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工作,使其更规范,程序更严格,应制定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的国家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上级颁发的各种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第三条 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总经理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四条 总经理对生产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的生产技术管理负行政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责全矿的技术管理工作,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的'技术工作负责;区队技术人员负责本队所辖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在搞好技术管理的同时,协助区队长搞好生产管理。区队长必须保证区队技术员有足够的时间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围绕生产积极开展技术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必须明确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的职责、权限。各级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和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生产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技术人员要不断创新,积极钻研业务,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针对我矿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为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尽职尽责,多做贡献。
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简称作业规程或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以及各类施工是煤矿生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强化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依据
第九条 矿井设计、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化及上级颁发的各种技术要求、安全规定为依据。
第十条 矿井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在编制前都必须编制地质说明书,并以批准的地质说明书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第十一条 矿井单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各项施工措施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矿井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地质说明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各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在编制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和先进的设备、材料,采掘作业规程中选定的支护方式要以矿压观测资料为依据。编制前,还必须参照相同地质条件开采区域的生产实践,并广泛征求有实践经验的管理、技术、安监人员和老工人的意见,以确保所编制的设计、规程和措施能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操作上可行。
第三章 审批要求
第十三条 在会审、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之前,有关领导要深入生产地点,对生产作业现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及同步完成的机电、通风设计,采掘作业规程编好后,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调度、地测、通风、机电、安监、煤质等有关科室科长和生产区队队长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
第十五条 生产、开掘、通风、机电、地测、安监等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各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图纸、系统报表及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煤质、安监等业务部门主管科长或主管工程师负责审查、修改各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设计图纸、系统报表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施工中地质条件变化时,必须有经总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的补充措施。
第十八条 总工程师负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采掘作业规程的复查,每月召开一次技术措施审定会议,并提出复查和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坚持“一工程一措施”作业制度,消除万能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篇2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技术管理,科学组织和管理生产、推进全矿井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安全生产和长治久安,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2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是明确各级安全技术管理权限责任和具体实施方法的一个管理制度,要明确审批的内容、时间、层次、审批人等。
1.3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不得越权越限。
1.4 各级审批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周密、准确、齐全,具有严肃性和有效性。
2. 安全技术审批内容
2.1 矿井实施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2 改变矿井主要通风系统和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2.3 矿井年度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审核汇总,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和董事长签批后上报焦煤集团公司复核,最后上报省局进行批复。
2.4 矿井必须制定主扇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5 矿井年度反风演习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2.6 矿井主扇风机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反风时,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由通风、机电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2.7 矿井主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转时间超过一周的,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由机电、通风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有计划长时间停运主扇及启运新主扇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机电、通风部门共同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2.8 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采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查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9 排除封闭的瓦斯尾巷、情况不明的巷道、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组织审查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10 矿井改变瓦斯抽放工艺和抽放方法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审查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11 采煤工作面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实行煤体注水时,必须报集团公司,由通风处审查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2.12 矿井启封已熄灭的火区,报废原有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3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因故不能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并对采空区进行永久封闭的,必须制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4 其它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一通三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15 重要的贯通施工,必须编制测量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核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2.16 采区设计和综采工作面设计的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7 探查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地测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18 矿井生产能力发生变化时,必须完善能力核定的各种资料,报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焦煤集团公司复核,最后上报省局进行批复。
2.19 地面建筑物、水体、铁路以及矿井主要大巷设计保安煤柱时,必须进行相关测量,并编写设计上报集团公司,由地测处审查后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2.20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审核备查。
2.21 主要机电设备的检修及改造工程,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应由单位分管机电的负责人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分管机电的副总经理、机电技术负责人、机电处、安监局审批后方可施工。
2.22 防爆设备主体结构的改造,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并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2.23 煤矿机电设备各项目的'检修和改造工程,应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2.24 煤矿单项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由分管基建的副总经理签发批复后执行。
3. 规程措施编制与审批规定
3.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3.2 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掘进开口贯通,回采安装,初采初放,末采回收以及对原规程内容做修改时,必须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3 规程及措施编制前,技术员应积极收集图文及现场资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由总工或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现场办公确定方案,力求使规程、措施符合实际。
3.4 编制规程措施需要有关资料时,生产技术部门提前给有关单位下达委托书,被委托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将资料提供给技术员,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做到准确可靠。
3.5 规程、措施编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条件,内容齐全,图文清晰。
3.6 作业规程必须于投产(或开工)前半个月编写完毕。工作面遇特殊情况时,补充措施必须在当日完成。
3.7 作业规程编写结束后,先由专业技术负责人认真审核,修改补充后方可会审。
3.8 规程初审结束后,由生产技术部门牵头,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参加,组织安监部等业务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意见作为规程内容单独列出。采、掘开作业规程及重要的施工措施不准以传阅方式审批,必须组织会审。
3.9 规程会审必须有生产技术科、地测科、调度、机电区、运输区、通风区、标准化、供应、劳资、运销、安监部、计划、企管、施工队长、副总、总工及其它有关公司领导参加,要严格把关,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3.10 采、掘施工措施必须有审核,生产技术科、调度、安监部、总工程师签字,涉及通风、机电、运输等部门时,必须有上述单位负责人签字。
3.11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总工程师外出时由总经理指定人员审批。部门审批人员外出时由总工指定人员负责审批。
3.12 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审批后,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3.13 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安全、调度、施工单位、副总、总工)参加每月召开一次规程复审会,对在规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分析,并补充相应措施,保证正确指导生产。复审意见报总工程师审阅,由组队贯彻执行。
3.14 施工中遇特殊情况技术员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以便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3.15 生产技术部门、安监部要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篇3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工作,使其更规范,程序更严格,确保安全措施从设计到审批都严格把关,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实际情况和安全措施方案制定的具体要求,将安全技术措施分为三个类型,并针对各类型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
一、工程项目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进行。
2、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经理审批。
二、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要向主管部门汇报。
2、施工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排查,并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部门主管经理审批。
三、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审批制度:
根据隐患级别分类,不同级别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规定如下:
1、A级隐患:
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主管部门经理审批、报安全经理。
2、B级隐患:
分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安全生产副经理审核,报经理审批。
3、C级隐患:
生产单位现场班、队长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当班安全员现场监护整改。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条例】相关文章: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04-10
动火安全审批制度04-09
安全用电审批制度04-10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样本04-16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范文04-16
安全生产资金审批制度04-16
危险作业安全审批制度04-10
安全制度编制审批流程04-10
矿山安全制度条例04-11
安全技术措施应急制度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