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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采购规章制度_物品采购规章制度办法
为规范后勤管理处各类采购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物品采购规章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物品采购规章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物品采购规章制度篇1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流程,节约开支、减少浪费,保证正常工作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办公及日常消耗品、宣传品、设备耗材等的管理。
第三条 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工作,由行政人事部门统一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分为普通用品和特定用品两类。普通用品指单位价格100元以下的日常办公消耗性用品,如笔、本、纸、文件袋、印油等;特定用品指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或办公专用的非消耗性用品。
第五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
1、普通用品的`采购在每月底由行政人事部依据库存及办公用量情况集中购置;特定用品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专门购买。
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买,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
第六条 本制度与原有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物品采购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管理处各类采购工作,依据《燕山大学采购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的维修工程、机械设备、备品零部件等各类采购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兼任。成员由处领导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各类采购工作。
(二)讨论、审查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审定采购评审专家成员。
(四)审定相对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指导、协调及监督后勤管理处采购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校园维修招标工作小组和备品及零部件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处领导分别兼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各类采购规则和文件。
(二)组织制定采购活动具体实施办法。
(三)组织编制文件、发标、答疑、开标和评标活动。
(四)做好招标过程记录和招投标资料的存档工作。
(五)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设立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及供应商考察工作小组,成员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主要由相关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施工单位及供应商考察工作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施工单位及供应商答辩交流会。
(二)实地考察施工单位及供应商,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报告。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组织的采购活动,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应商、续签合同等采购方式。招标方式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一般经过编制招标文件、发放招标文件、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八条 招标文件编制审核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由相关工作小组会同使用单位共同制定。
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1) 后勤管理处法律顾问修改招标文件。
(2)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 必要时可邀请校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审核招标文件。
(4)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发布招投标公告或发放招标文件。
第九条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通过公开媒体发布,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条 答疑
招标文件发放后,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解决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存在的疑问。
第十一条 开标在规定时间内由工作小组组织公开开标,投标单位、使用单位参加,校监察审计处进行监督。必要时投标单位参加开标。
第十二条 评标和定标
(一)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不少于7人(单数),其中使用部门可委派1或2名代表作为评委参与评标。
(二)评委应客观公正的按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标办法列出中标候选人名次,评标过程和结果形成相应书面记录,并由评委签字认可。
(三)如遇特殊情况,评委可做出暂缓决标或重新评标等决定。
第十三条 中标信息公示三天,如无异议,则第一中标人为中标单位。由工作小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有异议,投诉人须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申诉,由综合科受理,并将调查情况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处理投诉期间暂缓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未定标、无人投标及废标项目的处理
经评委评审无法定标、无人投标或废标的项目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进行市场调查修改相关要求后重新招标。如不具备实施重新招标条件或情况特殊的,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可采取议标、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十五条签约
定标后,由工作小组负责办理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须与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相符。
第十六条 验收及入库
对于采购额度较小的一般性物资由使用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对于采购额度较大或较为重要的物资由后勤管理处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或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对于不合格的物资可采取拒收或换货的方式。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学校及后勤管理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改变标的标准的。
(三)泄露招投标有关情况的。
(四)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五)在招投标工作中收受回扣、礼金、礼券的。
(六)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规
(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
(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四)采取行贿或其他手段串通投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的。
第十八条 上述两条所列情况确有发生时,招投标结果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物品采购规章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总局机关物品的采购行为,兼顾质量和成本,在保证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物品质量,减少投资成本,提高对供应商的谈判能力,以获得较优性价比的采购物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采购小组为总局机关物品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具体实施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采购人员为采购小组成员,办公厅、服务局委派的人员和因需要参与的需求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
第四条 采购小组的采购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一次性超过5万元(含5万元)大额集中采购物品。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按照《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局厅发[2005]1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总则、采购小组职责、工作准则、采购招投标、采购的监督、附则六部分组成。
第二章 采购小组职责
第七条 采购小组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局厅发[2005]193号)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2、负责总局机关所需的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物品的具体实施。
3、负责对机关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核对,提出建议,报请办公厅审批。
4、负责与客户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的履行,并催讨所欠、退货或索赔款项。
5、严把物品质量关,负责组织需求部门对所购物品进行验收和财务结算,并监督物品的入出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收集物品供货信息,对采购策略、物品结构调整改进,积极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7、负责物品采购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采购人员工作职责
1、在采购谈判过程中,做到以单位利益为重,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观念,不索取回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接受供应商可直接影响谈判工作的任何邀请。
2、认真贯彻执行采购制度和流程,努力提高自身采购业务水平。
3、按时按量按质完成采购供应计划指标,积极开拓货源市场,货(价)比三家,选择物美价廉的物品,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4、填写有关采购表格,提交采购分析和总结报告。
5、严把采购质量关,对于大宗或特殊物品,选择样品报上级审核定样,对购进物品均须附有质保书或当场(委托)检验。
6、负责办理物品验收、运输、清点交接、结算等手续。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采购工作准则
第九条 根据物品种类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采购形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物品范畴按每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严格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购买。
第十一条 自行采购物品应根据批量和额度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寻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相对固定合作伙伴)等方式。
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采取公开招标;
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少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采取邀请招标;
一次性采购金额少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采取寻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相对固定合作伙伴);超过5万元(含5万元)须经办公厅主管领导同意批准。
第十二条 采购过程应坚持3人以上共同参与,对于大宗物品采购需招投标的,应5人共同参与,并接受监督。采购人员在洽谈某项物品时,原则上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有必要,可以采用多轮洽商、多次谈判等方式进行,以便降低成本。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选择相对固定的供应商作为合作伙伴。事前,采购人员须对该供应商进行综合考评,包括其公司简介、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付款要求、售后服务、产品价格等进行比较,并以报告形式上报办公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确定。事后,须对其进行动态考核,不符要求的,随时调整。洽谈记录和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大批或大额物品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采购相应物品。
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坚持“三、三、一”的原则。
(一)三不购:
1、没有提供书面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的不购;
2、材料、设备规格不符,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无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的不购;
3、库房有能够代用的物品不购。
(二)三比较:比质量、比价格、比售后服务。
(三)一计算:算成本。
第十六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洽谈时,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单位利益,,的原则,并做好记录。必要时,需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办公厅主管领导。报告中包括产品技术参数、质量、价格、特点及特性等进行比较。
第十七条 报告得到批复后,依照办公厅领导批示意见,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问题,确定供应商,同时所有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八条 采购物品时必须签订《订货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两份,一份由采购小组保存备案,一份由财务保存。
属政府采购范畴的,须按政府采购要求,报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四章 采购招投标
第十九条 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在物品采购招标过程中,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公开必要的信息资料。
(二)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组织均享有公平同等的机会参与投标竞争。
(三)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严禁任何投标方以非正常渠道获取特权,使其他投标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四)招投标采购过程中,招投标双方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招标
(一)采购人为招标人,招标人由物品采购小组成员,办公厅、服务局委派的人员和物品需求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二)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签订委托协议,委托采购业务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经济实体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包括:
1、招标人名称、地址等信息;
2、标地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3、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算的具体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5、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6、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7、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写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办法;标地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履约保证金要求;交货合同和地点;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标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截止日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二)在截止日前,投标人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所得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入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进行。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办公厅、服务局和物品需求部门派人参加。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总局直属机关纪委视情况派人现场监督。
(三)开标时,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好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四)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由招标人从总局确认的专家名册中选取。
(五)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选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可有效。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结果。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入,或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10个工作日内,向总局办公厅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
(七)经总局办公厅审批后,招标人可向中标投标人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九)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十)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还需向政府采购中心上报备案。
第五章 采购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购全过程受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指导、监督和管理,采购小组在办公厅、机关服务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局直属机关纪委、物品需求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有关物品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物品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物品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物品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受理物品采购有关问题的各种举报、投诉。
(六)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物品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过程中,违反以上操作规程,为供应商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提请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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