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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请假制度管理制度规定
为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应制定规范的学校请假制度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请假制度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制度篇1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请销假行为,培养同学们的纪律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学校规定参加的会议以及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因公不能上课或参加社会实践、会议等,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持有相关证明材料(指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家长签字的'书面材料或学校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下同)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因公请假应由公务委派单位联系相关负责人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假期开学后应按时注册报到,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期返校者,需提前来信、来电向辅导员请假,返校后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在三天内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 关于批假的权限
(一)审批假必须坚持以维护学生安全与校园秩序为原则,从严把握,实事求是。
(二)请假超过一天不超过三天(含三天)的,可由辅导员直接批假;请假超过三天不超过二周(含二周)的,由商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假;请假超过二周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由商学院党政领导研究,主要领导签字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由商学院党政领导研究,领导签字批准后报许昌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原则上,若无特殊情况,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生所有请假、销假的基本手续均由辅导员核实、备案。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急重病、突发事件或紧急公务需请假时应先与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事后须一周内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 请假的学生如无非常特殊情况,请假手续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请他人代办。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可能超假,应有充分理由及证明,并提前向辅导员或相关领导续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 无确凿可信的证据或审批、登记手续不完备便离校,按旷课处理。学生越级请假、相关负责人越权准假均视为无效请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请假期限已过不按时返校也不按规定续假,或请假期满后未及时销假及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连续离校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准假者,经核查属实,所耽误的学习时间一律按旷课处理,并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制度篇2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制度,特制定如下请假制度及管理办法:
一、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做到事先请假(突发事件例外,但需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事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需经请假者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批准,报校人事处备案;超过一周以上的,需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校人事处批准;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由人事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2.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必须事先请假,具体手续按《上海师范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
3.任何单位或领导个人不得越权擅自对本单位职工作出准假的决定,如有违反,由此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如多发工资或多缴社会保险金)由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承担;
4. 教职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一年内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满30个工作日的,作除名处理;
5.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沪人[1994]46号文执行。
二、学术假
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实行教师带薪学术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办理。
三、公假
1.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学、进修30天以上,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公派出国(境)访学的意见》办理;
2.教职工国内访学、进修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教师进修的意见》;
3.教职工因公需要离开工作岗位30天以上的,事先必须报人事处备案。
四、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应有医疗机构的证明。证明应及时交所在单位(部门),再由所在单位(部门)转交校人事处;
2.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国发[1981]52号文执行。
五、探亲假[含出国(境)探亲]
1.享受对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的本校教职工;
2.探望对象:未婚者探望父母,已婚者探望父母或配偶;
3.假期时间: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1次;探望配偶每年1次;
4.教职工享受探亲假前应先填写探亲单,探亲假存根左联交单位留存,右下联交人事处,回校后再凭右上联到人事处办理销假及报销手续。
若干政策:(1)探亲假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2)学校在职人员探亲假只能放在寒暑假期间;
(3)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4)教职工出国探亲,需同时按《上海师范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教职工探亲所涉及的路费报销按国家的规定办理。
执行文号:沪府发[198]30号、沪府发[1981]32号、沪人[1994]31号、沪劳[1981]资创字93号、[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
六、婚(丧)假
(一)、婚假:
1.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
2.晚婚(男25周岁初婚,女23周岁初婚),假期10天。
(二)、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
2.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1-3天;
注:1.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执行文号:[1980]劳总薪29号,沪府办发[1987]17号,沪劳资发[1987]130号
七、生育假
女教工生育后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开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生产专用) ”交单位作假期证明,再由单位交校人事处。
1. 产前假:妊娠7个月以上,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学校领导批准,可准2个半月假期;
2. 产假: 单胎顺产:128天[法定产假98天(产前15天)+生育假30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流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多胎: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女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由本人在生育或流产后90天内向区、县社保中心申领。
生育女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由本人在生育或流产后90天内向区、县社保中心申领。
生产或流产女教职工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学校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由单位以生活津贴的形式发放。
3.哺乳假:女教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月,工资待遇80%;
4.请长假:女教职工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假的,如条件允许,可以酌情延长,假期不超过一年,发本人工资的70%。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本人工资的80%。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制度篇3
为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保证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参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教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校和系、教研室规定的活动时间,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类别、期限和工资待遇:
一、病假
教职工凡因病需治疗和疗养的可以请病假。 教职工因病需休息治疗的,需持有医院的休假证明。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10天之内者(含10天),每天按1/22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2、病假超过10天者,计发当月50%岗位津贴;
3、病假超过20天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4、因病住院,从住院当日起10天之内(含),计发90%岗位津贴,超过10天计发80%岗位津贴,超过1个月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5、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含),从第6个月起,国家工资计发80%,停发岗位津贴及其他校内工作性绩效工资。
6. 病休超过 6 个月以上的教职工要求复工时,须经合同医院或医务室证明,并实行3个月试工期。试工期工资待遇按同级在岗人员标准执行。如在试工期仍有病假,累计出勤不足2个月则停止试工,仍执行病假工资,病休时间连续计算直至医疗期满,如仍不能复岗工作,学院将视情况予以岗位调整或解聘。
二、事假
教职工凡因私事需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请事假需由本人书面提出请假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及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并经部门领导同意。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4天之内者(含),每天按1/22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2、当月连续事假5天(含)以上或累计7天(含)以上且不足10天者,计发当月30%岗位津贴;
3、累计10天(含)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4、事假超过1个月,停发岗位津贴及其他校内工作性绩效工资。
三、探亲假
1、凡我院的正式教职工,工作已满一年,与配偶不在一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一次 20 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3、教职工探亲假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如果假期较短,可补足其探亲的天数。
4、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教职工,如本人不享受探亲假,也可由配偶来京探亲,我院负责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教职工申请出境探亲,休假期限按国家规定办理,休假期间工资照发,逾期不归者,从到期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
6、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父母以外的人员,按事假处理。
7、教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不可抗拒的情况,如交通事故、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
8、教职工在规定期间探亲,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
四、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
2、婚假一般给假 7 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 ( 男 25 周岁以上 , 女23周岁以上 ) 还可以增加奖励假 7 天。
3、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5、婚假超过国家规定时间部分按事假处理。
五、丧假
1、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丧假一般给假 5 天。到外地奔丧的,可以酌情给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3、丧假超过国家规定时间部分按事假处理;
六、女教职工产假
1、女教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根据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2、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晚育的女教职工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 增加奖励假 30 天。 不休奖励假的 , 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 , 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此外 , 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 可视工作情况, 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 , 可增加产假三个月 , 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奖励。
4、产假期间计发50%岗位津贴,超过规定时间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七、公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教职工子女所在学校 ( 幼儿园 ) 召开家长会,凭学校证明给假半日。
2、教职工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拆迁或搬迁, 确需本人亲自料理者, 可凭有关部门证明给假 1-3 天。
3、教职工本人搬家,给假 3 天。
4、女教职工按医务部门要求进行产前检查 ,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
5、女教职工有一周岁以内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一般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
6、上述4、5项不适用于非计划生育者。
八、路程假
教职工到外地结婚 (不包括旅游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假期计算
病假、探亲假、产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十、请销假手续的办理
1、教职工请假,均应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2、请假期满回校上岗工作后,及时与部门负责人处办理销假,部门考勤人员及时记录销假。
3、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十一、批准权限
1、教职工离岗请假在 7 天 (连续) 以内的,须经处、系级领导批准;离岗7——20天的须由各处、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人事处备案);超过20天的须由各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经人事处报学院批准。
2、处级领导干部离京,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到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离岗在 15 天以上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支部书记请假须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
十二、 旷工的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二) 对旷工的处理
教职工因违反院纪,旷工 1天,扣发半个月岗位津贴;旷工累计5天(含)以上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及其他校内工作性绩效,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十三、考勤工作管理
1、学院考勤工作由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负责,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行政部门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2、要加强对教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对违反制度的人员做好思想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3、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凭教职工请假单如实登记,各种考勤假均应附证明。
4、各部门考勤员要在每月22日前将本月的考勤情况汇总、填写《教职工考勤表》后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对病假6个月以上,事假超过1个月和旷工情况由其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人事处。
5、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工作制,但必须按时上下课,按时参加系、部、教研室安排的活动。教师因事、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实际天数记事假或病假,教师考勤需经教务处核准后报人事处。
6、各级领导要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检查、监督考勤情况,如发现考勤情况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该单位、该部门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7、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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