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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奖惩制度_学校学生奖惩制度条例
为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应制定规范的学校学生奖惩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学生奖惩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学生奖惩制度篇1
为鼓励先进,实现对学生的有效管理,依据国家颁发的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对本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奖励和处分。
一、奖学金评选
1.评选条件
(1)奖学金主要以操行评定等级和学习成绩为主,操行等级期末评定为优,各科学习成绩均达80分,并且平均分达85分者才有资格参加评奖。
(2)学生干部、团干有突出成绩者,有一科达70分,其余科目均达80分,平均分达80分,可参加评奖。
(3)凡受学校纪律处分和团内处分者取消参评资格。
(4)抽烟、谈恋爱经教育屡教不改者和有赌博行为者不准评奖。
(5)考试作弊、协助作弊者不在考评之列。
(6)未交够学费及其他费用者不评奖学金。
2.下列特殊情况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1)试读生在试读期间;
(2)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3)经批准休学的学生;
3.各班奖学金评选名额(以46人为标准) 及奖金发放标准
一等奖: 1名 人民币100元
二等奖: 2名 人民币70元
三等奖: 3名 人民币30元
二、先进个人评选
1.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b.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操行成绩为优秀。
c.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每科成绩必须达80分;学生干部、团干有突出成绩者,有一科达70分,其余科目均达80分,可参加评奖。
d.参加评选者必须是奖学金获得者。
e.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f.讲究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b.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操行成绩为优秀。
c.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各科成绩及格,平均分达75分。
d.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e.作风端正,能团结同学,起到表率作用。
f.在其所担任学生干部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奉献精神。
g. 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
(3)“优秀团干”评选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b.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操行成绩为优秀。
c.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各科成绩及格,平均分达75分。
d.热心团的工作、组织能力较强,表现较突出。
e.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勤奋工作,锐意进取,积极组织开展共青团工作,成绩突出。
(4)“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b.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操行成绩为良或优。
c.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各科成绩及格,平均分达75分。
d.热心团的工作,表现较突出。
e.平时积极主动参加学雷锋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参与创建文明校园、文明宿舍建设等,成绩突出。
(5)“学雷锋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b.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操行成绩为良或优。
c.努力学习,各科成绩相加后平均分达75分。
d.在学雷锋活动和平时活动中能够以身作则,在工作当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6)“文体宣传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b.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操行成绩为良或优。
c.努力学习,各科成绩相加后平均分达75分,体育及格。
d.在出文艺活动、体育活动或黑板报、写稿件、广播等宣传方面成绩突出。
(7)“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b.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品行端正,操行毕业总评定成绩为优秀。
c.学习刻苦勤奋,各科毕业成绩均及格,平均分达80分以上。
d.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专业技能比赛,成绩显著。
e.在校期间获一次或一次以上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f.在实习过程中表现突出,服从学校的就业分配。
2.凡受学校纪律处分和团内处分者取消参评资格。
3.先进个人评选时间
(1)每学期第二周评选上学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 优秀团员”、“文体宣传积极分子”、“学雷锋积极分子”。
(2)每年6月评选当年“优秀毕业生”。
4.班级先进个人评选名额(以46人为标准)
“三好学生”1名 ,“优秀班干”1名 ,“优秀团干”1名 ,“优秀团员”1名 ,“文体宣传积极分子”1名,“学雷锋积极分子”1名,“优秀毕业生”2 5名。
5.奖励
(1)“优秀班干”、“优秀团干”、“优秀团员”、“文体宣传积极分子”、“学雷锋积极分子”发给荣誉证书及奖金30元,如获上述两项荣誉,奖励金额只发一项。
(2)“三好学生”应是奖学金获得者,发给荣誉证书及奖学金。
(3)“优秀毕业生”发给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6.先进个人的评选、审批和表彰
(1)“三好学生”、“优秀班干”、“文体宣传积极分子”、“学雷锋积极分子”、“优秀团干”、“优秀团员”每学期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2)评选、审批操作步骤:班主任审查本班学生操行成绩,计算各单科成绩及平均分——按评选条件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组织召开班会进行民主差额选举——班主任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后确定各项最后人选——班主任将班级评选结果填写《先进个人登记表》报学生科审查——学生工作科填写《先进个人统计表》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科公示获奖名单。
(3)每学期第四周由学生工作科、团委组织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并颁奖,“优秀毕业生”由学生工作科在毕业生大会上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三、先进班级评选
1.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1)班级骨干模范作用好、工作能力强。
(2)全班同学自觉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好。
(3)班级各项清洁卫生工作好。
(4)班级学风好。,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受到各任课教师的好评。
(5)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有益活动,成绩显著。
2.先进班级评选方法
(1)班级量化考核平均分占60%;
(2)学生工作科对班级的评分占20%;
(3)任课教师对班级的评分占10%;
(4)分管校领导对班级的评分占10%;。
(5)先进班级的名额按所有在校班级总数的15%计算,按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在评奖范围内的班级填写《先进班级审批表》,学生科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3.先进班级的奖励
获“先进班级”称号的学校奖励人民币200元,每学期第四周由学生工作科组织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并颁奖。
四、其它奖励
1.学校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举行校运会,由教务科组织和颁奖。
2.每年3-5 月份举行的校园文化艺术节及书画、墙报、演讲、体育竞赛等单项竞赛,由校团委组织和颁奖。
3.每年12月底举行专业技术大比武,由教务科组织和颁奖。
4.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国家、自治区、市、局级组织的知识竞赛、技术比武、文体比赛等活动,取得前三名或前三等奖,学校给予嘉奖,教务科或学生工作科负责颁奖。
五、学生违纪处分
1.凡学生违反《学生行为规范》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a.学期旷课达10—15学时者;
b.考试作弊者;
c.扰乱校内学习、生活等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
d.不佩戴校牌强行进入校内学习、生活及公共场所且不听劝阻者;
e.辱骂他人,不听劝阻,造成极坏影响者;
f.打架情节轻,认识态度较好者;
g.在宿舍打扑克、打麻将、下棋(不含赌博) 不听劝阻者;
h.起哄闹事或煽动他人起哄闹事情节较轻者;
i.违反学校不准吸烟、酗酒有关规定者;
j.破坏学校环境卫生、情节较重者;
k.破坏公共财物,情节轻微者;
l.在教室、宿舍内生火煮东西、取暖不听劝告者;
m.在宿舍私接电源而使用电器者;
n.不听从管理人员的教育,有意刁难情节较轻者;
o.夜不归宿者;
p.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
q.不按规定存放练功刀具,将练功刀具带入宿舍者;
r.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者;
s.违反学校其它有关规定者。
(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a.连续旷课20学时以上,40学时以下,或累计旷课25学时以上,45学时以下者;
b.参与打架、情节较重或态度不好者;
c.破坏公共财物,损害集体利益者;
d.严重扰乱校内学习及生活秩序者;
e.扰乱考场纪律者;
f.辱骂教职员工、学生管理人员者;
g.有偷盗行为,或为他人偷盗提供信息或创造条件者;
h.在校期间酗酒闹事者;
i.在校学习期间,谈恋爱经教育不听者;
j.看黄色书刊、录像者;
k.私藏管制刀具等凶器者;
l.持刀伤人情节轻微者;
m.受警告、严重警告后仍无悔改表现者;
n.实习生多次私自脱离实习单位者;
o.严重违反学校其它有关规定者。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a.连续70学时,或累计旷课60学时及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者。
b.敲诈他人钱物者;
c.恐吓他人者;
d.持刀伤人情节严重者;
e.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有违纪行为者;
f.触犯法律,受到公安、司法机关拘留以上处理者;
g.参与赌博(包括在校内外的各种形式赌博) ,情节严重者;
h.在校内打架或纠集社会青年来校内打架闹事,殴打学生、教职员工情节严重者;
i.实习生违纪给学校和实习单位带来严重后果者;
j.品行恶劣,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而屡教不改者。
2.处分学生的操作步骤:
(1)警告至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操作步骤
班主任根据学生违纪情况,在两天内写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交学生工作科→学生工作科或实习就业科在两天内核查违纪行为,对照处分等级的规定签署处分意见,→学生工作科依据本条例作《处分决定》。
(2)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操作步骤
班主任根据学生违纪情况,在两天内写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交学生工作科或实习就业科→学生科或实习就业科在两天内核查违纪行为→写出学生违纪情况及处理意见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学生科依据校长办公会意见作《处分决定》。
3.取消学生处分的操作步骤:本人写出取消处分申请交班主任→班主任审查受处分学生的表现→班主任签署意见交学生工作科(学生正在实习期间的先交实习就业科审查) →学生科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科公示撤消处分决定。
4.其它
(1)学生在处分有效期间继续发生违纪行为,其处分在原基础上予以升级,直至开除学籍。
(2)对破坏学校公共财物、偷电、浪费水资源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将按有关规定罚款。
(3)被学校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所在学期的学费不予退还。
(4)受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在毕业时未能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得毕业或延缓毕业。
六、奖惩的档案记录
1.学生获得的各种校级奖励情况,由班主任记录在学生学籍卡上,学生工作科将获奖材料装入学生档案;学生获得的校级以上各种奖励,由班主任提供获奖材料交学生科归入学生档案。
2.学生所受各级处分,由学生工作科将《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档案,经批准取消处分后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学生工作科另行存档。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科。
学校学生奖惩制度篇2
目的:为了提高同学们的道德层次,培养同学们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树立良好的班风和学风,增强班级管理的有效性,培养同学们的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结合我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班的规章制度及相应的量化管理规定。
评分方法:每位同学的起始分为每学期100分,依照条例加分或减分。期末依据每位同学的得分情况进行操行等级评定。该评定直接记入学籍档案,操行等级为“优”者才能参评各级各类先进。
一、奖励及加分情况
1、段、期考成绩优秀者可加分:年级前50名者加10分;年级前50—100名者加5分;年级前100—200名者加3分。学习进步者(以前次期中或期末成绩在年级排名为准)年级进步10-49名者加3分,进步名次在50名以上者每进步10名加2分,班级进步10-19名者加2分,进步20名以上者加每进步10名加2分.
2、担任学生干部(含舍长、组长及相关的骨干)能完成本职工作者,无失误者,每学期加10分;班级、县级、校级 、市级、区级等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的分别加5、10、15、20、25分不等的加分。
3、积极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的(包括出黑板报、学习园地、运动会、艺术节、晚会、演讲等活动),凡参赛者一次加2分;若能获奖将根据获奖名次再加3-10分不等的加分。
4、文明宿舍获奖者(连续四周不被扣分),该宿舍成员每人加5分。
5、一学期连续四周无扣分情况者加2分,一学期内无迟到、早退旷课者加6分,一学期内无扣分情况的加10分。
6、做好人好事,如拾金不昧、帮助他人等情况的给予1-10分不等的加分。
二、违纪情况及扣分
1、上课迟到者每次扣1分,早退每次扣1分,早退、迟到10次以上者每次扣2分。
2、课堂上影响教学活动、不尊重任课老师、及上课不听睡觉被老师点名字的每次扣2分。
3、自习课不能安静自习、有谈话、讨论、喧哗、乱走动、大声讲话、看小说、听耳机及随身听的、不服从班委管理者等情况之一的扣2分。
4、有不完成作业现象的每次扣2分。
5、上课、自习课睡觉按旷课处理,每节扣2分。
6、考试作弊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7、未经请假不按时到校或在规定不许外出时间擅自离校外出者,通知家长。
8、无故旷课者,每旷一节扣2分,凡请霸王假者按旷课处理。
9、无故不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每次扣2分。
10、升旗、课间操、眼保健操、年级或学校各级大会无故缺席者,每次扣2分,请假者每次扣1分。
11、值日生不负责任者(包括教室、宿舍)每次扣2分。未扫干净的,每次扣2分;若未扫每次加倍扣分;不服从组长、舍长和管理员安排的扣2分。
12、未按规定摆放物品的每人每次扣2分。
13、午休、晚寝铃响后,不能按时休息被学校扣2分,无法确定违纪者,该宿舍每人扣2分;有未按时回宿舍休息的每人每次扣2分。
14、违纪者用欺骗方法隐瞒真相者扣3分至5分。
15、在教室或其他教学区猜码、打牌、抽烟喝酒,外出上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次扣15分,情节严重的上报政教处处理。
16、早操掉队的扣1分,旷操者扣2分。
17、凡被学校扣分者,班级一律按10倍处理。
18、破坏学校公物者视情况扣5—10分,并照价赔偿。
19、不穿校服者每天扣1分。
以上是根据我班具体情况初步制定的班级管理细则,其他的参考学校量化管理条例。
学校学生奖惩制度篇3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节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优秀团支部
第一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和比例
一、三好学生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思想进步。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纪守法。表现特别突出,能在班级中起表率作用,操行评定为优,学年中未有违纪现象。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的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并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20%内。学年各科综合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体育综合成绩不低于70分,学年中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积极参加学校文体及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优良(身体有残疾不能正常残疾体育课者除外)。
(四)参加全国与全省各科竞赛中获得奖励的学生团体与个人,为学校争取到特殊荣誉者记二或三等功。
(五)在学生从事做义工、志愿者、参加募捐为社会服务等公益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者,受到社会公众高评价者分别记特、一、二、三等四个等级的功。
(六)大义凛然,悍然与歹徒作斗争,作出贡献者视情节记一或二等功。
二、校级三好学生的比例按学生总人数的10%评定。
第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和比例
一、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积极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各项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操行评语为优,没有违规和违反学生干部条例的情况。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学年中未有不及格科目,体育成绩达标。
(三)、热心班级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有主动性、创造性。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没有明显工作失误。
(四)、参评优秀学生干部需是班委会,团支部及其以上的学生干部,任职需满一年。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
(一)、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
(二)、学校和系部学生会、团委会优秀学生干部为校、系部学生会、团委会学生干部总数的20%。
第三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和比例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班风班纪,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团结友爱,朝气蓬勃,遵守校规校纪,没有严重的违反校规、校纪的事件。
(二)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专业思想稳定,专业成绩突出,没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
(三)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获奖次数多,名次突出。
(四)班集体团结向上,班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在各项活动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动作用。
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全院班级总数的30%。
第四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团基本知识,积极申请入党,自觉深入学习和领会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
二、自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刻苦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三、道德品质优秀。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艰苦朴素,热爱劳动;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模范作用好。积极参加校及团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团支部工作,维护团支部的威信,能经常给团支部工作献计献策。
五、事事处处严以律己,遵纪守法,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学生手册》,无私奉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六、组织观念强,严格遵守团的纪律,积极参加团组织、班集体活动,出色完成学校、班级交给的各项任务。按时缴纳团费。
第五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
二、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三、工作能力强。对本支部的工作和团的日常任务都完成的较为出色,结合本支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成绩突出。
四、工作作风好。能与其他干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精诚团结,能深入团员青年,代表和维护团员的具体利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团员的呼声。工作热情,作风民主,顾全大局。
五、群众威信高。能够联系广大团员,开展广泛的谈心和思想交流活动,能够帮助后进团员,了解同学们的思想状况,学习成绩良好、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 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领导班子健全,支部委员整体素质好,团结协作,工作努力,成为班集体的核心。
二、团支部成员集体观念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圆满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任务。
三、落实制度优。坚持落实团的各项基本制度,团支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认真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增强团员意识;按规定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工作;有“三会一课”制度,即团支委会、团员大会、支部生活会和团课,全体团员证完好无损,按时注册。
四、团支部成员有良好道德素质,团员能在同学中起好的带头作用,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严重违纪现象。
五、与班委会密切配合,树立良好的班风、学风,开展有利于促进学习的课外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六、关心全班同学,能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团员;
七、团支部与班委会团结协作,在学校各项大型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七条 评选审定办法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由班委会学生干部根据评选标准提出初步意见,经全班评议通过,报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班委会学生干部根据评选标准提出初步意见,经班委会评议通过,广大学生认可,报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三、先进班集体由民主推荐,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四、优秀团员由团支部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每班推荐1-2名团员。
五、优秀团干由团支部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团干部自荐。
六、优秀团支部由各支部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各班自荐。
七、获奖学生的申报材料和审批材料均载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八条 评选时间及要求
一、评选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引进激励机制,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用人才,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奖励要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要把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过程,作为树立典型,学习先进,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来抓。
二、各班级要加强对资格审议工作的领导,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使真正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奖。在此项工作上还要从始至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
三、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四至八周完成,班级将审定的结果报学生处。受奖学生和集体的表彰工作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八至十周。
四、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分别填写《三好学生登记表》、《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先进班集体需写出《先进班集体事迹材料》或《工作总结》。
第二节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为激励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生奖学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办校校按办学年限,按政策进行评定。
第三节 “校园十佳”评定条件
为激励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本着"鼓励进步,树立榜样,正面教育,加强引导"的原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十八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册在读的全体学生。
二、连续获得一等奖学金或"三好学生"称号。
三、在国家、省、市级活动中受到奖励、表彰,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文章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十佳学生”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一)、受到通报(含通报)以上批评及各种处分的;
(二)、以往各学期考试中有不及格现象;
第十九条 十佳标准
一、政治立场佳: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拥护民族团结。
二、思想品德佳: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在思想道德方面有突出表现;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三、学习成绩佳: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专业基础知识扎实,专业知识广博,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劳动观念佳: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显著;
五、处事能力佳:为人处事诚实大方正直,待人谦和,品行端正,表里如一。
六、工作能力佳:热心班级及学校工作,积极为学生服务,工作勤奋,组织能力强。
七、参与活动佳: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八、体育活动佳: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优秀;
九、生活习惯佳:生活态度积极健康向上,有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俭朴。
十、学生形象佳:学生形象清纯,衣着得体朴素,举止文雅,行为端庄。
第二十条 评选审定办法
一、由辅导员与班、团干部根据评选标准提出初步意见,经全班评议,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组织将参评学生的事迹材料在全校公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再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联合评审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二、获奖同学的申报材料均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评选要求及时间
一、各班级要把评选工作作为树立典型、学习先进、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
二、评选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学生处要加强对资格审定工作的领导,坚持原则,严格标准,实事求是。
三、评选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期中考试后进行,受奖励学生的表彰工作安排在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
四、“十佳”学生作为先进典型要积极参加学校宣传教育活动,光洁形象,树立榜样。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劝其退学。
一、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动言论和行为,破坏民族团结,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带头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在校园内成立同乡会,经教育后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
四、学生卖淫、嫖娼与流氓犯罪行为者。
五、调戏妇女等流氓行为者。
六、收看淫秽录像者。
七、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集会、游行、罢课、罢餐,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破坏公共财物,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者。
九、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
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或有抵制、辱骂、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
十一、受其它纪律处分期间又违犯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十二、在校学习期间代替他人参加国家统一考试,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十四、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侮辱他人,情节恶劣、影响极大者。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或警告处罚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及其以上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
三、因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手段,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
第二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应按照有关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物造成一定损失的,经教育能认识错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不能正确认识错误的,给予劝其退学。
第二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当事人(用语言挑衅,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群架者,加重一级处分;对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指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作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既是肇事者、指使者、打架者,同时又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
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凡勾结校内外人员威胁学生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八、打架造成伤害须治疗者,学校不负担任何医疗费、营养费、陪侍费等,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所需一切费用;凡不认真履行负责,无理纠缠或威胁、侮辱对方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一经发现,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赌博行为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具和场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
三、多次聚集打麻将或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借此勒索别人财物者,劝其退学。
第二十九条 倡导健康的生活习惯,学生禁烟、禁酒,违者经教育引导仍坚持错误行为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劝其退学。
第三十条 违犯学校的有关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工作秩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午休时间或晚上熄灯后,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教育后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楼内燃点废纸,燃放鞭炮等易燃物品,向楼道或窗外倾倒垃圾、污水、污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夜不归宿,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使用违规电器,私接电源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此而造成火灾或重大事故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起哄、打闹,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旷课者(以每学期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旷课50以上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旷课100学时以上者,劝其退学。
旷课时数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早自习按0.5课时计算,晚自习按0.5课时计算。
第三十二条 欺骗、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法定权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语言或行动欺骗、侮辱、诽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侮辱、诽谤或采取卑劣手段欺骗他人并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
四、冒领、隐匿、毁弃、张贴他人信件、相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妨碍、影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和有不轨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影响、干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错不改,无理取闹,用语言或行动顶撞、侮辱、辱骂、殴打教师和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劝其退学。
三、有不轨行为,经教师和工作人员指出,非但不予改正,反而用语言或行动辱骂、殴打劝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
四、威胁或报复有关教师和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
第三十四条 擅自离校外出和办理请假离校手续未能按时返校销假,又没有办理续假手续的,给予警告处分,同时按旷课处理;擅自离校外出,不知去向,半月不归且无正当理由者,劝其退学。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确认需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应予退学;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劝其退学。
第三十六条 违纪后能主动认错,彻底检举揭发问题,有立功表现者,可从轻给予处理。本应给劝其退学的,可从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必须交一年培养费。
第三十七条 被劝退学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由所在班级辅导员通知本人及家长。允许本人辩解、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校应予复议。
第三十九条 处分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由学生所在班级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学生处依据本条例作出处理决定。凡涉及学籍管理处分的,需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各班级及有关部门在呈报处分意见时,必须填写《广州华夏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表》。
三、警告处分由班级决定,学生处备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决定;留校察看、劝其退学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班级及相关部门对学生违纪现象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调查核实,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给予主管负责人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一、对学生违纪现象隐匿不报者。
二、对学生违纪处分材料不全、证据不足者。
三、对违纪学生故意庇护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各项处分,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降低处分等级和撤销处分:
一、维护安定团结,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勇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有立功表现者。
二、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违纪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诚恳,处分后能够积极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四、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半年,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期限为一年。
五、降低和撤销处分的程序:本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系(部)审查,报学生处审批,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视不同情况酌情处理。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深刻,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降低或暂缓处分。对认错态度不好或有打击报复行为者,以及在毕业前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四十三条 被劝退学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被劝退学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纪律处分的变动须作忠实记录,不得随意撤销。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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