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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_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应制定规范的学籍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籍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籍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选课资格。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标准学制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其他专业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的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标准学制减一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
第十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一般为该专业标准学制对应的年限。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办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编入相应的年级和班级。为了更好地选课和学习,按正常进度学习的学生,所属年级在校期间不予调整;学习跟不上正常进度、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视学业进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延期毕业的学生,编入相应的毕业年级。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第十四条 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在一周内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共同审批,一周以上报教务处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8周;超过8周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禁止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禁止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禁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内容的,应当标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书面材料的,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八条 学生有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等行为或伪造实验数据、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应课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学习和考核。学生所选课程和考核成绩一律记入成绩单。有关选课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有关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六章 转专业、大类专业分流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全国高考报名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按照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后续会进行专业分流。具体的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办法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因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完成学业或确有专长,转学(转出)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的,可以提出转学(转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转学(转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转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3.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等);
4.应予退学的;
5.应予开除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转学(转出)条件的学生,不得转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转入其他高校跨学科门类的专业。学生转学受到高考分数的限制,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不能转学。
第二十六条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的转学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所属高校不得低于我校学历层次,不得来自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学科门类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我校在所属省市录取的转入专业的最低分数线,且在校学习状态良好。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还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的规定。符合转入政策的学生须经过我校的考核、面试后,方可启动转学(转入)程序。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须提供由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不需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提供相关材料,教务处核实后,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为保证学业安排,休学应从批准之日休至相应学期开学报到前一日。休学期限的计算按以下原则执行:第8周前(含第8周)申请的,当学期参与计算;第8周以后申请的,当学期不参与计算。
第三十条 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间,因病休学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因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于开学后第一周进行选课。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4.已办理两次休学,仍不能继续学习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被批准的;
9.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11.其他应当予以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转交送达的方式,取得回执即视为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以上几种方式送达的,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指在我校网站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且取得30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学位与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1.在计划毕业学期的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
2.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会同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每次申请的延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需要可再申请一次。延期毕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教学科提交延期毕业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延期毕业学生与标准学制年限内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相同。
第四十三条 学习年限已满,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参与考核后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考核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通过,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提前毕业、正常毕业、延期毕业、结业换毕业的学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修读双学位,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达到辅修专业或修读双学位要求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具体规定参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由学校教务处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自2016级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籍管理制度篇2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暂行)》和《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
第一条 按照正当程序入学的学生,即可取得我校学籍。新生入学后,如若发现系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高中学籍的,一经查处,取消其高中学籍和就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无故逾期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市教育局要求时间内,在教育处指导下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新生花名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学籍表加盖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钢印后,由教育处统一管理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生的一切档案表格姓名用字必须与中考录取姓名一致。中考姓名与户口本姓名不一致者,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专门的“户籍证明信”,于办理学籍前交教育处学籍负责人。
第二章 考勤
第五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上报教育处给予相应的处分。学业修习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章 转学
第六条 转入:转入我校需为同级同类学校学生,并经考试合格、校长同意后方可转入。转入学生需持市教育局审批后的转学证明、学籍档案(盖有市教育局钢印)、党团组织关系办理转学手续。转学证明、学籍档案交教育处学籍管理人,党团组织关系交团委。
第七条 转出:学生因特殊情况在本校就读困难,需由家长先联系好转入学校,再向本校提出转学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转出。
第八条 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高一第一学期和高三学年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借读
第九条 我校原则生不收取借读生,特殊情况申请借读的需经校长批准,市教育局审批。到我校借读学生年级需到教育处备案。
第十条 学校对借读学生按相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一条 借读期满学生需转回原学校学习,在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者;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病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校长同意后,由教育处学籍管理人员开具休学证明,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主管校长批准,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年龄较大,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由家长提出退学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及家长:
1.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者。
2.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未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第七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 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分认定的必要步骤。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年级严格控制。定期考试即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所有考查、考试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考核内容不得超越课程标准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业成绩考核的计算方法。学生的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查占40%,定期考试占60%。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学段的修业成绩。
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未达标者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由教育处视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条 学生的模块学分和综合素质评价表等由学校教学处负责安排,并由年级安排班主任记入学籍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并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因事、因病未参加模块考试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第八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操行及修习学分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升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
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
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年级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可进入高一级年级学习。
第九章 毕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144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和疏导,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个别确实犯有严重错误的,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长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字;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凡被处分的学生,教育处必须书面通知家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第二十八条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籍管理由主管校长负责,教育处具体主管,年级及班主任配合。
第三十条 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要在12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教委普教处。
学籍管理制度篇3
一、新生入学,按照学区就近入学,凡在学校服务区内居住,并有常住户口的儿童达到入学年龄,均可由家长持户口簿几其他必要的证件,携带儿童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报名入学,确保全部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招生班额不超过45人。
三、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籍报告制度。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后,由学校注册登记、编班,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教体局教育科备案建立学生学籍。在籍学生需按规定建立学籍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实事求是地将全部学生学籍及时报告区教体局教育科。
四、严格学籍管理,建立学籍检查制度,各教学班均应建立点名册严格考勤,期末将出勤情况填入“家长通知书”和学生的学籍表中。
五、学校招生时,应根据教体局规定的学区范围,依据户口簿(随父母、四老)招生,不得因招收外学区的学生影响学区内儿童入学。对为择校,将户口迁入亲戚处,不属食宿常住者,学校不予招收。
六、严格转学手续,在籍学生确因家庭住址迁移,距原学校四公里以上(或公交车八站),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者,准予转学。学生转学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出示“转学证明”,由家长带至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后,凭二联注册备查,三、四联签署意见后退回转出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学方为有效。要严格执行六年级期间不转学的规定。
七、学校在任何情况下,不接受任何退学申请,不办理任何退学手续。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需请长假者,家长需持医院证明和其他证明向学校申请休学,经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不得超过一年。
八、严格控制借读生。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暂住证、原籍户口证明、计生证到暂住地教体局联系登记,由教体局就近统一分配到非热点学校就读。
九、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应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学生入学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之驱逐学校。
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学生学籍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学校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学籍的录入、管理工作;班主任老师负责录入各班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每学期的评语、成绩等;教务主任和校长有权查看学生的信息,教务处负责监督学生信息录入是否正确、及时,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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