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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批管理制度_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财务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财务审批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财务审批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财务审批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督,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学校预算经费、专用基金、代管经费、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资产处置等行为的财务审批权限。
第三条 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同时按部门(院部)和级次实行专人审批。部门(院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
第二章 审批人员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部门(院部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等级次。
各部门(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院部)党务、行政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归口管理部门是归口管理专项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或联系院部校领导是分管部门或联系的院部大额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校长是学校重大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第五条 财务审批负责人对本部门(院部)的财务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绩效负责。
第六条 各部门(院部)、项目(课题)组应将本部门(院部)、项目(课题)组财务审批负责人(含授权审批人)报送校财务备案并预留签名字样,涉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第三章 审批原则与内容
第七条 财务审批遵循依法审批、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约束、真实合理、绩效优先、逐级审批、分级负责、依法回避的`原则。
第八条 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具体包括:
(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二)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
(四)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五)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第四章 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实行逐级审批,各级次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应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依据相关的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学校年度预算方案、重大资金筹措与使用等必须经过学校常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一、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机动经费等。
(一)人员经费
1.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后办理;
2.学校统一发放的课时费、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其他专项奖励,经归口部门审核后,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依据学校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执行通知审核发放。
(二)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各部门(院部)的行政运行经费及日常专项。
1万元以下支出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1-8万元(含,下同)支出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8万元以上支出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三)专项经费。是指部门(院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门用途经费,一般为一次性或阶段性专项经费,由所在部门(院部)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
1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在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1-8万元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核,经项目所在部门(院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8万元以上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在部门(院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四)科研经费。科研课题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处。科研课题支出遵循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费支出依据科研经费预算书或科研合同。
科研课题1万元以下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
科研课题1-3万元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经课题所在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科研处审批;
科研课题3-8万元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经课题所在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科研课题8万元以上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所在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五)机动费。是指学校为解决重要事项或急需办理的事项而预留的经费,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
机动费使用由相关部门(院部)提出申请,经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送财务处审核并提出经费处理建议。5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8万元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8万元以上须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机动费一次性直接列支的,按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机动费分次执行的,应单独设立项目,按照同类专项经费审批执行。
(六)“三公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出国(境)费三项经费。
5000元以下支出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000元以上支出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七)事业经费支出审批的其他规定
1.学校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社保基金、公积金等,由财务处长审批。
2.公用水电费支出,由后勤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学校财务按照财务预算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各种款项、提取各类专用基金,由财务处长审批。
4.校级副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长审批;校级正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级正职领导互相审批。
二、基本建设经费。是指学校房屋、基础设施等新建、改扩建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
(一)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
1.工程项目预算额度内资金,由财务处长依据预算审批;
2.工程项目预算资金的追加,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审批。
(二)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
学校支付工程建设资金需填制基建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支付合同约定价款和经批准的工程调整价款,由基建部门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提出申请,依次经过项目监理、项目现场代表、基建计划管理人员、基建部门负责人、审计处长、财务处长审核后,按下列权限审批:
50万元以下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50万元以上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批准。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
基建工程价款发生调整事项,按照学校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基本建设借款
工程项目借款由基建部门依据项目立项批文,经基建部门负责人、审计处长、财务处长会签,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专用基金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医疗基金等政策性专用基金,应遵循“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该类专用基金支出计划应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其他专用基金主要包括院长基金、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一、职工福利基金
学校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由学校福利委员会会同财务处、人事处制定计划。1万元以下由工会主席审批;1-8万元由工会主席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8万元以上由工会主席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二、学生奖助基金
学生奖助基金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管理。1万元以下由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批;1-8万元由学院会同学生工作处共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8万元以上由学院会同学生工作处共同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三、医疗基金
医疗基金用于学校教职工医疗救助,支出管理按学校医疗救助管理有关办法执行。个人实际领报医疗救助金额在0.5万元以下由校医院院长审批; 0.5-2万元由校医院院长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个人实际领报金额在2-8万元由校医院院长、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个人实际领报金额在8万元以上,由校医院院长、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教职工发生医疗救助特殊事项支出由学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方案,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四、学校设立的其他专用基金
其他专用基金主要包括院长基金、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支出参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
第十四条 代管经费审批权限
代管经费是指学校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教材费、公寓用品、体检费等其他代管经费。代管经费的取得与形成应符合制度规定,列入代管经费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代管经费使用参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 结算中心资金审批权限
结算中心资金是指学校各独立核算单位在结算中心的存款。结算中心开设新账户由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资金在银行间调度,由财务处长审批。在保证学校正常资金运转的前提下,可以对学校各独立核算单位提供有偿使用。各独立核算单位向结算中心申请资金,利率不低于学校银行贷款利率,并在结算中心开设资金账户。结算中心向各独立核算单位提供资金按以下权限审批:
100万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长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00万元以上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由财务处长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和银行贷款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举办经济实体或向其他单位(含校办产业)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学校常委会批准,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二、银行贷款
学校贷款管理依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高校债务管理要求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一)学校申请银行贷款须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财务处根据建设资金需求状况提出贷款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常委会批准上报。银行贷款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二)支付贷款利息和归还贷款本金。学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及本金由财务处长审批。学校利用事业资金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以下由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由财务处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与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学校资产处置工作应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办理。
第十八条 列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支付;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通过校财务转账支付。特殊情况下使用现金支付的,由财务处长审批。
第五章 审批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审批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上一级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 财务审批负责人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审批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的,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应监管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未正确行使审批权的,应当及时纠正,收回授权并做出相应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刻意逃避上一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要求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2012〕45号)同时废止。
财务审批管理制度篇2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镇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经费支出安排向教育教学、科研倾斜,从紧控制学校行政、消费性支出。
(二)经费审批以当年学校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三)经费审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和经费开支标准,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四)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虽已履行了审批手续的经费开支项目,经审核后,如有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财务处均不予办理。
二、审批权限
(一)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重大财会事项的决策和管理由学校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二)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财务审批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财务审批工作全面负责。受校长委托,分管财务副校长行使财务审批权限。
财务审批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根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财经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学校预算经费、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捐赠资金、内部资金调度、对外投资和举债等行为的财务审批权限,规范学校对独立学院、附属学校及校属法人经济实体的财务监管行为。
第三条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财务审批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同时按部门和级次实行专人审批的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财务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应根据财务审批管理制度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财务收支事项。
第二章审批人员
第五条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部门(院、部、处、室、馆、中心、基地,下同)或经费项目(含科研课题)、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部门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等七个级次。校内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实行项目制管理的专项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该课题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各职能处室是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其分管校领导是该专项经费较大额支出的二级财务审批负责人。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是校控经费和无预算或超预算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凡属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六条财务审批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财务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项目负责人对自己所负责项目的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责。
各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内部分工,可委托其他副职对其分管工作的财务支出进行审批,大额支出先由分管副职提出审批意见,财务审批负责人再依据其审批意见进行审批。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和项目(课题)组应将本部门、本项目(课题)组财务审批负责人,以及本部门委托审批人等情况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备案并预留签名笔迹字样,遇有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第八条会计人员在审核已经审批的财务收支事项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的,有权退回并要求纠正。
第三章 审批原则和内容
第九条学校财务审批遵循逐级审批、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约束、真实合理、依规回避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财务收支审批的主要内容是:
㈠财务收支是否列入财务预算以及是否超出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㈡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㈢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㈣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票据管理规定;
㈤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财务审批负责人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应报上一级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二条按照我校财务审批管理制度,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批,各级别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学校批准的预算方案,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未经学校审批和不符合审批程序的超预算和无预算的经费开支,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学校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㈠事业经费
按用途分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校内专项经费、科研课题经费及校控预备费等。
1.人员经费
⑴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丧葬抚恤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审批;学生的奖助学金支出,由学生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独生子女奖励及保健费由计生办审批。
⑵学校统一发放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以及其他教学类、科研类专项奖励,由教务处、科研处审批。
⑶科研课题劳务费支出根据科研经费项目预算书或科研合同约定,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2.日常公用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全部由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3.校内专项经费
分配给各部门掌握使用的专项经费原则上由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成立了项目组的应实行分级审批,即先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再由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部分特殊需要校领导审批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提出起点额度的审批意见,由财务处下达《控制审批项目及额度清单》,各部门按照项目负责人→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4.科研课题经费
科研课题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处,科研课题经费审批除应遵守国家关于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外,还要严格按照科研经费预算或科研合同约定进行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科研处制订的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5.校控预备费
预备费是学校为解决不可预见的临时急需工作而安排的费用,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在当年财务预算中统一安排。校控预备费按以下程序审批:
不满10万元的支出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直接在预备费中列支;一次使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支出,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50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6.事业经费支出审批的其他规定
⑴超预算或临时追加预算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下确需超预算或临时追加预算的,需事先向财务处提出追加或调整预算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审批:不满10万元的支出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支出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未经过上述审批程序的超预算开支,财务处不予报销。
⑵各类借款的审批: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凡《河北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消费目录》范围内的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须经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⑶学校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各种款项、按规定提取的各类专用基金、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等,由财务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㈡基本建设经费
1.工程建设款项支出
合同约定价款和经批准的工程调整价款的支出,由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提出申请,经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以下简称校园规划处)计划管理人员、校园规划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后,由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和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合同价款以外未经批准的工程调整价款,一律不得支付。
2.工程价款的调整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事项,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调整,由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校园规划处提交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报告,按下列权限分级审批:价款调整不满10万元的,由校园规划处负责人审核,由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和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调整幅度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除前述审批程序外,还须报校长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3.基本建设借款
⑴原则上禁止预借工程进度款,特殊情况需预付进度款项的,一律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⑵办理工程前期费用借款,由校园规划处、财务处财务审批负责人会签,经分管校领导审定,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代管经费审批权限
代管经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学会研究会会费等。不满1万元的支出由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的支出经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校友会以及其他社会各界捐赠资金,依据校友会或捐赠人意愿使用。
第十七条银行账户和资金内部调度管理
财务处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对于使用率不高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清理;开设新的银行账户由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不满50万元的资金在各开户银行间的调度,由财务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50万元以上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和举债的审批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批责任
第十九条办理财务审批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以上规定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审查和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
第二十条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
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责任的,须由本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向财务处出具授权文书,并提交被授权人签字印模。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不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收回授权并作出相应合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他人举报或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严,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事项,有权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工程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15〕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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