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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诊管理制度_医院会诊管理制度条例
会诊是临床医疗工作中集思广益,发扬学术民主,共同解决病人诊疗问题的重要措施。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医院会诊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院会诊管理制度篇1
1.凡遇到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并签字后,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病人,可到专科检查,由提出会诊科室填写会诊单,被请科室接到会诊单后,应填写会诊人、时间、并将附联交给申请会诊科室。
3.急诊会诊:被邀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
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律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要有人参加。
6.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给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7.科内、院内、院外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医院会诊管理制度篇2
一、门诊病人会诊
应遵循“首诊负责制”原则,首诊医生完成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书写较详细的门诊病历和初步诊断后,提出会诊要求。应邀科室的会诊医生在复习病史及有关检查资料后,提出会诊意见,完成对病员的诊疗和处理。严禁推委病人。
二、住院病人的院内会诊
1、凡遇疑难复杂病例,怀疑病人病情与其它专科疾病有关,均应及时申请会诊,并按要求填写会诊单。内容包括患者病情及目前诊疗情况医学|教育网整理,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等。
2、科内会诊:由主诊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科内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3、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并填写会诊单,上级医师同意、签字后送出。应邀医师应在48小时内完成,并完成会诊记录。如需作专科检查且一般情况许可的病人,可由工作人员陪同至该专科会诊。如系点名会诊,邀请人应事先与受邀请医师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4、急会诊:会诊单上应注明“急”和申请会诊具体时间。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或电话通知。受邀请科室(医师),必须在接通知10分钟内到达会诊地点医学|教育网整理。指定医师不在时,由该科在岗的高年资医师立即前往,同时向科主任汇报。会诊中如遇诊疗难题,应逐级向上汇报以便及时解决。
5、院内大会诊:疑难病例或病情危重、复杂涉及多个学科,可申请全院大会诊。由主诊医师提出,经科主任同意后,报医务处批准并确定会诊时间、地点、人员等。会诊一般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院质控室相关专家参加,重大会诊由医务处参加并主持,必要时请院长参加或主持。会诊内容应在病程录中有记录。
三、院间会诊制度
1、邀请外院会诊:凡本院一时难以诊治的疑难危重病例或家属要求外院会诊的病例,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同意后,医务处审批登记加盖公章,必要时报分管院长批准。医务处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系,发出会诊邀请,确定会诊时间、地点,也可在审批后由科室直接与有关专家取得联系。邀请会诊前,经治医师应向患方讲明会诊方式、人员、时间、费用等,并在医患沟通记录上专门记录、签字医学|教育网整理。会诊由申请会诊的科主任或其指定人员主持。会诊后需进行手术或特殊治疗的,应按规定报医务处进行审批。邀请外院会诊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邀请院外人员来院会诊。
2、外出会诊:各科室人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遇外院病人需我院会诊者,可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由申请会诊的医院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务处(总值班)同意并登记后外出会诊。外出会诊人员除对方指定外,应由科主任、医务处或总值班安排,原则上为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接受电话邀请时,可在会诊结束两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会诊邀请函送交医务处存档。外出会诊人员代为缴纳会诊费者,应在会诊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至医务处缴纳。已发生医疗纠纷或有医疗纠纷苗头的病人须带回医院进一步诊治的,须提前向医务处报告。严禁未经同意私自外出会诊和借外出会诊之机,向病人索要财物医学|教育网整理。未经同意私自外出会诊引发的不良后果和医疗纠纷均由外出会诊者本人承担,有关部门并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其它
1、各科室每月排班时,应在排班表中明确院内会诊、备班人员,保证会诊工作有序进行。
2、院内会诊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或以上人员担任。轮转、进修医师不得单独进行会诊,否则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指派其会诊人员及科主任承担。
3、会诊医师在会诊中遇到困难时医学|教育网整理,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指导。
4、科内、院内或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应做好会诊前准备工作,详细介绍病史和诊治经过。会诊中应认真听取意见,详细记录。会诊主持人要认真总结会诊意见并组织实施。院内大会诊或院外会诊记录要求同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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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诊管理制度篇3
一、门诊、急诊会诊实施细则
(一)门诊会诊细则
1.首诊医师应在以下情形请其他科医师对患者进行会诊
(1)首诊为经治医师,综合病史、查体、辅助检查,考虑排除本科疾病,或合并患有他科疾病,先请本科出诊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会诊,考虑非本专科疾病,请其他科会诊;
(2)首诊为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经问诊、查体或辅助检查后,考虑患者非本专科疾病,或合并他科疾病,可直接请他科医师会诊。
2.会诊前,首诊医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规范书写门诊病历,标明会诊的科室及会诊目的;
(2)必要的辅助检查;
(3)向患者或家属解释清楚,告知到他科会诊的程序,取得理解与配合;
(4)患者为慢诊,一般状态较好,可自行前往他科会诊;
(5)患者为慢诊 ,一般状态差,可由导诊员护送到他科会诊;
(6)患者为急诊,且可以转送,应陪送到急诊科,与接诊医师交待清楚再返回;
(7)患者为急危重患者,不宜立即转运,应请相关专科医师到场会诊,并实施救治,待病情稳定后交给相关专科医师。
3.会诊医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详细询问病史,认真查体,提必要的检查,综合分析,明确诊断,予以治疗;
(2)接诊医师为经治医师,患者病情较复杂,应请本专科出诊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会诊;
(3)接到他科医师前往会诊请求时,会诊医师应为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应先向本科其他出诊医师交待工作,然后前往;
(4)到他科诊室会诊,患者病情均较复杂,以本科疾病为主的,应收入院治疗,若病情危重,则先实施救治,待适于转运时,护送到病房。
4.门诊多科会诊
(1)首诊科室报告门诊部,门诊部主任到场,或委派专人到场,组织会诊;
(2)门诊部主任或主任委托人向患者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理解与配合;
(3)对重危患者先实施救治,待病情稳定按主病收入相关科室住院治疗。
(二)急诊科会诊细则
1.急诊患者出现以下情形需要急诊室首诊医师请他科医师会诊:
(1)经过问病史、查体初步排除本专科疾病;
(2)依据病史、辅助检查基本排除本专科疾病;
(3)患者合并其它专科情况,需要综合治疗;
(4)患者病因难以明确,如发热、昏迷、腹痛等病症;
(5)危重患者抢救需多学科医师共同完成的情形。
2.首诊医师请他科医师会诊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1)依据患者或家属的主诉书写急诊病历,准确记录生命体征,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意识等;
(2)为明确诊断,做必要急诊化验、影像检查(CT、MRI、超声等),为诊断提供参考依据;
(3)视病情做必要的紧急处置:外伤止血包扎、骨折简单固定、建立输血输液通路、心肺复苏等;
(4)视当时患者的综合情况,可将患者送到被请会诊的医师处,也可将被请医师请来会诊;
(5)向患者或家属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取得理解与配合。
3.会诊医师接到会诊请求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到达时限:会诊医师在急诊室值班的,应立即到场;会诊医师在病房值班的,应在5-10分钟内到场;
(2)综合首诊医师的病情介绍、患者或家属的陈述、专科查体、各种检查结果,做出初步诊断,给予正确处置:
1)病情较轻的可留急诊用药观察;
2)病情较重或诊断不确切的,建议入院进一步检查治疗;
3)病情危重,现场实施抢救,如气管切开、气管插管、心肺复苏等;
(3)出现以下情形,会诊医师要及时请上级医师到场解决问题:
1)不能确定诊断;
2)会诊后经过用药及处置,患者病情未见好转。
二、病房会诊细则
(一)科内会诊(疑难病例讨论)细则
1.科内会诊,即全科会诊或全科查房,每周1次,固定时间进行。有急危重病例可随时进行全科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委托的教授或副教授主持,做好记录。
2.会诊病例的提出:
(1)带组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提出;
(2)组内疑难病例,经三级医师查房,诊断和治疗仍不明确;
(3)组内急、危、重病例,诊治不明确或治疗效果不好;
(4)外科系统的术前会诊也属科内会诊的一种形式,另行制定“术前会诊制度实施细则”。
3.会诊前准备:
(1)主治医师准备病例资料,熟知患者病情,包括入院情况、诊治经过、目前存在的问题、各种检查结果异常情况,及时完成病程记录,并将各种化验检查单附于病历中;
(2)主持会诊的医师提前查阅被会诊患者的病历,结合会诊目的查阅相关文献资料;
(3)其他医师也应了解即将会诊的'患者的病情。
4.会诊中:
(1)主治医师汇报病历,内容包括:患者的病史、症状、主要阳性体征、辅助检查、临床诊断、治疗方案、疗效、目前存在的问题;
(2)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补充诊治情况;
(3)主持会诊者听取汇报,翻阅病历,带领参加会诊的各级医师进病房,与患者或家属沟通,进一步收集信息,详细查体, 查体过程中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4)会诊讨论由查房者主持,常采用先民主后集中的形式,首先是各级医师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其他组医师发表意见,最后,主持人总结分析,补充或更正诊断,提出进一步检查项目和治疗处置方案;
(5)全科会诊也兼有教学查房的功能,是实习医师、进修医师等各级医师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应大胆发言讨论,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5.会诊后:
(1)经治医师认真书写会诊记录,真实完整地表达全科讨论情况;
(2)本组的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向患者或家属告知会诊结论,特殊检查及治疗征得知情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3)及时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4)会诊主持者在24小时内检查经治医师记录情况和医嘱执行情况;
(5)科室建立全科会诊记录本,指定专人将每次全科会诊内容记录下来。
(二)科间会诊(疑难病例讨论)细则
1.会诊的提出:
(1)涉及其他学科的诊治问题,在本学科无法解决的病例,可提出科间会诊;
(2)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同意,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内容应真实,便于会诊医师充分掌握患者的信息,进行正确的分析;
(3)一般情况下提普通会诊,普通会诊的含义是:
1)其他科情况为次要矛盾,可择期诊疗;
2)患者病情较轻,生命体征平稳。
(4)急会诊的条件:
1)患者病情突然变化,疑似合并其他学科疾病;
2)患者已知合并他科疾病,现有加剧趋势,需紧急治疗;
3)危重症患者抢救,需要他科协助。
2.会诊前准备:
(1)经治医师及时记录病程,详实反映患者病情变化,各种检查结果附于病历中;
(2)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取得理解与配合。
3.会诊到达时限:
(1)普通会诊:当天完成,最晚不超过24小时;
(2)急会诊:医院为每个科室配备1部会诊移动电话,由当班会诊医师持有,自接到急会诊单或电话请求,会诊医师必须于10分钟内到达现场。
4.对会诊医师的要求:
(1)必须为本院的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医师;
(2)如会诊医师对患者的诊治不明确,应请上级医师前来会诊,解决问题;
(3)会诊医师白天只负责全院其他科室的会诊,不负责本科内值班。本科值白班医师由专人负责(周六、周日除外)。
5.会诊进行:
(1)会诊医师到病房询问病史、查体,回到办公室翻阅病历,汇总信息,提出诊疗意见,在会诊单中详细记录;
(2)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并做必要的病史补充。如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有特殊医疗工作不能陪同,需经治医师陪同会诊医师工作。
6.会诊后:
经治医师及时记录会诊情况,向患者或家属告知会诊意见,经治医师执行会诊意见,特殊检查或治疗应征得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全院会诊(疑难病例讨论)细则
1.会诊提出:
(1)患者病情复杂,需三个或三个以上学科共同参与诊治;
(2)除急、危重症患者以外,至少提前1天,科室填写会诊申请单,送交医务部;会诊申请单内容包括:
1)患者病情介绍,在诊治上需解决的问题;
2)拟会诊时间;
3)拟请会诊人员;
4)科室主任签字。
(3)医务部负责通知相关会诊医师。
2.会诊前准备:
(1)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取得理解与配合;
(2)经治医师完成各种记录,各项检查结果附于病历中,影像片收集齐全;
3.会诊进行:
(1)医务部主任或科长委托人到达科室协调会诊,确认拟请的会诊医师均到场,及时联系未到场的医师,若有拟请会诊医师因故不能前来会诊,需立即落实,更改会诊医师;
(2)提请会诊的科室主任主持会诊,经治医师详细报告病历,提出拟解决的问题,主治医师和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做补充。
(3)会诊医师到病房进一步询问病史,查体;
(4)各位会诊医师回会诊室,提出各专科诊治意见;
(5)科室主任总结发言。
4.会诊后:
(1)经治医师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中,并请上级医师审阅签字;
(2)执行会诊意见,进一步提辅助检查,或更改治疗方案;
(3)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向患者或家属告知会诊结论,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特殊的检查及治疗。
(四)院际会诊细则
1.会诊提出:
(1)疑难复杂病例经科内会诊、院内会诊后,诊断仍不明确,或治疗上仍存在困难的病例;
(2)患者存在本院未开设的学科范围的疾病;
(3)医疗组填写院际会诊申请单,经科主任同意,报医务部;
(4)医务部与拟邀请会诊医师所在医院的医务部电话联系,请求落实,并告知时间与地点,简介患者病史等资料,陈述会诊目的。
2.会诊前准备:
(1)向患者及家属告知会诊的目的,征得同意并签字;
(2)经治医师完成各种记录,各项检查结果附于病历中,影像片收集齐全。
3.会诊进行:
(1)医务部主任或科长委托人协调并落实会诊人员;
(2)提请会诊的科室主任主持,主治医师详细报告病历,提出拟解决的问题,医疗组长做病情补充;
(3)会诊医师到病房查患者,进一步询问病史,查体;
(4)各位会诊医师回到会诊室讨论,提出各自的诊治意见;
(5)科室主任根据各位会诊医师的意见做总结发言;
(6)经治医师做好会诊记录。
4.会诊后:
(1)经治医师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中,并请上级医师审阅签字;
(2)执行会诊意见,进一步提辅助检查,或更改治疗方案;
(3)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向患者或家属告知会诊结果,得到知情,并签署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特殊的检查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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