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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为切实加强社区财务管理,保证社区经济工作的健康,应制定规范的社区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最新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篇1
为加强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提高社区财务管理水平,促进社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40号)及潍坊市人民政府《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07〕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坚持统一管理、两级审核、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管好用活集体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堵塞社区财务管理中的漏洞,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各街道经管站、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社区财务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三条 各街道经管站社区财务管理职能:以“三资”及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为核心,开展社区财务的核算、管理和监督及社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四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设会计、出纳各一名,社区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或出纳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财务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共同负责,会计管账,出纳管钱。所有经济活动要经监督委员会审核,社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由财务人员报街道经管站。
第五条 经管站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街办要结合工作需要,配备3-5名懂财务、会管理的专职人员从事经管工作。街道经管站业务上接受区社会事务局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对社区财务人员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街道经管站负责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的培训、监督和指导。
2.社区财务人员因工作变动离职,必须与接收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3.原任财务人员必须对其经管的财产、会计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清理完毕,编制“会计移交清册”及“财产物资移交表”(由本街道经管站协助编写),经新任财务人员逐项核对无误后,由交接双方、社区负责人、监交人员签字盖章方可交接。对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或办理交接手续不及时、不认真的,应及时报告街道、社区两级党组织;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进的,由街道按相关规定处分;因交办手续延误,影响集体经济安全,情节恶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移交清册”及“财产物资移交表”等资料一式四份,由街道纪委书记、经管站站长审核后,分别由经管站存档一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监交人一份。未经纪检、经管部门审核的私自移交行为无效。
第四章 管理措施和规定
第七条 实行委托代理。
1.街道经管站具体负责本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和财务委托代理工作。通过制定会计、出纳、档案管理、审计稽核等岗位职责,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核算和管理。
2.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即委托代理双方)在民主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明确代理服务事项。协议一式三份,报区社会事务局一份,街道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各留存一份。主要内容:
(1)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委托单位盖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代管单位基本情况、代管单位盖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
(2)委托代理事项。主要包括代管资金、资产、资源数量、代管账目种类等。
(3)具体要求。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要全部委托代管,不准私设账外账,对委托代管后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等方面进行约定。
3.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在街道经管站指定银行,统一开设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由街道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双方管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印鉴由会计保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由街道经管站保管,防止单方动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4.坚持“五统一、四不变、三不准”的原则。“五统一”,即统一记账时间,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设置账薄,统一账目公开;“四不变”,即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内容不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变;“三不准”,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平调、借支、挪用街道经管站代管的资金。否则,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现金及备用金制度。
1.拨付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应直接拨付到街道经管站指定其开设的银行账户。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有其他来源的资金收入,社区出纳要在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于3日内将相关凭证交送街道经管站,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超时上交。
2.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制度。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以2―3天的零星开支为上限,控制在5000元以内,备用金只能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大额开支如工程款拔付、大型会议支出等由社区居委会提出预算申请,按审批权限由街道党委、办事处研究审批后,由街道经管站凭审批意见开出支票划拔。
第九条 开支限额管理制度。
现金开支时,根据审批权限,实行逐级审批,审核审批人具有同等经济责任。坚决杜绝现金开支化大为小,逃避监管的行为。
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社区党支部、居委会研究,监督委员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最后报社区党组织批准后,予以实施;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及工程建设类等与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除完善上述程序外,必须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民主理财制度。
1.民主理财由监督委员会代表实施。
2.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从本社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中推选产生。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并由其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人。
3.监督委员会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的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有权对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不称职的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半数以上通过后予以罢免。
第十一条 票据管理制度。
1.按照规定要求,加强票据管理。对支出单据,除自制原始凭证外,原则上是正式发票,杜绝“白条”入账。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往来事项不需使用正式发票的,要使用经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不得使用普通收款收据。
2.对不使用统一单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街道经管站对不使用统一单据的支出以及支出单据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不注明经办人,有造假行为的单据一律不予报账。对有造假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经办人和社区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3.属工程项目支出的单据,必须由收款人出具税务发票方可报销。
4.各种汇总报销单,必须附有内容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社区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不得以单位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借款担保,也不得以单位集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集体和个人使用。违者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社区及所属企业参与人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的债权,应予查清、催收,做到应收尽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各社区及所属企业的债务应从集体收入中及时归还,不应长期拖欠。
第十三条 报账、结账及账目锁定制度。
1.实行社区账街道记,一月一结。社区财会人员要在次月3日前,将经过监督委员会初审合格的单据整理后,携带本月发生的凭证、单据、现金、存折到街道经管站接受审计,同时集中进行记账、结账,编制月份会计报表,并填制现金收支公开榜,经审计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审计员章,街道经管站存档。
2.年终审计。各街道经管站站长每年年终,召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监督委员会成员等有关人员,审议全年财务收支账目。
3.经审核后的全年财务收支账目,进行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无异议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管站代管会计和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在账本上签字,对账目进行锁定。
4.账目锁定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账目非经本社区1/2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同意和本街道办事处批准,不得调阅和查看。
第十四条 财务公开制度。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严格执行“三统一、一反馈、一检查”制度。
1.统一公开内容。除涉及商业秘密的.财务事项可汇总公开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财务活动情况、有关账目和重大事项,要逐笔逐项向全体居民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2.统一公开形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在公开栏内张贴公开榜、互联网平台、固定场所设立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财务公开。
3.统一公开时间。每月8日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日。公开榜上的财务公开内容,要保留15天以上。互联网和电子触摸屏的公开内容,要保留1年以上。
4.定期反馈和检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意见箱和电子邮箱,收集社区居民的财务公开疑问并及时予以答复。区社会事务局和街道经管站对社区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1.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初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上年实际收入情况,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全年财务预算方案,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2.编制收入预算既要考虑上年实际收入情况,又要考虑本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力求符合实际,主要包括本年应实现的收入项目、金额、兑现时间、兑现方式等内容,承包租赁收入要明细到承包租赁单位或承包租赁人。
3.编制支出预算根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编制,其中管理人员工资等居民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单独列示。
4.财务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
5.要及时进行年终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居民公布。
6.财务预决算草案确定后,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7.财务预决算方案一式三份,报区社会事务局、街道经管站各一份,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留存一份。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档案管理,推进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1.财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改制过程中的所有档案,各类经济合同或协议、全年财务预决算方案、年终收益分配方案、每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公开榜、财务移交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2.财务档案标准。重点落实“七统一、一固定”,即统一凭证、统一账簿、统一软件、统一报表、统一装订格式、统一档案盒、统一档案橱和固定档案室。
3.实施“账销案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核销的应收款等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制度和备查登记簿,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和资料,及时对追索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4.规范档案移交。财务档案移交时,要办理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两份,街道经管站、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各一份。
5.实行统一管理。街道经管站负责所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管理,确保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完整。区社会事务局对全区财务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章 审计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由区社会事务局负责,会同街道经管站对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情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审计。严格执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财务分管领导和经管站长,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支取和财务支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对不符合财务制度审批的各级审批权利人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最新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篇2
为切实加强社区财务管理,保证社区经济工作的健康、正常运行,经社区研究决定,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本社区经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社区的经济管理、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
二、配备财会人员,统一管理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实行出纳报帐、社区财务由街道财政中心代理管帐。财务实行先由社区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最后由社区主要领导审定的内控机制。
三、社区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所有收支必须入账管理,认真填写各类报表,建立健全账簿,以全面、准确、完整的反映社区经济活动情况。
四、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区的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专用票据,由会计负责票据的领取、缴销。社区发生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银行,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社区财务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并于次日及时缴存。社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更不得设立帐外帐。
五、严格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社区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社区的水电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办公用品购买、卫生工具以及社区活动费等。除水电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以外,单项费用500元以上的日常公用经费必须经社区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开支。对固定资产配置、大型修缮等资本性支出和工程项目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在报请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或实施)。
六、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等规定,符合有关财务费用支出标准,取得合法的凭证。支出凭证必须符合财务规范要求,注明报支事由,由经办人、证明人、社区财务负责人、街道分管领导三人以上签字方可报销,禁止使用白条入帐。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项目,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
七、个人原则上不得借款,特殊原因由社区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写明借款原因及归还时间,由财务人员负责催结;如发生无审批借款,按出纳短款处理。
八、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严防集体资产的`流失。社区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台帐管理制度,集体资产台帐必须按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分别设立,资产经营变动情况必须与该资产的经营合同或协议相平行;集体资产相关权属证明,必须确定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用于借贷抵押。
九、社区在季度末15日内在政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季度详细的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对重大财务事项予以说明,以落实社区的“民主监督,群众理财”的管理机制。
最新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篇3
为规范社区财务行为,加强社区财务管理和提高社区资金使用效率,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和促进社区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管理
1.建立健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
2.社区必须配备专职现金出纳会计,严格实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会计不得由主办或助理会计兼任,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
3.社区出纳会计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准确地核算现金、银行存款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做好现金交接单;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好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帐实相符。
4.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超过限额3000元以上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确因业务需要,经相关部门书面批准,可适当提高库存现金限额。
5.社区资金原则上不准出借,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须经社区“两委会”讨论同意,并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供养社区需报财政局同意)后,签订借款协议和办好担保手续。不得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或从事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
6.加强资金结算管理,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因公出差借款,必须经书记同意并办理借款手续,公务完毕返回后,其借款应在当月结清,不得随意拖延。
7.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设帐外帐、不准私设小金库。禁止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禁止社区集体为个人或单位作经济担保。
8.社区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入账核算,由出纳会计保管并办理有关手续。主办会计除在会计分类账上设立账户外,还应设立证券登记簿。有价证券兑付后,本息及时转入现金账或存款帐。
9.社区集体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现金时,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收据,做到手续完备,及时入账。
10.主办或助理会计与出纳会计按月定期核对库存现金和存款,出现长、短款时,在查清原因后,短款由出纳会计赔偿,长款作其他收入处理。
11.银行存款实行支票、印鉴分开保管原则,社区财务专用章和会计印鉴统一由主办会计保管,支票由出纳会计保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空白支票上不预盖印章。不得出借银行帐户。
12.出纳会计在每次向主办会计报账时,应主动出示库存现金,让主办会计清点核对。主办会计要严格履行核对出纳库存现金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库存现金短缺的,由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部门将组织不定期抽查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和存款。
13.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订一套完整的、切合实际的、可操作的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签批规定,各社区要编制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请款、划付资金,结余资金结转下月使用。同时区分资金来源和支出的对象,并分类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资金平调、挪用、挤占,并进行资金使用全程监督管理。
二、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应收、应付款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2.对于基本建设和其它公益事业项目的安排,应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一般不得举债搞建设。确因建设发展需要借贷资金的,先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讨论,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开发区相关部门备案。所借入资金按会计制度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3.未经上述程序而新增的债权债务,社区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否决。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承担利息和还款责任。
4.加强各项应收、应付款管理,定期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对于拖欠集体的各种财物,要制定催收制度,专人负责;对于暂时无法收回的财物,要签订借据,约定归还期限,并按银行同档利率计息;对于已采取措施或法院诉讼,确实无法收回的集体的各种财物,要经社区提出书面意见,经社区理财小组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报社会事业局审核后,才能核销。
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2.社区集体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制度,落实集体资产营运的工作责任制,积极推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并作为考核社区干部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
3.社区集体资产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和相应的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收入台账,切实抓好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的结算和兑现工作,按时足额收取各项收益。对不可抗拒力而导致严重减收,承包租赁者申请减免承包金、租赁费的,凡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社会事业局审核后,当年可酌情减免。
4.社区的财产物资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健全保管、维修、盘点制度、领用手续,保障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5.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并合理分类,设卡登记,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6.购进物资时,由专人验收,经手人签章、社区书记审批后,保管人员方能发放领用。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借用社区集体的财产物资。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社区集体财产物资的,应办理借据手续,由社区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凡社区集体财产物资私自借出的,要责令当事人立即收回,并追究其责任,还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8.外借的财产物资要定期收回,丢失、损坏的由借用者照价赔偿。对于人为原因造成财产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社区集体购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报废或处置变卖,必须先经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并报社会事业局审核后,方可按会计制度办理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收回资产转让变卖价款,拆迁资产要按明细及时核算。
10.财产物资的承包、租借、要签订协议,按规定收费。固定资产实行承包经营的,要签订承包合同,并报社会事业局备案。发包时必须确定维护和管理标准,并及时交纳规定的承包金;承包者不按合同规定使用集体固定资产或不及时交纳承包金的,要按规定收取违约金,或收回其承包权,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按实赔偿。
11.财产物资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社区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1.社区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在每年年初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本年度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方案,由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社区会同所属归口部门确定后)提出,报社会事业局(供养社区报财政局)审核备案,并提请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供养社区经财政局报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同意)后执行。
2.社区财务收支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3.社区财务综合预算主要包括:
⑴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决算;
⑵生产经营计划预决算;
⑶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投资计划预决算;
⑷基本建设计划预决算;
⑸固定资产购置预决算;
⑹收益分配计划预决算。
4.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和审计制度。年初财务预算方案由社区讨论提出,报社会事业局(财政资金报财政局)审核,经居民代表会议(财政资金经开发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遇部分预算项目难于执行或变动,须按预算编制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调整并作相关说明。
5.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分析,并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供养社区只需向财政局报告即可),提请居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将报告和审议结果在财务公开栏向全体居民公布。
五、开支审批管理
1.社区集体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使用资金使用请款审批表,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社区的所有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报支。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原始凭证,财会人员有权要求补充更正或拒绝报支。
2.社区财务实行社区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预算内的支出和预算外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社区负责人审批;预算外5000元以上及社区负责人经手的票据由社区其它主要干部联签审批。不得随意增列开支项目,不得随意突破支出限额标准。不得化整为零、费用嫁接,逃避审批监督。各项开支的审批范围必须根据年初社区财务收支预算安排的项目和预算调整规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监督。
3.严格执行“管钱不管账,管钱不用钱,用钱不存钱”的规定和“各项资金先入账后使用”规定,严禁坐收坐支,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对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各项收支单据均应及时结算清楚,如期结账。支出发票逾期三个月以上的,不予报销,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特殊情况需经社区党总支集体讨论通过,报销时附上会议纪录)。已审批的发票在未报销前,原审批人已离任,应由新的主管领导重新审批。
5.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对社区干部的交通费、工资、奖金、补贴等报酬支出,均按照开发区规定执行。
6.对于重大财务事项,如租赁、承包形式及指标、招商项目确定、社区工作人员报酬、集体财产处置等必须经社区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社区民主理财小组或居民代表大会通过。
六、票据管理制度
1.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支票、收款收据等均由出纳会计保管,并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其他任何人无权保管。
2.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向单位或个人收取各项收入、收回往来欠款等各项资金,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财政专用票据或统一的税务监制发票,做到手续完备,及时入账,不得使用监制单位的收据、白条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款,严禁无据收款,严禁为他人或单位代开收款项目。
3.社区收取的各项资金均由出纳会计开票,主办或助理会计负责审核,出纳会计负责收款。
4.收据由主办会计按规定到财政局领取,同时将已用完收据存根交销。
5.收据使用要连本连号,不得跳本隔号,开具的收款收据必须加盖社区 “财务专用章”和书记、主办会计、出纳会计印章。
6.收款收据在使用和保管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作废的收据联和记账联应连同存根联一起保存,不得遗失。
7.因特殊情况,需要社区其他人员负责收回往来欠款等各项资金时,要与出纳会计办理领用空白票据的手续。收款人在收款后的二天内必须结报,结报时出纳会计要将已开出的票据和收回的票据进行销号登记。
七、社区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
1.建立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对社区财务及财务公开等活动进行监督。
2.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社区民主理财小组任期与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相同。理财小组成员保持相对稳定,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有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社会事业局审核备案。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对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社会事业局的业务指导。
3.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要制订专门的议事规则和一般一季或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例会制度(特殊情况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可临时召开会议),主要讨论社区经济工作中重大决策、财务预决算情况、收支执行情况等等。平时对居民关心的经济工作质疑,进行查阅审核,解释说明,定期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理财工作情况,充分履行职责。对民主理财会议、理财工作做好记录,年终与财务档案一并保管。
4.社区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社区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5.社区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向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反映后的一个月内,给予书面处理答复。
6.社区财务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和全体居民监督,接受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等管理。
7.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提供理财场所,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提供财务公开栏。不得拒绝和阻挠民主理财工作正常开展,不得打击报复民主理财人员。
8.社区的财务收支、资产处置、居民负担、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及其变动和其它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八、社区会计业务管理
1.帐簿的设置:各社区必须设置社区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备查账,记载社区经济活动情况。同时供养社区原各村应设置原各村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备查账,记载原各村经济活动情况。原各村经济活动,除原属村级收入和经民主理财小组或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村级集体负担支出外,不再发生经济活动(村级股份制按股份制章程执行)。
2.科目设置:按会计制度设置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根据实际情况,各社区可在按照现有社区报表规定内容设置科目的基础上,对内容细化。
3.收入管理:各社区的收入主要由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财政拨款、上级部门补助收入、与社区相关的其它收入组成。原各村收入由原村级资产经营收益、集体资产处置增值收入、与原村级相关其它收入组成。
4.支出管理:各社区的主要支出由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应付福利、其它支出组成,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报酬、临时工资(误工补贴、退休工资)、办公费用、培训会议费用、报刊杂志费、交通通讯费用、业务招待费用、差旅费、治安联防费、水电费用、物业维修管理费、党员活动费用等;应付福利包括困难补助、社会保障、老龄福利、计划生育、文教卫生、征兵费用、福利补贴等;其它支出包括税费支出、创建费用、土地粮差、利息支出、专项支出、其它支出等。
5.报表上报:各社区按规定上报的月报报表有:惠山区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惠山区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收支明细表、惠山区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表,上报时间为次月五日前;年度报表有:年度农经收益年报、年度财务年报、年度集体资产年报,上报时间为次年一月十日前;专项报表有年度财务预算表、年度财务决算表、资产年签表及其它上级要求上报的相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九、责任追究办法
1.责任追究的形式:
⑴批评教育;
⑵书面告诫;
⑶通报批评;
⑷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
⑸党纪政纪处分;
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社区主要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受到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的,扣除个人当年百分之五十的考核奖,所在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被责任追究人员如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合格),所在部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⑴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钱物的;
⑶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⑷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4.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
⑴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⑵因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财务管理行为发生的。
6.有下列行为的,对社区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⑴未按要求及时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或预算调整未经过规定程序严格执行的;
⑵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⑶未按规定任用财务人员或安排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或者非财务人员保管票据的;
⑷随意减免集体资产租赁收入或随意处置应收款项、固定资产的;
⑸未按规定出借集体资产(金)或举债借入资产(金)及提供经济担保的;
⑹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⑺超规定发放干部报酬、补贴和奖金的;
⑻未按规定执行社区居委日常公务费用限额包干的;
⑼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金)的;
⑽不接受或不配合上级主(监)管部门财务审计的;
⑾其它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工作职责中有违规行为的。
7.有下列行为的,对社区主办会计实行责任追究:
⑴未经审批或违反支出审批管理规定的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
⑵不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⑶财务未实行按月结报的;
⑷未对出纳每月库存现金盘库的;
⑸银行存款及现金对账单不按月收交及未装订入记账凭证的;
⑹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⑺内部结算凭证未按照规定进行领用和保管的;
⑻其它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工作职责中有违规行为的。
8.有下列行为的,对社区出纳会计实行责任追究:
⑴未经审批或违反支出审批管理规定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⑵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的;
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现金的;
⑷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的;
⑸已收集体收入没有及时入账的;
⑹领借款事项在公务完毕后1个月内不结清的;
⑺违规填开票据的;
⑻遗失或损毁财务会计资料的;
⑼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⑽其它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工作职责中有违规行为的。
9.有下列行为的,对社会事业局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⑴因监管不力,造成集体资产转让、租赁等项目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未按经济合同足额收取各项收益的;
⑵因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集体资产(金)违规出借,并督促整改,造成集体资产(金)流失的;
⑶因监管不力,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
⑷未按规定审计及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没有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或隐瞒不报的;
⑸其它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工作职责中有违规行为的。
10.有下列行为的,对财政审计局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⑴因监管不力,造成社区任用无会计上岗证书的人员从事财会工作的;
⑵未按要求对社区财会人员搞好继续培训工作的;
⑶其它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工作职责中有违规行为的。
11.责任追究的程序为由开发区纪工委会同堰桥纪检监察工作室,根据其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上报区纪检监察部门。
12.开发区纪工委对应责任追究的事项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13.实行责任追究,给予书面告诫(含书面告诫)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14.被处理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辩。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辩之日起30日内,要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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