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精选8篇)
为规范执法车辆的管理,落实好执法工作,应制定规范的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对全局执法车辆的调度管理,提高用车安全保障和效率、节约费用,进一步规范单位执法车辆维修与保养,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确保全局工作的正常运转,现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车辆管理部门
1、局设车辆管理办公室,暂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局的车辆(执法车、执法摩托车)。
2、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所辖单位的车辆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联络员)。联络员负责车辆日常管理、车辆使用信息日常更新和对接工作。
二、车辆管理使用规定
车辆实行统一管理,车辆使用坚持执法巡查和统一调度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擅自出车;执法车辆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1、所有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遵照《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江宁城字〔2014〕26号)执行,所有执法车辆(包括二轮摩托)由各具体使用单位统一调配使用。
2、所有公务车辆、执法车辆(二轮摩托)必须配备专职驾驶员,其他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驾驶,不得外借或私用。各单位联络员要做好驾驶人员信息和用车调度登记。
3、所有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机关、东山城区、渣土遵照《江宁区城市管理局停车管理规定》(江宁城字〔2014〕85号)执行,其他单位结合各自情况制定相应停车管理规定。
三、维修、保养规定
驾驶人员有责任爱护所驾车辆,并注意常规检查维修、清洗和保养,严禁车辆无牌照上路,不得更换牌照,如照牌丢失和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挂失和报修,确保无故障出车,否则出现违章及其他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由车辆驾驶人员承担。
1、车辆维修保养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为管理员负责车辆维修管理工作。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照要求到指定厂家,驾驶员不得擅自选择修理厂。
2、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驾驶员需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交至局办公室同意并登记后进行维修。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要紧急维修或维修金额较小(1000元以下)情况下,应及时通知管理员,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车辆在维修保养费用较高时(1000元以上),需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管理员现场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维修,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确需增加维修项目的,驾驶员应及时报办公室车辆维修管理员确认;执法车辆遭遇严重损坏需要大修时,驾驶员需填写车辆事故或故障情况说明,报至局办公室。
3、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并将维修清单带回局办公室备案登记,并将维修厂服务态度、维修效率、成本等问题向局办公室进行反馈。
4、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违反上述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四、车辆加油规定
1、各单位严格专卡专用的规定进行加油。加油必须做好加油登记(包括车辆加油数量、种类、金额和车辆行驶里程数),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加油登记、油量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每月月底将加油登记情况报局财务科,由财务科负责加油卡充值。加油卡必须安排专人保管。
2、加油卡若出现丢失,必须按照程序及时办理挂失。
五、安全用车管理规定
由局安全领导小组不定期对车辆(包括执法摩托车)状况和安全系数进行抽查、核实,并提出有关意见。安全小组将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报局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超速、超载、曝光、违停及其他违反交通规则的一切罚款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并视情节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车辆外出出现交通事故的,需要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管理员,并积极配合处理,出现较大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的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局主要领导,如果瞒报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公车私用;
(2)酒后驾驶执法用车;
(3)无证驾驶;
(4)出现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6)加油不登记或者加油量和行驶里程不符的;
(7)在维修中徇私舞弊。
六、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2
为加强对我局执法车辆(编内车辆、摩托车,租用车辆,下同)的使用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现执法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行车安全,节约费用支出,按照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公务公车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局20xx年制定《车辆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局综合科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的登记、保险、调度、维修、车辆年审、油料补给,及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维修资料)等进行管理。
2.局督查科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通报。
3.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实行定车定人制。各执法中队的执法车辆由中队长统一管理,分组长负责监督各分组车辆使用情况,每台车辆指定固定驾驶员驾驶和具体管理,并接受局综合科调度、派遣;局机关车辆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统一管理,驾驶员相对固定车辆,并具体管理车辆。
4.落实执法用车审批制度。所有执法用车一律先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使用。本集美区辖区内,各执法中队用车由中队长(或主持中队工作负责人)审批,应填写派车单后出车;局机关车辆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出车,值班备勤期间(包括夜间110值班),由带班组长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出车。离开集美区辖区,使用执法车辆需报中队局分管领导审批,填写派车单,并报综合科备案后出车。
5.禁止私驾执法车辆。正常执法及其它公务活动外,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车辆一律不准外借及变相外借。
6.禁止私用执法车辆。严禁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严禁使用执法车辆参与公务以外的结婚庆典、外出旅游、钓鱼休闲、接送子女上学、非公务接送等活动。
7.落实执法车辆停放制度。所有执法车辆根据执法工作用途明确停放地点,在非执法活动期间一律定点停放,不准随意停放。在节假日期间,车辆一律封存停放,封存期间驾驶员须将执法车辆停放在指定存放地点,车辆行驶证及钥匙交本单位专人集中管理(执法中队指定专人管理,局机关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管理)(停放地点具体见附件),并建立登记簿以备查验。车辆封存期间,除担负正常值班值勤外,需要在节假日期间动用的,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用。除正常执法活动外,禁止执法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饭店、银行、医院、车站、机场等敏感地段。
8.执法车辆如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由交警现场处理后方可离开,并第一时间向车辆管理人、审批人汇报和局综合科报备。
二、驾驶员管理
1.编内车辆、租用车辆及摩托车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定和车辆的有关管理制度,遵章守纪、文明礼让,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日常工作、执勤值班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紧急事务,要做到随叫随到。
2.严格执行车辆派遣及驾驶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不酒后开车,不开快车,不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
3.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对所驾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有故障及时报告,按要求及时修理。每日上班后出车前应当例行对车辆的'油料、机械、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应处理,确保车辆能随时出动。
4.服务热情周到、出车安全准点、言行文明礼貌,工作认真、谨言慎言、作风正派,自觉维护执法形象。
三、车辆维修及保养
1.车辆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丢失、损坏,或因技术事故(如失水、失油)和操作不当而引起车辆故障、事故的,当事人均按相关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和行政责任。在经济赔偿上,一般掌握在损失金额扣除保险公司理赔后的10%以内,根据事故责任轻重、损失大小,在该幅度内处理。
2.执法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需在区统一招投标并由局确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车辆保养、维修前,必须向局综合科报保养维修项目,待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各中队及局机关送修人维修及更换零部件时,需认真检查维修项目,并签字负责。
3.执法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坚持节约用油原则,车辆加油统一由该车指定驾驶员或车辆管理人员,到指定加油站加油,不得随意由他人前往加油,严禁弄虚作假、谋私利。
4.执法过程或其它公务活动中发生故障或换零部件,需经用车人员签字证实,返回后报综合科备案,方能报销。
四、处罚规定
1.因违反本规定未按指定地点停放,被局督查发现或上级纪检等部门通报,驾驶员负全责,管理车辆的干部或单位领导负领导负责。
2.违反本规定未按程序报批维修车辆的,不予报销,所造成维修费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3.违反本规定未合理用油,车辆所在中队应作出解释;经查实属不符合规定用油的,应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4.车辆发生事故后,未按本规定及时汇报并报警处理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费用及责任。
本车辆管理规定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3
1、执法车辆必须由持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要加强对驾驶员及车辆的管理,车辆的.年审、车辆维修、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大队办公室车辆专管人员报主管领导后办理和负责。
2、为确保安全,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使用。未经派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随意借车和私自出车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发生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3、城管执法车驾驶员要做到一专多能,在保证安全行车的前提下,协助执法,做到既是驾驶员又是执法员。所有车辆及随车所有证件和工具由驾驶员妥善管理,如遇车辆交换,驾驶员必须将钥匙及证件和工具全部移交,并说明该车现状。
4、驾驶员必须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需请假。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驾驶,因违章驾驶而被交警部门(包括电子警察)处罚的,自行负责。严禁酒后驾驶和带故障行驶。
6、严格做到禁止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公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落实“谁出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定人驾驶,定期保修,定期清洗,并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保障执法工作。
7、为保证车辆安全,除工作用车需要外,所有车辆晚上须停放在车库。因特殊情况确需将车辆停放在其它地方的,需报大队长并报经大队长批准。
8、驾驶员必须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保养,经常保持车容整洁,并按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发现故障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4
为了切实加强支队公务车辆的有效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工作需要和行车安全,本着“提高效能、节约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支队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驾驶员出车一律实行派车制,车辆加油实行加油卡定点加油制,车辆维修保养审验实行申报审批制,车辆安全行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支队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调度、加油、维修、保养、安全、审验以及驾驶员日常考勤考核工作统一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车辆调度
(三)派车范围及程序。支队公务车辆是为了保证支队日常务公活动的需要。干部职工用车实行派车制,由办公室通知司机按规定时间出车;特殊情况下领导用车,办公室主任可直接派遣。
(四)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未经安排出车的,均视为违规出车,单位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不予承担出车中的`一切责任,并追究驾驶员的相关责任。
(五)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无论工作还是双休日、节假日,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保证随叫随到。因事、因病请假的要将车辆交回保管,不允许驾驶员私自带车或将车辆停在其他地点。
三、车辆加油
(六)车辆加油一律使用IC卡,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数量与派车地点、行车路线有机结合。原则上不允许驾驶员私自用现金加油,因在外地出差需加油的,要提前电话告知支队办公室,回单位后及时审核报销。
(七)加油卡为有价凭证,由办公室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车辆需加油时,由办公室派人随同驾驶员到指定地点加油。
(八)每张加油小票上必须有驾驶员签名确认,加油小票作为车辆燃油统计依据,每月底由办公室进行汇总,经办公室主任逐张审核后交财务室作为正式加油票据所附清单。
四、车辆维修保养
(九)实行定点维修、定期保养。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维修保养,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其他地点维修,否则费用不予报销。车辆必须定期保养,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对车辆进行保养,以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
(十)车辆维修程序。驾驶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支队长审批后方可维修保养。维修时办公室、驾驶员两人共同参与,驾驶员须在现场监督,确保维修保养过程真实,维修保养结束二人共同在单据上签字确认。
五、驾驶员管理
(十二)驾驶员要加强学习。注重学习道路交通法规知识,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驾驶技术。
(十三)驾驶员平时要加强车辆保养。随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车前应及时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病上路,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要严格按照车辆技术规范操作,爱惜车辆,小毛病及时报修,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驾驶员要承担一定责任。(十四)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交换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车辆停放要注意安全,防止丢失或受损,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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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执法车辆的安全管理,增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良好队伍形象,现就规范执法车辆使用、保养管理规定如下:
一、用车管理
大队共有一辆皮卡车和九辆摩托车。原则上车辆由专人驾驶,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他队员驾驶。各牵头人为车辆管理负责人,大队长为总负责人。控违办主任为控违人员车辆管理总负责人。
二、驾驶员职责
1、驾驶执法车辆必须持有驾驶证,必须带头盔,执法车辆只能用于执法用途。
2、自觉遵守交通法律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到遵纪守法;
3、服从领导的指挥调度,做到令行禁止;
4、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检修,按规定进行修理保养,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行驶安全;
5、爱惜车辆、节约开支、努力降低油耗和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
三、管理规定
1、不准驾驶或使用执法车辆从事非执法活动;不准驾驶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在非执法行为时出入酒楼、商场或娱乐场所;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故意遮盖、涂改执法车辆号牌。
2、执法车辆必须实行集中管理,下班后按规定统一停放,一律不准开回家。姜灶片停放在镇政府,川叠公路片和川港片停放在川港居委会。
3、在执行公务期间,执法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车”,因违法驾驶受到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责任,车辆管理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4、注重执法车辆的日常清洁和养护,车身完好无损,标志标识清晰明显,执行公务时保持车容整洁。
5、车用油料按照实际统一管理控制,大队车辆管理员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镇区摩托车凭发票实报实销,每车每月不超过100元,皮卡按公里数实报实销(对每月1号到下月1号行驶里程表进行拍照)。控违用油参照《川姜镇管控违法建设巡查工作方案》实行。
6、车辆实行定点保养维修(汽车为车爵士汽车维修,摩托暂定为姜灶中华摩托维修)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巡查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7、督查中队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的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查扣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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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支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三)各兼职驾驶人员服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所有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支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维修、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 元以上要先造预算。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及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支队指定地点停放。
(七)支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使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 分钟之内赶到支队立即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
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维修、行驶等。将本着降低费用, 减少浪费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支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如因特殊情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对无故超支的费用,综合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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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车门上统一喷印“中国公路”字样,尺寸为20CM*20CM,颜色为黑蓝色,字体为黑体字。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上方,排灯中间配饰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标志,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布,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车内统一安装80~100瓦警报器,标志声音为“单音断鸣调”。
第四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志、示警灯和警报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五条凡安装示警灯和警报器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
必须持有自治区交通厅颁发的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示警灯或警报器:
(一)查处损坏、损害公路路产行为或超限运输车辆;
(二)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或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维持公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非执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有两辆以上同行时,只准前一辆使用警报器或示警灯。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示警灯、警报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换。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工作,禁止用于与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的,应及时注销或清除文字标识,收回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第十条对配备的.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没有做到专车专用的,一经发现,收回该车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对驾驶人员私自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调离工作岗位。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8
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文书、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的执法文书指盖有“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印章的`各类文书;本制度中的案卷是指将简易程序案件及一般程序案件按规定制作而成的卷宗。
三、执法文书、案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存放。
四、执法文书领用与注销均需登记,做到有据可查,领用的队员应有效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执法文书挪作他用,禁止擅自作废。对于作废的执法文书应在背面注明原因,并完整保存,以备查验。
五、各类案卷定期进行整理、归档。一般程序案件原则上一案一卷,也可一卷多案,但每卷不得超过8个案件;简易程序案件可多案一卷,但每卷不超过50个案件。档案材料的种类、份数、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六、执法案卷应按照执法程序的顺序将同一案件相关材料按类组合在一起立卷。
七、执法案卷用统一的卷皮、卷目组卷,书写工具一律采用钢笔、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卷内不得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卷内材料应依次用阿拉伯数字在每页右上角编写页号。
八、执法案卷应按照案卷排列顺序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
九、案件办理终结,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经审查后存档。
十、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5年;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10年;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卷,保存20年。
十一、对超过保存期限的资料,由资料保管部门申请销毁,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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