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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借款管理制度_暂借款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8 23:26:5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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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借款管理制度_暂借款管理制度办法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员工暂借款的行为,应制定规范的暂借款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暂借款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暂借款管理制度_暂借款管理制度办法

  暂借款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 差旅费借款;

  2. 零星购物借款;

  3. 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对因公出差

  1. 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对零星购物借款

  1. 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500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 经各级主管签批。

  4. 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 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5天内报销;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暂借款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暂借款行为,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暂借款是指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因特殊需要而借给单位或职工的临时性借款,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借差旅费、零星购物借款、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借款和其他临时性借款等。

  第二章 借款原则

  第三条 预算控制原则。学校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各单位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或经费限额内办理借款业务。

  第四条 公款公用原则。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等公用性支出,不对私用借款,借款不得挪作私用。

  第五条 专款专用原则。所借款项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专款专用。

  第六条 按时清理、及时结算原则。借款前账不清,后款不借。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

  第七条 责任明确。经批准同意借支的款项,必须由借款经办人(以下简称经办人)负责办理借款手续和还款手续,经办人必须是我院正式职工(含人事代理)。

  第八条 及时催收。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控制借款回收或报销时间,及时进行催收。

  第三章  借款办理程序

  第九条 填写借款单。办理借款必须由经办人认真、完整填写借款单。借款单要真实、准确写明借款的单位、日期、用途、金额,预约报账时间。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经办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不得由他人代笔。同一份借款单上,不得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经办人姓名。

  第十条 审批借款。借款须经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借款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还需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十一条 办理借款。经办人凭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的借款单到计财处办理借款。借款采用转账方式,预付款通过转账直接付给对方单位。设备采购、修缮及基建工程借款须附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人才购房补贴借款按学校引进人才相关文件要求办理,购买期房的,签订预购合同后可按预购合同定金额借取不高于30万元的预购款,签订正式合同后再借取其余部分购房补贴款;购买二手房的,凭购房合同可借取不高于50%的首付款,办理过户手续后再借取其余部分。

  第四章 借款的报销期限

  第十二条 差旅费、会议、培训等借款,出差人员返校后在半个月内办理冲账手续。访学、读博等借款(按学年借款)为结束后一年内办理冲账手续。

  第十三条 一般零星采购借款,购置办公用品、书刊杂志、图书资料及其他物品等,在一个月内办理冲账手续。大型设备采购货物验收后的两星期内办理冲账手续。基建项目预付款为工程结算时办理冲账手续。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购房补贴借款,根据人才引进聘任协议的聘任期和购房补贴额折算成年度补贴额,按年办理冲账手续。

  第五章 借款的清理

  第十五条 借款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清理。计划财务处负责借款的清理工作,对借款、预付款建立相应的账目,进行明细核算。每年6月和12月对借款、预付款进行一次清理。

  第十六条 超过约定时间未结清借款,经计划财务处催还后三个月仍未归还的,由计划财务处从借款人工资津贴中予以扣回。确有合理原因不能结算的,由借款人(经办人)写明原因,经审批人批准后,报学校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可暂缓扣款(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所有借款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冲账列支,以便完整反映本年度的实际支出,编入本年决算。

  第十八条 对于已尽追索义务,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按规定程序确定为坏帐损失。

  (一)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后,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及暂付款。

  (三)校内教职工所经手的借款,因他人原因造成无法核销,时间在3年以上,并已尽追索义务的。

  (四)校内教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通过法律途径等方式均无法追回的应收及暂付款。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坏帐的确认应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查后,再报计划财务处审核。计划财务处每年集中汇集需要确认和核销的坏帐的相关材料,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经审批后,报市财政批准后核销账务处理。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本项目经费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经费负责人、经办人应严格借款程序,按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并对所借经费的报销、归还等后续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办人院内调动、退休或调出学校,必须先结算完所有借款,方可办理相应人事变动手续。所经手属于大型设备采购和基本建设预借款,而该采购项目或基建项目未交货或工程未结算的,经手人须办理交接手续,明确新的经手人后方可办理相应人事变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由于校内单位或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无法收回的款项不得确认为坏帐,应由单位或工作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业务时应认真细致地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暂借款管理制度篇3

  根据州财政局对暂借款的相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教育事业经费的使用效率,避免或减少资金的过多占用和沉淀,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教职工个人出差、进修借款等采取新的管理办法,目前,学院财务“应收及预付款”科目,数额较大,占用时间较长,催款难度大,主要由教职工个人借款较多且未及时冲账形成,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学院经费的正常运转,同时也助长了教职工出差完全依赖公款的思想,因此,为改变这种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因公出差(因私不能借款),原则上不允许借款,省内出差一周以上、省外出差五天以上只借应借数额的50%,出差人员回校后凭相关票据经院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报、冲账。

  以下情况除外:因公出国学习培训或考察、外出出差至西藏、新疆、内蒙、东北三省等较远省份的`,不受出差天数限制;对于因外出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的,若学习培训费、会务费等可直接支付至对方账户的应提前到财务处办理支付业务,该类费用若不能支付至对方帐户且单项金额超过5000元的可全额借款,借款时需提供相关文件并经院主管领导签字。

  三、教职工个人出差借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学院业务发展需要因公出差或学习培训(参加会议、培训、科研、学生活动及其他形式的学习)等借款等均需提供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字的文件、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

  2、购买办公用品的只能转账,不实行借款,购买部门凭发票到财务处报账,财务处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形式直接支付到对方账户。

  3、教职工出差借款前需到财务处领取暂借款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先行审核各项费用预算是否合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流程如下:

  填写暂借款审批单→部门负责人签字→院主管领导签字审批→财务处负责人签字→财务处支付人员进行支付。

  四、各种暂借款,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凭票据报销或归还。

  1、出差人员应在返校后的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冲账手续。

  2、开展学生活动的借款应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办理冲账手续。

  3、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借款前,项目负责人应向财务处提交一份与科研处签订的《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责任书》,财务处将根据责任书有关经费预算的规定按阶段审核借款申请并进行支付。

  4、各种因公借取的暂借款,如果因各种原因没有使用,应在一个月时间内或提前将款项如数退还学院计财处。

  五、暂借款管理的责任

  1、学院计财处是各种暂借款的办理、冲账、监督和执行的具体职能部门。

  2、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提醒和催促本部门借有暂借款的人员及时报销和归还,特别是对于超过还款时间的借款人员,应催促借款人及时到学院计财处办理报销和归还手续。

  3、借款人必须对所借取的暂借款的安全负责,必须按规定用途进行使用,并按时到学院计财处报销和归还。对逾期未报销和归还的借款,由计财处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发出后一周内仍然未报销和归还的,计财处将欠款名单报经院主管领导签发后将欠款直接从工资中一次性扣回;以上各种借款如果当月本人工资不足扣还的,依次从下月工资中扣回。

  4、学院计财处每年年终将对各部门(系)借款逾期未归还或报销人员名单上报学院绩效考核考评小组,并作为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任何部门(系)若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借款逾期未归还的,至该部门(系)借款人员归还借款或冲销前不再接受该部门(系)的借款申请。

  5、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凡有超过规定期限没有报销、还清借款的,原则上不允许再行借款。

  六、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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