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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请假制度_卫生院请假制度办法
为加强卫生院职工组织纪律性,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应制定规范的卫生院请假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卫生院请假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卫生院请假制度篇1
第一条 假期的种类、名称及时间
一、探亲假。
请假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
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
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
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
6)、外来人员;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
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
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以上借用人员也参照执行。
2、假期标准: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天)参加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参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的;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4)、当年产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审批手续仍按医院请假制度,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查。
七、病假:员工就诊应经保健科同意后去相关科室就诊(急诊例外)。员工住院经保健科同意后,由业务院长审批。出院后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不得挂家庭病床)。
八、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条 请假的程序、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除七天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医师诊断证明,其它假期必须书写请假条,并需通过逐级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病假经本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报科主任、护士长批准有效,外单位病假条医院不予承认(特殊情况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病事假均须经分管院长最后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旷工处理)。探亲假、婚丧假等需经科室、职能、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请假条一律交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科主任、护士长的各类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尚可,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院长批准。
四、职工放射(疗)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系统主管部门审批(医疗系统由医务科、护理系统由护理部,院办等由所在科室审批),报人事科备案。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外出,均需报院部批准(由相应分管领导签字方可),人事管理处备案。
五、婚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系统主管部门批准,送人事管理处备案。
六、丧假:先填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名,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管理处备案。
七、
产假:凭准生证和产科医疗证明,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月末报考勤时附考勤月报表上,报人事管理处登记。
八、哺乳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所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部批准,报人事管理处登记。原则上不执行。
第三条 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开和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须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轮使用。
四、放射(疗)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五、年休假:经批准后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六、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七、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院部。
卫生院请假制度篇2
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按照相关部门及主管局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请销假制度:
一、作息时间
第一条 上班时间安排,1)夏季作息时间, 5月1日---9月31日上午7:00至12:00,下午3:00至6:00。2)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11月30日,次年的4月1日----4月30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6:30;3)12月1日----3月31日,上午8:30至12:30,下午2:00至6:00。
由于象乡镇特殊原因每周放假一天,以星期6或星期天的单号为准(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各科室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上班(早上8:00到次日8:00具体依据各时段上班时间为准);其余人员原则上不能随意离开本镇,如遇有有紧急情况需半小时内到达医院指定地点。
二 职工考勤制度及处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必须遵循上下班时间,凡在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未到岗者,计迟到一次,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计早退一次。凡迟到或早退30分钟,
计旷工半天。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超过4次,计旷工1天,1月内旷工2次以上者,计减当月奖励性工资。
第三条 迟到和早退及旷工的处理:凡在规定时间迟到一次,处罚20元,旷工半天处罚50元,旷工一天处罚100元,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20天,医院将予解聘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卫生局。
第四条
严格执行医院会议制度(除产、婚、丧、病假事外),缺席者处罚款100元。
二、 职工请假范围及待遇
(一)婚假
第五条 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在本县者,准婚假三日,如有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可按规定享受当年探望配偶待遇,准假7天,假期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开支自理。
(二)产假
第六条 女职工政策范围内生育,给产假六十日(含产前十五日),产假期间照实发放基础性工资,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不发奖励性工资。
(三)丧假
第七条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在本地死亡,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五日的`假期。异地奔丧可以根据路程的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用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病假
第八条 职工患病并持有二级医院及本院诊断书,经
有关领导批准后,可休病假。
第九条 职工外出或急诊不能来本院就医的,须持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书,经本院认定后方可按病假处理;急诊须持有急诊诊断书,持有慢性病诊断书无效。
第十条 职工病假连续1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2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确定的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工资、津贴和一切福利待遇,职工病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工资部分。
(五)事假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期间处理的,可请事假,事假原则上每月一次,一次不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同时规定:
1)当月度事假超出3天,则以后连续两月不得再请事假。
2)当年度无事假下年度可以一次性享受7天公休假,但不得继续2年享受此待遇;如不愿公休可以给予7天地加班补助。
3)为避免不必要的事假发生,以单位的累计假日求得平均假日,低于平均假日者,不足部分可给予加班补助,但与上述公休假日不得叠加享受。
4)事假10至20天计减假期间的奖励性工资,超过20天按超出的时间计减全额工资,
第十二条 职工因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生病需要请假护理,要提供医生诊断书,并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三、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第十三条 本院人员请假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1、 产假、婚假、丧假:由本人申请,由单位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备查。
2、 病假:本人(重患除外)持诊断书由单位领导批准,按规定执行,报办公室备案。
3、 事假:半天假期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1天及以上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职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岗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矿工处理;包括公派,开会、考查学习、在职学习等都必须按此条办理。
第十五条 单位人员各种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向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之前向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以上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未按本制度办理请、销假手续,擅离职守或请假逾期不归而没有办理续假手续,以及虽上班但无故拒绝领导分配工作者,均以旷工论处,除扣发旷工期间工资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上述规定的假期,均含单位特殊安排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全年各类假期实行分别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职工。
卫生院请假制度篇3
为了进一步完善单位请销假制度,加强我院职工组织纪律性,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给予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现制定制定以下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7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2、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六、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七、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收假(三天内)需向院领导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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