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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案件运行机制,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各类审判、执行工作特点以及本院审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本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和委托评估、拍卖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各程序性工作,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完成时限为依据,以计算机管理为手段,对案件在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院对案件流程实行制度管理和计算机系统管理双向管理。
第四条 院长、主管院长、审判执行业务庭庭长、承办人、审判管理办公室分别在流程管理的程序中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协调完成整个案件的流程管理。
第五条 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管理、协调、监督和其它日常事务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各项工作制度的具体落实由相关审判执行业务庭负责。物质保障及技术服务由计财处、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
流程管理情况作为案件质量效率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通过对案件流程的管理,加强审理执行程序的管理与控制,立、审、执相分离,使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地进行。
第二章 流程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分为分案、排期、审限、结案、质量五个管理阶段,25个节点,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诉前调解、立案、开庭审理、结案、上诉案件移送及归档等流程阶段进行监督控制。
其中分案管理划分为诉前调解、立案审批、分案指数设定、案件繁简分流、获取、变更主办人5个节点。
排期管理划分为立案文书送达(即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信访风险评估、庭前准备(送达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发布开庭公告)、数字化法庭预定和开庭监控、庭审录音录像及光盘刻录5个节点。
审限管理划分为任务提醒及审限预警、审限延长、中止、扣除、审限恢复、裁判文书制作期限、送达期限、卷宗移送时限、裁判文书上网7个节点。
结案管理划分为信息录入检查、送达检查、电子卷宗核对检查、结案扎口审批管理、归档检查、档案借阅6个节点。
质量管理划分为申诉、信访和案件评查2个节点。
执行案件分为立案、准备、财产控制、处分、执行款物交接、执行告知、结案及归档等流程阶段,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进行监督控制。
其他案件分为立案、准备、审理、移送、归档等流程阶段,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进行监督控制。
第八条 审(执)限管理是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将案件审理(执行)的各个阶段划分成若干个时间段,以便于督促管理,确保在审(执)限内按期结案。
第九条 各类案件的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按照本院《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案件流程管理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流程信息系统自动监控、业务庭管理和审判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案件流程环节中的下列重要节点进行重点监控:
1、审判流程中的诉前调解日期、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延审日期、扣除中止日期、归档日期;
2、执行流程中的立案日期、采取强制措施日期、财产处置日期、延审日期、扣除中止日期、结案日期和归档日期。
流程信息系统对审判(执行)各环节的自动监控,主要采取跟踪提示、预警显示的进行:
(1)对审判(执行)期限尚未超过2/3的,显示绿色提示;
(2)对审判(执行)期限超过2/3的,显示黄色预警;
(3)对超过审判(执行)期限且未办理合法延期审批手续的,显示红色提示。
以上规定期限均在流程信息系统中进行设置,并进行提示、预警和警示。
以上被系统红色警示的案件,均自动计入本人的质量效率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业务庭应安排专人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定期进行审限预警、案件归档预警;庭长严格审核审限变更的条件。
重要节点超过规定期限而无有效审批手续的案件在流程信息系统中显示,自动计入相关业务庭、承办人的质量效率评估中。如因审限变更条件不当引起的隐形超审限则计入庭长审判管理考核及庭室、承办人的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中。
第十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全院案件流程信息通过汇总、分析、反馈和通报等形式实行综合管理。
每月5日前,审判管理办公室将上月全院各业务庭案件的收结案情况、流程信息情况、审限情况、归档情况、各项指标数据等汇总分析,分别形成审判流程管理通报、案件质效评估通报,并在内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通报情况作为本院质量效率考评中流程管理目标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流程管理程序
案件分流
第十五条 立案一庭负责本院一、二审民事案件;二审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违法确认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申诉复查案件;执行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案件;对外委托评估(鉴定)、拍卖案件的审查立案。
立案一庭在决定立案后二日内办理立案手续并准确全面录入立案信息,并将立案材料及时扫描制作电子卷宗。
第十六条 各审判执行业务庭按职能范围将流程信息输入系统,并将案件材料及时扫描制作电子卷宗。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承办庭室的,由立案一庭庭长和主管立案的院长批准,交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通知信息管理员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案件实行统一分流,在立案人员确定案由后,由流程信息系统自动获取承办人。
第十九条 各业务庭将本庭办案人员确定为若干合议庭,根据各合议庭年度考核目标及所擅长的案件性质设定系统自动分案程序。在立案同时,由系统按照所设定的分案程序,结合各合议庭未结案数量,自动确定案件承办合议庭。
第二十条 系统在立案同时,对各类案件的排期开庭期限予以设定。
民事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的90日内;民事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40日内;刑事一审、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15-30日内;行政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的50日;行政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30日内;再审案件根据审级参照以上规定排期。
第二十一条 立案审查人员将立案信息填写完整,采集当事人信息,扫描立案材料制作电子卷宗,通过流程信息系统获取案号、承办人,并及时通知相关业务庭室内勤在二日内到立案大厅接收卷宗。
第二十二条 庭长在接收立案信息后,在流程信息系统中确定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二次分配。
因庭长未操作确定承办人,导致案件超审限的,计入庭长审判管理工作考核中。
第二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应将案件信息填写完整,及时将案卷材料扫描为电子卷宗。
第二十四条 庭长应加强督促本庭室承办人对案件流程信息的填写,加强审限变更等的审批。
送达及排庭
第二十五条 本院法律文书的送达由相关业务庭负责,送达应符合我院《关于送达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案件的开庭、听证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具体时间由审判庭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应在送达开庭通知后二日内将开庭时间录入系统并发送给负责本庭开庭的速录员,预定数字化法庭,同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听证)时间等填写到流程信息中。
第二十八条 速录员负责庭审记录、庭前准备及其他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速录员在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与审判人员沟通,认真阅读案件的起诉书(起诉状)、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诉讼材料,作好开庭记录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速录员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将经自己签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的法庭笔录、开庭录音录像光盘移交审判长。速录员需将开庭记录录入流程信息系统。
审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类案件自立案录入流程信息系统时间为立案时间,从次日起开始计算审限。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在审限上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类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手续,按照本院《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审判执行部门遇有延审、中止及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应由主办人持有效审批手续或相关法律文书,到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
不符合审批规定的,不予办理。
第三十四条 已被红色警告超审限案件,办理相关延期手续,该案件仍为超审限案件。
第三十五条 中止、扣除审限事由消除后,相关业务庭应在二日内书面通知审判管理办公室恢复计算审限。
第三十六条 合议庭合议时间由主办人录入审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凡重大、疑难,党委、人大要结果等客观原因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由主管院长根据系统授权,对超审限信息进行标注,注明原因后在统计中不以超审限统计,(或由庭内勤持主管院长审批手续到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
结案
第三十八条 承办人将案件流程信息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提请结案,案件即从提请结案之时流转至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批结案。承办人须在提请结案后二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法律文书正本。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结案的人员应当认真审查信息填写完整性、电子卷宗、文书送达等,经流程管理人员审查确认,同意报结的,结案日期为提请结案的日期;若经流程管理人员审查存在问题,不同意报结的,由流程管理人员向承办人说明原因,退回承办人,审限仍继续计算。待承办人完善后重新提请结案。
第三十九条 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都应该将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执行)期间的管理和检查。
第四章 归档及上诉卷宗移送
第四十条 案件报结后,承办人应当打印案件结案流程管理信息表并附卷。
第四十一条 承办人应在报结后三个月内装订卷宗并归档。
档案室应当对电子卷宗制作、裁判文书送达、庭审录音录像光盘等进行检查,符合归档条件的签收卷宗,由档案管理人员在流程信息系统中确认归档,并输入归档信息。
第四十二条 案件移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基层法院立案庭、中院立案一庭统一负责上诉案件的登记、移送、退回接收工作。基层法院立案二庭(信访部门)、中院立案二庭统一负责申诉信访引起的申诉审查、再审提审、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登记、移送、退回接收工作。
移送案件应当符合本院《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第五章 流程管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全院案件流程管理的专门机构,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通过对全院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审判庭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案件流程信息等方式负责案件流程信息相关工作;
(二)通过采取监控、通报等方式负责对全院案件流程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审判执行业务庭作为全院案件流程管理的执行机构,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流程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信息及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的监督管理建议,负责对本部门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的常规化、科学化管理;
(二)按照本院《计算机诉讼信息输入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流程管理的通知》,将本庭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填写流程信息及时、准确地输入流程信息系统;
(三)协助审判管理办公室做好案件流程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计划财务装备处负责全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所必须的物质保障;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案件流程管理运行中的技术保障及其他技术性服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案件流程实行层级管理。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按照各自在案件审判和管理中的.职责及权限进入各自的系统开展工作或实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分管副院长行使下列流程管理职责:
(一)根据所分管部门案件流程信息对部门相关审判工作进行管理;
(二)负责所主管庭室延期审理、扣除审限的审批。
(三)负责批准因政策变化、案情特别重大或维护稳定需要等重要原因导致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的标注。
第四十八条 业务庭庭长(副庭长)行使下列流程管理职责:
(一)根据全庭案件流程综合信息负责对本部门审判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二)负责对本庭案件延期审理申请的审核;
(三)负责对分配至本庭审判长的案件进行适当调整的二次分案权限;
庭(局)长因公外出时应及时通知技术部门将其权限及二次分案权限授权给副庭长。
根据本庭工作实际和需要,庭长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授权或者指定内勤负责承办流程管理的某些具体事项。
第四十九条 审判长对本合议庭承办案件的审理、执行流程进行适时监控管理。
第五十条 案件承办法官(执行员)应当作好下列流程管理工作:
(一)负责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听证)时间、案件评议、审委会汇报、案件宣判等不能自动生成的审判、执行信息的同步录入。
(二)负责将所承办的案件中应当由书记员办理的程序性工作及时点击确认并发送给书记员或速录员;
(三)通过对分配给书记员承办的工作以及自己承担的案件审理、执行工作流程时限的全面监控,对由自己承办的案件的审判、执行流程进行管理并负责。
(四)负责电子卷宗制作。
第五十一条 书记员应当作好下列流程管理工作:
(一)按照合议庭的指令,负责案件的审理、调查、财产保全及执行工作中涉及流程时限规定且不能自动生成的审判、执行辅助性工作信息的同步录入;
(二)负责卷宗的归档及相关流程信息的录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对各类诉讼(执行)案件按其相关的审判程序和操作流程中审判和操作节点实施有效控制管理,以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各类案件审理(执行)操作期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确保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的前提下,鼓励快审快结,倡导在一半审限内审结案件。
第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各类审理(执行)实行流程监督。
各审判(执行)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执行)流程的督促和管理。
第二章 立 案
第五条 各类案件的起诉和申请执行由立案庭依法进行审查。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或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口头起诉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二)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
(三)改变案件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立案。
(四)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相关裁定及案卷材料的次日立案。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通知)的次日立案。
各人民法庭对当事人呢审理期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杜绝超审限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十日内审结;
(二)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第五条 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按原审限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对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承办人员应合理安排各个审理环节的运行天数,原则上在审限一半时间内查清案件事实,在审限三分之二时间内提交合议庭、本业务庭、分管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审理期限即将届满和延长审理期限案件进行通报督办,将超审限案件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对无事由延长审限案件,由纪检部门按治庸问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各人民法庭对当事人就近起诉的民商事案件符合受理立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立案之日起二日内,立案庭应将案件移送相关业务庭,由业务庭庭长及时安排人员到立案庭办理接交手续。禁止个人到立案庭承揽案件或私自立案、收案。
第十三条 业务庭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二日内确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将案件发至承办法官。
第十四条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向有关当事人分别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答辩状副本、有关证据或执行通知书等各类诉讼文书。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休庭之日起三日内写出审理报告,写出审理报告之日起三日内进行评议,评议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完成裁判文书制作,并在完成裁判文书制作之日起三日内送达裁判文书。
第十六条 民事、行政案件在开庭审理休庭之日起五日内写出审理报告,写出审理报告之日起五日内进行评议,评议结论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完成裁判文书制作,并在完成裁判文书制作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裁判文书。
第十七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按本院规定提前办理好相关手续。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承办人应在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完成裁判文书制作,并在完成裁判文书制作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裁判文书。
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的审核,庭长应在收到文稿的二日内完成,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应在三日内签发。
第十九条 调解的民事案件,应在达成调解协议之日起三日内送达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在当事人递交撤诉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条 需要报请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在审限届满十日内申请延期,并提出结案日期,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应于结案后十日内将案件装订成册,经过庭内自查、互查后,于报结月份的次月十五日前归档。
第二十二条 民事、行政案件案件上诉的,业务庭应在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收到答辩状后,应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业务庭在答辩期限届满或者送达答辩状后的次日将卷宗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在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移送中级法院。
刑事案件上诉或者抗诉的,业务庭应在上诉或者抗诉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将卷宗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在期间届满之日起三日内移送中级法院。
第二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应及时将案件的立案、排期、送达、开庭、合议、宣判、上诉、执行、归档等信息登录局域网。各业务庭应按规定将排期开庭表及时送交审管办。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述日期均从次日起计算,期间届满之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3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秩序,杜绝执行中的随意性,建立高效、有序的执行工作机制,做到执行案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提高执行效率和办案质量,努力完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管理规定。
一、立案
1、我院管辖的各类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审查立案。洒鸡口法庭执行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材料后,由执行长审查立案,由法庭内勤收取应交的执行费、实支费并办理相关手续。
2、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立案庭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局。
4、执行案件立案后应立即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详细住所举报清单。
5、立案时,按规定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和实支费。遇特殊情况申请人需缓、减、免交上述费用的,应及时向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报批。
6、执行局内勤收案后应及时将案件分给承办人,并负责对案件进行执行流程跟踪。
二、执行
7、执行员在收案后,认为在执行前需调阅审判卷宗了解案情的,应在调阅后制作阅卷笔录,并在三日内归还审判卷宗。
8、执行前,执行员应将执行标的、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和实支费按标准计算准确,并将上述内容详细填写在执行标的明细表内,以避免执行中出现差错。
9、执行员接案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送达财产申报登记表等,并制作执行笔录。
10、限期执行通知书应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七日,同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案件复杂,标的较大的,可适当延长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标的较小,内容简单的案件可当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11、在制作执行笔录时,应对被执行人进行严肃的法律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阐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12、执行员在第一次到被执行人处所时,应对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进行核查,制作调查笔录,对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必要时及时汇报并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13、执行员对不自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到其住所或所在单位对其实际履行能力、收入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制作笔录。对申请人提供过上述情况线索经调查与事实不符的,必要时可将调查结果向申请人反馈。
1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又找不到同住成年家属,限期履行通知书无法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的,执行员应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发出执行公告,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5、在限期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按传票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义务的,执行员应当在五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6、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以人为本”的同时,应着重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慎用拘留措施,严禁以拘代执。
17、在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报批后方能实施。情况紧急的,须电话向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请示,采取措施后必须在八小时内办理批准手续。
18、对被执行人或其他妨碍执行的人员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讯问被拘留人。
19、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或其他公民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其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在接报后应当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快速反应抓住执行时机。
20、执行案件一般在三个月内结案,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在三个月内未能结案的,内勤应当统计并填写案件督办令上报,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向执行员发出督办令,督促执行员限期执结。案件经过六个月仍未执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办理延长执行期限手续,并更换执行员执行该案,原负责该案的执行员年终考核时不予计算任务数。
21、执行案件在三个月内未能执行完毕,执行员必须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未执结原因在最后一周内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
22、对领导交办、督办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并及时上报执行结果。
三、案件的中止和终结
23、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拟中止执行的,一般应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并制作笔录。
24、案件执行过程中,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应当中止执行的,执行员必须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制作中止笔录后,向执行局领导呈报中止执行报告,并在三日内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报局领导签发。
25、中止执行裁定书应当在十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也可送达被执行人。
26、案件中止执行后,执行员查明中止情形消失或申请人及其他人员反映中止情形消失,经查证属实的,经局领导批准,应及时对该案恢复执行。
27、执行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终结执行条件的,执行员应在查明情况后五日内制作终结执行报告和终结执行裁定书报执行局长签发,并在五日内将终结执行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执行款、物的交接
28、被执行人以现金、支票交付执行款项时,执行员应通知其将执行款项交到本院计财科(人民法庭交法庭内勤),禁止执行员自行收取、支付。如遇执行员到异地办案收取的执行款,执行员应在出差回来后次日内将执行款及时交本院计财科(人民法庭交法庭内勤)。
29、执行员必须在案件执行完毕后三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案件执行款在五千元以下的由执行员签署意见后办理,案件执行款在五千元以上的须经执行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办理领款手续。
30、执行中,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当面清点交接。不能当面交接的,应在五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指定地点接收。
31、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应当即交付财物。不能当即交付的,应通知申请人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收,并制作接收清单,注明折抵款额。
32、由于执行中的特殊情况,执行款、物需要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或统筹安排、需要先行给付另一案权利人的,须由执行员提出书面意见,经执行局领导审核,报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
五、结案
33、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
34、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员应在五日内制作执行结案报告、填写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按执行卷宗装订顺序的规定装订,填写执行结案卡交内勤进行统计,并在五日内将执行卷宗报送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进行评查,经评查合格后及时交内勤登记后归档。
35、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执行案件的评查,将严格依照本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4
1、各大队正在办理的`案件,起案卷由各大队统一存档和保管,结案后10日内交由支队内勤存档。
2、经过复议、诉讼的案件,其案卷由案件承办的大队移交市局综合法规科或办公室保存。
3、各大队应当建立案卷登记台帐,并按照时间顺序和有关要求对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4、查阅案件必须经支队长批准,只能在支队内部进行,不得随意带出或者借阅。
5、外单位任何人员不得查阅、借阅本支队案卷。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必须经支队长或分管支队长批准,在本支队内查阅。
6、执法案件必须严密保存,不得复制、损坏、遗失。
7、执法案卷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8、执法案卷到期销毁时,由大队向支队提出申请,列请名单,报支队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的数量、方式、地点必须留有影像资料,同时有第三人见证。案卷销毁要制作《案卷处理笔录》,经支队长、分管支队长、案卷处理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存档保存。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5
为确保案件线索的安全管理,及时准确地为办案提供案件线索材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案件线索管理要设置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人。
二、案件线索管理制度要严格履行,对查阅案件线索的人员要履行审批手续。
三、对移交的案件线索材料,要立档装订成卷,按线索提供的时间顺序编号,并将线索内容尽可能详尽写明。
四、对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归档编排,详尽提供给办案人员,并做好随时将查办情况反馈给上级。
五、对执法执纪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要登记好时间及案件相关内容。
六、案件侦查当中,指定一个办案人负责线索材料的保管,避免多管、谁都不管的现象。
七、没有领导审批等手续,严禁把案件线索材料借给其他部门和人员。
八、严禁其他单位和人员复印、摘抄线索材料。
九、案件需要移送或移交其他部门时,一定要填写送达回证,注明接收人。
十、要严格案件线索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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