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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制度_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办法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篇1
1.目的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安委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要求
2.1( )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2公司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检查。
3.工作内容
3.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3.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度度和操作规程;
3.1.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1.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3.1.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
3.1.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3.1.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1.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3.1.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注的劳动防护用品; 3.1.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3.1.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3.1.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3.1.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3.3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3.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6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7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3.8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暂扣货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篇2
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安全产生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产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三)政府监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产生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处罚。
(三)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处罚。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篇3
一.编制目的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国家对公路建设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三.职责
1、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公路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公路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工作程序
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1.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1.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8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10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8、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9、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14条的规定处罚。
11、 违反本制度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14条的规定处罚。
13、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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