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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务管理制度_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银行的财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应制定规范的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实现保本经营,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政策性与效益性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界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实行企业化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
(二)统一管理原则。各项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实行按权限审批制度。
(三)监督制约原则。各级行必须建立财务审议机构,确定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按程序办理,实行财务公开。
(四)真实合法性原则。全行财务管理活动,必须依据现行法规和制度办事,做到真实合法,不得弄虚作假、违法违纪。
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制
农发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财政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计划,是指农发行按照财政部核批的财务收支计划和资产购建计划对所属分支机构财务收支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集中管理,是指农发行的财务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各级行在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财务活动。
分级核算,是指农发行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地(市)分行、县(市)支行为分级核算单位。
统负盈亏,是指农发行由总行统一向财政部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各级行实现的损益逐级汇总上报总行,由总行集中向财政部清算,并按财政部批复的年度决算进行清算和分配。
财政补贴,是指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农发行因开展政策性业务造成的资金运用收入小于筹资费用及管理成本的差额,按照保本经营原则核定财政补贴,按季拨补,年终统一清算。
保本经营,是指农发行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加强经营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实现保本微利。
第四条 财务管理目标和任务
(一)根据农业政策性银行资金运动规律,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实现保本微利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规范财务行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操作规程,强化经营约束,促进全行财务管理合法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充分调动各级行员工经营管理积极性,提高全员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四)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准确、及时提供财务决策信息,全面监督各项财务活动。
第五条 财务管理责任
(一)各级行行长对本行财务管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选配财务负责人和充实财务人员,负责建立本行财务管理的审议机构和财务内控制度,确定行长、主管行长、财务负责人的财务审批权限,明确各部门在财务活动中的职责。
(二)财务负责人对本行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向行长负责,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务活动应向行长提出书面建议,负责落实财务开支的审批程序,监督检查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财务操作程序,保证各项财务收支合法、合规,账务记载准确、完整,认真编制和积极组织完成财务计划,搞好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务活动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四)各级行财务活动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反映和监督辖内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六条 财务管理范围
(一)全辖的资产和负债;
(二)全辖的资本金;
(三)全辖的财务收支、利润分配;
(四)处理资金和财产的多缺;
(五)其他财务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八条 农发行资产包括现金资产、信贷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九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一)各级行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现金的核算、保管、押运等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损失。应当根据现金投放与回笼的不同季节和开户企业正常需要合理确定库存现金限额,灵活调度资金,养活现金占用。
(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包括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和在中央银行的一般存款。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是按单位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余额的规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在中央银行的一般存款应当根据需要及时调剂,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信贷资产指按规定发放的各项贷款。
(一)各级行应当按封闭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贷款的审批、发放、监控和收回制度,做到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利息。
(二)发放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根据项目,用途和期限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三)呆账贷款的核销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行制定的呆账贷款核销办法处理。
(四)抵债资产的取得须报经总行审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经营性资产和使用期限在2年(不含)以上的非经营性资产,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一)农发行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集中采购、指标管理、划分权限、账实分管、明细核算”的管理方法。
集中采购,即大宗固定资产由总行、省级分行集中采购。
指标管理,即小型及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在总行核定指标内由各行自行购置。
划分权限,即各省级分行根据辖内业务需要向总行申请购建指标或申报实物需求,总行根据有关规定和财政部批复的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以省级分行为单位下达年度固定资产购建指标或分配固定资产实物。固定资产指标节余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账实分管,即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指标控制。具体负责项目审批、指标核定、核算反映、计提折旧、监督控制,参与产权界定、系统内调拨等工作。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登记建簿、维护保养、清理盘点等工作。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失,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
明细核算,即各级行设置“固定资产总分户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登记簿”由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分户账”、“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登记簿”应当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等、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一般实行按原始成本计价的原则。按原始成本计价的有: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相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上述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
2.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如购入旧的固定资产则应按出售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算差额等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的价值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入由受赠方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无发票或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除上述按原始成本计价外,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安全价值计价。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固定资产的调拨只限于系统内,并须经调入调出行的共同主管行批准。固定资产的捐赠必须逐级上报总行批准。
(四)对不符合要求或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可以有偿转让。有偿转让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为:单笔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级分行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报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后,再由省级分行审批;50万元以上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后,报总行审批。转让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当全额纳入营业外收入。
(五)固定资产租赁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各级行租赁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核批的计划指标之内。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纳入账内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由实际使用单位建立登记簿进行管理。
(六)固定资产修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列入成本,按税收法律法规应分期摊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列入递延资产。在摊销期内因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毁损尚未摊销的修理费在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时全额摊入成本。
(七)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支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毁损或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虽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提折旧。
(八)固定资产采用分类折旧法按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单独入账的土地价款;
(2)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不需用和不使用的固定资产;
(3)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提交报废的固定资产;
(6)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7)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九)固定资产除加强日常管理外,每年年终决算前,财务、行政及有关使用管理部门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簿、实核对一致。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时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软件、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购置无形资产须报经总行批准。
(一)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以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或以投资各方的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价款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附有单据票证的,按所附单据票证计价;无单据票证的,按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4.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凡在发生时已作为当期成本列支的,不得进入无形资产。
5.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6.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7.购买计算机硬件附带的`软件,单独计价的作无形资产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在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
(三)无形资产转让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四)无形资产的转让由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按有关税收法规不能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的支出。
递延资产实行指标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均不得在递延资产科目列账。
递延资产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年限平均摊销。
第十四条 其他资产包括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及经费周转金等。其他应收款应及时清理逐笔核销,经费周转金应按规定拨付,其他应收款及经费周转金在年终决算前应当清理完毕,不允许跨年度挂账。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或银行营业场所专用的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具有固定资产部分属性的各种用具物品。
下列物品不论金额大小和使用期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压数机、点钞机、验钞机、捆钞机、扎把机、计息机、记账机、打孔机、考勤机、铁皮柜、保险柜、印鉴鉴别仪、计算器等银行专用机具用品。
(一)低值易耗品按需要购入,在购入时一次摊入成本。
(二)低值易耗品由行政(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低值易耗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应当建立登记制度,购入、领用、报废时须进行分类登记。
(三)对低值易耗品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做到实物与登记簿相一致,如有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当查明原因,调整低值易耗品登记簿。
第十六条 资产损益处理审批权限。对发生的资产损益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出纳长短款和结算差错事故损失每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省级分行审批,1万元以上的报总行审批。
(二)资产净损失每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级分行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报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后,再由省级分行审批;50万元以上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后,报总行审批。
(三)对由于不可抗力(如灾害和事故等)造成的资产损失(实际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应当在损失发生后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报损。
(四)因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造成资金损失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追查。经有关部门调查,确实无法追回的说明原因,按规定权限处理。对司法机关立案查办的,根据最终审理结果,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办理报损。对账销案存的,保留追索权。
(五)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资产损失的,在按上述程序及权限处理的同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六)资产损失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需要由税务部门批准的,按规定报批。
第三章 负债管理
第十七条 农发行负债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算和临时性存款、委托存款、中央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其他负债。
第十八条 活期存款主要包括企业基本账户存款及专户存款、专项存款、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等。粮棉油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应当及时分解,并按封闭管理要求收贷收息,减少资金滞留。
第十九条 定期存款的存款期限和适用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约定存款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存入时利率执行。
第二十条 结算及临时性存款包括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出汇款等。
第二十一条 委托存款是与委托贷款相对应的资金来源,委托存款应当根据委托单位指定的范围、项目、用途、金额及期限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委托存款的账面余额不得低于委托贷款的账面余额。委托存款不计利息。银行按委托贷款和有关规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中央银行借款由总行统一借入、统一还本付息。利息按合同期限利率按季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发行债券的数量、期限、利率、对象以及偿还方式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发行债券按实际认购债券价值计价。发行债券费用按规定摊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负债。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等。其他负债应当按资金性质专款专用,定期清理,有确定债权人的应当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往来款项包括系统内存放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同业存放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联行往账和联行来账等往来资金。往来资金有偿使用,按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 系统内存放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等系统内往来资金是农发行系统内部上下级行之间资金分配调拨而形成的款项,资金筹措实行统借统还。系统内往来资金定期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加强调度,减少资金占用。
第二十七条 同业存放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等同业往来资金主要是指代理业务、结算业务、现金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与他行往来款项。除上述业务外,严禁通过同业往来进行资金拆入或拆出。同业往来资金定期核对,保证内外账务相符。
第二十八条 联行往来是系统内部行与行之间办理联行结算业务所形成的资金往来,包括联行往账、联行来账、上年联行往账和上年联行来账。全国联行往来应当及时对账和清算。
第五章 营业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 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
第三十条 贷款利息收入。各项贷款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利率计算表内外应收贷款利息。
表内应收贷款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表外应收贷款利息按实际收到的日期及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收到时在表外科目记载;表内应收利息超过规定期限冲减利息收入时应当在表外科目记载。表内外应收贷款利息除另有规定外,都须计算复利,并在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实际收到复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除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存入中央银行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存放联行款项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确认,计入当期损益。中央财政补贴收入按财政部批准确定的款项核算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出租房屋及其他固定资产收入、手续费(包括为税务部门代扣的手续费)收入、外币汇兑收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外币汇兑收益在外币报表折算日计入当期损益,除外币汇兑收益外的其他营业收入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
第三十三条 各项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严禁截留和挪用。对实现的营业收入发现差错,经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或内勤坐班主任在凭证上签字后,按规定予以退还或补收。
第六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发行成本包括存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业务管理费、其他营业支出。
第三十五条 存款利息支出包括活期存款利息支出和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活期存款按规定的结息期和结息日当日挂牌利率计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一年期(含)以下单位定期存款利息直接在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一年期以上单位定期存款按国家规定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提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支付时在应付利息科目中列支。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支付时,直接在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或超过定期延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国家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第三十六条 金融债券应当按规定的利率按季计提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支付时在提取的应付利息中列支。提取的利息不足支付时,直接在金融债券利息支出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系统内存放款项、同业存放款项、联行存放款项、分摊库存现金等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规定的利率按季支付,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 业务管理费是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业务管理费实行指标管理。主要包括:
(一)工资:列支在本行任职或与本行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机关服务中心的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地区补贴、物价补贴、误餐补贴等。
(二)住房补贴:列支根据当地政府房改政策按月发给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提租补贴等。
(三)职工福利费:列支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四)工会经费:列支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工会方面的开支。
(五)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职工参加社会教育、学历教育、出国学习、聘请教师等经费开支。
(六)失业保险费:列支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失业保险金。
(七)统筹费:列支养老统筹支出、医疗费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障性统筹支出。
(八)劳动保险费:列支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退(离)休老干部的各种补贴(不包括在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补贴)。
(九)住房公积金:列支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十)公杂费:列支购置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报刊杂志、公用业务书籍等各项公用杂支费用。
(十一)交通工具运转费:列支公用汽车(不包括运钞车)等运输工具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车辆保险费、路桥费、停车费等费用。
(十二)钞币运送费:列支为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运输工具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押运人员的差旅费以及运钞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保险费、路桥费等其他费用。
(十三)邮电费:列支公务用电话安装费、电传、传真设备安装费以及电话费、电报费、上网费、电视电话费、邮寄费等。
(十四)印刷费:列支印刷有关业务用票据、凭证、账册、报表、业务资料等用品费用。
(十五)水电费:列支营业办公用水费、电费及水电增容费。
(十六)租赁费:列支经批准租赁的营业办公用房、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费用。
(十七)差旅费:列支因公外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参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十八)会议费:列支召开各种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租场费、交通费用、会议资料等项开支,会议费标准参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十九)电子设备运转费:列支为保证电子设备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光盘等耗用材料,备品配件,电子设备维护费用,租用专线等费用。
(二十)研究开发费:列支信息科研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租金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等。
(二十一)外事费:列支外事活动的接待费、礼品费,出国人员交通住宿费、服装费等。
(二十二)法律事务费:列支涉及本行的诉讼、仲裁、公证和律师的顾问和代理等有关法律事务的费用。
(二十三)咨询费:列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鉴证、咨询、代理等各项费用。
(二十四)劳动保护费:列支按有关规定购买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费支出。
(二十五)取暖费:列支支付营业办公用房、集体宿舍的取暖费(包括集中供暖费用及自己供暖的燃料费、修理费、季节性临时工工资等)。
(二十六)财产保险费:列支单位财产(车辆除外)保险费。
(二十七)安全防卫费:列支因安全保卫需要而购置的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监控设备配件,安装营业办公网点门窗护栏及防弹设施、消防灭火器、消防水龙管、库房加固、守库、保安等防抢、防盗、防火、防水设施以及其他安全防卫费用的开支。
(二十八)资产修理费:列支维修固定资产时摊入成本的费用开支。
(二十九)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列支购入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列账的各种用具物品时所支付的费用。
(三十)递延资产摊销:列支当期成本中的递延资产摊销费用。
(三十一)无形资产摊销:列支当期成本中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三十二)物业管理费:列支营业办公用房委托社会物业管理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中心进行物业管理的费用支出。
(三十三)税金:列支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开支。
(三十四)其他费用支出:列支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团体会费、绿化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其他费用支出。
第三十九条 其他营业支出包括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呆账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外币汇兑损失等支出。
(一)手续费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代理行代理业务手续费、办理结算业务、现金寄库及发行金融债券等按规定支付的手续费。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二)业务宣传费支出:业务宣传活动中发生的制作、购买宣传用品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实行指标管理,由总行统一调剂使用。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业务接待过程中开支的招待费用。业务招待费实行指标管理,由总行统一调剂使用。
(四)呆账准备支出: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是指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比例根据其风险大小确定。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呆账准备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提取。
(五)固定资产折旧支出: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年限以及净残值率计算摊销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按季计提,计入当期损益。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4(六)外币汇兑支出:报表折算日外币折算产生的损失。
(七)其他支出:除上述以外按规定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当年成本:
(一)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对外投资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产、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等。
第七章 税金及附加支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 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金支出。
税金支出应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准确计提,按时缴纳。
第四十二条 附加支出指教育费附加。附加支出应当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准确计提,按时缴纳,不得擅自提高计提缴纳标准。
第八章 营业外收支管理
第四十三条 营业外收入包括出纳长款收入、罚款收入、固定资产净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一)出纳长款收入: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中发生的现金多于账面余额,而又不能查明原因,确属无法退付的长款。
(二)罚款收入:因贷款单位违反贷款合同或开户单位违反票据结算办法按规定收取的罚款收入。
(三)固定资产净收益:盘盈的固定资产和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净收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固定资产净收入为其清理收入(价款、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等)大于固定资产原值与清理费用之和的差额部分。
(四)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年度发生的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养活以前年度亏损等事项。
(五)其他营业外收入:指除上述以外的收入。
第四十四条 营业外支出包括出纳短款支出、固定资产损失净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救灾支出、非常损失、赔偿和违约支出、检查上缴款项、补缴所得税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院校经费、缴纳地方性收费等。
(一)出纳短期支出: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挪用资金和抢劫案件所造成的损失。确定无法追回的短款,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后,纳入出纳短款支出账户。
(二)固定资产损失净支出:无法收回的盘亏的固定资产和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后,纳入固定资产损失净支出。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用于慈善、残疾人福利事业等方面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逐级上报由总行统一报财政部批准。
(四)救灾支出:经总行批准在税前列支的地震、台风、洪水等各项救灾支出。
(五)非常损失:由于自然灾害、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净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清理善后费用,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列支。
(六)赔偿和违约支出:因未履行经济合同、协议而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支出,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列支。
(七)检查上缴款项:审计等国家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上缴的罚没支出。系统内部检查的罚没支出不得列支。
(八)补缴所得税支出:基层行就地解缴入库的所得税支出。
(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年度发生的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等事项。
(十)院校经费:总行党校及培训中心的费用支出。
(十一)缴纳地方性收费: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防洪基金、河道堤防维护费等地方性收费。地方性收费只能按财政部批复同意的标准列支,对未经财政部批准的地方性收费一律不予执行。
(十二)其他支出:按规定为已出售住房支付的供暖费用补助,以及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第九章 所有者权益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五条 资本金农发行注册资本总额由国务院确定和调整,由国家财政拨入并全额持有。实收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省级分级由总行核拨营运资金,省级以下分支行的营运资金由省级分行核拨。
第四十六条 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经批准也可以计入资本公积。经财政部批准,资本公积可以转增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按财政部规定提取或由公益金转增,经财政部批准盈余公积可转增实收资本。
第四十七条 公益金公益金实行指标管理,经财政部批准按规定提取的公益金或核批的公益金指标,由总行统一分配。在分配核批的指标限额内按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公益金指标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十八条 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入净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利润=营业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
第四十九条 利润集中清算各分支行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在下年初逐级上划,在本系统内以省级分行为单位与总行进行清算,全系统汇总的利润(亏损)由总行向财政部清算。
第五十条 利润分配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由财政部统一调整,所得税由总行集中缴纳。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财政部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章 财务报告及评价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各级行要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上级行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财务状况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资产负债发生变化的原因、对财务状况和财务收支的影响。
2.所有者权益情况:本会计期间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及对财务收支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3.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营业外收支情况和变化情况。
4.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其形成原因。
5.利润实现及分配、税金提取交纳等情况。
6.重要项目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报告期内对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重大案件、差错和其他损失情况。
7.为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财务评价是对一定时期各行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分析和考核。
(一)财务考核包括经营状况指标和经营成果指标考核。
经营状况指标主要考核资产质量情况:
1.逾期贷款率=逾期贷款月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100%
2.呆滞贷款率=呆滞贷款月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100%
3.呆账贷款率=呆账贷款月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100%
4.资金运用率=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系统内借款月平均余额或人行借款月平均余额+资本金月平均余额+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100%。
经营成果指标主要考核利润及收息情况:
1.信贷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100%
2.贷款收息率=贷款利息收入÷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100%
3.贷款利息收回率=(贷款利息收入-表内应收利息净增数)÷(贷款利息收入+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净增数)×100%
(二)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一定时期财务管理、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的总结评价,是财务决策的依据。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有:
1.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2.财务计划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和存在问题;
3.各种财务问题产生的原因;
4.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5.预测各种经营活动的财务前景。
第十一章 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有对辖内财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各级行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财务收支的检查和监督指导工作,保证财务活动合规合法。
第五十四条 财务检查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配备财务管理人员,财务工作效率情况,财务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已查出财务管理问题的处理情况,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 各级行要认真开展对财务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的检查。采取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的开展财务检查活动。财务检查应当做到事前有方案、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报告、处理有建议、结果有反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财务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构建财务信息管理制度、财务评价制度等,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行实行“统一管理、全员参与、分级授权、权责对等”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管理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管理部门和实施部门五个财务管理层次。
第六条 财务管理实行以财务部为主、其他管理部门相配合的管理路径。各级机构和各部门应配备与权限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务人员
第三章 收入成本管理概述
第七条 收入成本管理的目标
收入成本管理的目标,是要科学合理配置财务资源,积极创造财务收入,均衡控制成本支出,在依法合规和控制财务风险的前提下,保证全行财务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收入成本管理的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我行各项收入、成本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确认。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成本,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成本,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合规性原则。凡属我行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成本,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核算。所有收入及时、足额收妥、入账,不得挤占挪用,严禁冲减费用和滞留账外并形成小金库,严禁私设会计账簿;
所有支出严格控制,按照规定权限逐级审批、列支。
(三)全面管理原则。坚持全员、全面、全过程的收入成本管理,建立全面管理体制。每一个岗位、每一位员工都是管理的参与者;管理范围包括我行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管理过程贯穿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管理包括对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管理。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十一条 各项利息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或市场利率进行计算,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核算应收利息。对转入表外科目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禁止少计漏计、少收漏收,禁止将贷款与存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第十二条 各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费率收取,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禁止将手续费收入存放在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收坐支。
第十三条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入账。禁止以少计漏计等方式截留、转移收入。
第十四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我行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
关系的各项利得。营业外收入包括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在建工程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出纳长款及结算长款收入、清理睡眠户收入、抵债资产溢价收入、预计负债转回和其他营业外收入等。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成本管理包括营业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的管理。营业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业务成本。
第十七条 各项成本支出,应当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据实列入对应账户核算,禁止虚列、多列或者作其他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或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支出。
第十九条 支付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包括向人民银行借入资金、办理再贴现业务、同业往来和其他金融企业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以及我行内部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一律采取转账结算,直接汇划到对方的结算账户,禁止支付现金或者另设账户结算。
第二十条 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
第二十一四条 各级机构必须按月或按季计提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交纳,不得偷漏国家税收。
第二十二条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我行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资产减值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和投资类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三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我行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净损失、处置固定资产等净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支出、出纳短款及结算赔款、睡眠户返还支出、处置抵债资产净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税收滞纳金及罚款、预计负债支出和其他营业外支出等。对营业外支出中属于需报批的事项,必须按财务授权规定报经有权审批同意后才能列支。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费用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合理安排人事、业务费用开支,兼顾我行短期、长期利益,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 费用管理的原则
(一)专户管理原则。每级机构只能设立一个费用专户,专门用于除应提折旧及摊销、国家规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以外的各项费用支出。费用专户由各级机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禁止另行开户、私设小金库、私设会计账簿等行为。
(二)成本效益原则。对于每项费用支出,须在综合权衡利弊得失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保证费用支出的效率。
(三)统筹安排原则。实行“两率”考核的单位,应根据绩效考核办法合理测算费用总额,按进度统筹使用;实行费用预算管理的单位,应在预算内统筹安排,控制使用。
(四)权责对等原则。各项费用支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承担”的原则,据实核算至部门、产品、客户、岗位、个人。
(五)规范审批原则。费用报销应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费用报销凭证必须合法、合规、合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构的财务部门履行费用综合管理的职能,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协管职能。
第七章 税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税务管理的目标是正确计算应交税金,依法纳税。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行的税务支出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
税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构应按税法规定在归属地办理税务登记,完善账簿和凭证管理,办理纳税申报,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依法缴纳税款,并将税务机关的检查结果及时向总行财务部报备。
第三十条 各级机构应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得承担税法规定应由他人承担的税收负担。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预算管理是指我行用以配置资源、实现既定战略目标的系统管理方法,和在经营管理中对与我行存续相关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本状况的未来情况进行预期、筹划和控制的管理行为及其制度安排。
第三十二条 预算管理以特定期间的预算目标为准绳,全面规范我行的日常管理控制,落实责任中心的权、责、利,建立健全对我行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考评的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 导向性原则。预算管理应以提高股东价值并满足监管机构要求为基础,引导各级机构的行为,贯彻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政策意图和战略导向。
(二) 全面与动态相结合原则。预算涵盖了所有部门和所有经济活动,将长期目标与短期预算相配合,整体规划与
部门预算相协调,实现资源配置的动态均衡。
(三) 透明与公正原则。预算的利益相关方应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建立预算的监督与考核体系,减少运作过程中的管理摩擦。
(四) 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原则。预算管理的基础应建立在业务操作层面,各项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应可统计和可监测。
第三十四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决策与编制、预算控制与分析、预算评价与调整三个部分。
(一)预算决策与编制是预算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对经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预算应建立在充分分析和预测市场、研究竞争对手的策略和自身资源的基础上,对我行的中短期目标进行决策,并据此编制计划。
(二)预算控制与分析是预算充分发挥管理职能的重要途径。通过分析经营活动与预算的偏差,检验经营活动的完成情况,提供数据用于分析经营成果,确保实现预算目标。
(三)预算评价与调整是使预算更加贴近实际情况的适应机制。通过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反馈和调整,更好地发挥预算对业务发展方向的引导功能。在调整时,由执行部门负责调整的启动,按照编制时的汇报路径逐级上报。
第九章 财务信息及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目标是对我行的盈利能力、风
险水平、偿债能力进行研判、分析和解释,考核过去的经营成绩,评估目前的财务状况,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和绩效状况,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推进既定目标和策略提供支撑。
第三十六条 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分析、管理会计分析和专题财务分析。
第十章 财务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原则。
(二)重点监督原则。
(三)全员监督原则。
(四)内部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可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保障财务活动合法有序地开展。
第三十九条 财务奖惩
各级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在财务检查的基础上,依据检查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于违规违纪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行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计划管理,分级核算,利润留成”。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地市州分支行、县支行和县支行级的办事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完成利润计划;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确保国家经营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是:
一、财务计划管理;
二、信贷资金管理;
三、财务收入管理;
四、成本管理;
五、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六、专用基金管理;
七、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管理;
八、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
第六条财务管理工作是全行性工作,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行长或主任,对全行财务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要组织各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收入,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在核定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范围内掌握成本开支;要支持财会部门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财会部门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财经法规;参与本行经营决策的制定;制定本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财务计划;正确反映和监督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资金的完整,勤俭办行,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及时清缴税利,合理分配利润;正确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考核、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本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精神,积极筹集资金,尽量降低资金成本;灵活调拨、调剂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严格按国家规定,做好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的工作;遵守财经纪律,节约费用开支;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各行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总结经验,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对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单位,要追究行长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条财务计划是计划年度内组织和指导全行财务活动,考核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各行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编报。
第十一条财务计划应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劳资计划、各项费用开支计划和总行对编制本年度财务计划的有关要求,考虑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新因素,按照既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又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由各业务部门提出有关测算财务收支的数据,由会计部门编制本行的财务计划,经行务会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财务计划由财务收入、支出、损益三个部分组成。本行自身以及附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包括外汇业务)的一切收支都要纳入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的内容:(一)营业收入;(二)营业外收入;(三)营业支出;(四)营业外支出;(五)业务费支出;(六)管理费支出;(七)税金;(八)利润或亏损;(九)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十)附属企业利润;(十一)成本率;(十二)综合费用率;(十三)人员构成情况。
财务计划项目、计算方法和表式,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财务计划的编审程序: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各分行的财务计划,应于新年度开始二个月内报送总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全行财务计划,审批各分行的财务计划。
第十四条财务计划经批准后,除遇有存、贷款利率大幅度变动,机构隶属关系的改变等,而引起财务收支变化时,可逐级向上反映,经上级批准后调整财务计划外,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五条各级行财会部门要按季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各级行长或主任要根据财会部门提供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信贷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信贷资金是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营运资金。信贷资金管理是建设银行经营管理的主体,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信贷资金管理包括:国家信贷基金、各项存款、各项贷款、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其他资金等所有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
第十七条国家信贷基金是建设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营运资金。其来源:①中央、地方财政拨交本行经营信贷业务的资金;②建筑安装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的资金;③按规定比例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
第十八条国家信贷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准擅自提取或转移,以保证国家信贷基金的完整。在发放贷款中的经营性损失,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在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
第十九条国家信贷基金按其构成,分别由总、分行两级管理。中央财政拨交和从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由总行管理和分配;地方财政拨交的信贷基金由分行管理。
总行集中管理的国家信贷基金,因信贷业务的需要拨给各分行时,分行应单独记帐管理,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减少。
第二十条存款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贷款是信贷资金的具体运用。信贷资金往来活动,都要通过会计核算进行反映。各业务部门要运用会计核算资料,对存、贷款增减及其引起的财务收、支变化进行分析,及时向领导提供资金信息,最大限度地集聚资金,有效地运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对库存现金尤其是储蓄备用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核对,保证帐款相符,对擅自动用库款或以白条顶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暂收、暂付款项是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过渡性资金,列帐时由有关部门提出凭证或意见,经行领导审批后办理;各行财会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认真处理。暂付款项不准垫付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借款,以及其他非营业性占款。
第二十三条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确定摊销额,不得提前或推迟摊销。
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银行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一、营业收入项目包括:贷款业务收入、信托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代征建筑税手续费收入、与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外汇买卖收益。
二、营业外收入项目包括:物、料等变价收入、罚款收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各项财务收入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认真复核,保证真实准确。凡属财务收入的各项资金,要按规定列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全部入帐,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行发放的贷款,应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得擅自变动利率。
第二十七条对应收贷款利息,会计部门应负责向业务部门提供清单,督促业务部门收回,不得久悬。
第二十八条对金融机构往来、内部调拨资金要按季结息,并及时收取利息。
第二十九条财务收入发生误收需要退还时,由有关人员提出证明凭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从有关帐户退还。
第三十条会计主管人员、稽核人员,对财务收入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多收或少收差错,应及时清查纠正,以保证财务收入的准确无误。
第五章成本管理
第三十一条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必要保证。成本是反映各行经营状况及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各行必须重视成本管理,加强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各行成本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成本的监督、控制和考核,并经常进行预测和分析。
第三十三条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成本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本核算方法。但下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预提(付)或分期摊销;
1、应付未付一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和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保值贴补率预提的三年以上保值储蓄存款贴息;
2、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3、按规定待摊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和低值易耗品摊销;
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四个季度。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摊销期的,须经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中企处(以下简称中企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两个季度。
二、成本核算按季、年划清本期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各期成本不准提前或延后列支。
三、划清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各项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也不得将营业外支出挤入成本。
四、严格划分成本与专用基金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支出列入成本。
五、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支出,有关的凭证、帐册、报表及其他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成本的范围包括:营业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具体项目如下:
一、经营业务中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给单位、个人的存款利息和按规定提取的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贴息(实际支付时,应在应付未付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或保值贴补利息中支付);借入人民银行资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往来和拆借资金支付的利息;调拨资金利息;兑付金融债券和向人民银行再贴现支付的利息。
二、支付给其他单位(包括银行)代办本行业务的手续费。
三、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汽车、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中小修理。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列入成本。
五、外汇买卖损失。
六、按规定经批准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
七、办理业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业务费。包括:
1、公用费用项目:印刷费、宣传费、劳动保护用品费、旅差费、房租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邮电费、电子机具运转费、开发电子计算机培训费、律师费、诉讼费、咨询费、办公用品费、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公证费、鉴证费、会议费、公杂费、出纳费、钞币运送费、招待费、外事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其他费用。
2、个人费用项目:
(1)职工工资,包括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经批准雇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2)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各种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11%提取。
(3)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2%提取。
(4)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开支。(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5)职工待业保险费。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交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八、管理费:具体项目同业务费。
业务费和管理费的划分办法:总、分行两级开支的费用为管理费;总、分行以下的独立核算单位开支的费用为业务费。
九、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下列各项开支不能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基金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应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和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医护人员的工资;
四、超过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开支;
五、购买债券和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六、应在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奖金;
七、应在利润留成中支付的各项违约金和违反规定而支付的罚款;
八、营业税和其他税;
九、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金;
十、与本行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十一、经财政部批准应在补充信贷基金中核销的专项支出。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处的成本要按季、年进行考核,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超过成本计划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成本控制在计划以内。
第三十七条成本项目的考核,主要是检查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在财政部核定的基础上,由总行下达各分行,据以执行。
计算公式如下:
一、成本率=总成本(即:营业支出一调拨资金利息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营业收入一调拨资金利息收入)×100%
二、综合费用率=(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收入一调拨资金利息收入)×100%
三、成本降低率=基期成本率一报告期成本率
四、综合费用降低费=基期综合费用率一报告期综合费用率
第六章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第三十八条财务支出中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和其它税。
一、营业税:建设银行营业税纳税项目为“营业收入”科目中贷款业务收入、信托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建设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计营业税包括:1、贷款业务利息收入;2、手续费收入;3、外汇买卖收益;4、其他利息收入;5、与国外同业往来净收入(即:与国外同业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的差额)。
二、其他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第三十九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缴营业税等税额,按期足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四十条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建设银行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劳动保险费支出;(含退职、退休、离休人员费用、长期病假人员费用、职工丧葬、抚恤费支出以及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费支出和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等)。
二、编外人员生活费支出;
三、落实政策补发工资支出;
四、财产意外损失支出;
五、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补助;
六、贷款呆帐准备金支出。
第四十一条各项营业外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乱列其他营业外支出。
第七章利润管理
第四十二条利润是建设银行及其附属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业务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建设银行本身的经营业务利润、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附属企业利润。
第四十三条本身经营业务利润是建设银行在经营业务过程中财务收入抵补财务支出后的差额。
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是指建设银行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业或经营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收入。
附属企业利润是指建设银行独自经营的,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开业的公司等附属企业的利润。
建设银行利润的计算方法是:营业收入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支出减营业外支出减业务费支出减管理费支出减营业税及其它税加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加附属企业利润。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附属企业利润,都必须按期、足额入帐,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保证利润的真实性。
第四十四条建设银行的利润分配为:交纳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留成、补充国家信贷基金四个部分。
第四十五条所得税、调节税实行季前预交,季后清算,年终调整的办法,由总行集中缴中央金库,各行在每季结息后三日内,按预计实现利润的55%预交所得税、按6%预交调节税。季后由总行清算,年终根据决算进行调整。亏损行不预交所得税和调节税。
第四十六条分行每季实现的利润,扣除应提利润留成和应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后,在季度终了后全数上交总行。
第四十七条国家信贷基金每年根据财政部批准总行年度财务决算数集中提留。
第四十八条建设银行实行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全行的利润留成比例由财政部核定。总行在财政部核定的留成比例基础上,核定各分行的利润留成比例。
第四十九条提取利润留成,按下列三项指标考核:
一、完成利润计划;
二、实现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
三、认真执行财经纪律,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收入无拖欠、漏交税款,不突破贷款规模,不违反利率政策。
凡全面完成以上三项考核指标的,按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利润留成;没有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利润留成额的5%。
第五十条利润留成实行按季预提,按年清算的办法。各行在每季终了后,按总行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和批准的年度利润计划1/4的80%预提。年终根据决算清算。当季亏损时,不得预提利润留成。
第五十一条各行提取的利润留成,按国家规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再按照规定比例用于业务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第八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专用基金是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来源包括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专用拨款以及其他收入的资金。各行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发展本行业务。使用范围包括: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车辆、电子设备、机器具购置;弥补职工教育经费和教育事业费的不足等项支出。
第五十四条更新改造基金(包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资金),在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全部由各分行支配使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五十五条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发放奖金、自费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奖金税。发放奖金的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洗理费、计划生育保健费和职工家属医药补助费、弥补工会经费的不足以及其他福利设施。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与职工福利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十七条专用拨款是指总行根据财政部核批的专用款项下达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专用拨款在使用时要专款专用,当年用不完时,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十八条专用基金其他收入,来源要符合有关规定,按来源性质,分别用于业务发展、职工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
第五十九条专项工程支出是反映利用或垫用专用基金购建、安装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的尚未完工转销的部分,包括未完工程占用和专项物资占用。应在专用基金表中单独反映。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必须按照本行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一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电子设备、车辆、机具等(除本制度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器具以外的物品)均为固定资产。
第六十二条建设银行的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使用情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类,共分为五大类:
一、使用中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交通运输工具;
3、电器设备;
4、管理及生活用具;
二、未使用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不需用固定资产。
五、土地。
第六十三条各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和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折旧,按季计提。
第六十四条各行对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盘点时由行政部门、财会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参加。盘点中发现多余或亏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规定权限报批处理。
第十章库存物资管理
第六十五条各级行的库存物资主要包括:为零星基建和固定资产修理等购进的各种器材;已购未用的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对外出售的各种凭证、表格;以及其他各种备用物资。库存物资应按管理权限分别由行政、财会、储蓄、业务等部门建帐管理。
第六十六条库存物资的计价
一、对于各种材料、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备用物资,采用实际价格进行核算:主要包括: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大宗物资的市内运输费。
二、对于印制对外出售的凭证和报表类,采用计划价出售,收入冲减印刷费支出。
三、上级调拨的凭证表格,以调拨价核算。
第六十七条对库存物资应加强管理,建立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出、入库手续,并要进行定期盘点。
第六十八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保险柜和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铁皮柜、点钞机、计算器、打捆机等以及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开支的其他低值易耗品。这部分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均不得计提折旧。
低值易耗品分为在库和在用两大类。
第六十九条单位价值在10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但也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含10元)的低值易耗品,实行五、五摊销法,即在领用时摊销一半,到报废时再摊销一半。
第十一章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
第七十条资金和财产的盈亏,直接影响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必须严肃对待,查明原因,分清性质,认真妥善处理。对追回的款项,按规定上缴国库或冲减有关支出。
第七十一条资金和财产盈亏处理的范围
一、贷款呆帐损失的处理;
二、出纳长短款和结算赔款的处理;
三、财产多缺处理;
四、对贪污、挪用、盗窃、诈骗、冒领、抢劫案件损失的处理;
五、其他灾害事故损失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资金盈亏处理
一、贷款呆帐损失:应由贷款单位提出报告,说明呆帐原因,经业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报损。在司法机关立案的,还需由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明。
二、资金发生盈亏时,应分别处理,不准以多补少,以长补短。
第七十三条财产盈亏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由财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或者注销其帐面价值。
二、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调整帐簿的数量和价值。
第七十四条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权限
一、贷款呆帐损失:以一个借款者为单位,五万元以下的报地市支行,会同同级中企处审批并报上级行备案;五万元至十万元(不含五万元)的由地市行转报分行会同同级中企处审批并报总行备案;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逐级报总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政策性原因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纳长短款和结算事故赔款,每笔金额在五十元以下的,由经办行行长审批;五十元至二百元(含二百元)的,报地、市中心支行审批;二百元至一千元(含一千元)的,由分行审批;千元以上的逐级审核,报总行审批。
短款的核销情况应在会计决算中逐笔说明。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意外损失(不含固定资产)每笔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由县、市支行审批;五百元至一千元的报中心支行审批;一千元以上的逐级报分行审批。其中:一万元以上的要报总行备查,说明情况。
四、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原则上都应逐级上报分行。结案后,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由分行核批,一万元以上的经分行审核报总行核批。
第十二章财务报表
第七十五条财务报表是全行财务收支核算和经营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开展业务指导工作的依据。各级行必须按时填报,并保证各项数字准确、真实,不准弄虚作假。
第七十六条分行上报总行的财务报表,包括以下几种:
一、季报
1、财务计划执行表;(表1)
2、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表2)
3、贷款业务收入明细表;(表3)
4、税利计算表;(表4)
上述报表,分行于季后十五日内报总行各一份。
5、季度财务收支项目电报(于季末月二十五日前报总行);(表10)
6、二季度加快专用基金明细表。(表5)
二、年度决算报表。分行于下年2月15日前报总行
1、财务计划执行表;(同表1)
2、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同表2)
3、贷款业务收入明细表;(同表3)
4、税利计算表;(同表4)
5、专用基金明细表;(同表5)
6、固定资产表;(表6)
7、主要财产明细表;(表7)
8、附属企业财务计划执行表;(同表1)
9、附属企业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同表2)
10、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及保值储蓄贴补情况表;(表8)
11、信贷基金及贷款呆帐准备金情况表。(表9)
第七十七条财务报表要按总行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填报,不准随意增列项目。
第七十八条各行在经办国际业务中所发生的收支,应按规定分别并入有关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
经办国际业务的外币收支,年终时由经办国际业务的部门将外汇有关收支按12月31日的外汇买价折算成人民币,编制外汇业务“损益计算表”,报分行财会处,由分行财会处编制外汇业务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和“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单独报送总行财会部,由总行财会部统一并表。
第十三章财务决算
第七十九条财务决算是建设银行系统内全年财务工作的全面总结,是全年收支情况,经营成果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财务决算分四个步骤进行,即:
一、决算准备工作;
二、年度帐目结转和决算整理期帐务处理;
三、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
四、税利清算。
第八十条财务决算准备工作是决算过程的重要环节。对正确、及时完成决算工作具有重大影响。在决算准备工作中着重作好下列工作;(一)全面清理有关财务核算的科目和帐户;(二)清理回收应收未收利息及其他债权债务;(三)清查财产。
第八十一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决算日,当日要轧年终帐务结转工作。
第八十二条年度终了后15日(即:1?1-1?15)为决算整理期。在此期间应作好下列两项工作:(一)处理本年财务收支中应予调整的帐项;(二)对本年帐产清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做好帐务处理工作。
第八十三条按总行统一规定的要求和报表格式,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第八十四条年度财务决算,经财政部批复后,由总行批复各分行。财务决算经上级行批复后,核销各项收支。
对上级行的决算批复意见,应认真执行,按批复意见及时调整帐务和清算税利。
第十四章财务分析
第八十五条财务分析是深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各级行必须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充分运用各项业务活动数据,分析和评估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计财务前景,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财务管理。
第八十六条财务分析的主要任务是: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说明影响计划完成的有利和不利因素。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厉行节约,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资金效能,增加盈利,并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业务方向选择较优方案提供依据。
第八十七条建设银行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有:盈亏分析、成本分析、资金分析、财产分析、专用基金分析。
第八十八条各行可根据不同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分析。其主要形式有:全面分析、简要分析、专题分析。
第八十九条各行财务分析的报告,应及时报送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以监督、改进各行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章财务检查
第九十条财务检查是正确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的手段,各行都必须加强财务检查工作。
财务检查工作要经常化、定期化。各分行要不定期组织人力,对基层进行检查。
第九十一条财务检查的内容:
(一)各项税款是否按期足额上交;
(二)各项财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财务支出是否合理;
(四)各项利润是否计算准确,有无转移、截留;
(五)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是否都已报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
(六)财产是否完整;
(七)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应查事项。
第九十二条财务检查终了,要写出检查报告,报告同级行长,抄送上级行和被查行处。
第十六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各行在经办国际业务中,所发生的外汇财务收支,按本制度执行。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有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修改补充。解释权属总行。
第九十五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如有抵触,以本制度为准。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内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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