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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员工考勤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9 01:38:44 考勤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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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员工考勤制度规定

  为严肃大学校园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大学教师员工考勤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大学教师员工考勤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大学教师员工考勤制度规定

  大学教师员工考勤制度篇1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教职工请假与考勤制度规定如下:

  一、事假

  1.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教职工应事先向本部门提出事假申请,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工作人员请假单”(可在人事处网站下载,下同),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2.部门正职或负责人请事假,应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送人事处备案。其他教职工请事假一周之内(含一周),由所在部门批准。一周以上,所在部门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三十天。特殊情况需请假三十天以上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3.教师请事假,凡影响教学安排的,由部门负责报教务处,经批准后按事假批准权限上报。

  4.全年事假连续不超过十天或累计不超过二十天的,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按每月21.75天计算,下同)照发;全年事假连续超过十天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的交通补贴(按每天20元计算,下同)、绩效津贴(含工作量津贴和绩效奖励,按每月30日计算,下同)按缺勤天数实扣。

  5.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或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将影响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的调整。

  二、病假

  1.教职工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凭学校医疗保健中心或医院(社会医疗保障机构指定的医院,下同)病假证明及就诊记录,可请病假。

  2.请病假时,应凭有效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并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工作人员请假单”。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的,由所在部门审批;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的,由所在部门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病假时间连续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

  3.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到校外就诊时,须向本部门请假。就诊后,医院出具病假证明时,在校外就诊时间可计入病假,如无病假证明时,可凭就诊记录由部门根据职工的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如无法安排时,应作事假处理。

  4.长病假职工要求上班时,须经医院检查认为已恢复劳动能力,凭医院和学校医疗保健保中心同意复工的鉴定证明方可复工。同意复工的,先试工三个月。试工期因病需继续请假的,其病假时间应和试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5.部门对长病假职工的病情将定期进行了解,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决定试工或继续病休。

  6.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交通补贴、绩效津贴按缺勤天数实扣;超过六个月的,交通补贴、绩效津贴均不发。

  (2)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4)对于长病假人员,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5)长病假复工人员试工期间,暂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试工期能正常工作的,经部门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办理复工手续,按本人工资100%计发(试工期满时予以补发)。

  (6)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以后再休病假,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者,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7.见习、试用期间病假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者,其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

  8.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9.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或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将影响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的调整。

  三、国内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父母不在本市居住的,每年可探望父母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教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

  2.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夫妻分居两地的(需提供配偶异地工作证明),每年可探望一次配偶,假期三十天。

  3.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日。路程假按实际需要另加。

  4.实行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原则上只安排在寒暑假期中探亲。

  5.见习期、试用期内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6.教职工探亲往返路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其中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的30%以内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

  7.报销探亲路费种类为普通标准的`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长途汽车、市内公交的车船票价。年满五十周岁、乘火车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火车硬卧票价。

  8.国内探亲假期间,教职工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照发。

  9.教职工探亲必须事先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工作人员请假单”并向所在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在寒暑假期中探亲的,部门负责人准假后,人事处审核报销。特殊情况需用工作时间探亲的,由所在部门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10.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四、出国(境)探亲假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探望直系亲属,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婚、丧假

  1.教职工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批准后,可休婚假十天(包括双休日)。

  2.教职工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假三天。如去外地处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假一至三天。

  3.教职工申请婚、丧假时,应向所在部门提出并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工作人员请假单”,部门要安排好工作予以准假。

  4.教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期及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交通补贴和绩效津贴照发,往返车船费等全部自理。

  六、生育假

  1.女性职工自确认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2.妊娠七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批准,可休产前假二个半月,由所在部门报人事处备案。产前假期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不发交通补贴和绩效津贴。产前假计工龄。

  3.教职工凭医院开具的生育医学证明、二胎生育告知书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批准后,可休产假:

  (1)单胎顺产,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假三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2)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

  (3)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者,加假十五天。

  (4)若产假正值寒暑假,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批准,可以顺延20天(寒假)或45天(暑假),由所在部门报人事处备案。

  4.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产假,其中: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5.产假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规定和发放,学校停发产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交通补贴、绩效津贴按缺勤天数实扣。产假期计算工龄。

  6.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批准,男职工可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7.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授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育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授乳时间。

  8.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并报人事处审批通过后,可休哺乳假,假期最多为6.5个月。哺乳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交通补贴、绩效津贴按缺勤天数实扣。

  七、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凭医院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书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出具初步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工伤假。

  2.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3.教职工工伤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照发。

  八、因公出差

  1.教职工为学校联系业务离开工作岗位的,一个月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审批;一个月以上由所在部门出具初步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2.教职工因公外借、挂职锻炼、公派出国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人事处备案。

  3.国内因公外借、挂职锻炼期间,不扣发本人的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公派出国(境)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照发,交通补贴停发,绩效津贴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核发。

  九、考勤

  1.教学科研人员的教育教学时间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办公时间以及学校、学院(部门)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应按时到岗。

  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全体教职工进行考勤,及时做好考勤情况统计(考勤表可在人事处网站下载)。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各部门每月5日前汇总前一个月考勤情况并将考勤表报送人事处。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工资发放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3.各部门应及时、准确记录教职工的各类请假,并在上报考勤表时附上请假单和相关证明。部门有周末、节假日等特殊工作时间的,需同时报送有关说明。

  4.各部门应切实落实教职工考勤规定。因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学校管理规定而给学校造成的利益损失由部门承担,并追究有关部门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旷工认定及处理

  1.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4)校内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学院(部门)私下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2.旷工不足四小时按半天计,旷工四小时以上不足八小时按一天计,以此类推。

  3.凡作旷工处理的,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交通补贴和绩效津贴。

  4.各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解除其聘用合同,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产业、后勤转制等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请假制度

  1.实行职工档案工资管理的部门,逢工资调整时,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向人事处提供有关情况。

  2.职工请假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部门应及时报人事处备案。

  十二、附则

  1.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因突发事件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应先电话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请假期满,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到所在部门报到销假。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销假的,应提前再请假,按批准权限获准后方可续假,原则上最多续假一次,续假期限不超过上次请假时间。不按时报到销假的,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沪应院人(2003)1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大学教师员工考勤制度篇2

  为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

  (一)实行坐班制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包括党政管理、教辅及工勤岗位),按规定工作时间考勤。

  (二)教学科研人员按下列应到工作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实习、设计等)时间。

  2.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校、院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及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三)“双肩挑”人员原则上除按规定的授课时间外,其余时间均按坐班制人员考勤。

  (四)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规定作息时间坐班的,经学校同意后,可根据岗位性质和要求制定作息时间。

  二、假期类型及要求

  (一)事假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如因个人事由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事假原则上一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二)病假

  教职工非因工成疾,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凭县级以上医务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请病假。

  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回校工作的,应以通讯方式向本单位负责人口头请假,返校时需持校医务所(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药费或检查费收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三)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受伤,按相关法规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者,可享受工伤假,在养伤期间视为出勤。

  (四)婚假

  1.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初婚者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

  2.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婚假。

  (五)生育假

  分为生产假、流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和哺乳假。

  1.生产假

  (1)在产期前后可请生产假。单胎顺产者,98天(含产前15天,产后83天);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生产假正值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

  (2)专任教师因教学工作的安排需要,当年可适当调整生产假休息时间,但不能超过规定的期限。

  2.流产假

  (1)女教职工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可休假15天;妊娠3至4个月(含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可休假30天;妊娠4至7个月(含7个月)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可休假42天;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可休假90天。

  (2)女教职工第1次人工流产按上款休假,第2次及以后按病假对待。

  3.护理假

  妻子晚育分娩,晚育男教职工可休护理假10天,且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4.节育假

  接受节育手术的教职工,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根据省计生条例等相关规定休假。

  5.哺乳假

  女教职工抚育1周岁以下的婴儿可请哺乳假,每天两次,哺乳时间为:上午30分钟,下午30分钟。多胞胎生育(两胎以上)者,其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允许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哺乳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

  (六)探亲假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探亲规定,教职工与父母或配偶不在同地且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探亲假分为国(境)内探亲假和出国(境)探亲假。

  1.国(境)内探亲假

  (1)探望父母

  凡在我校工作满1年且已转正定级的教职工,与父母均不在同地生活,且不能在公休节假日期间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休假1次,假期为20天;未婚(含丧偶和离异)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休假1次,假期为20天。

  (2)探望配偶

  凡在我校工作满1年且已转正定级的教职工,与配偶不在同地生活,且不能在公休节假日期间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夫妻双方当年内如有一方已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另一方当年则不再享受;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望配偶,每年休假1次,假期30天。

  2.出国(境)探亲假

  (1)若配偶是在出国(境)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且婚后在国(境)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的公派研究生,可申请出国(境)探亲,假期90天,到期后本人可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1次,最长延期90天。

  (2)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探亲

  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180天;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30天计算。未婚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1次的,假期120天;3年1次的,假期70天;1年或2年1次的,按国(境)内探亲给假。

  已婚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父母已去世的台胞、台属教职工,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出国(境)探望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40天;在国(境)内探望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回国(境)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国(境)探亲或因私出国(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境)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的,第1次出国(境)探亲,可给假180天,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国(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在探亲假期满前向学校申请事假。

  3.探亲路费报销

  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学校程序办理请假审批,且办理销假手续后方可享受探亲路费报销。

  (1)自理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托运费等其他开支。

  (2)探望配偶的,应以其配偶常住地的地点计算探亲路费。

  (3)教职工有兄弟姐妹多人,其父母居住地点不固定,探望父母时,应以其父母常住户口的地点计算探亲路费。

  (4)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所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国(境)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会亲的假期按国(境)内探亲办理,会亲地点批准不在南昌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出国(境)探亲的,其国(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国/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国(境)外路费自理,在国(境)外的医疗费用自理。

  4.须明确的有关问题

  (1)探望父母,这里指的“父母”包括教职工亲生父母,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由教职工供养的养父养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教职工,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或父母分居两地,只能自行选择一地探望。

  (2)探亲假均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如确因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请探亲假的,须附请假证明,经所在部门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后,才能给予假期,并按事假对待。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或跨年使用;探亲期间恰逢婚、丧事者,可按学校规定另给婚、丧事假。

  (3)符合探亲规定的未婚教职工,未婚的当年未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到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可享受原探望父母的待遇,但不再给婚假。

  (4)父亲或母亲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探望配偶时,即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离休干部如符合探亲条件,可享受探亲待遇。

  (6)出国(境)探亲及因私出国(境)前利用工作时间办理护照、签证手续的,按事假处理。

  (7)在受开除留用处分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七)丧假

  教职工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逝世,丧假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

  (八)以上假期(事假除外)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请假审批及办理

  教职工请假(含各类假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相关规定程序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离岗休假。

  (一)请假审批

  1.处级干部

  处级干部请假至党委组织部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正处级干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副处级干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各教学学院的处级干部需报联系的校领导审批)。

  2.其他职工

  (1)连续请假3天以内(不含3天,下同)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2)连续请假3至6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送人事处备案。

  (3)连续请假6至15天以内的,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送人事处备案。

  (4)请假15天及以上,除按上款规定办理外,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5)教学人员请假(含因公外出、开会)除按上述规定办理以外,还必须经教务处审批,及时办理调课、停课手续后,方可离岗。

  (6)婚假、生育假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送人事处备案。

  3.请假6天及以上的人员,假期满后,两天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归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对待。

  (二)请假办理

  1.请假办理规定

  (1)办理请假手续时,须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部门(单位)按请假审批权限办理,经正式批准后方能离校。

  (2)给假期限满后返岗者,须及时销假并按时出勤,报人事处备案;给假期限满后如需申请续假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一样)。

  (3)如确因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须及时将相关材料交由所在部门(单位),委托其代办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手续不全者,所在部门(单位)领导不得准假;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者,须采用其他方式续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续假手续。

  (4)如确有特殊情况事先无法请假者,必须在事后两天内办理补假手续,不办理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旷工对待。

  (5)如无正当理由且未办理请、续假手续擅自离岗的工作日,按旷工对待;不按规定办理请、续假而未到岗的工作日按旷工对待;未休满给假期限、提前返岗上班者,其休假时间按实际天数计算。

  2.请假办理须附材料:按规定办理各类请假手续时,须附相应的《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1)事假: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离岗;须附因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去处等相关证明材料。

  (2)病假:须附本人请假申请报告和就诊医院开具的相关就诊证明材料,如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等。

  (3)工伤假:须附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相关材料。

  (4)婚假:须附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生育假:须附准生证复印件及医院相关证明材料。

  (6)探亲假: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国(境)探亲的,须附本人为归侨、侨眷、台胞的身份证明或国(境)外亲属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7)丧假:须附办理丧事的相关材料。

  四、销假审批及办理

  休满所请假期限或提前结束休假(续假除外)的教职工,均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销假手续。

  (一)由本人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销假审批表》,并附相关销假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休假期满后不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对待。

  五、假期待遇

  (一)事假待遇

  1.年累计事假3天以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年累计事假3天至22天以内,从第3天起,按每超过1天,以请假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和1/22的标准予以扣发。

  3.年累计事假达22天及以上,除按前款标准予以扣发外,超出22天之外的天数,按每超1天,以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和1/22标准的1.5倍予以扣发。

  4.年累计事假达1个月,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病假待遇

  1.当月累计7天以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当月累计超过7天,基本工资照发,累计超出部分每超过1天,按请假当月绩效工资1/30的标准予以扣发。

  2.连续请病假2个月以内的,第1个月以内按前款标准执行,自第2个月起,每请假1天,按请假当月绩效工资1/30的标准予以扣发。

  3.连续请病假期限在3至6个月以内,自第3个月起,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按50%计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自第7个月起病假期间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全额发放,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如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停发。

  4.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5.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教职工,如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6.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时送交病假证明,若一经发现其在病假期间从事其工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停止其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旷工对待。

  (三)工伤假待遇按照国家和《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生育假待遇

  1.生产假、流产假:基本工资福利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业绩发放。

  2.护理假、节育假、哺乳假等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探亲假待遇

  在寒暑假或其他公休节假日安排探亲的教职工,探亲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作期间探亲的,按事假待遇执行。

  (六)婚假、丧假待遇

  婚假、丧假在规定假期内的待遇不变;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假期的需按学校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故超过规定假期的工作日一律按旷工对待。

  (七)因违法违纪受到治安拘留或打架斗殴造成伤残,其在拘留或停工治疗养伤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停发。

  六、旷工处罚

  全校教职工应强化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无故旷工、屡教不改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除名。

  (一)凡擅自离岗、超假、请假未获批而离岗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出现如下情况视为旷工

  1.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校、院通知的会议和集体活动及临时安排的工作无故缺勤者,每缺勤1次,计旷工0.5天。

  2.教职工迟到、早退,每累计5次,计旷工1天。

  3.教职工旷课视为旷工,其旷工天数按(旷工天数=5×旷课课时数÷周课时数)计算。

  (二)旷工的相关处罚

  1.当月旷工达5天以下者,其工资按(日均工资额×旷工天数)扣发;当月旷工5天及以上者,停发其当月全部工资福利。

  2.当月连续旷工达5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当月连续旷工达10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当月连续旷工达15个工作日以上,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3.1年内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者,给予警告处分,1年内累计旷工达10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年内累计旷工达20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七、考勤管理要求

  教职工考勤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将进一步严肃考勤管理,加强纪律监督;全校教职工应强化工作纪律观念,自觉遵守考勤制度。

  (一)考勤时间要求

  每月考勤起始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各部门(单位)的考勤统计表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签章后,于当月25日(如遇双休日,时间可适当提前)交人事处。

  (二)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1.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部门(单位)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教职工考勤情况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指定和调换考勤员须报人事处备案。

  3.考勤结果须与每一位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或评优评先挂钩。

  (三)考勤员工作职责

  1.考勤员须将每位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包括各类请假、销假、旷工、离岗、待岗等)填入考勤情况统计表,填报信息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若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2.考勤员须按时将教职工所有审批后的请假、销假的相关材料复印留存,原件随考勤统计表一并交人事处。

  (四)教职工职责

  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须按照学校考勤管理规定,办理各类请、销假手续,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材料收集和提交。

  1.凡新进我校工作或校内岗位调换的教职工,必须按时前往所在部门(单位)报到,并从当月开始参加所在部门(单位)考勤。

  2.凡将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在未接到学校人事处调令之前,必须正常出勤。

  3.凡因公离开学校的教职工,须将相关证明材料交至所在部门(单位)考勤员处,否则视为旷工。

  (五)学校有关部门将对全校教职工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督导。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真实考勤情况的部门(单位),一经发现,扣发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瞒报行为的考勤员当月的绩效工资,取消该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5月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赣科师字〔2010〕72号)废止。

  大学教师员工考勤制度篇3

  为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特订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

  1.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凡受聘于教学、科研岗位的专任教师实行月考勤制度,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不坐班,但对学校及其所在单位组织的重大活动,以及教学研究、学习、听取报告等其他集体活动必须参加。除专任教师以外,学校其他人员一律实行工作日坐班制和日考勤制度。

  2.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负责考勤记录的考勤人员,考勤人员原则上应由科级干部或教研室主任担任,不具备条件的,可指定专人担任。所确定或变更的考勤人员应报送人事处备案。

  3.各单位(部门)每两周应安排一次集中政治学习或业务交流活动,并实行考勤签到制度。每月10号前,各单位(部门)将本单位上月的考勤表、考勤汇总表、集中学习签到表及请假审批表等报送人事处。所有考勤材料必须按规定签名盖章,严禁他人代签。对疏于管理、漏报瞒报考勤情况、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或超权限批假的单位,学校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考勤人员的责任。

  4. 各单位(部门)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填报《常州大学新学期首天出勤情况表》,执行出勤签名制度,同时报送由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常州大学教职工通讯方式登记表》。

  5.教职工因事、因病休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休假完毕,必须及时回单位(部门)销假。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上(含1天,下同)的;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未返回工作岗位达1天以上的;

  (3)经查明属虚构请假理由,欺骗组织的。

  7.教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将予以辞退。

  8.教职工因国内进修、国外研修、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需要离校外出的,外出时间在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外出时间在1个月以上或出国(境)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请假管理

  1.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胎,增加15天;女职工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增加30天晚育假;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15天保健假。

  (2)女职工怀孕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4)因特殊困难需要休产前假(一般不超过两个半月)、哺乳假(一般不超过六个半月)的,需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部门)同意,并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休假,产前假、哺乳假按事假处理。

  (5)符合享受晚育假的女方生育后,其配偶可休护理假10天(女方在寒暑假生育的除外)。

  (6)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休产假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以上假期须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有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签字审核。

  2.病假

  (1)教职工因一般疾病请假,应事先到学校医疗保健中心开具病休证明,经所在处级单位(部门)领导批准;教职工突发疾病的,可由本人或家属先口头请假,凭县(区)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连续病假满6个月时,所在部门应向学校医疗保健中心提出对病假人员做长病假病情鉴定(必要时请校外医院进行病情鉴定),病情鉴定由学校医疗保健中心主任签核并交病假人员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批后列入长病假。未经病情鉴定的不予审批。

  (3)学校医疗保健中心要做好长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理工作。长病假人员应按医疗保健中心的要求每年到指定特约医院复查身体,并向医疗保健中心递交医院复查结论。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的,学校将停发其病假工资以及其它福利待遇。

  (4)长病假人员如需复工,应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近阶段的病情材料,由学校医疗保健中心指定医院复查,出具复工鉴定证明, 学校医疗保健中心对能否复工提出意见,由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复工者应有2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不能坚持工作者,视为试工不合格,仍按长病假对待。

  (5)连续病休3个月以上者,病愈后上班,如工作未满3个月又病休,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如工作满3个月以上又病休,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开始计算。

  (6)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停发其病假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直至做自动离职处理。若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而从事第二职业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除名。

  (7)新参加工作人员在见习期、试用期休病假的,其见习期、试用期相应延长。

  (8)年度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3.事假

  教职工因私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教职工因私请假一般应提前1天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教职工请事假一般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连续事假少于3天的,由各单位(部门)审批;3天以上,5天以下的报人事处批准;5天以上的须经人事处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处级干部请事假由组织部会签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

  一年内累计事假6个月以上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4.婚假

  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职工双方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另增加婚假10天。一方不在常州(含金坛、溧阳)需到外地结婚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休婚假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5.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一般应自觉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6.丧假

  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去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给予3天丧假,另视路程给予路程假。

  以上各类休假中,连续休假时间5天以上的,其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节假日。

  三、相关待遇

  1.产假待遇:学校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晚育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待遇的,在规定休假期间其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与绩效工资正常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2.病假待遇

  (1)教职工因病,当月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津贴按70%发放;

  (2)教职工连续病假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津贴按50%发放;

  (3)重大疾病(患癌症、精神病)患者,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津贴不再予以发放。

  以上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正常发放。

  (4)长病假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正常发放,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工作年限不满10年,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90%计发。奖励性绩效津贴除因公病假人员外,原则上不再发放。

  3.事假待遇

  (1)教职工因事,当月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津贴按70%发放;

  (2)教职工连续事假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津贴按50%发放;

  (3)教职工连续事假满6个月,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

  4.婚、丧、探亲假待遇

  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待遇的,其规定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发放不受影响。

  5.其他

  (1)教职工在旷工期间,每旷工1天按个人奖励性绩效津贴每日标准的2倍扣发,直到扣完为此。

  (2)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1天的奖励性绩效津贴。

  (3)按上述方法计发的病假工资低于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其他工资待遇低于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4)长病假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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