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管理制度>《中专学籍管理制度_中专学籍管理制度

中专学籍管理制度_中专学籍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8 12:44:3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中专学籍管理制度_中专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为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中专学生的合法权利,应制定规范的中专学籍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中专学籍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专学籍管理制度_中专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中专学籍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对职业中专学籍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中、初级应用性技术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系(院)、联办单位的职业中专应根据本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临沂师范学院系(院)及联办单位的职业中专班。

  第二章 招生、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系(院)及联办单位的职业中专招生必须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及我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系(院)及联办单位的职业中专招收新生,应是初中毕业生或高中毕业生。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复查,组织统一文化考试,根据学生实际文化水平设计课程,在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有的学生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系(院)及联办单位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申请批准,可回家疗养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县(区)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已痊愈的,到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职业中专应在开学一个月内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由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备案。同时建立新生档案。新生档案中学生学籍卡片的照片右下角加盖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章,学生即取得学籍。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由系(院)及联办单位负责汇总,然后报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因故不能到校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事先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成 绩 考 核

  第八条:职业中专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文化课、专业课、实习)和操行评定两个方面。学业成绩,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其结果作为学生升、留级的依据。学生的操行要依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进行考察评定,各学期操行评语和毕业鉴定要填入学生手册。学业成绩和操行评定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经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批准缓考,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考核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应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实践劳动)应进行考查,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根据实习目的、要求,考查学生的实际表现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凡考试、考查不及格的学生,均可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次补考的'成绩超过60分的,一律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体育成绩应按照《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系(院)及联办单位要组织学生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证书。

  第四章 纪 律 考 勤

  第十四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十五条:系(院)及联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对无故早退、迟到者要给予批评。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一周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禁止学生抽烟、酗酒;上学期间不准谈恋爱。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职业中专学生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需要再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凡须留级的学生,若本专业无后继班级,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若仍不能升级者,令其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留级超过两次者令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毕业学年学生不准留级。

  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或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两个月或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制为二年的,一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逾证明),经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对个别学生因身体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学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系(院)及联办单位审查报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并征得接收学校同意,持有关证件(转学证、学生档案及接收学校证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

  第二十八条:本市职业中专生转往外地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向系(院)及联办单位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加封盖章)。

  第二十九条:职业中专要实行学籍变动学期汇报制度,系(院)及联办单位要每学期开学一月内将学籍变动情况报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5.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或二周内不到校上课者;

  6.因旷课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所在系(院)、联办单位需及时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并发毕业证书。经毕业前补考后学科成绩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文化、专业、实习、操行总评或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而毕业时又未撤销者)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职业中专毕业证书一律经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验印后签发,未经验印的一律无效,系(院)及联办单位应严格核实把关,防止重发和滥发。

  第三十四条:毕业证书一律以市教育局有关规定进行编号,发证学校的印章一律盖在照片的左下角,教育主管部门的验印章盖在照片的右下角。

  第三十五条:学生毕业时,系(院)、联合办学单位将学籍卡交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存档。学生档案连同毕业证书发放给学生,由学生本人将档案交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事迹突出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要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应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撤销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八条:系(院)及联办单位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需报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研究批准备案方可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还相应的学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解释。

  中专学籍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本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发给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证实患有疾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学生电子信息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年分春季、秋季两次备案。

  第四条 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学校统一编排学生学号。取得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特困生减免学费等资助政策。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鉴定在毕业前进行。成绩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思想品德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思想品德评定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于每学期末进行。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写出综合评语的形式,评定分数。

  第八条 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凭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第十条 旷考、考试作弊的学生,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1.一学期所学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的门数达学期考核总数1/2者。

  2.跟随原班级学习有较大困难者。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原已及格课程的成绩、已获得的学分应予以承认,可以不再重修。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一十二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

  2.学生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或转入下一年级,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一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可接收普通高中转入的学生,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市内学校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本省范围内跨市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转入学校研究同意,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报批获准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经各自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2.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申请、办理。

  第一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不满一学期。

  2.毕业年级。

  3.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之间不予相互转学。

  4.应退学或责令退学的学生。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一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4.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第一十七条 学生休学及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允许的时限:三年制学生学籍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年。

  第一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助学金、特困生补助等。

  第一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病休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

  1.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学生因休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造成学籍总时间超过第一十七条规定者。

  5.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60学时)者。

  6.考试作弊屡教不改或多次旷考,情节严重者。

  7.在同一学年内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二门数不及格,或学年所得学分低于规定学分三分之一者。

  8.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10.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责令退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2.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须由学生家长负责领回。

  3.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取消学籍,不能申请复学,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犯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处分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处分学生,应实事求是,重在教育,并按照慎重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开除学籍要通知家长),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要认真复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情节严重者。

  4.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者。

  5.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节极为严重者。

  6.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者。

  第二十八条 处分学生,须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并按下列权限审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须报主管副校长备案;留校查看由主管副校长批准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开除学籍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满,能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做出鉴定并提出意见,经学生管理部门研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撤销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撤销后,有关处分材料和决定从本人档案中取出,由学校统一保存。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能撤销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待处分期满有显著进步后,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所在单位鉴定同意,报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撤销其处分。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本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

  第三十二条 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达到规定学分总数,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两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或达到毕业总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毕业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务必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但经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可发给由省教育厅印制的毕业证明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修水县职业中专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修水县职业中专负责解释。

  中专学籍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我院中职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省教育厅《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新生入学、学制与注册

  第三条 入学条件。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可就读我院各中职专业。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在职企事业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均可就读我院各中职专业。

  第四条 基本学制。我院中职学历教育学制为一年、二年、三年并存。初中毕业起点的为二年、三年,以三年制为主;高中毕业起点的以一年制为主。采用何种学制,由学院根据专业特点、招生对象和毕业生就业需求自主确定,并在制定招生计划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意。每届学生学制在注册时一经确定,不再变更。

  第五条 入学注册。我院中职学生实行注册入学制度。

  1、我院招收的新生按程序通过教育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进行入学注册,即取得正式学籍。注册系统包括学号、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入学年月、专业名称、学制、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学生来源、招生对象等项目。新生学号由学校代码、级码、学生个人号三个部分组成,共12位数字。第1、2位数字为学校所在市州代码,第3、4位数字为学校所在县市区代码,市州、县市区代码使用国家规范编码,第5、6位数字为学校序号,学校序号以学校所在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第7、8位数字为级码,为学生入学年度的后两位数字;第9、10、11、12位数字为学生个人号,以学校为单位按顺序编排。除涉农类专业外,学院每个专业入学注册人数不得低于20人。

  2、五年制高职注册,须凭五年制高职录取手续办理中职注册手续。

  3、由各系部负责逐生采集并审核本院中职新生(含五年制高职)基础信息,中职部负责审核汇总我院中职新生基础信息,并在注册系统中操作中职新生电子注册信息,及时生成新生电子注册数据,按时上报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系部上报所属中职新生电子注册信息时,除提供电子文档信息外,还需提供各系部负责人签字、加盖各系部公章的纸质文档备案。

  第六条 注册时间。我院新生电子注册提交到市教育局报盘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前;各系部上报到中职部时间为每年10月11日前。新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上报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加盖市州教育局公章后按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定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 新生注册信息是学籍管理、学历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是中职学生资助系统数据的`唯一来源。各系部要切实加强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确保注册信息的完整与准确。

  第三章 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

  第八条 退学。学生有退学的权力,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视同自动退学:

  1、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不及格者;

  2、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3、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审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5、经医院确诊,患有各类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宜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6、无故旷课超过1个月者;

  7、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

  学校凭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名的《学生退学申请表》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退学,学校应通知其家长(监护人),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注册系统中及时报退。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对于无故旷课超过1个月者,各系应每月定期进行及时核查,然后上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及时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休学。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应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即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休学申请表》,家长签字,相关部门签署意见,主管学生院领导批准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由中职部负责在注册系统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管理责任。退役后须当年来校办理复学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携带原同意休学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在离校期间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凭相应学习成绩证明(或补考合格),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第十一条 信息异动。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异动,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信息变更。对信息异动,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校验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并查验有关公安机关的证明,并须填写《学生信息更改申请表》;学校每月底需汇总本校学生信息异动情况,将有关户籍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转专业。一年级中职学生,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专业异动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可转专业。二、三年级不得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管理。我院要加强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留级、开除等学生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的日常管理。各系部做到每月一报,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备查,具体时间于每月24-26日报送中职部,并于每月底及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每月1-3日,市州教育局须汇总本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情况,签字盖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毕业

  第十四条 毕业生电子注册

  1、中职毕业生电子注册通过注册系统进行,注册信息包括新生入学学号、身份证号、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籍贯、户口所在地、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专业名称、学制、毕业时间、家庭住址、毕业证电子注册号等项目。

  2、毕业证电子注册号由学校代码、届码、毕业生个人号三个部分组成,共12位数字。第1、2、3、4、5、6位数字为学校代码,编排办法与新生入学注册号编排方法一致;第7、8位数字为届码,为学生毕业年度后两位数字;第9、10、11、12位数字为毕业生个人号,毕业生个人号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编排。

  3、各系部负责逐生审核并采集本校毕业生基础信息,中职部负责审核汇总我院中职毕业生基础信息,并在注册系统中操作中职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及时生成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及时上报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系部上报所属中职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时,除提供电子文档信息外,还需提供各系部负责人签字、加盖各系部公章的纸质文档备案。

  4、毕业生电子注册报盘的时间为每年5月25日前。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经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按时报出,一经省教育厅审定,原则上不再办理毕业生电子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毕业证书。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毕业证书加盖毕业学校印鉴、校长印鉴,照片压盖毕业学校钢印,填写省教育厅统一编排的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号,注明毕业证书查询网址。毕业生注册信息在湖南教育网上公布后,毕业证书方为有效。毕业证书遗失由学校负责补发。

  第十六条 毕业证发放。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各方面合格,符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的资格审定,可予以毕业。各班毕业生须办理好“离校清单”,由班主任汇总,到中职部统一领取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对经注册系统注册毕业的学生,由学校按注册学号,设立书面及电子学籍档案。毕业生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永久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章 责任制

  第十八条 中职学籍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在新生电子注册、学籍和信息异动和毕业生电子注册中,须提供纸介质文档,实行“学生本人→班主任→系学籍管理员→系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部负责人”多方责任签字程序,责任到人,确保学籍信息无误。

  第十九条 为确保学籍资料完整,实行学生电子档案专机保管,文本档案专柜存放,并按年度、按工作内容合理分类整理成册,做到及时存档,有据可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职部要根据本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各系部实施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管理办法由中职部负责解释。

【中专学籍管理制度_中专学籍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学籍管理制度_学籍管理制度规定04-04

学籍管理制度05-13

学籍管理制度09-27

幼儿学籍管理制度02-13

学籍档案的管理制度03-11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02-09

学籍管理制度通用09-30

学籍管理制度精选15篇03-31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04-01

学籍管理制度15篇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