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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11-28 23:42:40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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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制度条例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应制定规范的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制度条例

  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篇1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报销票据原始凭证的要求

  原始单据(发票)的一般要求:

  (一)报销凭证必须是由财政局或税务部门监制印发的统一票据,电脑发票手工填写无效。发票背面要有经手人、验收(证明人)、负责人亲笔签名,缺一不可,并注明用途。

  (二)发票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一律为镇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相关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票据一经涂改即无效。

  (三)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

  (四)按规定发放的加班费、补贴、劳务费等,均要填制十行单,按人员造册,注明编制单位、标准、工作天数,劳务费须注明所聘请人员工作单位。由部门审核后,相关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分管财务校长签批。

  (五)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和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

  二、现金、银行结算的要求

  (一)现金结算的注意事项

  1、现金报销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规定。

  2、凡一次零星采购金额超过500元,原则上不得用现金结算,均应办理转帐支票(同城)或汇款(异地)进行结算。

  (二)银行结算注意的事项

  1、工作人员在当地或到外地购物,应有批准的预算计划,所持结算凭证为合法凭证方可报销。

  2、 用款部门经办人凭办理好报销手续的发票或暂付款(预付款单据),经审核制单后可直接到财务处开具支票、汇票、汇兑。

  3、使用支票付款时,应先取得对方的正式发票或有准确开支金额,由出纳填好日期、金额,用途和收款单位名称等,不得开出空白支票。

  (三)领取支票注意事项

  1、支票不能折叠,密码、日期、金额不能涂改。

  2、每月25日前办理支票转账手续。

  3、支票要在有效期内使用(转帐支票期限为10天)。

  4、作废或过期支票一律由原单位经办人员换取,校外人员不予办理。

  5、遗失支票由本人立即到银行挂失,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因遗失支票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由持票人负责。

  6、支票领用之日起,在十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 借款和结账要求

  (一)借款:凡因公出差开会等需要,并且金额较大,可提前借款,借款时必须由个人先填写借款单,经分管校长、财务校长签字后,方可到出纳员处借款,但应提前预约,以保证用款。私人用款一律不借。

  (二)凡因保管不善,造成现金丢失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三)结帐:公务活动结束后,必须凭原借条和报销单据在10天之内办理结帐手续。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结算的,应写出书面说明,列明具体结账日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财务校长审核批准。

  (四)采用转帐支票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十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采用汇票或汇款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三十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清借款的,由财务部门在有关经费中直接扣款,并且遵循“前帐不结,后帐不借”的原则。

  四、 经常性支出报销管理

  (一) 办公用品、维修等专项材料:应附资产入库单,注明“消耗品”字样,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发票还须加盖政府采购定点供应章。

  (二) 邮寄费:应取得邮政部门的有效发票。

  (三) 差旅费:按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执行,出差开会培训的,需附有关通知。出差人回校后一周内需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数人一起出差使用一张差旅费报销单时,要将每个人的姓名都填上,内容填写要齐全,要有经手人、证明人、负责人的签名,将出差发生的费用票据按规定在“差旅费报销单”后左上角整齐粘贴好,并附出差通知和有关会议通知。职工出差返回后应于一周内办理核销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款,待报销时再行支付。

  (四)会议费:应为列入预算的会议费用,结算时应附省级部门会议通知等各项开支清单。

  (五)学历进修培训费:按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不得报销旅行社出具的发票。

  (七)业务招待费按镇江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镇财预[1998]第16号)执行,并严格加以控制。

  (八)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费:应附资产入库单、政府采购申请表、标书、合同、中标通知书、预决算报告等。

  (九)小型维修支出,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报账时需提供批准的维修报告,单位招标文件。

  五、财务报销流程及相关要求

  (一)财务报销基本流程

  报销人取得相关经济业务的合法原始凭证→按要求在合法原始凭证背面签字并在粘贴单上粘贴原始凭证→填制费用报销表→财务处审核凭证→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在费用报销表上签字→所在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核签→分管校长审批→财务校长审批→报销人将报销单据交出纳会计办理相关手续

  (二)财务报销相关要求

  1、教职工到财务处报销,必须携带报销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物资采购的需有“入库单”;符合固定资产的还须有固定资产入库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有政府采购审批表;外出参加培训的须有培训通知,参加会议的须有省级会议通知等。

  2、票据须分别由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字,并经财务校长审批。

  3、报销各种发票、事业收据时,填写“费用报销(原始凭证粘贴单)”;报销差旅费,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凭证后所附的有关发票要整齐地粘贴在左上角,并在封面上写清楚所附票据张数和合计金额,所附票据与封面内容必须一致。

  4、各种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

  5、对于发票、收据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不合法、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的,不予报销。

  6、报销时间规定:每周三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顺延。

  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篇2

  为了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中小学财务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报销票据原始凭证的要求

  原始单据(发票)的一般要求:

  1、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财政局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填写时一律用炭素笔,圆珠笔或铅笔填写无效。

  2、发票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票据一经涂改即无效。

  3、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非税收入缴款书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必须是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印制的.)。

  4、在超市购买商品的,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范围。

  5、报销凭证严重破损导致内容不全、不清的,财务人员不得给予报销。

  二、财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一)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学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所有的财务支出都必须经校长审批后,方可到会计室办理结算。

  (二)财务报销基本手续及要求

  1.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贵重物品需经手人签字、审核人签字、校长签字,方可报销、入账。

  2.凡到会计室报销的票据,需校长、审核人、经手人签字方可报销。

  3、教职工到会计室报帐,必须携带报帐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物资采购一律由学校统一执行;符合固定资产的还须有固定资产入库单,外出参加会议的还须有会议通知等。

  4、报销各种发票、事业收据时,须填写新渥镇中;报销差旅费,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凭证后所附的有关发票要整齐地粘贴,并写清楚所附票据张数和合计金额,所附票据内容必须一致。

  5、各种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碳素笔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

  6、对于发票、收据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不合法、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帐凭证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帐。

  (三)具体业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1、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的调整与变动由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并办理好相关调整审批手续后,通知财务造册,并报校长审批后发放。

  2、外聘教师讲座费,需经校长同意,并填制领款单据,交学校财务,校长审批后到学校会计室报销。

  3、丧葬抚恤费、遗属补助费由学校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核定,会计室监督执行。其他福利费由总务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4、校内津贴、课时津贴、代课等各种劳务费用报销表,需经校务会审核,校长批准后由会计室负责发放,并由领款人签字,本人不在时可由他人代签,但一人不得同时替多人代签。

  5、在职工资、离退工资一律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6、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购置各类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首先由总务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报校长审批后,统一由学校总务安排购买。所有购置物品,必须遵循先入库(经办人、保管人签字),再签准报销、后办领用手续的财务程序。报销时,发票必须由经手人、审核人、校长签名,再到会计室报销。

  7、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购置各类教学仪器或专用材料,先由总务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报校长审批,统一由学校安排购买,所有购置物品,必须遵循先入库(经办人、保管人签字),再签准报销、后办领用手续的财务程序。报销时,发票下面必须由经手人、审核人、校长签名,到财务科报销。

  8、差旅费的报销:

  (1)教职员工的出差一律由学校安排批准,凭开会文件及学校批准通知由教务处调度课务并填制出差通知单。

  (2)出差人回校后一周内需到会计室办理结算手续,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数人一起出差使用一张差旅费报销单时,要将每个人的姓名都填上,内容填写要齐全,要有经手人、审核人、负责人的签名,将出差的车费报销单和住宿费发票按规定在“差旅费报销单”后左上角整齐粘贴好,并附出差通知和有关会议通知。

  (3)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交通费实行实报实销;

  (4)“差旅费报销单”先经会计人员认真核对签字,再由校长审批,最后到出纳处报销。职工出差返回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5)如遇特殊情况(事情或时间紧急、涉及的出差地比较多、特事急办等)须临时租车(学校不承担安全连带责任)时,所有租车须事先或临时征得校长同意,租车费用以当地实际价格为准。

  9、校内零星维修归由总务处负责。

  10、如上级主管部门有具体相关制度下发,则以上级主管部门的制度为准。

  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内部控制,规范和优化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学校中心工作服务,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处、中心(含非独立核算的直属单位)等单位的财务报销活动。

  第三条财务报销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法规,必须符合学校《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报销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严禁虚构经济业务,虚列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其他各级审批人对财务报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事项有权拒绝。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一)科研经费:单笔开支在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初审,所在学院、部、处、中心领导审批;二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科学技术研究院领导审批;五万元至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的,还须经财务处领导审批;三十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纵向课题科研经费的支出,应与项目经费的预算相符。

  (二)校内维修改造项目(含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等):一次性支付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由项目责任单位领导审批;五万元至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的,还须财务处领导审批;三十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校内维修改造项目总资金变更超出合同价(或预算)10%以上的,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变更意见,由项目责任单位的领导、财务处领导会签意见后报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特别重大的变更(一百万元以上),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三)列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的教育事业经费(不含维修改造项目)和其它经费:单笔开支在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的,由所在学院、部、处、中心领导审批;二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核算科科长审批;五万元至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的,还须经财务处领导审批;三十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四)列入学院二级预算的教育事业经费、学院办班等创收经费及学院科研管理费的报销,除国家有规定外,学院用于正常业务和学院发展等相关支出,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直接由学院领导审批。除学校岗位津贴以外的分院人员经费发放,十万元至二十万元(含)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领导审批;二十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五)差旅费借款及差旅费报销须经学院、部、处、中心领导审批。

  第七条校内追加项目预算审批权限:

  追加金额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下的,由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有明确的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由发规处和财务处领导会签意见后,报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签,然后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追加金额在三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的,还须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追加金额在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含五百万元)的,按照《南京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追加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按照《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教育事业费中开支的外协费、加工费、出版费、印刷费、租车费、材料费等超过五千元的,科研经费中开支的外协费、加工费、出版费、印刷费、租车费、材料费等超过一万元的,设备购置费超过两万元的,旅游公司出具票据的报销业务,须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九条为了优化审批手续,对已办理过项目合同审批或其他审批手续的科研经费,报销时科学技术研究院领导不再审批(应提供合同审批表或审批报告原件)。

  第十条重大财务事项的办理须提供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决定。

  第三章财务借款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因管理、教学、科研等需要借取备用金、差旅费、合同预付款、采购款等, 借款手续应由我校正式职工到财务处办理。

  申请借款,必须填写《南京理工大学转帐支票、汇票、汇款或现金支付申请单》。申请单上应写明单位名称、项目代码、日期、联系电话、付款方式、用途(必要的说明)、金额、供货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

  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人返校后15日内到财务处报销费用并结清借款;备用金借款应在年度12月20日前到财务处结清借款;其他借款原则上应在借款之日起半年内及时到财务处结清借款。对挤占学校资金 ,拖期还款的行为采取必要的财务手段。

  第十二条凡购买办公用品等,五百元以上的应提供商家提供的明细清单,由单位领导审签,承担验收职责,学校不再统一办理验收。

  第十三条凡外购教材、书籍等,学校不再统一办理验收,由单位领导审签,学院由资料室组织验收,部、处、中心等由单位办公室组织验收,开具《图书资料验收单》,验收单须详细写明书籍名称、购买单价、购买数量和总金额;图书馆、学院资料室购置的书籍,由图书馆组织验收,开具《图书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单须详细写明教材(或书籍)名称、购买单价、购买数量和总金额;订阅报纸、刊物应提供邮局开据的明细清单。

  第十四条购买实验用药品、药剂报销时,须出具药品明细清单,并经药品库验收。

  第十五条网上购买物品的,在报销时除提供正式发票和付款凭据外,还须提供网上交易明细清单,无明细清单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各单位所购固定资产(单价一千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且保持原有形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须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凭购物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超过规定金额的还须提供经审计部门签字盖章的购货合同原件)。用于研发用途购入的国产设备,报销时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和实物照片复印件。

  各单位所购低值易耗品(单价一千元以下或使用期限一年以内)由单位领导审签,凭购物发票(耗材发票应列明细,明细较多时应提供商家明细清单)和低值易耗品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超过规定金额的还须提供经审计部门签字盖章的购货合同原件)。

  第十七条报销超市购买商品时,须提供超市现场打印的机制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规定,方可报销;超市提供的换开发票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凡未在人事处、财务处备案退休返聘人员,不得在相关费用中列支退休返聘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会议、培训、会费报销须提供会议、培训、交费通知或对方出具的证明。打印、复印、出版、印刷等费用报销时,五百元以上须提供印刷明细清单。

  第二十条境外原始发票或附件为外文的,应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金额等。财务处将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外协加工项目的报销,应提供经审计部门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及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外协加工项目决算单。

  第二十二条学校用教育事业费安排的特支费,应从严控制,使用时由单位领导审批,超过二万元还应由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学校用教育事业费安排的专项等经费原则上不得用作特支费。

  第二十三条校内维修改造项目报销要求:

  (一)首次合同款付款:项目责任单位须提供(采购)招标相关文件,经审计部门签字盖章的合同复印件,经现场监理、甲方代表、预算人员、项目责任单位领导审签的《南京理工大学维修改造工程(预)付款审批表》,正式票据等办理付款手续。

  (二)进度款支付:项目责任单位须提供经审计部门签字盖章的合同复印件,施工单位填写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累计完成产值),现场监理、甲方代表、项目责任单位预算人员、项目责任单位领导审签的《南京理工大学工程(预)付款审批表》,正式票据等办理付款手续。

  现场监理、甲方代表、项目责任单位预算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申报的累计工程量、已付工程款、本次应付工程款进行审核,项目责任单位领导进行复核。

  (三)项目完工结算付款:项目责任单位须提供经审计部门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现场监理、甲方代表、项目责任单位预算人员、项目责任单位领导审签的《南京理工大学维修改造工程(预)付款审批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原件,经过审计部门审核的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原件(三十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审计、三十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正式票据等办理结算手续。

  项目责任单位要与施工单位核对预付款等往来工程款,计算出应付结算款;财务部门经审核后,要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质保金按照约定结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南京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费用的报销要求: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和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出国(境),须提供上级部门签发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学校外聘海外学者若没有上级部门签发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须提供国交处领导和分管外事的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学生出国(境),须提供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的审批意见。

  申请出国用汇必须提供上级分管部门签发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申请用汇借款时,须提供经国交处、财务处领导审批的用汇申请(预算)书;核销用汇时,须提供经国交处、财务处领导审批的用汇决算书。在国外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等非出国用汇,须提供国外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按规定发放的劳务费、咨询费、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人员费用,均须填制领款单据,按人员造册,各类信息要填写齐全,注明标准、工作天数、发放金额,校内人员还应注明工资编号等有关信息,校外人员还应注明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并经有关部门领导审签。本校教职工通过银行发至本人账户上;校外人员通过银行发至本人账户上或由本人签收。

  第二十六条当年各类票据的报销截止日原则上为下一年度的四月底。

  第四章内部转账结算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内部转账经费的内容:

  (一)图书馆复印点、印刷厂、化院文印点的复印和印刷服务收费;

  (二)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各类服务收费;

  (三)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的全校临时工工资;

  (四)各单位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需要办理校内转账的单位,均须向财务处申请,财务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在财务处办理转账。

  第二十九条办理转账财务手续和规定:

  (一)办理经费的校内转账手续时,所附领用单、加工单、印刷结算单等内部转账均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单位领导审签。

  (二)办理经费的校内转账时,须有足够支付的金额,不得盗用他人卡号。填写内部转账支票应正确填写经费项目编号、经费用途;同时应由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签、使用人签字,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三)按规定的时间(每周三)填好转账经费表,经办人签字、转账单位领导审签后到财务处核算科办理转账手续。

  第三十条各转账单位转账内容只限于本单位发生的业务,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账或变相套取资金;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转账单位的业务真实性,一经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立即取消转账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五章财务结算方式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报销或借款所需现金一般应采用财务POS机划入个人银行卡,并逐步完善无现金转账方式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单笔取现业务超过二万元的,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财务处资金科预约登记,也可向财务处资金科电话预约,以便财务处及时与银行联系备款。

  第三十二条凡同一次在同一商家采购金额超过一千元,原则上不得用现金结算,均应办理转账支票(同城)或汇款(异地)进行结算;同一笔采购业务在同一商家采购时,不得人为分解开具票据。

  因特殊情况,发生一千元以上未经单位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的购物等业务事项,报销时五千元以下的,需提供情况说明,由财务处核算科科长审批报销;五千元及以上的,还须财务处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支付款项时,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合同签订单位、发票开出单位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南京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南理工字〔2001〕1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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