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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铁路建设,做好安全红线管理,应制定规范的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锅炉、空压机等压力容器没有进行年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继续使用的。
第三条 未按国家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对大型电气设备检修、试验,操作者未按规定办理的;变配电系统及供电设备设施未定期检定和合理规范配置的;高低压开关设备管理不规范,整个系统防雷电设施不齐全、不可靠的。
第四条 未按《危爆物品管理办法》运输、存放、使用和进行警戒的;破坏警示标志的;爆炸物品包装破损,未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五条 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
第六条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执行“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工作的;未按规定施工护壁的;施工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基坑支护工程未编制专项技术施工方案的;基坑深度超过5米未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开挖的;未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要求进行脚手架工程施工的。违规使用汽车吊或塔吊载人上下作业的。
第七条 驾驶的车辆与驾证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所驾车辆属无牌无证的;严重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饮酒后驾驶车辆的;醉酒后驾驶车辆的;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后驾驶车辆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驾驶车辆的;将车交给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遇有雨、雾、冰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低,气候条件差不遵守道路交通规定的。
第八条 原材料入场“三证”不全,未按规定检验验收或原材料检验不合格的。
第九条 特种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未按规定着装工作衣、防静电鞋、饮酒后上岗的;未按规定关闭手机的;将易燃易爆物品及火种带入危险营区的。
第十条 登高作业等安全用具和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检修人员进入机器内部未执行停电挂牌制度,未设专人在外监护的;距离易燃物10米以内强制进行动火及电焊作业的。高墩作业没有按照规定搭设安全爬梯的。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施工时,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报总工程师逐级审核批准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二条 避雷设施未按时检测,长期失效的;对饮用水未定期检测,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出现突发性污染的。
第十三条 未按国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采购、验收、制作、贮存、销售各环节全程监控进入职工食堂加工销售的;餐具、饭具未进行清洁、消毒的。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时间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设备的。
第十六条 火情预警报告制度不健全的。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行动迟缓致使火灾蔓延的;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前无施工组织设计的;拆除或爆破工程未编制专项技术施工方案的;施工前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施工机械设备无操作规程牌板的;工程开工前未做好防塌方、防滑坡、防流沙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十九条 未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随意招聘人员从事施工作业的。
第二十条 违章派带病车上路行驶的;违章派无牌、无证或套牌车,已达国家规定报废年限的车辆上路行驶的。
第二十一条 外来人员未建立严格登记制度及领导干部值班制度或值班不到位,严重脱岗的;专项动火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的;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的;避雷设施不全,效果不好,未经检验的。
第二十二条 对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不善,导致急性群体性职业中毒的。
第二十三条 供电系统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及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不规范,配备绝缘的。
第二十四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工艺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劳务分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相关负责人职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开工的,免去相关负责人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员工或作业队负责人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部室负责人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分管安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发之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三角城际轨道佛肇段GZZH-2标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的实现,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铁道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铁建设[2009]235号)特制订本法。
第二条 根据佛肇城际GZZH-2标施工实际,确定施工安全控制点的重点,制订红线范围,并确定相关责任追求制度。
第三条 营业线、临近营业线、上跨公路施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发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在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四条 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项目部将根据本办法对架子队、施工队伍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 红线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安全管理红线,分为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是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是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六条 营运线、邻近运营线红线范围
一、A类安全红线
1、未与既有线、临近运营线、上跨公路、交差作业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既有线施工未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和和验收擅自施工,不按方案施工、超范围施工。
3、未与线路、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未确认光缆、管道径路,或不听从线路、设备管理单位现场防护人员警示,擅自进行开挖桩基、土方作业,造成光缆、管道被挖断、挖伤。
4、既有线施工项目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一卡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施工作业。
5、施工占道未向相关部门报审擅自施工;大型机械在高压线下或临近高压线施工,占道、跨道施工,施工负责人未按相关要求提前向项目部报告、开工前未告知相关线路、道路管理部门请示告知和未按要求设置专人警戒、指挥的。
6、临近既有线、道路的机械设备、机具、材料未按规定堆码摆放造成侵限。
二、B类红线
1、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无专人司索指挥。
3、特种作业人员未正确配备、使用防护品、未设置相关安全防护警戒设施。
4、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
5、违章指挥、各类违章作业。
6、擅自移动、破坏、拆除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7、基坑、土方、管道、高压线下施工作业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第七条 桥梁施工红线范围
一、A类红线
1、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方案未按要求报批擅自施工;高压线下、临近高压线未经电力部门审批,占道未经交通部门报批擅自施工。
2、10米以上高墩未按要求分段立模、浇筑,连续梁悬臂挂篮拉杆、桥梁墩身模板拉杆未按规范要求上双螺母。
3、机械设备进场手续不全或未经职能部门验收;原材料进场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
4、脚手架搭设未验收进行下一工序;拆除未经许可;连续梁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预压;未按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5、门式墩、连续梁、没按规范要求进行预压、没按规范要求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6、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范设置擅自施工。
6、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投入使用。
7、大型机械进场无检验合格资料,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挖掘、吊装无专人指挥。
8、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为经施工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施工准备不充分,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齐全。
4、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5、违章指挥,野蛮施工,违章作业。
第八条 制梁场红线范围
一、A类红线
1、龙门吊、提梁机安装、拆卸、无方案,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擅自投入使用;安装、拆除无安全保障措施。
2、机械设备进场为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3、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4、拌合站、锅炉房、配电房等设施设备未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5、施工用电无方案或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6、张拉机械、压力表未经校验。
二、B类红线
1、有关特殊工种施工人员未专业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的.;进场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施工准备不充分。
3、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4、高空及双层作业未戴(系)安全帽、安全绳、未设置安全网
5、临边作业未设防护设施
6、大型设备停车待工时无闭锁,起重吊装设备无缆风绳等防溜逸倾倒安全防护措施。
7、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8、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9、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九条 箱梁铺架安全红线
一、A类红线
1、方案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评审、报批,起重机械、架梁设备未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
2、箱梁起吊、转运、铺架准备不充分,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3、环境条件不具备。
4、成品梁体不合格。
5、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或未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二、B类红线
1、作业人员未进行专项教育培训,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高空及双层作业未戴(系)安全帽、安全绳、未设置安全网
3、临边作业未设防护设施
4、大型设备停车待工时无闭锁,起重吊装设备无缆风绳等防溜逸倾倒安全防护措施。
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违反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队伍负责人予以黄牌警告,并追求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施工队伍累积违反施工管理A类红线3次的,对所属架子队负责人进行1000-5000元处罚,对施工队伍负责人进行500-50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对违反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1次的,对所属架子队负责人予以批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积3次的,对所属架子队负责人进行500-3000元处罚,对施工队伍负责人进行300-20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予以清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铁路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 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铁路安全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铁路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铁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铁路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职处分。
第三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六条 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严重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离;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而进行掘进,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违反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2、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将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七条 铁路安全红线规定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布执行。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安全红线规定进行检查。
第九条 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人事(力)部门具体落实,安监部门督查。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形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出现多人多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及矿(厂)主要领导进行安全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安监部门每月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安全管理红线”中的处分对象“矿长”包含铁路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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