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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惩制度_研究生奖惩制度范本
为推进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应制定规范的研究生奖惩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研究生奖惩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研究生奖惩制度篇1
第一部分总则
为吸引优秀生源,鼓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研究生荣誉称号
凡本校在籍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异,为学校赢得荣誉,为社会做出贡献者,学校将授予研究生荣誉称号。研究生荣誉称号包括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分为:东南大学杰出学生、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等。集体荣誉称号为:先进班级。
(一)东南大学杰出学生
“东南大学杰出学生”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评选条件见《东南大学杰出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二)三好研究生
三好研究生评选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习勤奋,严谨求实,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3、坚持体育锻炼,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担任社会工作或从事社会公益活动者;
5、讲究卫生,所在宿舍平均卫生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
除具备三好研究生评选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热心为集体服务,工作主动积极,认真负责,富有成效;
2、严于律己,克己奉公,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3、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学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四)优秀毕业研究生
优秀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学制内按期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评比产生,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积极参加科研工作,首修规格化平均成绩≥80分且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5、符合上述条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评选时可优先考虑:
①已确定毕业志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者;
②志愿到国防基地就业者;
③在校期间曾获得“三好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者;
④所在宿舍是校“文明宿舍”。
(五)先进班级
申报研究生先进班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参评研究生先进班级的班团干部要密切配合,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2、积极组织政治理论学习,有良好的班风,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
3、全班同学能积极参加校、院(系、所)的各项活动,组织各项有益的班级活动;
4、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本学年中全班没有受违纪处分的同学;
5、学习、学术氛围浓厚,学风端正;
6、积极参加校文明宿舍建设。
第三部分研究生奖学金
为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的积极性,引导研究生在思想、学习、科研和实践等方面的`创新精神,凡本校在籍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都可根据奖项设置要求参评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
(一)单项奖学金
1.社会工作奖:本学年度课程学习无首修不及格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有参评资格:
①认真宣传贯彻学校的指示和精神,并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学热心为大家服务,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③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并做出了显著成绩;
④在助教、助管、助理研究生辅导员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2.学业优秀奖:学业优秀奖原则上在硕士二年级上学期进行评比,符合以下条件者有参评资格:
①必须完成培养计划的应修课程且首修规格化平均成绩≥80分,学院按照招生类型分别对首修规格化平均成绩进行排名,确定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
②课程学习无首修不及格。
3.学术创新奖:本学年度表现满足以下六个条件之一的硕士研究生有参评资格:
①在校级及以上学术科技比赛中获奖;
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本人排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
③本学年已经在国内核心刊物或以上发表论文者;
④本学年度参加有影响的国际会议,论文被会议录用;
⑤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专业实践中表现突出者;
⑥其它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文体活动奖:奖励在文体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研究生(个人前六名,团体前三名)。
5.其他特殊贡献单项奖:奖励在除上述四方面外的某一领域作出特别贡献的或取得重要的社会影响的研究生(此项可根据需要设立)。
(二)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分为校友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
校友奖学金——由校友提供,项目、参评对象及金额等详见各专项奖条例。
企业奖学金——由企业提供,项目、参评对象及金额等详见各专项奖条例。
校友、企业奖学金按照有关的要求进行评比(详见各专项奖条例),各专项奖学金不可兼得。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详见《东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详见《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部分评比办法
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具体评选办法为:
(一)评选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各院(系、所)具体实施。
(二)院(系、所)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三)由研究生本人依照评选条件向院(系、所)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所)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择优推荐。
(四)研究生院对研究生荣誉称号和研究生奖学金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复核、终评,在全校公示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对获得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的发给荣誉证书,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对获得研究生集体荣誉称号的发给荣誉证书及活动费;对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的根据奖项的不同发给证书和奖学金。
第五部分附则
研究生在本学年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评选。
1、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纪处分;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3、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4、无故旷课、未请假迟到注册、请人代注册、代他人注册;
5、所在宿舍卫生成绩连续3次或累计5次在80分以下。
本办法从2010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奖惩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奋发向上,努力攀登科学高峰,培养成为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学校对表现突出和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给予奖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学历教育研究生,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祖国统一,热爱中华文化,品行端正,尊师爱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成绩优良,积极支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成规定时数的公益活动,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方式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方式
第四条 研究生可申请以下奖项(以当年公布为准):
(一) 学术奖
学术奖包括科研论文奖、科技成果奖、专利奖。
(二) 综合奖励
综合奖励分省厅级以上及校级。
1. 国家级
(1)台湾、港澳及华侨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港、澳、台、侨研究生);
(2)国家华人华侨及外籍学生奖学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华人华侨和其他外国籍研究生);
2. 省厅级
(1)南粤优秀研究生;
(2)广东省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奖;
3. 校级
(1)优秀毕业研究生奖;
(2)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奖;
(3)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4)梁奇达暨南教育奖学金;
(5)彭瑞安归侨及归侨子女奖学金;
(6)邓瑞林奖学金(奖励经济学院研究生);
(7)霍铸安奖学金(奖励经济学院与医学院研究生);
(8)羊城晚报奖学金;
(9)祈福(彭磷基)大学生奖励基金(奖励在读的全日制中医药专业台湾研究生);
(10)毕业研究生面向西部地区服务和西部地区就业奖;
(11)研究生创新计划优秀论文奖;
(12)黄有光经济学研究奖学金;
(13)黄德鸿产业经济学奖学金;
(14)其他经学校认定可列入校级奖的专项奖励或临时设立的奖项。
(三) 社会各界或个人在学校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励。
第五条 获得奖励的表彰方式(各奖项选用情况另行公布)
(一) 授予荣誉称号;
(二) 通报嘉奖;
(三) 颁发奖章或证书;
(四) 颁发奖金。
第六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研究生,根据具体情况另行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七条 学术奖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及第一作者单位为暨南大学发表的科研论文;研究生参与申报的科技成果奖或专利,申报成果单位标明为暨南大学,均可申请学术奖。
(一)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特别奖励;获得厅局级奖励的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二)凡以第一作者及暨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NATURE》和《SCIENCE》(不含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在暨南大学社科处公布的《暨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期刊分类目录》规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在暨南大学科技处公布的'《暨南大学理工医类职称评定论文分类表(试行)》A1类或者A2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或1000元。
(三)学生独立完成并以暨南大学为完成单位的发明创造获得与本学科有关的、公开的某项专利授权或发明专利,奖励该专利10000元。
(四)按学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发表的论文可按当年通知时间及要求申请该奖。
第八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申请条件
(一)在校期间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团结合作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学习成绩优异,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所修课程并获相应学分,且总成绩在院系(所、中心)名列前茅。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
(四)学术论文
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生在学期间须在核心期刊论文4篇以上;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自然科学类博士生在学期间须在核心期刊论文3篇以上;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五)学位论文成绩优良。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 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校期间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团结合作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 担任校、院两级的研究生干部可申请此奖项。
(三) 热心研究生学生工作,乐于奉献,不谋私利,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关心、团结同学,在研究生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四) 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任职期间,考核优良,积极、出色完成各项任务,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好评,申请者附上总结个人工作的具体材料。
(五)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第十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奖励标准和名额根据当年申请情况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评选时间和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5、6月份为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彭瑞安归侨及归侨子女奖学金、梁奇达暨南教育奖学金、邓瑞林奖学金、毕业研究生面向西部地区服务和西部地区就业奖和研究生学术奖等奖项的申请和评选时间;每年9、10月份为南粤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等奖项的申请和评选时间。其他奖项评选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各项奖励评选的程序: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附上课程学习成绩表、论文及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院系审核、确定初评名单,经公示后报研究生部,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拟定奖励名单,最后报主管校长批准,颁奖。
其中,南粤优秀研究生等个别奖项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列入博士攀登计划的研究生,不再重复学校学术奖奖励。
第十三条 获奖者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作品、专利或者其他研究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研究生奖励的,由研究生部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获得优秀毕业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在毕业离校前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的,由研究生部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奖项奖励金主要用于支付学费、生活费、购买书籍、学习用品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研究生奖惩制度篇3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精英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研究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及MBA、MPA、MEM等研究生)参加学校各项个人或集体优秀称号及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评比。
第三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奖励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以下个人奖励奖项:
1、校优秀研究生。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研究生,授予荣誉证书。评选比例为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的10%。
2、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授予荣誉证书。评选比例见当年通知。
3、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励思想进步、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学生干部,授予荣誉证书。评选比例为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的1.5%。
4、研究生单项奖励。奖励在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的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授予证书和奖牌。获奖人数视申报情况和个人业绩而定,原则上不超过学部(学院)研究生总数的1%。
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省、市级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学校每年在荣获“校优秀研究生”称号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名 “优秀研究生标兵”,授予证书,同时授予“屈伯川奖学金”,奖金额度 10000元/人。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学校每年在荣获“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名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授予证书。
第七条 专项奖学金。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各类专项奖学金,奖励名额及额度每年根据相应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八条 校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奖励学风优良、团结向上、成绩突出的研究生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在校班级总数的10 %。
第九条 研究生先进班集体标兵。学校每年在荣获“校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研究生班集体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个“研究生先进班集体标兵”,授予奖牌并资助部分班级建设经费。
三、评奖细则
第十条 校优秀研究生、校优秀学生干部、研究生单项奖励评审考查范围为学生上一完整学年的学习、科研业绩及日常表现,专项奖学金评审考查范围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者可申请校优秀研究生
1、优秀硕士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二、三年级硕士生;优秀博士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二、三年级博士生;硕博连读一年级、直博生二年级按硕士生参评,直博生三、四年级按博士生参评;
2、在科研学习(评定时占80%权重)和个人综合表现(包括: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班级活动、导师评价等,评定时占20%权重)方面较为突出,获得公认(具体评比标准由学部(学院)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另行制定);
3、学习成绩位于专业前列,课程学习阶段必修课成绩全部通过;科研能力突出,硕士二年级以上及博士生有取得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者优先考虑;
4、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第十二条 毕业年级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1、至少获得过一次校优秀研究生称号;
2、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范围与校优秀研究生的评选范围相同;
2、校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担任学校或学部(学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委干部的研究生;
3、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在各级社会工作中工作扎实、业绩突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4、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第十四条 校研究生单项奖励评审标准
各类单项奖励评选范围与校优秀研究生评选范围相同。
1、科技创新奖 要求申请者在科研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课题研究上有重要发现;在各级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专利成果等;
2、文体活动奖 要求申请者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参与踊跃并表现突出,在各级学生文体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等;
3、社会实践奖 要求申请者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担任一定的社会职务,在各类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相关荣誉或取得积极影响。
第十五条 校优秀研究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可以兼评,各类单项奖励与校优秀研究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不能兼评。
第十六条 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标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根据相应专项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各类奖项
1、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者。其中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奖励申请;受留校查看处分以下者不得参与评审年度内任何奖励申请;
2、研究生课程阶段,评审年度内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参与本年度各类奖励申请;
3、研究生课题阶段,评审年度内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与本年度各类奖励申请。
第十八条 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评审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有力。按时过党团组织生活,召开班委会;班干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是班级的核心和骨干力量;
2、班级活动丰富,凝聚力强,思想积极向上。班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在60%以上;积极参加校、院研究生会组织的集体活动,争取集体荣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校、院、班级组织的挂职锻炼、社会考察、调查、参观、科研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等),经常开展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体育活动,取得较好成绩或奖励;
3、学风优良,成果显著。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尊敬师长,全体同学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率较高,二、三年级的班级同学有较丰富的学术成果;
4、全班同学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5、班级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四、评审机构及组织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各类奖励及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和审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各类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各基层单位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不少于5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类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依据评审原则客观平等地评价参评对象,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掺杂主观意愿;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五、评奖办法及流程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核准各学部(学院)参评学生人数,核定各类奖项评审名额。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审工作由各学部(学院)评审,研究生工作处结合全校研究生团学工作开展情况及各学部(学院)工作情况进行整体统筹。
第二十二条 各学部(学院)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制定适合本学部(学院)的详细评审方案,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的9-10月份集中为研究生奖励评审阶段,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各基层单位所有奖励奖项初评工作均应在该时间段完成。
第二十四条 具体奖励的评审流程为:申请(推荐)、学部(学院)初评、学部(学院)公示、学校审核、学校公示、正式公布、表彰奖励、材料存档等8个环节。
1、个人类奖励由符合条件学生自行下载奖励申请表格,填写后由导师签注推荐意见且对该生的业务和日常行为做出正确评价,交至学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学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核实,确定初评人选,根据学部(学院)评审方案组织评审;
3、根据学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初评获奖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4、学部(学院)初评公示期后,评审结果上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处代收)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学校适当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5、学校公示期结束后,以正式文本(奖励名单公布文件)及电子版形式发布奖励结果;
6、所有奖励评审结束后,研究生工作处进行证书制作、奖励发放(在12月中旬之前完成),各类奖学金的奖金由财务处根据获奖名单及款项到账情况统一发放;
7、所有奖励评审结束后,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研究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8、由研究生工作处进行本年度研究生荣誉汇编,内容包括:总体评审情况总结、各类奖项获奖名单、个人或集体先进事迹汇编等。
第二十五条 校研究生单项奖励由个人申报,学部(学院)初评排序后,学校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十六条 先进集体奖励主要由学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负责推荐,班级撰写申报材料进行申请,其他程序与个人奖励评审过程相同。
第二十七条 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流程及方法按《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从校级获奖个人或集体中择优推荐参加校级以上相关奖励的评审。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评审各项综合奖励工作时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奖励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涉及研究生奖励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基层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5年10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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