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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请假制度_高校请假制度规定
为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病假、事假及探亲假的管理,应制定规范的高校请假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高校请假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高校请假制度篇1
为加强学院管理,完善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华师人[2004]2号附件《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事 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事假的,本人必须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外出请假登记表》(附表1),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外出前2天交至学院办公室。
二、待遇
1、全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含20天)或连续事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的,每天扣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各10%,每天扣基本津贴补贴5%;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按天数扣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按天数扣的工资、津贴数额按相应月工资、津贴除以30天计算。其它津贴、补贴的扣发同上。
三、连续事假的天数,包括事假期间的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日。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算。
四、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1、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均按事假办理。
2、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出国、出境者,除自费旅游外,应办理请假手续,待遇按寒暑假和节假日处理。
3、因私出国(境)的假期由人事处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自费旅游部超过一个月)。逾期不归者,自出境后第四个月起(自费旅游自第二个月期)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故需续假者,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单位及人事处申办续假手续,续假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4、续假期间工资停发,“四金”封存,回国后不予补缴。续假期满逾期不归者,自续假期满的第二天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条 病 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病假,需向学院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
2、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算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人员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长病假人员在病假期内,每半年需提交一次病假证明。
3、长病假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提交校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由学院签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长病假人员复工需有三个月试工期(试工期不包括寒暑假),试工合格者,自试工日起恢复原工资待遇;施工期见又有病假累计满十五天者,停止试工,仍作长病假处理。
4、病假人员一般应在家休息,去外地修养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利用病假从事职务外的有收入的活动,一经查实,本期病假作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二、待遇
1、教职工病假不满六个月者,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每天扣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各5%,每天扣基本津贴补贴3%;等级工资、教护龄津贴、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照发。
2、 教职工长病假,按下列标准发给长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指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的7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同上)的8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第三条 婚假和丧假
一、 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婚丧假,需向学院提交申请,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
1、婚假:假期一般三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假期一周。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连续使用。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公、婆,岳父岳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一~三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去世需要教职工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待遇
婚、丧假及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费用自理。
第四条 生育和节育手术假
一、 生育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休产前假,假期一般为2个半月。
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
2、产假: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休产前假,产假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计算。
(1)单胎顺产: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2)难产多胎: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多假15天。
(3)晚育(女年满24周岁及以上的初育):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假3天(仅限于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
(4)自然流产或宫外孕: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分别给予产假。
A、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
B、妊娠3-7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
3、哺乳假:女教职工生育后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4、授乳假: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一周岁内可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单胎为30分钟。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延长授乳期。延长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5、产后延长假:女教职工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产后延长假的经本人申请,并填写《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产后延长假申请表》(附表3),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可以酌情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待遇
1、产前假:发本人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80%,基本津贴补贴发50%。
2、产假:工资照发,基本津贴补贴发80%。
3、哺乳假:同产前假。
4、产后延长假(不超过一年):发本人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职岗津贴)的70%,基本津贴补贴发40%。
二、 节育手术假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节育手术假,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职工请假登记表》(附表2),由学科主任审批后,于请假前交至学院办公室,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单纯放置宫内节育器,从手术日起休息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同时诊刮,另加休息5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后,3个月随访1次,以后每年随访1次,每次休息1天。
2、取宫内节育器(包括有丝节育环):当天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输卵管结扎:休息30天;同时诊刮,另加休息5天。
5、人工流产:第一次人工流产者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中,凡怀孕不满13周,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休息14天,行钳刮术者,休息21天;凡怀孕满13周者,均休息30天。第一次人流后,三年内由于措施不落实而再次人流,按病假处理。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假期从胎儿娩出后开始);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 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加14天。
生一个孩子后结扎:按产假加30天。
(三)待遇
已婚夫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以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的时间作公假处理,工资按产假发放。
未婚先孕进行流产手术,其手术及休息时间作事假处理。
第五条 探亲假
一、享受对象
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
2、六个月以上的长病假人员等不在岗工作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3、 夫妇双方都是在职职工的,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在享受。
4、 离婚、丧偶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享受探父母假。
二、假期
1、 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
2、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3、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天。如二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4、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按路程远近另行计算。
5、 享有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如果假期较短,可由学院适当安排补足探亲假的天数。
三、 待遇
1、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在本人
标准工资(等级工资+工资津贴)30%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
3、报销标准:市内交通、长途汽车及硬座火车或四等舱轮船的费用。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4、教职工在探亲假期间,享受原有工资待遇。
四、 探亲申请、报销办法
1、教职工申请探亲假,需填写《教职工探亲申请表》(附表4),经由学科主任审批并交至学院办公室后才能探亲。
2、探亲时须带上申请表,返沪前须请亲属单位加盖公章,如亲属无工作单位,可请居委会或村民委员委员会加盖公章,以证明前往探亲。未加盖公章者,不予报销车船费。
3、探亲回校后,应立即向学院办公室销假。
4、到人事处登记,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等出境探亲,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附 则
一、 关于旷工的处理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 申请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 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没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4) 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者;
(5) 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6)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定留职停薪等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2、 旷工天数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算。
3、 旷工人员的工资处理
(1) 按天数扣等级工资和地方职岗津贴的基础部分;
(2) 旷工一天扣1个月的工资津贴和地方职岗津贴的职务部分,两天扣2个月,以此类推。
(3) 旷工一天扣基本津贴补贴的50%,两天扣100%,以此类推。
4、 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作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处理。
二、本规定从2004年9月8日起执行。
高校请假制度篇2
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请假规则
(一)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
事假:因家里发生重大事情而无法继续在学校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能请事假,请事假一定要家长亲笔签名或亲自电话告知班主任(辅导员)。
病假:因身体不适而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或销假)时需提供医院的病历、发票等证明材料,或提供由家长亲笔签名的请假条,如事情紧急可由家长亲自电话告知请假,并于事后补齐请假手续。
公假:因参加学校或其它地方重大活动而无法上课而提出的请假,必须有班主任(辅导员)签名。
(二)学生请事假、病假、公假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请假无效。
(三)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其它情况一般不得请假。若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必须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可。
第二条 请假流程
(一)请假的同学首先到班主任(辅导员)处领取假条,并按要求填写后方有效。
(二)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之内由系部审批, 超过三天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条 补假手续
(一)学生因急事无法及时请假,必须在一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并说明情况,若本人无法到场, 则由学习委员代其办理请假并由本人或家长亲自打电话给班主任(辅导员)说明情况。
(二)学生假期满后无法到校,必须由本人或家长亲自打电话给班主任(辅导员)解释原因,获批后方可,并办好续假手续。
第四条 续假手续
学生假期满后需继续请假,必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依照请假流程办理。
第五条 销假
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到班主任(辅导员)处销假,否则超过时间以旷课处理。
第六条 其它
(一)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编造理由,对此类行为者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二)上课期间,学生因病或因事临时请假,需直接向当堂任课老师请假,任课老师视具体情况是否批假,并及时报班主任(辅导员)批准。
(三)若学生违反请假制度,按旷课处理,旷课数按每天实际所上课数计算。
(四)每学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上课总数的四分之一,否则予以休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高校请假制度篇3
为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病假、事假及探亲假的管理,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病假
(一)请病假的程序
1、教职工请病假必须持有中山大学校医院证明(按南北校区人员医疗关系,分别指南北校区门诊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证明也须校医院签署意见),无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特殊情况来不及请病假的,可委托他人代请假或病愈后及时补假。
2、教职工请病假3日以内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不需报人事处备案;4—15日的,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15日以上的,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其它
1、病假超过一年的,由学校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小组鉴定,情况属实的,可继续休病假,并每年向学校递交一次专家小组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专家鉴定小组认定为可上班的,如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校医院须签署意见)身体确已康复后方可恢复工作;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以后再休假,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者,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病愈后上班,原则上不实行半日工作制。
3、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4、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二、事假
全体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
者,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不得无故旷工。
1、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书面申明理由。
2、请事假7日以内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不需报人事处备案;超过7日的,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确实需要的,可在事假到期前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期限。
三、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配偶的待遇(一年一次);与父母亲均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亲的待遇(四年一次)。“不住在一起”指住在广州市行政区划以外。
2、职工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上一条规定,可在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3、对于探望配偶人员,必须由配偶所在单位出具配偶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证明信,并出具配偶户籍所在地的证件。常住或单位派出人员不在探亲之列。
(二)探亲假的待遇
1、可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按相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标准为火车硬座票价,超标准部分自负。报销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2、我校教职工一律安排在寒暑假享受探亲假,各单位的人事秘书根据以上探亲假规定,于寒暑假后的一个月内报本单位可享受且已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名单,逾期不予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不受理出国探亲的申请。凡要求以此名义因私出国人员均按事假办理。
四、婚丧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5天;实行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且初婚的,增加婚假10天。
2、丧假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一般不得超过5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丧假。
5、父母已去世的侨胞、台胞职工可出国探望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如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6、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出境探亲,港澳同胞眷属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出国探亲待遇的,可在内地会见从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假期按照国内职工探亲有关待遇。
7、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按国内职工事假规定申请事假。
七、其它有关事项
1、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和法定节假日制度,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内,一般不再同意教职工探亲假的申请。
2、本文件中涉及的天数为连续计算,如1月1日起请假30天,则销假日期为1月30日。但婚假、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3、校内津贴的发放遵循在编在岗原则,因事假不在岗7天及以上(含当月累计事假7天及以上)的,因其它假不在岗15天及以上(含当月累计请假15天及以上)的,停发当月校内津贴。
4、各类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工龄等,按现行政策办理。
5、副处级或以上的干部请假,除履行请假手续外还需报请组织部审批。
6、寒暑假期间,流动编制职工、B系列聘任职工、合同职工等按聘任合同或聘任单位的要求休假。
7、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考勤,人事处将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根据不同情况,对其单位、部门的领导和当事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8、利用病、事假时间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谋取私利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9、以上规定,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重新制定,各附属医院员工的请假、准假和销假手续可由各自的人事部门办理,不需报人事处审批;但副处级或以上的干部请假,除履行请假手续外还需报请组织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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