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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室考勤制度_医院科室考勤制度办法
为确保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制定规范的医院科室考勤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医院科室考勤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院科室考勤制度篇1
一、考勤制度
1、各科室要指定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的考勤工作,准确记录职工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情况,每月汇总一次报院信息中心。科室领导要对考勤工作负责,科室有瞒报、漏报考勤情况的,发现一次扣科室主任及护士长(科室负责人)奖金50元。
2、职工请假后应按时返院上班,确因紧急情况不能返院的必须在假期内与科室负责人取得联系,说明理由,并经医院领导同意后,由科室负责人代办续假手续。未经批准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3、各种假期赶在一起的,应按最长的一个假期执行,不准假上加假。
4、职工迟到一次,扣除奖金10元。
5、职工当天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6、职工旷工1天,扣除当月奖金和当日工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职工旷工连续1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医院给予除名,解除聘用合同。
二、请假审批程序
1、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个人申请,科室领导审批,报人事科备案。
2、职工请假一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审批,报人事科办理手续。
3、中层领导请假一天,须经主管院长审批,一天以上者须经院长审批,报人事科办理有关手续。
三、病假管理
1、职工有病请假须有医生检查诊断证明,并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2、病假工资:
①工龄在10年以下者,扣日工资(固定部分)的30%;
②工龄满10年不到20年者,扣日工资(固定部分)的25%;
③工龄满20年以上者,扣日工资(固定部分)的20%;
3、卫生津贴、三费,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
4、奖金:病假一周内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病假一周以上扣除全月奖金。
5、病假超过半年,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从第7个月起,只发固定工资。
四、事假管理
1、事假工资:按日工资(固定部分)的60%扣除;
2、卫生津贴、三费,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
3、奖金:事假一周内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事假一周以上扣除当月奖金;
4、事假超过三个月,停发工资,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五、婚产假管理
1、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晚婚假18天;实行晚育的(女方晚婚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婚假、产假期间不扣工资。
2、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不扣工资。
3、女职工上环时,给予3天假;结扎时给予15天假,假期期间不扣工资。
4、上环怀孕人工流产时,给予5天假,假期期间不扣工资。
六、探亲假管理
1、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夫妻探亲假;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规定享受探父母假。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每年一次,时间20天。
3、已婚职工夫妇分居在一年以上可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时间30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时间20天。调入人员、新婚人员首次探父母假应在调入后或结婚后满四年,方可享受。
5、见习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6、探亲假当年不能享受的,来年不再补假。
七、丧假管理
1、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给假三天。
2、丧假不扣工资,奖金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
以上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医院科室考勤制度篇2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1.考勤定时:员工每周正常工作均六天(其中加班一天),各科室根据岗位实际,具体安排,上下班及离岗均在门诊大厅打印指纹,作为定时考核依据。
2.考勤到位:员工应准时到岗位,坚守岗位,履职尽责。
3.考核绩效即在岗的业绩如何?含完成工作指标数、协助他人完成工作情况、对医院直接或间接贡献。对于个人工作原因造成医院损失的.,除陪偿损失外,还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值班、加班按蓬安惠民医院《关于值班管理的规定》执行,请销假管理,按蓬安惠民医院《职工管理制度》第五章要求执行。
三、科室负责人要“管好自己科室的人”,每天必须填好本科室职工《上班状况表》,医院考勤人员按《上班状况表》督查、核实。全院职工要做好《工作日志》,备查。
四、医院加大对院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的出勤考核力度。院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每天要在所在科室接受考勤登记。并接受科室职工监督。医院考勤人员对院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的考勤要与职工一视同仁。全院职工的上月出勤情况下月5日前统计出来。出勤好的和差的都要通报。并按医院相关制度执行。各科室每月28日前书面排定科室人员下月出勤及休假日。《出勤表》排定后,原则上不调整。特殊情况,要调整的,按请假程序办。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院班子成员每月的考勤表传到科虹企业集团总公司相关部门。
六、考勤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医院制度及时处理,该扣钱的立即扣,该通报的及时通报。
医院科室考勤制度篇3
第一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医院)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指派专人负责。各处(班组)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第二条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公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条各部(医院)应在25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4日前将当季考勤结果汇总报医院人事部劳资处。
第五条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基层管理人员、工人请假3天内,由部长审批,4天以上由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人员请假,由部门主管总经理(主任)审批。医院副总经理(副主任)请假,由医院主管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3.管理人员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3天照发工资,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有薪事假的天数:2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12天;3月至5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9天;
6月至9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6天;9月至11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3天;12月到医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有薪事假天数的按加班论。
第六条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确认病假。
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工龄满8年的职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3年(含3年)的职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3年的职工按65%计发工资。
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七条公伤
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所在单位、人事部、办公室、联席会议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
第八条婚假
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婚假7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条丧假
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2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一般为56天,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30天,双胞胎产假72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2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经女方单位出据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
3.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二天的计划生育假。
6.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第十一条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丧偶已满1年又未重新结婚,有未成年(指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的'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后仍保持经济关系的职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开据证明证实的,可享受探望养父母或抚养人的待遇,但不得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
(4)领取结婚证书的职工,领取证书的当年,可再享受最后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婚职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2.具有以下情况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1)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不实行见习期的人员,凡上半年定级的,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凡下半年定级的,下年度享受探亲待遇。
(2)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学徒(熟练)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3)丧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领取了交通补助费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与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30天,未婚职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天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年起始时间以结婚次年计算。
(4)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5)探亲假期工资照发。
(6)探亲假原上则应一次使用,经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探亲假,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探亲假的管理
(1)职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2)各部(医院)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职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3)外单位调入医院职工,应呈上原单位当年或四年期内探亲情况的证明后再予安排探亲。
第十二条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2.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一次4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给同等时间存休,不足4小时的加班加点,不能累计加班存休。
3.工人平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加班工资。
4.管理人员、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5.职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医院)应严格存休的记载管理。
第十三条旷工
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2.旷工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劳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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