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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消防管理制度_高校消防管理制度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应制定规范的高校消防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高校消防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高校消防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高校消防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立各级、各岗位、各场所、各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检查、监督和指导二级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牵头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为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机构,对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检查、监督与考核,下设安全科(南北校区分设),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制作并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监督检查校内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状况;
(四)加强和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处理校内消防设施、器材的报警,组织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检查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对其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定期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十三) 与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对接,并协助其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四)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学校预算规定研究确定本单位年度消防经费预算;
(三)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队伍,并将专(兼)职消防安全员的具体工作计入其年度总工作量,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四)确定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组织与下属机构和岗位、场所、部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并督促其落实;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各类问题;
(六)组织开展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开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负责拟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制度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台帐和档案资料建设工作;
(四)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管,防止丢失、防止遭人为破坏,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的畅通;
(五)具体负责组织建立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队伍、义务消防员队伍,并组织做好其培训工作;
(六)具体负责在师生员工中开展消防法规、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消防预案的实施与演练;
(七)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协助单位消防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八)接受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根据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做好消防隐患整改工作。
学校二级单位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宣传、教育和管理职责。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须明确消防安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及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规定;
(二)具体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台帐和档案资料建
设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三)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对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如实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
(四)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并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相关活动,组织初始火灾的扑救;
(六)联络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消防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开展的日常检查、督促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协助公安消防以及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和区域的划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及“谁使用、谁负责”等原则,学校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楼栋(层)或房间负责,公用周转住房由学校房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宿舍由大学生园区服务中心负责,公用教学楼由教务处和后勤服务总公司共同负责、其他公用楼栋(层)或房间由使用单位和后勤服务总公司共同负责;凡是消防安全责任划分不清的楼栋(层)或房间,由使用方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参与,召开协调会,明确楼栋(层)或房间具体消防责任范围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全校输电线路、供电设备、设施的防火工作,负责消防地栓、壁栓等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及其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与学生及宿舍管理人员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工作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三)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消防演练;
(四)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禁止违章私自接拉电线,禁止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等高功率电器,禁止超负荷用电;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六)加强夜间宿舍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四条 教职工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管理,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认定制度。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一)一级消防防火重点单位(部位):岳麓书院、图书馆、档案馆、文物古建筑(校行政办公楼等)、电视台、化学生物传感与计量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汽车车身先进设计制造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二级消防防火重点单位(部位):体育馆、物理与微电子科学学院、大礼堂、幼儿园、附小、附中、集贤宾馆、学生宿舍、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生物学院、网络中心、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外教与留学生公寓;
(三)三级消防防火重点单位(部位):土木工程学院、校医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
(四)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场所(部位)。
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规范明显的防火标志,制定具体明确的防火制度,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保卫处组织实施,每年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四次以上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二级单位防火检查及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备、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危险物品保管及使用安全情况;
(八)生产、实验安全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在检查中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和消火地栓、壁栓情况;
(四)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供电以及配电系统情况;
(五)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情况;
(六)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九)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十)易燃易爆、有毒剧毒、有腐蚀强腐蚀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
(十一)消防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及记录情况;
(十二)防火巡查情况;
(十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四)生产、实验安全情况;
(十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情况;
(十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校二级单位、楼栋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如实、认真地填写检查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场所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防火巡查制度。学校二级单位对各自所负责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场所、部位可以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完整、良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分管领导。巡查时发现初起火灾,巡查人员应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就地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九条 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管理制度。
(一)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应对报警、灭火系统的正常工作负责,按上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选派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值班、维修工作,并对其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值班、维修人员必须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经常巡视设备运转情况,做好系统运行、报警、检查、故障维修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
(三)值班人员必须经常巡视烟感探测器有无脱落,报警器故障显示功能、火警声光显示功能、各区域报警灯显示功能和烟感器的感应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四)对报警系统要做好防尘、防潮、防人为损坏工作,发现故障及时作记录,上报有关领导并通知维修人员修理;
(五)除值班维修人员外,未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及保卫部门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按动报警系统,否则按消防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期限内及时予以整改到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到位: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埋压、圈点、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用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有毒剧毒等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场所场地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部位)吸烟、使用明火的;
(十)违章乱接乱拉电源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的;
(十一)消防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二)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当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到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存档备案。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分别向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解决方案。同时,隐患单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将危险场所、部位停止使用或者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学校二级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对师生员工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规;
(二)本单位、本楼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安全防护措施;
(三)消防设备、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方法。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让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的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方法。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附中、附小、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实验前的安全技能和操作知识培训;
(五)聘请专家每学期至少对学生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学校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有关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保管人员;
(四)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五)实验室、机房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六)其他依法规定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和二级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防范措施与应急处置预案;
(二)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三)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学校和二级单位不得用作学生宿舍、临时工住房和实验室;
(四)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燃放鞭炮烟花、烧纸和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有力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发生消防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和二级单位在校内举办文体、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与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活动场所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与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活动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活动方可举办。凡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消防安全制度。
(一)各二级单位对楼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学校楼栋工程建设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参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三)各二级单位对楼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当承担原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的保护,出现丢失和人为损坏,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补充和更换。
第二十五条 火灾扑救、报告和调查制度。
(一)单位、楼栋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即刻向学校办公室和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告主管校领导和分管校领导;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楼栋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和安全机构查明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分清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和处置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安部、教育部等的要求,配齐配足学校负责部分消防器材和设施;自主经营创收部门(如宾馆、营业性餐厅等)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由自主经营创收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二级单位和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分别承担下列责任:
(一)二级单位(自主经营创收部门除外)责任范围内,属于自然老化失效的消防器材、设施的更换和维修,由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
(二)在学校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和更换到位后,二级单位责任范围或管理区域内消防器材、设施的保管和维护应明确责任人,出现丢失、人为损坏以及管理不善等情况,由相关二级单位负责;
(三)自主经营创收部门(如宾馆、营业性餐厅等)的消防器材、设施的增设、更换和维修,由自主经营创收部门负责;
(四)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维修以及环境卫生维护等过程中,如擅自使用或破坏消防设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将追究其责任并责成修复被损坏的消防设施;
(五)设置在建筑物中用于防火、灭火、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的系统、设施,单位应当选派工作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专、兼职安全员担任值班或者维护,使消防系统、设施始终处于完整良好状态,并做好消防系统、设施的运行、检查、维修情况记录和交换班情况记录。
第五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关于组织机构,设置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现场控制组等,明确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实行统一指挥;
(二) 关于应急处置,明确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迅联络、安全救援和现场控制的程序和措施。临危不乱,有效应对;
(三)明确火灾扑救后需要做的工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学校负责部分灭火器材、地栓、壁栓、应急灯、安全疏散标志等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备用设施、材料的配置,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开展等,保障校内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本单位所负责部分消防经费的投入,保障日常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可向学校上报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重大消防经费预算,学校统筹安排专项消防经费,用于解决二级单位的重大消防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设施,专项消防经费由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原则。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综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及本规定的二级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级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目标管理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消防法规执行。学校以前下发的其他消防管理规章制度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学校正式发文日起施行。
高校消防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含校内BOT项目、学校全资各类企业、驻校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含校内BOT项目、学校全资各类企业、驻校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峨眉校区、附属中学、子弟小学等13个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消防工作小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并指定专人担任副组长,成员为重要消防岗位、消防部位的负责人。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下属机构消防工作组织参照二级单位消防工作机构进行设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督促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审定消防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审定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计划;
(四)督促检查各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维护及使用情况;
(五)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牵头部门,全面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牵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三)牵头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四)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五)指导、检查校内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七)指导、协助各单位志愿消防队的工作;
(八)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和《西南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实物接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学校公有房产消防系统的验收和接收工作。协助各单位做好相关工程的报审、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向防火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年度消防经费预算;
(三)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组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
(六)一旦发生火灾,及时开展初起灭火工作,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学校保卫处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设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子弟小学、附属中学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信息网络中心、广播台、电视台、(印刷厂),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
(四)图书馆、档案馆、机车博物园;
(五)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使用场所;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或特殊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工作预案,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大型活动报批报备管理办法》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其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监督管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工程资料复印件应报保卫处备案。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学校保卫处应签订三方防火安全协议;竣工后,应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共同进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工程图纸、资料、文件等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建筑,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及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火警外,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警(灾)情况下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损坏和丢失,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承担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消火栓的管理维护,室外由保卫处负责,室内由使用单位负责。已纳入物业管理的,按合约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未纳入物业管理的,相关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保卫处归口申报。
第十八条 消防报警系统及其配套消防设施(如泵房等)的日常管理维护由保卫处负责。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按合约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改作他用,相关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24小时值班,并由保卫处统一培训。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单位应遵守《西南交通大学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按照学校档案馆相关要求,做好存档工作。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二)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三)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四)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每月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供水、消防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设备的运行状态、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消防控制室值班等情况;
(四)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五)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存储场所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特种行业、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能立即整改的则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方案,并报保卫处备案。隐患消除后,应向公安消防部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送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和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情况记录。
第二十七条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整改困难较大的单位,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向学校防火委员会提出整改建议方案。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保护生命财产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火灾发生原因及责任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公职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火灾,依法追究其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南交通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学校2015年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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