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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户籍管理制度_最新户籍管理制度办法
为做好户籍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应制定规范的户籍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最新户籍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户籍管理制度篇1
1、办理出生申报入户
(1)本县居民在本县出生的婴儿,凭《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及生母或生父户口簿,到生母或生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入户,生母是现役军人的,可按上述规定到部队驻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2)超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小孩、儿童,其母亲是本县户口的,凭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及生母户口簿到其生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入户。
2、办理县内移居
本县居民中,除外地驻含办事处人员、合同制工人、随军家属、农场工人、侨汇购房入户人员外,其余凡有正当理由和住房手续清楚需办理县内移居的,可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县内移居。
(1) 迁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领取《县内迁移证》,并按规定缴交工本费。
(2) 迁入:持《县内迁移证》办理,属搭户的还需出具被搭户人的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办理迁出县外
本县居民迁往外地的,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大中专、技工院校录取和毕业分配学生,凭《录取通知》或《毕业生报到证》办理迁出手续。
4、办理县外迁入
(1) 办理调工调干及随迁家属来县入户,凭劳动、人事部门调工调干的批准通知,经县控人办审核盖章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2) 办理招工、招干来县入户,凭劳动、人事部门招工招干的批准通知,经县控人办审核盖章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3) 军队转业干部来县入户,凭军队转业证、军转办入户证明及经县控人办审核盖章的办理入户。如有随迁家属的需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如属本县户口参军的,凭县军转办发的入户证明直接到家属住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4) 异地招工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来县入户,凭安置退伍军人介绍信、退伍证、经县控人办审核盖章的办理入户。如属本县户口参军的,凭县安置办发的入户证明直接到家属住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5) 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来县入户,凭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经县控人办审核盖章的办理入户。如属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家属入户的,需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6)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和少管的人员,户口原在本县的,分别凭《释放证明书》(副本)、《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办理申请入户。
5、办理录取学生和毕业分配入户
(1) 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分配来县入户,凭《报到证》、经县控人办审核盖章的《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2) 入学前是本县户口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回县入户的,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6、办理申报死亡
(1) 本县居民在医院死亡的.,凭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医院填发的《死亡报告表》,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2) 本县居民在家中或外地死亡的,由家属写出死亡报告,经居(村)委会证明或当地公安、医疗部门证明,由派出所查实后,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签发《死亡报告表》。
(3) 外来人员(含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县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填发的《死亡报告表》办理,不在医院死亡的,凭死者身份证明,由死亡地派出所核实后签发《死亡报告表》。死亡证明要带出境外的应另行办理死亡公证。
7、办理注销户口
(1) 参军入伍的;
(2) 经批准往港、澳、台或出国定居,出国留学或公干半年以上的。
(3) 因违法犯罪被逮捕判刑、劳教的;
(4) 外逃境外或失踪半年以上的;
(5) 经查实属非法入户或冒名顶替户口的。
8、申请变更更改户口登记项目
申请人需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依据证明,经查实批准后方能更改。对年龄、姓名,原则上不予更改。如确实是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必须有出生证、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更正。
9、办理分户
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查实可分立户口。
10、办理申请入户
(1) 申请来县随家属(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小孩随父或母等)入户的,应向本县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入户申请,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
(2) 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籍人员来县申请定居或寄养外籍儿童的,已在国外领取永久居留证的,向县公安局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华侨、台胞分别到县侨办、台办提出申请,其余人员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最新户籍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户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韶关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为目标,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及经济来源等作为户口迁移、落户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卫计、人社、教育、民政及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入户登记、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事实上在我市就业或生活有自有固定住所的人员按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
在我市工作、生活的无亲友可以投靠、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购买了一定年限社保、医保的人员可以在派出所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
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可以为无自有产权房屋、无亲属可以投靠的企业就业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企业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模式参照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管理。企业集体户口原则上不得跨企业接纳就业人员落户。
第六条 实际居住地址与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
在本市有多处实际居住地址的,应当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地址,并在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录其他居住地住址。
第七条 新生儿入户实行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原则。
新生儿因特殊情形不能随亲生父母入户的, 经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随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入户。法定监护人依照亲等序列关系顺延自动确定。
第八条 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以下简称“弃婴”)入户遵循下列原则办理: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公民合法收养的弃婴,或者从社会福利机构领养的弃婴,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落户或迁移手续。
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因各种特殊情形无法按照《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证》的,收养人可以凭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证明文件,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办理被收养入户手续。对已年满18周岁、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可以凭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综合调查材料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办理被收养入户手续。
第九条 被收养的儿童应当在随亲生父母入户后,由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儿童户口迁移手续。
收养人户口性质为农业的,可以以“非转农”形式将弃婴迁移入户。
第十条 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实行自愿相随的原则。但是,属于“非转农”性质的投靠(投靠人户口为非农业户口,被投靠人户口为农业户口),投靠人的户口可以迁往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户口公户。
第十一条 在城镇的“自理粮”常住户口人员要求“农转非”的,可以“就地农转非”形式变更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
在城镇的“自理粮”常住户口人员不得以“农转农”形式回流原农业户口迁出地。
第十二条 在本市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联名购房,但不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其中一名共有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四条 房屋产权转让的,原房屋产权人及亲属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原依附于该房屋的户口人员全部迁往实际居住地后,现房屋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方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入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迁移按下列方式办理:
在本市就读的本省生源,入学时可以不将户口迁入我市。
在外省就读的本市生源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在本市就读的外省生源凭户口迁移证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是,属于肆业、开除、退学情形的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的户口迁移按以下列方式办理:
学生毕业后来我市工作的,凭毕业证、报到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本市农村籍生源,毕业后两年内(含两年,从毕业证签发之日起计算)要求返回原籍落户的,可以自愿选择户口性质。超过两年的,只能以非迁非形式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公户。
第十七条 驻韶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所属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批准证明,可以随军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申请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本市: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我市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和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四)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就业地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第十九条 我市招录(含调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可以迁入我市。
第二十条 出国(境)回国人员、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我市定居的,按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刑满释放人员凭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籍派出所恢复户口。
第二十二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6个月的,根据失踪人直系亲属的申报,查明情况后,派出所应当办理失踪登记。
对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超过6个月仍无下落的公民,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失踪人员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二十三条 公民自然死亡的,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对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被宣告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根据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所提供的法院宣告死亡的相关材料,做好死亡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立户口。
第二十五条 户口在本市但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的空挂户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如实报告。派出所应当在其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登记其申报的实际居住地址。
对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3年的长期空挂户口,派出所应当另册保管并封档。封档时间超过2年的户口,派出所要予以注销,并在其户籍档案中予以登记说明。
对于封档或者注销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予以恢复。但当事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迁往实际居住地。
第二十六条 以下虚假户口由现虚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一)凡通过补报往年出生登记、户口漏登补录程序、冒用他人户籍资料或提供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途径办理的虚假户口;
(二)对未办理迁移手续形成的空降虚假户口;
(三)因违反规定未办理迁移手续造成的同人同号重户口的虚假户口。
手续完备、重复迁移造成的同人同号,原则上保留初次迁移的户口注销已迁移的户口。
虚假户口注销后,其户内其他成员户口,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其合法、真实、唯一的,应当予以保留。
第二十七条 公民个人要求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信息,经审查理由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变更登记。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管制的人员不得变更姓名。
第二十八条 派出所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户籍档案、户口簿册等原始资料应当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单位住房或者购买、自建或租赁的合法住宅。单位住房应有单位证明,购买、自建的房产应有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租赁住宅应有房管部门租赁合同且合同有效居住期限应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办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此类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收弃婴(弃童)。集体办的敬老院、养老院和其它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原则上不得接收弃婴(弃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投靠”是指“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及“夫妻投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自理粮”是指根据国发[1984]141号文规定的户口簿注明为自理口粮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已实行“一元化”政策地区的户口,一律视为非农业户口性质。
第三十五条 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最新户籍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 为保障来连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户籍管理工作,提高政府人口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具备以下落户条件之一的,可按《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办理落户。
(一)已落户本市新市区或原普湾新区所辖区域人员(户籍地为炮台派出所、复州湾派出所、复州湾边防派出所、石河派出所、三十里堡派出所、南山派出所、铁西派出所、太平派出所、花儿山派出所、丰荣派出所、久寿派出所、杏花派出所、孛兰派出所、松木岛边防派出所),落户满5年后,户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引进人才以及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入、调入的人员。
(三)已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暂住人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具有完全产权,或房屋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且付清全部房款的购房人员;已在本市注册经商办企业的投资人员至2017年12月6日前符合《规定》落户的。
(四)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投靠人员和双老人夫妻年龄相加达到130周岁以上,单亲父亲年龄达到65周岁以上、单亲母亲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投靠子女的人员至2017年12月6日前符合《规定》落户的。
(二)、(三)、(四)项人员的落户申请,办理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三条 符合《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落户的人员,在办理落户申请时,除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材料外,应当按办理人员的实际状况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应届毕业生可持《户口迁移证》,退出现役的复退转军人及办理家属随军落户的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注销户口的证明。
(二)16周岁以上人员的《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的复退转军人(义务兵除外)同时提交《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未婚的凭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属于其他婚姻状况的,按照实际情况,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婚姻证明文件(结婚证除外)登记日期至户口业务办理的中间时段的婚姻状况使用《个人声明》予以证明。需要核查的,由公安机关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未按规定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本市有司法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国外出生的子女应当同时提交驻外使领馆的确认文书或出生公证书;父母离异或非婚生子女确认抚养权的民事调解或判决书等合法手续;被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五)随军家属、随迁配偶无职业的,应当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未就业证明;有职业的应当提交在连合法稳定职业手续。
(六)其他与申请落户人员相关的材料。
负责受理落户申请的单位,对申请人所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第四条 经批准落户的人员,配偶系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应当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他人员按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就职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顺序办理落户;不具备以上落户地条件的,可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空挂集体户地址处落户。
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普通全日制高中(含普通全日制中专、全日制技工学校)或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育有子女的除外)可办理随迁和投靠落户。
第五条 积分人员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成就积分落户人员在线填写《大连市成就积分落户申请表》并提交,市人口结构办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确认核准的申请人,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落户手续;综合积分落户人员进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将个人信息在模拟积分界面录入,达到标准分值的,在大连市积分落户网页输入相关信息进行积分,提交落户申请,市人口结构办30个工作日内对积分进行核定,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拟核准的落户人员名单,经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落户主城区的到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口结构办窗口办理;落户新市区的到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理。已获准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在60日内办结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网上提交复核申请,市人口结构办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二)相关要求
1.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积分落户。
2. 申请成就积分落户的人员,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外包公司,下同)应当在本市注册登记,父母随迁的应当同时办理。
3. 《大连市居住证》未按规定办理,中断3个月以上的(本细则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取消连续办理年限积分。
4. 申请综合积分落户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市主城区或新市区注册登记。
5. 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无正当理由补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取消连续年限积分;按规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录用或转任到本市的任职时间计算社保积分。
有代理社会保险服务资质的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用人单位与社保缴费单位一致积分。
6. 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国家开放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人员,应当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积分的人员,应当由大连市教育局主管部门认证。
7.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3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能提供与之相对应的劳动(聘用)合同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可视同在本市取得。
8. 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年限积分的,补发、换发应当提供首次发证时间相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有两个以上(夫妻除外)产权人的,不作为房屋积分依据。
9. 导向指标中落户区域工作地由主城区迁往新市区的,含单位注册地变更。
10.社会服务中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为一次计量单位。
11.夫妻均可申请积分落户的,以积分高的为申请人,不能累计积分。
第六条 投靠人员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落户主城区、旅顺口区的投靠人员,到被投靠人员户籍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申请;落户新市区(旅顺口区除外)、新区的投靠人员,到被投靠人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区市县公安(分)局负责审批,申请人提交手续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相关要求
1. 投靠配偶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随迁(再婚的,投靠人应当依法取得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2. 未成年人因父母双亡投靠法定监护人的,其法定监护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
3. 符合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人员,作为被投靠人办理投靠户口业务时,其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时间可以自迁出或注销前户口登记时间起连续计算。
4. 配偶系原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的,可以申请到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婚生未成年子女随投靠人已在外省市落户的,应当随迁。
5.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官,其中一方达到随军条件的,或者夫妻一方为现役军官,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其双方父母均可以按照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管理规定,在投靠人子女服役部队同一区域内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办理落户。父母投靠子女政策规定的“子女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时间”条件,比照被投靠现役军官在本市部队的服役年限办理。
6. 投靠主城区、新市区落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投靠人,其用人单位应当在主城区或新市区注册登记;投靠新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市注册登记。
7.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应当满足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条件,其曾分别在本市主城区、新市区注册的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保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8. 投靠落户人员在新市区或主城区分别登记办理的居住证,其变更信息或签注时限间隔在3个月以下的,可以连续计算。
9. 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无房屋权属纠纷的;军休干部、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复退转军人、军队职工、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取得本人服役部队住房产权单位营房部门合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住房证》或合法住用部队住房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属实的,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10.投靠人申请落户,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应当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落户;符合“无合法稳定住所但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被投靠人,应当先将本人户口迁移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空挂集体户”中,同时以此地址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拟落户本市的应届毕业生,登录“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拟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在线填写《大连市应届毕业生落户申请表》,提交落户申请,市人口结构办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预审,并告知申请人预审结果,通过预审的应届毕业生持存有审核信息的二维码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市人口结构办、区公安分局及所辖派出所扫描二维码信息,与本人提供的申请落户手续核对,确认无误后即时办理;通过预审的应届毕业生应在40日内办结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落户新区的网上下载《大连市应届毕业生落户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申请,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二)相关要求
1. 毕业于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应当是已与用人单位(不含人才资源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2. 就读于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所取得的学历,应当取得大连市教育局出具的《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认定审核表》或大连市就业培训管理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其他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应当取得学信网出具的《中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毕业生登记表》。
3. 按毕业生落户的人员,其高级工职业资格应当是在本市取得的。
4. 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 应届毕业生的择业期,以毕业证发放日期为起始日期,
2年内为办理期限。
第八条 复退转军人、无军籍退休职工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经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批,持《转业干部落户证明》;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持《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经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审批,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的退出现役人员、无军籍退休职工由市人口结构办核签落户。经新市区、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安置审批的上述人员,由拟落户地相对应的区市县人口结构办核签落户。
(二)经核准落户的复退转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登记使用的身份信息应当与入伍前户口登记信息一致;以生活基础作为在连安置条件的,应当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九条 随军家属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随军家属落户由军人服役部队驻地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或部队驻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受理核实,手续齐全的8个工作日审批。落户主城区的,报市人口结构办2个工作日内核签;落户新市区的,审批手续每季度报市人口结构办备案。
(二)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家属,应当在取得随军家属审批报告表的本年度内,申请办理家属随军落户。随军家属落户地应当是军人实际部队驻地,部队驻地为主城区、新市区的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随军落户。落户地与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应当提供部队驻地所属公安(分)局出具的本区域驻军证明。
第十条 其他人员落户
(一)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和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落户由市人口结构办负责核签办理。
(二)入学时户口迁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非本市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落户主城区的,由市人口结构办审核;落户新市区和新区的,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核,准予落户的按本市生源办理。
(三)拟落户本市的华侨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台湾同胞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港澳同胞由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审批,准予落户的由合法稳定住所所属派出所负责办理户口登记。
(四)符合规定在新区城镇落户的人员,由申请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受理,手续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购房落户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自愿办理随迁。
(五)符合《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新区企业,应当在本区域内注册、纳税并实际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发展需求,市人口结构办对综合积分落户指标、分值及特定公共服务领域的设置进行动态管理,调整后的具体事项每年4月1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城乡区域发展变化,市公安局将适时公布本市年度城乡属性清单,据此办理相关户籍业务。
第十三条 各项落户的办理流程和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所需具体相关手续可登陆“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查询,亦可到各类落户受理单位咨询,领取告知单。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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