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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管理制度_安全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7 20:45:5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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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管理制度_安全员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保障相关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生产的管理,应制定规范的安全员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安全员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员管理制度_安全员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员管理制度篇1

  为了进一步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提高专职安全管理员对安全 的监督力度和工作效果,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标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严格作业时间和汇报制度。所有专职安全管理员必须遵守以 下工作时间:早晨9:40分签到,10:00分准时进入工作场地,坚持班中及班后汇报制度,特殊情况要书面汇报。

  二、严格请消假制度。各班人员要合理安排轮休,保证当班出 勤。否则,对随意休息者按旷工论处。遇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安排,否则扣除3天的考核奖。(包括公司、部门安排的义务劳动)。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节 假日的安全教育、各工种换岗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取证工作,并记录在案。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台帐。

  四、严格现场巡查制度。所有安全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内都必须 盯在工作面巡回检查,对所负责的工作面作业现场进行不间断监督,保证8小时工作制,确保作业现场工作时间段内处于安全监督之中。

  五、在工作面检查时,发现隐患要及时督促处理,发现违章现 象要及时制止,对工作面存在的问题当班能处理的必须当班处理,需下班处理的要移交下班督促处理,有问题不督促或不移交下班者罚责任者100元。

  六、对安全管理员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等行为,坚决予以开除处 理。

  七、监督、检查操作人员的遵章守纪。制止违章作业,有随时抽查各作业现场的资料和安全生产情况的权力。发现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安全防护不符标准要求的,有权制止冒险作业。发现重大安全问题及隐患有向上级部门举报的'权力。

  八、班中发现重大隐患及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汇报, 汇报不及时或与实际不符,一经发现给予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三违”学习班。

  九、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定期检验,反馈使用信息,对进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用品及机械设备,配合生产部门进行验收检查工作。

  十、贯彻安全保证体系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安全设施、宿舍安全用电及消防、施工机械的验收。

  十一、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处理重大工伤事故、机械事故,并参与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十二、参与对施工班组和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工作,协助对项目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过程和行为进行控制,参与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纠正预防措施。

  十三、安全管理员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公正,不徇私情,不得吃拿卡要,严禁虚假汇报,否则给予100-200元罚款。

  十四、所有安全管理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对所在工作面的规程、措施必须熟悉掌握,保证查“三违”的质量,提高安全管理效果。

  十五、每月1日、10日、20日公司和部门会议,所有相关人员 必须参加(包括轮休人员)。特殊情况提前请假,未请假人员,每次罚款50元。

  十六、班评估要写清,评估时间(每班分两次评估)并把每次 上班期间所发生的安全隐患全部写清,每有一次失误,罚款50元。

  十七、生产设备和车辆安全维护、保养制度。安全员应对于生产设备和车辆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保证生产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保证公司正常运营。

  十八、工作区域、生产区域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员对于工作区域、生产区域要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遇到隐患立即排查并进行整改,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活动的开展。

  十九、消防安全制度。安全员应当对工作区域的消防安全进行排查,遇到消防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排除消防隐患。

  二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员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专职安全员任职条件

  (一)身体健康、思想进步,热爱安全环保消防工作。

  (二)熟悉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三)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相应的技能。

  (四)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五)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或经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取得证书。

  第二条 专职安全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公司培训教育制度,做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带头处理本单位事故隐患和突发性安全环保消防事故,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四)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制订和落实本单位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救援措施。

  (七)对本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八)负责督促辖区内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加强防护和消防器材的管理。

  (九)督促、参与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的.“三同时”工作。

  (十)做好其它安全环保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职安全员考核

  (一)公司安全质管部对专职安全员工作实行不定期抽查;分公司(分厂)安全环保科对专职安全员每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安全质管部;车间专职安全员每周对兼职安全

  员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分公司(分厂)安全环保科。

  (二)检查考核内容:

  1.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技能培训、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学习、安全环保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环保消防会议等的开展情况;

  2.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经常开展安全检查,进行危害识别,查找安全环保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隐患治理或采取监护措施进行控制,并建立隐患治理档案;

  3.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不分大小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建立事故档案;

  4.按规定对本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工作进行考核,并作好记录;

  5.不定期抽查本单位员工工作,对违章违纪进行严肃处理,作好记录;

  6.督促本单位安全环保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建立安全环保消防设备设施档案;

  7.对本单位的动火、动土等特殊作业活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作业票证,落实好各项安全环保消防措施;

  8.其它安全环保消防管理工作。

  (三)考核办法按各单位专职安全员绩效考核办法进行。

  第四条 专职安全员奖惩

  (一)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安全环保消防工作,经分公司考核,安全质管部审查合格者,发给专职安全员津贴;不合格者,取消专职安全员津贴。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取消专职安全员任职资格。

  (二)本单位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环保消防事故,取消当月安全津贴,并根据责任大小按公司有关制度给予处罚。(三)月工作汇报考核:一次不报,扣减津贴20元,半年累计达3次,取消津贴。

  (四)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提出好的建议,采纳实施后取得良好效果的,在津贴中给予一定奖励,取得重大成果的,报公司申请奖励。

  (五)考核结果作为专职安全员评选年度安全环保先进的基本条件,所在单位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或全年有1次以上没有上交汇报表,取消年度安全环保先进评选资格。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质管部负责解释或修订。

  安全员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缺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 航空安全员职责是:

  (一)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

  (二)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三)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

  (五)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

  (七)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 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

  (二)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

  (三)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第三章 编制

  第九条 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由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定额定员标准确定。

  第十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视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情况,由本企业飞行部门或者保卫部门对其进行具体管理。

  第四章 录用和技术等级

  第十一条 航空安全员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

  航空安全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检查合格的,予以颁发《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航空安全员见习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转为航空安全员,由民航总局公安局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

  第十三条 航空安全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航空安全员职业技能等级的鉴定按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航空安全员的录用、任命、晋升、调离,应当征求本企业保卫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航空安全员的工资、飞行小时费、劳保及福利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航空安全员的年龄限制,男性不得超过50岁,女性不得超过45岁。

  第五章 训练

  第十八条 新招收的航空安全员必须按照民航总局公安局和科技教育司批准的培训大纲,经过专业训练,并考核合格后转为见习航空安全员。

  第十九条 航空安全员每两年脱产复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20天。训练标准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与科技教育司制定。

  第二十条 航空安全员的日常训练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或保卫部门组织实施,训练时间每月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应当对航空安全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作出鉴定,并建立航空安全员业务技术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收回其航空安全员执照。

  第二十二条 航空安全员的训练经费,列入空勤人员训练费用项目。

  第六章 勤务派遣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根据航空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和民航总局公安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员登机执行任务。

  第二十四条 航空安全员的日常勤务派遣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提出计划报本企业飞行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航空安全员执勤时,必须持有《航空安全员执照》及《体格检查合格证书》佩带《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携带统一配备的器械。

  第二十六条 配备航空安全员的航班,应当为航空安全员的执勤预留座位。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安全员,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视情给予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一)执行各项空防安全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二)执勤中,及时发现问题,处置得当的;

  (三)及时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等非法干扰行为,表现突出的';

  (四)认真履行职责,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在反劫机、反炸机斗争中,机智勇敢,处置得当,保障飞行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空安全员,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或者收缴航空安全员执照:

  (一)违反空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丢失器械、执勤证件的;

  (三)执勤时未携带器械或有效《航空安全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四)执勤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和非法干扰行为未能及时妥当处置的;

  (五)在反劫、炸机处置过程中,临阵畏缩、贻误战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每月训练时间少于12小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按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员登机执勤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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