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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范文
教辅材料,无论是对教学的提升,还是对小学学生学习效果的促进,其作用都是不容置疑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管理
(一)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
(一)出版单位应优先选择通过绿色印刷合格评定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
(二)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业务时,必须事先核验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手续,手续不齐或无效的一律不得承接。
五、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六、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范要求。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机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发行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七、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组织成立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学科组负责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对进入本地区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初评排序,并提出初选意见,提交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审议后进行公告。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种类主要是与本地区使用的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也可根据教学需要评议推荐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凡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应控制内容容量,避免增加学生负担。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学科、年级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教科书配套同步练习册送评数少于3种的,该版本该学科不予评议。
提供学生免费使用教辅材料的地方可自行确定使用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三)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要确保专业性和代表性。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辅材料出版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
(四)省级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结果报教育部备案,抄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
八、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二)各地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本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直接为各县(区)或学校推荐1套教辅材料供学生选用。地市教辅材料推荐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九、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议公告目录内的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列入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价格监管。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议公告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在每学期开学前,出版单位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科书等作品编写出版同步练习册等教辅材料,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十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督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使用和价格中的违规情况,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按各自的管理职责调查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对违反本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或变相提高进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定价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各地要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印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出联〔2001〕8号)、《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新出联〔2001〕26号)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篇2
一、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 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 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 方面的图书。
三、禁止将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 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
四、教辅材料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教辅材料出版单位每年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 选题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不定期对社会流通的教辅材料联合进行抽查(必要时可授 权省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抽查),对质量低劣的教辅材料坚决予以取缔并向社会公布。
五、教辅材料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除出书范围含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外,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教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印、出版、发行供学生有 偿使用的教辅材料。
六、教辅材料由国家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单位印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的 教辅材料,出版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具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证 明,注明教辅材料的名称、作者、出版者、书号、出版方式、印数、定价及批准文件等,经 印刷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安排印刷。印刷单位在承接教辅材料时,必须事先 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否则不得承接。
七、对违反本办法的出版、发行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八、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及省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社会监督电话,接 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使用中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根据本办法并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本办法的教育行政部门,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学校 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对非法从事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新闻出版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
十一、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篇3
各县(市、区)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新闻出版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市直各中小学校(教育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用书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有利于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辅用书审查推荐和征订发行环节的规范管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2、学生自愿。教辅资料的征订必须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强制或变相强制征订、发行或搭售教辅资料。
3、公开公平。教辅资料的选定向社会公开,各出版发行单位公平参与竞争。杜绝发行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各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公示经市中小学教辅资料评选委员会选定推荐的《教辅资料目录》,让广大学生、家长了解推荐教辅资料的版本、品种及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4、服务教学。本着对教育、对学生负责的精神,紧密联系教学实际,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选择适合教材、适合教学、适合学生的教辅用书。
5、科学合理。坚持合理定价,总额控制,一科一辅,最大限度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三、征订发行
6、资料选定。建立健全教辅资料准入审批制度。市教育局要建立由专家、学者、一线教师组成的教辅资料选用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评委组成“岳阳市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评选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的评选。评选委员会按照高中阶段3套,义务教育阶段2套的标准,集体评选后向全市推荐。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学年一次。
7、征订选用。各县(市、区)由各学校在市评选委员会选定资料范围内,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选用一套适合本校的教辅资料向学生推荐,统一组织学生自愿征订。
8、发行管理。教辅资料必须由具有经营发行资质的单位发行,杜绝非法、盗版、低质教辅资料进入校园。发行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原则上三年一次。
9、发行经费。开学时,由学校向自愿订购教辅资料的学生直接收费,并作为代收费项目进入学校财务账目后,直接向发行单位统一支付征订款,再由发行单位统一订购资料。发行单位向教育部门和学校支付的发行工作经费必须按照湖南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治理中小学教材教辅市场商业贿赂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治贿办纪〔2007〕1号)文件要求,全部进入双方财务帐户,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发行工作经费在用于发行工作后的结余部分,应全部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并主要用于学校。
四、部门职责
10、教辅资料管理是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管好用好教辅资料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教辅资料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认真组织中小学教辅资料的选定、征订发行、经费管理使用等工作。
11、物价部门要将中小学教辅用书列入中小学自愿选择收费项目,市物价局要根据市教辅资料评选委员会推荐的教辅目录和省物价局下达的指导价格,核定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价格的上限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教辅用书收费检查监督,查处乱收费行为。
12、财政部门要加强教辅用书的收费管理,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辅资料征订发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3、文化执法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重点打击违法出版、印刷、发行的行为,对非法从事教辅资料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
14、发行单位必须按照市教辅资料评选委员会选定的书目发行,确保教辅资料的质量,尽量降低资料价格,保证将资料及时送达各学校。
15、监察机关、纠风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及学校教辅资料管理的监督,牵头组织联合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教辅资料选用、征订、发行及经费管理等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责任追究
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①教育行政部门和发行单位因制度不落实和工作疏忽把关不严,导致劣质或不适合教材、教学和学生的教辅资料进入校园的;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执法不力造成非法教辅资料进入校园的;③发行单位不能及时将教辅资料送达学校的。
17、教育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学校或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纪律责任:①强制学生征订教辅资料的;②统一组织学生征订评选委员会审定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的;③私自将图书经营企业或个体书商引入学校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的;④要求学生到个人指定的图书经营企业或书店购买教辅资料,从中谋利的;⑤搭售审定教辅资料之外的其它资料的;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读书活动,强制学生购买图书的。上述违纪违规行为中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8、发行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规定,不将发行经费列入单位财务账户的,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纪律责任。
19、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不按上级要求将应当支付给学校的发行费拨付学校,用于本机关开支或挪作他用的,按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纪律责任。
六、附则
20、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2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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