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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管理制度_校车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9 03:02:3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校车管理制度_校车管理制度办法

  为加强学校校车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乘客的安全,应制定规范的校车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校车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校车管理制度_校车管理制度办法

  校车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含幼儿,下同)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安丘市《关于鼓励购置新校车的意见》(安办发[2012]4号)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应于安丘市内获得校车使用许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门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为加强我市校车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起“政府主导,集中管理,信息管控,分层运营”的校车管理机制,教育局成立校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校车管理工作。各镇(街、区)教管办、市直有关学校也要成立校车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街、区)、学校的校车管理运营工作。

  第二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下列条件取得许可: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变更校车驾驶人、服务学校、行驶路线的,须征得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同意,并将购车补助款全额退还;若私自变卖或者转让,将按照补助款的双倍数额对享受购车优惠政策的集体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七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发现有未乘坐校车的学生时,必须及时核实确认学生情况;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把头伸出车窗、离开座位、喧哗打闹、玩游戏、打牌等危险行为;

  (五)遇有校车故障或其他问题,需要校车驾驶人下车处理时,随车照管人员不得离开校车参与问题处理,要随车照管好学生;

  (六)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学生需穿越马路上学、上车的,随车照管人员要组织、护送学生安全过马路,不能让学生单独过马路。

  随车照管人员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上报市教育局和交警大队,严肃查处。

  第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要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一经发现,立即报告交警部门。

  第十一条 校车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时必须持教育局签发的《同意年检通知书》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审验。凡不按时参加审验和缴纳规定的保险的.,取消其校车资格。

  第十二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GPS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档案,按照规定做好校车日常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三章 校车行驶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校车的运行路线和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并将乘车学生名册放在相应校车档案中。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杜绝校车超载;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第十五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十六条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十七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经审核规定的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不能乱停乱靠。

  第十八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九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校车在不接送学生、幼儿时,要停放在规定地点,不能用作出租等其他用途,如学校需要租用校车在本线路以外活动,要提前向教管办申请,并经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其他活动,并做好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二十一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二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好后续事宜。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要求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校车服务提供者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停车后必须拉紧手刹。

  第二十八条 校车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三稳一缓”(启动稳、行驶稳、制动稳和转弯缓)原则,谨慎驾驶;行驶中要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确保校车安全行驶;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出现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五章 校车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协调管理校车的运营审批;

  (二)掌握学校布局、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状况;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四)督促、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校车管理台账和校车档案;

  (五)制定校车管理办法,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

  (六)对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进行备案;

  (七)牵头组织对校车进行治理整顿;

  (八)制定校车考核指导意见,指导教管办、学校对校车运营进行考核,落实奖补政策;

  (九)对校车运行实行调度监控,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不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关于校车管理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教育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成立校车管理机构或者落实校车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学校的校车管理工作;

  (二)对辖区内校车运营路线进行合理的划分,对申请校车服务的校车服务者进行审查、确定;

  (三)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四)制定、实施本辖区校车运营考核实施办法,确定本辖区校车考核等级或者名次;

  (五)督促、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六)对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进行备案,建立校车管理台账和校车档案;

  (七)对本辖区校车运行实行调度监控,牵头组织对本辖区学校校车进行治理整顿,会同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不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八)完成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关于校车管理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职责:

  (一)成立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具体负责服务本学校校车的管理人员;

  (二)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教管办备案;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学生乘车安全责任书;

  (三)建立健全校车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实行校车例会制度,学校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校车安全例会(包括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驾驶员、车主),认真研究做好校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学校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和公安交管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记录;

  (五)学校每季度至少要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发现校车违规行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安全教育应有文字、图片等记载;

  (六)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的组织管理,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七)督促学生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八)健全校车档案,校车档案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校车档案一(基本情况)、校车档案二(行驶证)、校车档案三(校车维修保养记录)、校车档案四(交强险、驾乘人员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复印件)、校车档案五(乘车学生座位安排表)、校车档案六(行车日志);

  (九)健全校车驾驶人档案,校车驾驶人档案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校车驾驶人档案一(基本情况)、校车驾驶人档案二(驾驶证复印件)、校车驾驶人档案三(营运资格证)、校车驾驶人档案四(体检证明)、校车驾驶人档案五(驾驶人与学校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十)建立接送管理制度等台账资料,要求校车随车照管人员认真填写《行车日志》,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校车车况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十一)学校应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十二)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和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十三)针对接送学生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内向教育局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十四)根据教育局和教管办制定的校车考核指导意见,对校车进行日常运行检查;

  (十五)突遇恶劣天气时,请示教育局或者交管部门,经同意后,停运校车,并要求随车照管人员提前告知学生家长;

  (十六)每学期期末要将校车安全运行总结情况上报教管办、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承租者)职责:

  (一)校车服务提供者为校车运营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的运营负全责,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为校车运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校车运营负直接责任;

  (二)校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要协调调用其它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安全和及时送达;

  (三)提高收费标准时,和学生家长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教管办、校车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配合校车管理办公室、教管办、学校管理人员对校车进行管理,接受管理人员的合理化建议;

  (五)按时参加教育局、公安局、教管办、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教育培训活动;

  (六)按照车辆维护保养要求,定期对校车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状况安全;

  (七)配合学校健全校车档案,及时对档案需要更新的部分进行更换;

  (八)配合学校组织的有关教育、培训活动;经常对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进行教育,提高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素质,确保校车安全运营;

  (九)未经备案同意,不得将校车用于本服务学校以外的任何其它活动;

  (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标准购置新校车,市财政按购车(裸车)款30%的比例进行补助。购车补助款根据考核分数及等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5年给付完毕,每年给付五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将新校车纳入非运营车辆范围,减免运营中的相关税费。主要包括:营业税(营业收入的3%);城市建设维护费(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的2%);水利建设基金(营业税的1%)。

  第三十五条 由财政出资,为新校车统一安装学生上下车刷卡设备和校车GPS定位设备,实行统一信息管控。

  第三十六条 兑现本实施细则优惠政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购新校车必须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专门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且在2012年6月底前投入运营;

  (二)接受市校车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考核,按规定的路线、行车时间和停靠站点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不得随意更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停止运营。校车因油价上涨等因素,确需提高收费标准时,需征求学生家长意见,与学生家长达成一致后,经学校和教管办同意,报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校车和驾驶人必须接受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校车驾驶人按规定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并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四)凡违反前三条规定的,根据情况在发放校车补助款时酌情扣减。

  第三十七条 逾期未按规定更换新校车,或不服从市校车管理办公室管理、不服从学校校车管理领导小组管理、不遵守校车运行的有关制度规定、年内累计违规3次以上的,责令退出校车运营市场,由市校车管理办公室另行安排新校车运营。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校车管理制度篇2

  一、总则

  1、管理目标

  为使学校校车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学校轿车、客车等的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保险、年检及有关费用报销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

  3、权责单位

  (1)学校办公室部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该制度提请校行政会、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核准执行。

  二、校车管理制度

  1、校车购置

  (1)购置各类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2)校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由总务部门提出报废,并提出专案购置申请。经总务部门主管确认,并呈校长核准后,指定专人选购。

  2、校车使用

  (1)每辆车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更不得转借他人或当作训练用车。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经学校办公室核准同意后后方可派车,未履行手续不得用车。

  (3) 各职能部门如遇紧急事件,来不及书面呈报,须电话申请派车,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4) 驾驶员应在校车使用前进行故障排查,如遇问题,应立即上报主管部。

  (5)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于学校本部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3、保养

  (1)各类校车由各专职司机负责清洗保洁工作。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员负责。

  4、修理

  (1)凡学校校车,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主管部门呈报核准,由该校车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点维修。

  (2)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5、油料

  (1)驾驶员应凭加油卡在政府采购点定点加油。

  (2)驾驶员应应节约用油,避免浪费。

  6、事故处理

  (1)学校各类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校车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学校主管部门联络,学校应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3)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当事人除承担事故责任外,还应对违规用车和因此造成的车辆问题负责。

  7、保险、年检

  (1)本学校各类校车的投保作业统一由校办公室负责。

  (2)校车年度检验应由校办公室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8、费用报销

  (1)修理费用由送修人员先填写报修表,再凭正规发票履行报销手续,如费用较大,则由学校按相关程序予以支付。

  (2)所加油料费用,应凭履行报销手续。

  (3)凡未经同意私自用车产生的任何费用,学校概不报销。

  三、附件《校车使用申请单》

  校车管理制度篇3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二、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车时间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十一、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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