务,或是中心确认的具有发展前景的拓展性业务,和中心确定的战略性规划组建的新业务;
(2)此岗位涉及多个具体业务的综合管理,以及协调、拓展和操作运行;
(3)此岗位涉及的管理范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自成体系,需多个业务经办员(业务协办员)配合才能完成;
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要能明确具体的年度工作目标,能实施量化考核。
2、主管岗位的设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综合部组织论证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2)主管人员的确定应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办法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3)主管人员一经确定,就在其原工资额的基础上增加岗位津贴。对主管人员的考核,将结合其职位要求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再担任此职位,并取消岗位津贴。
会议制度
一、中心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和日常事务例会制度。
二、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在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会议的议题由主任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涉及中心全面工作、全局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研究处理中心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和决定各部门向中心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组织实施中心规定或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研究落实市人事局的重要指示、批示;需要研究处理的中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三、中心日常事务例会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部长组成。会议议题由主任确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人事局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全中心工作;通报全中心重要工作情况;听取各部门目标责任实绩考核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进行中心目标责任实绩考核工作的阶段检查、总结;需要由中心日常事务例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和日常事务例会的会务工作由综合部负责。
(一)会议议题的收集、协调和审定。各部门应认真做好拟提请会议研究有关议题的基础工作,要对拟提请研究的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形成相对统一、完善的意见;凡涉及其他部室的议题,必须事先协调、征求意见,对意见不一致的议题,议题提出部室应进一步协调,提出一种或几种解决方案,供领导决策时参考。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经分管副主任审核把关,主任审定。未经协调或不成熟的议题,不上会讨论。
凡具有法规性、规范性规定的议题,要由中心综合部进行内容规范和文字修改,材料要提前印发。其他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及辅助资料等由综合部分送与会人员。
(二)会议的组织。会议时间要尽可能提前确定,并按照与议题内容直接相关的原则,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参会人员要对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做到心中有数,情况熟悉,并事先做好准备,会议发言要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切忌泛泛空谈。
(三)要严格会议纪律,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会外人员泄露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须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委托他人代替须经批准;会议进行中原则上不得找人,不得随便出入会场,确因特殊需临时退席的,应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开会期间要关闭通讯工具;会议应按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以会议原始记录为准,任何人无权在会后修改会议记录,查阅会议记录,须经主任批准。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报销手续的规定
(一)报销手续必须规范化。各部门报销发票时,须由经办人签字说明情况,由证明人(或部室负责人)签字证明,经财务主管审核后交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审批后由现金会计报销。
1、日常公用支出报销以现金支付,超过1000元的以现金支票支付。
2、与单位或个人劳务结算以支票形式支付。与单位结算时按报销发票所盖财务章开具转账支票;与个人结算按收款人身份证开具现金支票。
3、每月28日为财务结算日。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现金借支与归还手续。各部门在借款(预领支票、预借现金)时,必须先填写相关的“借款借据”,经财务主管审核后,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
(三)外来原始凭证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违反财务纪律、财务制度的支出不报,手续不全的支出不报(经办人、复核人、财务主管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批,大宗物资还应有局分管领导签字),无计划、无预算的支出不报,用途不清的支出不报。
工资福利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是:为了进一步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薪酬管理对员工的激励作用,解决考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方法单一考核与个人工作业绩联系不够紧密、考核奖励未能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存在不同程度的大锅饭现象的问题,从而更好地激发中心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草案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既突出效率优先又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以事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既大胆创新又务实可行,既要有所突破又要注意员工的认可度,积极推进稳步实施,努力构建和谐团队。
二、工资构成
(一)工资按业务协办员和业务经办员两个标准执行。工资由基本工资、级别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考勤考核工资、福利补贴等七个方面所构成。
(二)月工资=基本工资+级别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考勤考核工资+福利补贴-个人保险扣除额
三、实施办法
(一)基本工资是被中心聘用的起点报酬。
(二)级别工资是根据各人的最高学历而给予的报酬,只要获得国家认可的学历,中心就给予相应的报酬,以作为给个人投入的补偿。
(三)技能工资是根据个人获得有关权威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中心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部门认可、中心聘用后所给予的报酬。以作为一种鼓励,激励大家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此项报酬的前提是个人要获得有关权威部门认可的、与在中心从事的工作相一致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时要是中心工作需要并被聘用,才能给予的报酬。
(四)岗位工资是根据个人在中心工作的年限、具体从事的业务和表现情况而给予的报酬。在中心每工作满两年、年度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考核同意、报中心审核确认后可依次晋升一档。表现杰出者可提前晋升一档。若两年中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推延一年晋升。若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经部门确认、通知本人后依次退后一档。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严重违纪违规现象的,可视情况推延一年晋升或退后一档。
(五)岗位津贴是给担任主管工作的职位报酬,作为对中心业务经验丰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对中心业务的开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分担了部门领导部分责任的个别员工的一种奖励。
(六)考勤考核工资是依据中心的相关标准,考核中心员工月度工作和表现情况后所给予的相应报酬。为了更好的扩大月度考核范围和考核标准,将现行的聘用人员月度考核制度扩大到中心全体人员,凡在中心工作的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和中心聘用的企业性质人员都属考核范围。适时提高考核、奖励标准,月、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制度、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着装仪表等方面。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福利津贴是有误餐补贴和节日福利等组成。
(八)聘用人员社会保障缴费:
按扬州市社会保障制度有关规定调整实施。
四、工作人员其他福利费用开支:
(一)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组织上安排看望的,可以一次性开支400元以内的慰问费。
1、住院治疗的;
2、患病在家休息一周以上的;
3、因公负伤在家休息的;
4、职工直系亲属患病住院治疗的;
5、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或病故的。
五、员工培训:
(一)凡经组织推荐,离岗脱产参加各种学习的中心工作人员,可按相关文件规定报销有关费用,规定外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报考电大、夜大、专业证书班以获取更高等级学历或与工作相关专业证书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考。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文凭、证书后,中心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由中心指定或中心要求参加的学习培训(含学历教育),学费可全额报销。
第六条 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和手续
(1)工作人员需要请假,必须按请假、销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先逐级申请,不得越级请假。
(2)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的,须打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3)请假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理由(产、病假须持有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经领导按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请假即认可有效。申请表送交传达室,作为当月考勤依据。
二、请假审批权限
(1)部门负责人为1天。
(2)分管主任为2天。
(3)中心主任为2天以上。
三、销假:假期结束后,应按时向批假领导报到,履行销假手续。
四、各种假期规定
(一)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天以上的须持有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
2、病假期间待遇:
(1)工作人员累计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不同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月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原基本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不同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4)工作人员病假当月累计在8天以内的按相应天数扣除考勤考核工资。
(5)工作人员病假当月累计超过8天以上的扣除当月全部考勤考核工资。
(6)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扣除当年年终奖金。
(二)事假:
1、事假是工作人员因家务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
2、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先用公休假,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
3、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4、事假期间待遇:
(1)员工请事假一天,应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一天工资(员工已享受加班工资待遇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当月累计在3天以内的按相应天数扣除考勤考核工资。
(3)工作人员请事假当月累计达3-5天的扣除当月考勤考核工资的50%。
(4)工作人员请事假当月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扣除当月全部考勤考核工资。
(5)工作人员连续事假和全年累计事假达到1个月的,扣除当年年终奖金。
(三)婚假:
1、婚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结婚而给予的假期。
2、婚假一般为3天。
3、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晚婚者,按照规定给予15天奖励假期。
4、婚假期间待遇:
按相应天数扣除考勤考核工资。
(四)产假:
1、产假是女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
2、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其产假按下列情况确定: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十天,属剖腹产再增加产假30天(难产增加15天)。
3、女工作人员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的',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4、产假期间待遇: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
(1)按相应天数扣除考勤考核工资。
(2)如超过产假期休息半个月以内扣发当年年终奖的50%,半个月以上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五)丧假:
1、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
2、丧假一般为3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
3、丧假期间待遇:
按相应天数扣除考勤考核工资。
(六)年休假:
1、年公休假时间为:
(1)参加工作不满1年的,不享受休假待遇;
(2)参加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下同);
(3)参加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4)参加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5)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可以不安排,但对未休年休假人员,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2、年休假申请:
为了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年休假的落实,同时保证中心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如下规定:
(1)年休假的申请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2)申请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每年年初提出申请,并写清具体休假时间,报所在部门审核,以便中心统筹安排;
(3)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工作人员,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
(4)工作人员应服从的工作需要,年休假的批准由中心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决定休假时间,因中心工作需要未能安排休假的工作人员,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薪酬;
(5)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人员,中心不再计发相应薪酬;
(6)最终休假时间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3、年休假期间待遇: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年休假期间扣除当月相应天数的考勤考核工资
(七)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子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探亲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探亲假期间待遇
(1)探亲假期间扣除当月相应天数的考勤考核工资
(2)已享受当年探亲假的就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七条 经费管理制度
差旅费用
参照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招待费:
按照人事局的相关标准执行。
印刷费:
印刷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各部门印刷材料应事先申报,经分管主任同意后由综合部组织统一安排办理。
印制书刊、表格、图册等大印量任务,由综合部会同相关部室,采用筛选方式落实承印厂家并签订承印合同。
印刷价格综合部要严格把关,纸张规格、文字校对、装订等印刷质量相关部室要严格把关。
印刷费用由综合部会同相关部室与承印厂家结算付款。
各部门向综合部领取相关承印材料时,应清点数量、核对内容并签字。
第八条 考勤考核制度
为加强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管理,提高工作绩效,规范中心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中心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时按点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并自觉打卡。
二、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超过20分钟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登记。
三、严禁替代打卡。
四、外出办事必须在传达室登记。
五、服务规范
(一)上班时间应按照要求统一着装,佩带工作证。
(二)在接待外来办事人员的咨询问题时,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态度诚恳,严禁因态度问题和外来办事人员发生矛盾。
(三)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四)接听电话应及时,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电话时间太长。
(五)提高办事效果,减少工作程序,严禁相互推诿,耽误外来办事人员的时间。
七、办公秩序规范
(一)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到岗,业务大厅值班人员提前20分钟到岗。
(二)工作时间内严禁无故离岗、串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工作环境的安静有序。
(三)业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或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物品摆放整齐,贵重物品和重要文件、票据要妥善保管,桌面保持清洁。
(四)工作时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利用网络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等。
(五)非工作时间严禁人员进入业务大厅,中心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进入业务大厅的须报综合部同意。
(六)严禁外来人员进入业务工作区,业务大厅内严禁吸烟。
(七)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其他工作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八)爱护本中心公共财产,各部门的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及时报综合部,人为损坏的固定资产按价赔偿。
(九)日常工作中节约用水、用电,注意节能,下班后须关闭照明、空调以及其它电器。
(十)人才集市、节假日值班应按要求及时到岗,严禁迟到、早退。
(十一)每周六、日人才集市的值班人员须在周五下午下班前做好各项物品的领用工作。
八、加班制度
(一)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月度工作目标努力完成当天、当月工作,原则上不加班或少加班。如遇上级突击性任务或临时交办工作时,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适当的加班工作安排,参加加班。
(二)各部门计划安排加班时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通知加班人员组织加班,并于加班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将“申请表”送交传达室,否则视为无效加班。
(三)白天加班必须做满法定工作时间,晚上加班必须达三个小时以上。
(四)加班时间内不得做与加班内容无关的事情。
第九条 奖惩制度
为加强中心的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做到奖罚分明,特制定以下奖惩机制
1.奖励机制分为下述三种:
奖励、优秀员工、晋级
2.处罚分下述五种:
警告、扣款、降级、调离岗位、解聘
3.员工的奖励和惩处的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上的奖励和惩处。
奖励机制
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向中心分管领导推荐,经综合部审核后,报主任办公会批准落实执行。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一次
超额完成中心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
积极向中心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中心所采纳的。
敢于制止、揭发各种损害中心利益行为的。
(二)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给予年度优秀员工一次
1.通过自己的努力对中心有重大贡献。
2.通过部门推选,经民主投票,领导测评。
(三)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给予工资提前晋级一档或两档
1、维护中心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的。
2、维护中心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的。
3、对社会做出贡献,使中心获得社会荣誉的。
4、连续三年被中心评为优秀员工的。
三、处罚机制
处罚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款等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给予警告或扣款一次
1、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2、值班人员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值班工作做不到位。
3、上下班迟到、早退的。
4、不按照规定请销假的。
5、在工作时间利用网络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的。
6、代人打卡以及托人打卡的。
7、工作时间不按中心要求着装及佩戴工作牌的。
8、工作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的。
9、与外来办事人员发生争吵,损坏人才中心形象的。
10、下班后未按要求关闭门窗、切断电源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经综合部调查核实后,报主任办公会批准,给予降级或调离岗位处理。
1、泄露中心机密,未经中心同意,擅自将机密文件(数据信息、资料)向外透露。
2、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中心工作秩序的。
3、工作不负责任,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
6、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威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及中心信誉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经综合部调查核实后,报主任办公会批准,给予解聘。
1、违反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心规章制度,对中心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2、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受到司法部门刑事处分的。
3、对中心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决定拒不执行。
4、通过非正当途径,开假发票报销,牟取非法利益。
5、全年累计无故旷工达3天的。
6、提供虚假资料(文凭、证件、就业经历等)骗取单位信任的。
7、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及业务之便从事私人业务牟取私人利益的。
8、工作人员在外单位从事与本中心相类似工作,牟取私人利益以及泄露本中心商业机密和资源的。
9、降级或调离岗位后还不能适合其工作岗位的。
10、工作人员严重损害中心名誉的。
四、优秀员工评选标准
1、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2、能够按时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目标。
3、在中心工作须满一年以上。
4、优秀员工的评选工作在每年年末进行,本年度受过警告处分15次、累计迟到早退达8次及无故旷工达1天、被降级或调离岗位的员工,不得参加年度评选资格。
5、年终奖金的计算:
(1)被降级、调离岗位的扣除当年年终奖的50%;
(2)解聘(辞职)或全年请病假累计达3个月的、事假累计达1月的、无故旷工累计达两天的扣除当年年终奖100%。
第十条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文件的收发与处理
收文处理
1、对上级来文、指示、报告等类文件均应经综合部登记,提出拟办意见送中心领导阅批后,分送至有关部室。分送文件要做到传递及时、准确。
2、阅知性文件阅签后要及时退还综合部存档,防止丢失。作为工作依据的文件,可在允许的范围内复印,但复印件要妥善保管。
3、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综合部处理并向中心领导报告。
4、牵涉到两个部室的阅办文件,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调,通报情况,并按照中心领导批示由主办部室牵头办理。
5、来文、来函、信件,要及时交领导批阅,批阅后的文件必须在当日内交承办部室(个人)办理,传阅的文件应在一周内处理完毕。
发文处理
发文要做到严肃、认真、准确,文件内容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的指示精神。要严格行文程序,统一拟文稿纸。文稿拟好后拟稿人应先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发文单位交相关领导签发。发文应由综合部统一编号打印。拟文要做到字迹清楚,纸面整洁,撰写、签发文件要使用钢笔或墨水笔,以便存档。
二、文书立卷与归档
部室的各类业务资料(包括表册批文等)应视同档案管理,及时整理立卷和妥善保管,以便查核。有关行政性文件、经验材料以及工作总结等由综合部整理归档,交由专人保管。
印章管理
印章由综合部负责保管使用,使用时应建立责任制,严格履行手续,人才中心发文经中心领导签发后方可盖印章,各类业务工作报表等按谁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签字,方可加盖印章。
文印管理
1、文印工作(打印、复印)由综合部负责,各部门打印、复印材料,必须事先登记,由综合部安排专人承办。
2、凡打印的文件、资料、领导讲话等,由承办部室校(核)对,校(核)对后应在文件单上签名并注明印发份数。
3、打字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文档保管制度,打印或复印材料必须符合手续,与工作范围无关的文件材料不得受理,特殊情况需事先请示方可打印;要做好打印文件、材料的登记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制度
电话及网络使用管理
综合部负责管理及维修全中心的通信设施和话机等。
各部门电话一旦发现线路或话机失灵,要及时通知综合部与电信局联系进行维修。
各部门需增加电话或移机应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由综合部负责实施。
复印机、速印机管理
复印机、速印机主要用于办公,由中心指定专人操作,非专业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复印机、速印机。
各部门需要复印材料,应交操作人员统一登记、复印。
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适当为个人或外单位提供有偿服务,按成本收费。
复印保密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凡内容不健康、非法出版物以及其它不宜复印的材料,一律不予复印。
要保持复印、速印机的清洁,定期进行保养。
传真机管理
传真机由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操作使用、维护、管理。
凡以中心名义传真的文件、信息、经验介绍等均需分管领导签发后,方可传发。
接收到的传真电报、上级文件,由收发人员统一登记,按文件处理程序办理。
会议室、教室管理
教(会议)室由综合部根据会议日程及各培训班的课程计划统一安排,使用日程安排后不得自行调换,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提前告知综合部调整。
教(会议)室内外必须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不得在教室或楼道打闹,如出现以上情况,管理人员有责任予以制止。
管理人员对教室桌椅、电脑、照明、空调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负责,不允许学员任意搬动、拆装、损毁,否则应予赔偿,下课后管理人员应负责关好门窗,离开教室要及时熄灯,切断电源。
教(会议)室内外要保持整洁。
第十二条 大(中)型活动筹备制度
一、凡举办大、中型活动或开展较大业务(常规业务除外),均应事前做好计划和经费收支预算,并编制活动(业务)计划书,以确保活动(业务)的顺利开展,强化成本控制,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二、“大、中型活动(业务)计划书”应包含以下内容:举办活动或开展业务的具体名称和内容,以及时间、地点、范围、规模、经费预算、组织分工、人员安排、物资和后勤保障等。“计划书”的编制实行谁主办谁编制的原则,凡中心举办的由综合部或由中心领导指定的部门编制,业务部门举办的由业务部门编制。
三、大、中型活动(业务)经费预算应包含收入、支出及毛利润预算。收入预算应包含:收入业务名称、收入业务描述、预算收入单价、预算收入数量、预算收入总金额。支出预算应包含:预算支出项目、预算支出单价、预算支出数量、预算支出总金额。
预算毛利润总金额=预算收入总金额一预算支出总金额
四、举办大、中型活动(业务)的计划书,原则上应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批,特殊情况亦可由中心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决定。“计划书”一经批准,所有参与活动(业务)的部门、个人,都要按计划分工认真落实做好工作。编制的预算应及时报综合部备案,并自觉接受监督,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应将调整的内容报有关领导批准并告知综合部,以确保做到“增收节支”。
第十三条 安全卫生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应保证办公室和办公区的卫生整洁,各类办公用品、文件资料摆放整齐。
二、综合部负责检查和督促中心保洁员的工作,不定期的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
三、综合部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对各自的工作区和办公室进行全面打扫。
四、大楼内部和外部的垃圾应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和安全保卫制度,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层层负责制,全体干部职工齐抓共管。综合部具体负责,指派专人负责中心大楼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检查、督办。
六、传达室实行24小时值班,对大楼各大门、楼层、车辆停放点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保证大楼安全。
七、中心资产出入实行登记制度,中心物品离开大楼须由综合部核实,凭发放的出门证放行。
八、做好防盗,防火和防意外伤害的日常工作。
九、每天下班后,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关闭门窗及所有电器的电源。
十、节假日休息时间,安排有关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负责节假日中心的安全防范工作。
十一、每逢人才集市,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且指派专人引导应聘人员出入。
十二、定期进行安全管理会议,督促警示全体工作人员提高安全防范意思,防患于未燃。
十三、为保证大楼安全,特殊情况增加人员值宿,加强安全防范。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及下属单位、市场。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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