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办法
为确保正确合理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应制定规范的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利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使用人应认真学习相关操作技术,掌握操作要领,做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因人事调整、工作岗位调换或调离本局工作的,必须将配发给本人的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配件上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使用
第四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必须经过行政执法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配备使用。
第五条日常监督检查、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规定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做到全程留痕。
第六条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设备无故障、电量充足、内存卡充足,并按照当前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设备在执法过程中正常使用。
第七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行政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条在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事项中,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办公场所以外的场所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连续进行多个行政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连续记录;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断续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可以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三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开始记录后,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事项外,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十四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不得向非执法人员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导出至专用电脑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方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导出至专用电脑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或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六条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信息最少保存2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处室(单位)复制人批准,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由档案管理部门长期保存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九条现场执法记录音像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刻录为光盘后附卷。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条省局定期对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二)行政执法管理用语、行为是否规范;
(三)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四)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3日起执行。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篇2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推进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财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财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财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制度。财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河北省财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按财政许可、财政处罚、财政强制、财政征收、财政收费、财政检查的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本部门各类财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财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主要是根据财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财政执法文书制作,明确财政执法案卷标准,确保财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财政执法部门要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使用本系统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按财政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财政执法卷宗。要积极推行财政执法文书和财政执法案卷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财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财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
(2)财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财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省音像记录设备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3.强化记录实效。财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财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全面实施阶段
1.规范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6月21日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县市区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对重点执法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对薄弱执法环节不断健全强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2.监督检查。 市、县政府要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对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报送情况不及时、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经督促不改的,要启动问责程序,予以问责。
3.优化提升。行政执法部门要注意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有效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权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县局专为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配备的,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所使用的录音、录像、取证和监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视频监控设备等。
第三条 为现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县局各执法科室配备能够同时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配发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随时能够正常使用。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出发或使用前应当仔细检查音像记录设备是否正常,电池是否充足,内存卡是否有足够空间,时间显示是否准确,确保能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条行政 执法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取证、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取证。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规范执法用语、动作。
第六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注意拍摄的角度、模式,确保视频资料清晰、有效,内容完整客观。
现场执法时,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双人携带,一人围绕执法人员将执法、处置全程记录(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止)。
室内询问时,音像记录设备的放置位置应当能够清晰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正面图像及声音。
第七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执法机构专用存储器。
第八条 法制部门定期抽取音像记录设备摄录的音像资料,检查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音像记录设备、音像资料保管、交接登记制度,防止损毁、遗失。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设备、音像资料外借、外泄、私用。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设备纳入执法装备管理,财务科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法制部门负责对各行政执法机构的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执法监督并进行考核。同时将各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处置行为和现场取证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办法】相关文章:
食堂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办法(通用11篇)07-15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04-09
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04-16
电教设备使用管理制度04-04
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02-27
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02-11
教室电教设备使用及管理制度04-01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15篇05-11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15篇)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