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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备管理制度_环保设备管理制度范本
为加强公司环保设备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施的作用,应制定规范的环保设备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环保设备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环保设备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环保设备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施的作用,改善公司内环境和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各类除尘器、污水处理设备、消音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和环保监测仪器等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各类环保设备均为生产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生产设施一样纳入正常检修计划,同步运行,同步生产。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各厂设备科负责对各生产车间环保设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指导各生产车间开展环保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环保设备管理工作由各相对应的主管厂长负责,为环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六条 使用环保设备的生产车间负责人对本单位内所分布的环保设施进行全面的管理,为本车间环保设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环保设备的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且负责本岗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 环保设备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同时维护、同时检修不得无故停运或擅自拆除。
第九条 环保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要及时叫修,做好记录,通知相关领导。一般故障要求当天修好,检修需超过4小时的故障要重点组织人力、物力抢修,设专人负责督促,并报厂部设备科备案、并在2日内将事故报
告送交机动部管理科,按设备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条 环保设施需单独停机检修时,要及时填写检修申清单递交本单位设备科由设备科通知公司总调度室批准同意后才能停机,并由厂设备科报公司机动部备案。
第十一条 环保设施所在单位要设立兼职环保员,认真填写好环保设施检修及维护运行情况记录,并将隐患整改及时反馈,接受各级领导检查,根据布袋的使用情况制定好布袋使用周期并按时更换。
环保设施管理按三级管理制,分公司负责、厂负责、车间负责,各主管部门分别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按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制订相应标准、规程,做好各种记录(包括系统运行参数记录),报机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工作现场各车间要严格按照现场管理标准认真维护清扫,各主管部门随时检查,根据管理标准给予考核。
第十三条 各厂环保设备现场管理:(1)工作现场各种物品不准乱堆乱放,物品码放有序,检修现场一定要执行检修完毕后人走场清制度。废墟各种备件及时清理,工作现场是哪个车间管辖区域就由哪个车间负责,物品、备件、垃圾乱堆乱放,各厂部设备科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按考核制度执行。
(2 ) 生产作业现场环境管理,生产作业场地要划分卫生责任区、责任人,设备经常保持整洁,作业场地不准有污物。不划分责任区,责任不清、现场备件不整洁,场地有污物,有关部门检查发现不合格按环保考核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环保设施管理要求全系统管理,全员参与管理,各级主管部门有权对相关系统提出要求并进行考核。
检查及考核
一 未经过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不用环保设施的,或者将环保设施挪作他用的。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
1、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0.5—1分;
2、对环境造成一般污染的处罚1—2分;
3、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处罚2—4分;
4、对环境造成特大污染的处罚4—8分。
二对存在问题环保设备没有及时叫修或者叫修后没有及时修理的,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
1、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0.5分;
2、对环境造成一般污染的处罚1—2分;
3、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处罚2—4分;
4、对环境造成特大污染的处罚4—6分。
三 在生产正常的情况下,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停止环保设备运行的,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
1、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0.5—2分;
2、对环境造成一般污染的处罚2—4分;
3、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处罚4—8分;
4、对环境造成特大污染的处罚8—10分。
四 环保设备由于技术原因不能达标的应加大控制力度,对有能力控制、可以减轻污染而不加控制增大污染的,对责任单位处罚2-4分。
五 环保设备所在单位对发生的设备故障事故迟报、瞒报和漏报的,对责任单位处罚0.5分。
六 对于相关责任领导的处罚见《国丰关于科级以上干部的工作失职失误的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见《环保考核细则》。
附《专业管理考核细则》:
一、设施维护不到位,造成环保设施效能降低
1、环保设施本体和阀门、管道等漏风、破损的,考核 0.8分
2、除尘设施吸尘罩破损、漏风的,考核 0.8分
3、振动筛筛板破损、堵塞的;考核2—8分
4、加湿机水管道没有保温措施的;考核0.8分
5、加湿机水管道保温设施损坏的;考核0.8分
6、加湿机水管道漏水的;考核0.8分
7、污水处理设施水泵漏水处理不及时的;考核0.8分
8、环保设施仪表数据不准或失灵的;考核0.8分。
9、不及时更换布袋,造成布袋除尘器效能降低;考核2—8分。
10、卸灰系统有跑灰现象(螺旋、提升斗、下灰管);考核4分。
11、除尘管道管道堵塞不及时清理的`;考核2—4分。
12、皮带输送机堰带脱落、损坏、封闭不严的;考核0.8分。
13、烟道、积灰箱堵塞不及时清理的;考核4分。
14、转炉烟罩漏水、影响除尘效果的;考核2—8分。
15、除尘系统水封封闭不严的;考核0.8分。
二、岗位操作
1、未经公司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停止环保设备运行的(紧急情况除外);考核8分。
2、吸尘口阀门不按规定开关的;考核4分。
3、除尘器卸灰不及时的;考核2分。
4、卸灰时,卸灰过猛造成冒烟的;考核2分。
5、卸灰时,卸灰间挡尘帘不关的;考核0.8分。
6、卸灰不开加湿机或加湿效果不好,造成污染;考核2—8分。
7、卸灰口周围积灰处理不及时;考核2分。
8、布袋反吹不及时的;考核2—8分。
9、环保设备操作人员未填写记录、记录不及时或记录不全的;考核0.8分。
10、操作人员不根据工况变化及时调整环保设施运行参数的;考核0.8分。
环保设备管理制度篇2
为了确保我公司生产车间废气处理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特编制本规定,本规定由生产部编制,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环保设施由生产车间主任直接管理,生产部经理监督管理。
2、每天上班及时检查环保设施运转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生产部经理,并填写《设备异常情况登记及检修表》。
3、一般情况下半年更换一次活性炭,弃用的活性炭应用塑料袋包装好送交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环保处理。
4、每年末与生产车间废气处理环保设施的安装公司联系请其来厂进行正常检修,确保生产车间废气处理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5、生产部经理接到异常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观察环保设施的异常情况,如我厂能自修的立即安排停产检修,确保正常后再恢复生产;如不能自修应立即与生产车间废气处理环保设施的安装公司联系,停产等待来厂检修,确保正常后再恢复生产。
环保设备管理制度篇3
1、目的
为使各企业合理配置环保设备,规范环保设备运行管理要求,使环保设备满足要求,达标排放,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范围内的所有环保设备的管理。
3、管理职责
3.1、工程部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和验收。
3.2、机电部负责环保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改造。
3.3、安环部部负责对环保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3.4、环保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环保设备的合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管理。
4、工作程序
4.1、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工程部部应严格执行环评要求,安环部需对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环保设施设计、投资、选型严格按照环评要求执行,满足环保需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试生产期间,工程部部需联系地方监测部门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经安环部签字确认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2、安环部组织需定期对环保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下发整改通知,属基建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工程部部提出整改方案,属设备方面的问题由机电部提出整改方案,一般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整改。
4.3、机电部部及使用单位需严格参照设计和操作说明书,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或要求设备厂家出具详细操作说明,确保正确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
4.4、机电部及使用单位负责环保设备的维修与日常管理。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环保设备操作规程,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包括运行时间、必要运行参数、检查维修记录、配件更换记录、废弃介质(滤网、污泥、废料)移交处理记录,并在每月第一周内向安环部上报上月度《环保设备调查表》。
4.5、机电部及使用单位对于环保设备需要停台维修、大修时,由机电部向安环部上报《环保设备停运报告》,由安环部向市环保主管部门申请得以批准后方可对环保设备进行维修、大修。若在停运期满,环保设备仍未恢复正常运行,则须向安环部说明原因,并补办环保设备停运手续。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提前向安环部申报,说明理由。安环部需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申报,得到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备需更新时,安环部及使用单位须事先报至基建部列入年度更新计划。环保设备的选型由安环部报市环保局审查批准。待新的环保设备投入运行后,再向安环部申请办理报废手续存档。
机电部、安环部需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污染物污染损害环境的资料,并将上述事项和资料抄送环保部门。
4.6、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所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可。污染源监测设施一经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报原批准安装的环境保护局批准。
4.7、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4.8、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需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4.9、各企业应将已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维护管理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遵守下列要求
4.9.1、污染源监测设施应与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同时参与考评。
4.9.2、对污染源监测设施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分析化验制度。
4.9.3、建立污染源监测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
4.10、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逐步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5、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环保设备停运报告
附件二:环保设备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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