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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场市场管理制度_菜场市场管理制度条例
为加强菜市场规范化管理,提高菜市场整体水平,应制定规范的菜场市场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菜场市场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菜场市场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市场流通,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城乡规划法》、商务部和财政部《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襄州区,下同)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和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办的,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经营的固定交易场所(不含批发市场)。
第四条 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市场投资运作、规范经营管理、政府扶持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市商务部门是菜市场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菜市场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负责菜市场建设和行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对菜市场实施执法检查监督,推进菜市场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农业、卫生、食药监、质监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菜市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菜市场规划
第六条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是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区域性人口状况、地域范围相适应,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生活;
(二)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逐步向净菜化、菜市场超市化及生鲜超市、连锁经营发展;
(三)与周边市容环境要求相协调;
(四)符合标准化菜市场设置规范;
(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居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3—5万人的新建居住区规划新建或改建中小型连锁生鲜食品超市,用地规模15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500—800米;
居住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1—3万人的居住小区设置以经营净菜为主的便民店,用地规模500—1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300—500米。
根据实际需要,还应规划建设农副产品收购、批发和净菜加工专业市场。
第三章 菜市场建设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要求投资建设菜市场。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菜市场建设制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 城投公司收储的老城区不宜整合的小地块,可按照菜市场建设规划单独投资新建菜市场。
已经出让的小地块,可由投资者按照菜市场建设规划新建菜市场;尚未出让的小地块,可采取划拨方式向投资者供地。
对市区内现有符合城市规划的老旧菜市场,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对菜市场实施改、扩建,提档升级。
第十一条 新建和改扩建的菜市场,菜市场的产权人或开办者均应当与菜市场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商务部门签订《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保证菜市场功能的正常运行;产权人转让菜市场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应当与菜市场所在城区、开发区商务部门续签《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
各城区、各开发区商务部门应及时将签订的《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上报市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配套建设菜市场。
市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的菜市场项目及相关规划指标列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时,应当将有关菜市场项目的规划条件列为招、拍、挂的条件,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条件配建菜市场项目、建成后由政府以成本价回购等内容,成本价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时,规划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按规划条件建设菜市场的,相关部门不得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不得办理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产权移交给菜市场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当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房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中,应当按规划条件要求,对菜市场用房和其他用房予以区分,对菜市场用房部分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在“附记”栏中注明规划部门审批的房屋用途。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菜市场用途。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除申请并拟定还建方案,与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报市规划、商务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菜市场土地性质及其用途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菜市场建设补贴资金,对各城区、各开发区新建和改造菜市场予以适当补贴。菜市场建设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菜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开办菜市场应当设立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登记注册地商务部门。
申请开办菜市场应当提供与经营场地相关的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菜市场摊位费的监管,指导菜市场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十条菜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商务部和财政部《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要求合理设置场内交易区域,并配备下列设施、设备、人员:
(一)设置必要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公用卫生间、垃圾收集容器等设施,配备专职保洁人员,配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市场导购图;
(二)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示经营者的证照、市场管理制度、违法违章记录、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信息;
(三)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点,配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将投诉情况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设立农副产品平价销售区和菜农自产自销交易区,方便消费者购买质优价廉的农副产品;
(五)配备经定期培训考核,并佩戴统一胸牌上岗的市场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菜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场管理责任:
(一)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督促菜市场内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帐,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菜市场内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建立进销货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查验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农副产品的检疫检验和检测证明;开展农副产品质量自律性检测,即时公布检测结果;
(四)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的消防工作人员和齐全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五)定期检查菜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维护环境卫生,保持市场整洁有序,并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活动,“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七)菜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八)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废弃物应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菜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与菜市场经营场地相关的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向工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菜市场内经营肉品的经营者应当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菜市场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经营者,应当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并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等器具。
第二十三条 菜市场内经营者应当配备和使用经依法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菜市场内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国家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菜市场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及损坏消防设施、器材。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菜市场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菜市场管理工作情况,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菜市场合法、合规运营。
第二十六条 菜市场产权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菜市场的产权人、开办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菜市场用途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菜市场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应按照《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的约定,要求其限期恢复菜市场用途,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菜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市商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和襄州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指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津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菜场市场管理制度篇2
1、商户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性质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
2、商户为所租赁摊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乱接电源、不得违章使用电器、不得有明火产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3、商户要文明经商、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坚持“顾客永远是对的”的经营理念,对受委屈的从业人员设“委屈奖”。
4、商户之伺需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商品,销售过程中不得缺斤:少两。各商户在任何情况下不许以任何理由在市场内发生争执或冲突,否则将予以重罚或终止合同。
5、商户要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货物摆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赁范围内。此范围卫生要达到甲方要求的营业标准。
6、商户要按市场规定时间进行经营(大多数商户意见)不得私自关闭摊位、改变装修、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广告标语,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
7、商户不可擅自改变经营品项,转租转让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请更改合同。
8、商户要爱护公共奢侈,不得恶意损坏,侵占。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以上条例请各商户认真遵守,甲方将严格执行,有奖有罚,做到公平,公正:违反任何一条制度并不听劝告的.都将视情节轻重处于20元-200元的罚款,严重违纪者甲方将终止合同,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菜场市场管理制度篇3
为加强街道各农村菜市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改善菜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菜市场整体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依据市、区有关菜场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菜场必须建立好各项管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管理组织主要分以下二组:市场管理组、场内管理组。各菜场根据自各的需要可以增减组织,但必须做到不得削弱对市场的管理力度为前提,兼于农村菜场的管理人员有限,各组人员可以交叉兼职,但监督与被监督者的岗位不能兼任。各组织的具体责任规定如下:
1、市场管理组主要由场长、副场长、场长助理等人员组成。
具体职责是:(1)严格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全体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2)增收节支,控制市场各类费用支出。(3)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优化市场环境。(4)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5)抓好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治、舒适的购物环境,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⑥认真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事项及要求;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公正、合理、妥善调解消费权益争议。
2、场内管理组,主要由内勤人员、卫生保洁员、市场巡查员、档案人员、车辆管理人员、服务员等组成。
具体职责是:(1)监督经营者商品摆放整齐。(2)清理场内通道堆放物品,保证通道畅通。(3)经常检查衡器具,发现失准的及时处理,禁止不合格衡器具在市场使用、出售。(4)查处不准上市商品的假冒伪劣变质商品及无证经营。(5)认真搞好市场环境卫生,市场场地随脏随扫,做到12小时动态保洁,及时清运场内堆放的垃圾(6)做好原始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禽流感防治,消防安全等工作台帐。
二、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软件管理措施
各农村菜场的管理不仅仅在硬件上需逐步提高,还必须强化软件方面的管理措施,订立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依。借鉴其他菜场多年来的经验,结合街道各农村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制度:
1、卫生检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城市卫生标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菜市场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
①应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应承担食品卫生管理职责。有卫生管理组织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有专人负责,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记录。
②有专职保洁人员,实行动态保洁,保持市场整洁。
③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对相关经营人员实行健康合格证明管理。
(二)卫生设施
①市场选址、建筑、布局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②市场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冲洗,无积水。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给排水设施完善、通畅,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③环卫设施齐全,设置有水冲式公厕,有专人保洁。有密闭垃圾容器,每个摊位配备废弃物容器,及时清理。
(三)、摊位设置
①摊位设置应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商品销售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划行归市、摆放整齐。熟食和其他直接入口食品及餐馆服务要设立专区,与鲜活畜禽、鲜活水产和其他污染源相距20米以上。
②熟食(熟肉制品、冷荤素菜)销售必须设立专间,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③餐饮服务业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宁波市餐饮业基本卫生要求》的规定。
(四)进场交易的食品卫生要求
①进场交易的.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禁止经营《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食品。
②市场内现做现卖的食品,其生产加工过程必须符合相关卫生要求。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配备售货工具,做到货款分开,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
2、进场食品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为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落实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制定菜市场食品查验制度。加强市场巡查,重点查验有否下列禁止性食品:
①假冒伪劣食品;
②国家明令淘汰食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③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污秽不洁、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④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的食品;
⑤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及其他制品。
一经发现有非法销售上述商品时,市场应及时制止,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并做好查验记录。
三、成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为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健全防控应急机制,及时处置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1、菜市场一旦遇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汇报,并报警。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人员应到现场统一指挥,未在场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象。组长全面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副组长负责救护工作,组织负责保护现场,查封可疑食品,及时消除危害,防止事业进一步扩大。
3、组织实施救助、抚慰工作,做好善后事宜的处理,及时组织恢复市场秩序。
4、配合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5、以防为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提高食品卫生意识,认真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6、应急指挥小组名单:(名单根据各菜场不同情况而定)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四、落实岗位考核责任制
为使菜市场达到规范化管理目标,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考核办法。
1、市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考核
由菜市场场长组织对全体市管人员(包括蔬菜专职检测员)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①食品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②食品行业三证齐全,三防落实,三白穿戴整齐。
③上市商品正常,无禁止商品上市面上。
④执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建立索证及台帐记录制度;蔬菜类食品残留农药检测、检测结果公布和检测登记记录等实施情况。
⑤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假冒伪劣、三无及过期变质商品,杜绝食品卫生中毒事件发生。
⑥清除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及“除四害”工作。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考核结果在每月月度工作例会中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奖金分配和岗位调整的依据。
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
2、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及考评办法
①市场管理人员不准白吃、白拿、赊欠、贱买和侵占管理对象财物,经查实或被群众举报反映核实,根据情节轻重扣分,并警告、报中心,直到辞退。
②严格准确估算上市商品数量和成交金额,按规定合理收取临时摊位费,不漏收、少收、不收人情费,不徇私舞弊,反这扣1-2分。
③严格票据领用结报手续。收费票据与收现金必须一致,公私款严格分开。收取现金必须当日上交,不准截留挪用,反之扣2分。
④上岗必须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反之扣1分。
⑤不服从不能分配,不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醒悟扣分,警告、报中心,直到辞退。
⑥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情节严重,报中心,直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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