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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_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应制定规范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篇1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曲靖麒麟焦化生产范围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二、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三、有毒有害物质具体管理控制措施
1、煤尘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煤尘物理性质、煤尘对人体的危害、尘肺病的发病机理、防止煤尘伤害人体的措施;
2)煤场、路面采取喷水控制扬尘;
3)炼焦煤破碎岗位设置除尘器,改善作业环境;
4)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5)职工配发防尘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劳动布工作服、翻毛皮鞋、洗衣粉、毛巾、肥皂,做好职工的自我防护工作;
6)确保职工洗澡正常;
7)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监护档案;
8)建立健全工作场所煤尘监测及评价制度;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好尘肺职业病的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医治处理工作。
2、CO(一氧化碳)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CO物理性质、化学性质;CO人体中毒机理;CO中毒后的抢救措施;CO防护技能;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
2)作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巡检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3)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实时检测作业环境中的CO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4)接触CO岗位配置CO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以利异常情况下使用;
5)进入塔、罐等密闭空间作业,要求严格办理许可证,方可作业;
6)技改项目严格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苯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苯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苯对人体中毒机理;苯中毒症状;苯中毒后的抢救措施;苯的防护技能;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
2)作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工作,保持设备的密封性,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3)接触苯的岗位配置防苯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以利异常情况下使用;
4)进入塔、罐作业,要求严格办理许可证,经取样分析后方可进入作业;
5)技改项目严格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确保职工洗澡正常,现场设置应急喷淋设施;
7)制定粗苯储罐泄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8)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实时检测作业场所中的苯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苯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医治处理工作。
4、煤焦油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煤焦油的理化性质;煤焦油对人体中毒机理;煤浇焦油中毒症状;煤焦油中毒后的抢救措施及防护机能;
2)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密封性,同时,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3)进入机械化澄清槽、电捕焦油器等密闭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办理许可证,经取样分析后方可进入作业;
4)技改项目严格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确保职工洗澡正常,现场设置应急喷淋设施;
6)制定粗苯储罐泄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7)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实时检测作业场所中的苯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整改;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苯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处理工作。
5、焦炉烟气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焦炉烟气的物理性质,焦炉烟气对人体的危害,焦炉烟气的发病机理,防止焦炉烟气伤害的措施;
2)通过消烟除尘车、自然通风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3)维护好除尘设备,保持设备正常有效运行,控制焦炉烟气逸散。
4)确保职工洗澡正常,现场设置应急喷淋设施;
5)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实时检测作业场所中烟气的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苯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处理工作。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公司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XXX有限公司等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各主管为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部门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员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各部门主管组成公司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各主管任副组长,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部门有效执行。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承担。
第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须将员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员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确保进行曰常管理和维修,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在大中修设备、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防领导小组同意,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公司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测与员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员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
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防领导小组和各主管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曰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做好职防监测评价工作的同时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监查纪录,部门曰常职防工作由部门主管负责,办公室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查,做好职防卫生监查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定期与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本企业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体检,各部门主管必须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否则将对部门或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主管要积极配合公司职防工作,按公司职防小组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体检工作,做到不遗漏岗位,不遗漏应体检的员工,不遗漏项目。
第二十九条: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一年的员工均应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职防监测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费用均在生产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条:办公室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要建立健全有关其个人的健康档案,主要内容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或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的个人健康档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遗失,遗失一份处以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白银集团股份公司生产作业现场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 各工程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 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八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
(一)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各工程公司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再由铜城建设公司向集团公司安环部如实上报,并接受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护设施,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
第十二条 公司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三)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七)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八)制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条 各工程公司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 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十七条 各工程公司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各工程公司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各工程公司在安排施工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教育:
(一)安全管理部、劳资部门应制定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工会要行使好监督检查职责。
(二)施工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工程公司应当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职工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全集团公司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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