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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安全制度范文
为搞好安全生产,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避免工伤事故,应制定规范的公路养护施工安全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公路养护施工安全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直接关系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不仅涉及施工管理和操作者的安全,而且涉及行驶车辆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事业科学、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养护施工安全合同管理
养护工程的安全责任必须纳入承包合同内容,运营管理单位要与所有进入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承包单位签定安全合同,明确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养护工程的施工设计应当兼顾安全措施。凡是拒不执行安全规定的承包单位,要适时取消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准入资格。所有的养护责任单位都必须按规定为各自的劳动者办理有关强制安全保险。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险情况予以监督。
二、施工前期安全准备
养护责任单位要对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养护工程开工前,运营管理单位在召开技术和安全交底会议时,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明确具体要求,对进场施工的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核查。承包单位要制定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施工安全必需的设施、设备,办理安全施工各项手续,缴纳安全保证金。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统一设计式样的安全制服,养护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反光背心和安全帽。路面施工点要按规范规定合理布置,需要部分封闭车道时应保证过度区最小长度。施工现场要按照部颁规程设计的图例规定摆设安全标志,倾倒的标志应及时扶正,破损的标志要随时修复。施工作业点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飞溅、洒落物件干扰行车;现场要有专人指挥,控制并尽量减少施工与交通的相互影响,配合有关部门维持现场交通秩序。需要过夜的施工现场,必须安放反光标志,并适当设置警示闪光标志。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影响行车的抛洒废弃物件。路面施工需要进行交通分流、管制等措施时,必须事前与路政、交警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养护施工和抢修工程要尽快完成,严格执行质量和时效规定,并且认真清理施工现场,及时开放交通。凡是来不及安排处治并且直接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要采取紧急预案处理,对路面坑洞要采取临时填补,对边坡坍塌要采取围栏隔离并清除等措施。
四、养护设备安全管理
养护单位的所有养护设备运行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资质证书,应会基本知识,熟悉操作技能,养护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考核。养护施工作业车辆不准带病出车,不准随意掉头和逆向行驶,夜间行车必须保持高度警觉,严禁疲劳和违规驾驶。维修保养车辆必须配备电子情报板,路况巡查车、专用抢修车、高空作业车等要悬挂警示灯,路面清扫车要安装电子方向指示牌。起重、发电、供电、管道等设备设施必须制定运行制度并按照规程操作。
五、突发紧急情况处置
高速公路养护系统的突发紧急情况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灾害、恶劣气候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山火灾害等。第二类是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第三类是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危害等。第四类是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经济安全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上述情况,分别制定处置预案措施,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高处置突发紧急情况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情况造成的损害。
六、养护安全信息管理
运营管理单位必须坚持路况巡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和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所辖路段的路况和养护施工信息,凡是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情况,都应当及时将信息汇集至相关部门,通过电子情报板、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向社会予以发布。突发紧急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养护单位应当将收集和转发的养护信息认真予以记录。
七、安全检查考核
养护部门必须坚持安全检查和督察,长抓不懈,警钟长鸣。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将养护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分级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对管理不善、监督不为、执行不力导致的重大以上养护安全责任事故,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重违反规定、且拒不整改的单位,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将依法报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其停业整顿。
公路养护施工安全制度篇2
公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点多、面广、线长,任务十分繁重,搞好安全生产,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避免工伤事故,减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极为重要。为保障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道班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3、道班的工作车辆应有由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作业,严禁车辆在危险处停留。
第二条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应注意的事项
1、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服,或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在检查中若发现道班上路作业人员无穿着安全标志服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2、在山体滑坡、塌方、山体经常掉石、泥石流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3、作业人员操作特种养护机械,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4、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注意作业场地的环境卫生,不要乱丢乱放杂物、垃圾,尽最大努力减少环境污染。
5、严禁在作业时乱丢火种;不准穿高跟鞋、拖鞋和赤脚上路作业。
6、在雨季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在山坡下养护维修作业时,应注意观察山体的变化情况,保护自身安全。
7、当养护维修作业区处于视距不良的路段时,应在维修作业区前后明显位置设置施工标志。当对整个路面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应修筑临时交通便道,以保证车辆通行。
第三条 清扫养护作业应注意事项
1、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下进行作业。
2、凡需占道进行作业的,必须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如遇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必须停止清扫养护作业。
第四条 公路巡查应注意的事项
1、各道班的养护人员每天要坚持上路巡查,巡查的次数每天不少于一次。公路巡查必须做到定时、定向、线路,进行检查时,必须做好检查记录。
2、各道班养护人员要把当天巡路的情况汇报班长,并认真填写好《道班巡查日志》,记录员和班长应签名,认真做好《道班巡查日志》的归档工作。
3、全面检查公路路面及沿线公路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按职责范围及时处理,超出范围的应及时上报段部处理,防止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路养护施工安全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保障公路养护生产安全开展,确保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全省公路系统依法对所管辖公路、桥梁涵洞、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保洁、养护、维修以及应对突发事件时采取的公路应急措施等工作。
第三条 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边施工边通车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改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省公路管理局监督,公路总段(分局)监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当地安监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各级路政、交警部门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管理目标、管理办法,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二)全省公路系统养护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组织开展全省公路系统安全教育培训。
(四)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收集汇总全省安全生产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七条 公路总段(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范和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负责管辖路段养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彻底整治各类安全隐患。
(四)负责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报送相关安全信息及报表。
第八条 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范和办法,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辖路段的公路养护安全生产,落实养护生产专职安全员制度。
(三)具体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对一般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四)实施养护作业区的布设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五)负责养护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安全培训。
第三章 养护作业区管理
第九条 为确保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过往车辆的安全畅通,养护作业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及省局的规定,设置安全、规范、标准的养护作业区。
第十条 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汽车专用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路面病害维修处治等小修养护作业;
(二)养护维修工程;
(三)在公路护网内、行车道外进行的维修、安装等作业;
(四)横跨或穿越高等级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五)路面清扫保洁,打冰除雪等作业;
(六)其他涉及已建成高等级公路的作业。
第十一条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路面病害维修等小修养护作业;
(二)养护维修工程;
(三)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的维修、安装等作业;
(四)横跨或穿越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五)路面清扫保洁,打冰除雪等作业;
(六)其他涉及已建成公路的作业。
第十二条 养护施工作业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
(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如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等;
(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三)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
第十三条 养护作业区按养护规模实行养护作业区布设方案审批制度。
(一)小修保养由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审批;
(二)普通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工程、水毁修复工程、高速公路中修工程由总段(分局)负责审批;
(三)高速公路大修工程以及交通环境复杂的项目需制定相应的交通组织设计,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批;
(四)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占道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按养护作业的性质分为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区布设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作业区布设,并实行安全警戒等级制。
(一)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分为五个安全警戒等级。
1.一级安全警戒(全幅中断),代号A1。
迅速封闭公路,启动交警、路政、收费、养护联动机制,引导车辆就近驶出高等级公路。
2.二级安全警戒(半幅封闭),代号A2。
高等级公路因路面大修、沉陷、水毁、桥隧涵损坏等造成半幅行车受阻,应采取借用对向车道通行,交警和路政应配合作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3人,并至少有一辆路政车执勤,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24小时值守。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对交通流完全隔离,确保车辆按安全提示行驶。
3.三级安全警戒(单车道封闭作业),代号A3。
高等级公路路面修补、灌缝、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维修及微表处等预防性养护时,应封闭一个车道,分内侧车道封闭养护和外侧车道封闭养护作业区控制,路政应配合作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1人。在养护作业缓冲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避免车辆驶入作业区。
4.四级安全警戒(不占用主车道的.养护作业),代号A4。
高等级公路应急车道、路肩、边坡及桥梁下部维修安装作业时,宜采取封闭应急车道的养护作业方式。
5.五级安全警戒(移动养护作业),代号A5。
高等级公路保洁、除雪防滑时,宜采用移动养护维修作业。机械移动养护作业,应布设移动式安全标志;作业机械配备闪光箭头和车辆闪光灯时,可不布设移动式标志。机械除雪防滑时,交警和路政人员应出警配合,实行交通管制后采用移动养护维修的方式作业。
(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作业
普通干线公路分为四个警戒等级。
1.一级安全警戒(公路中断),代号B1。
当全幅路面养护作业时,养护单位按图示布设养护作业区。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对交通流完全隔离,确保车辆按安全提示行驶;交警和路政人员应现场指挥交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3人,且有一辆路政巡逻车,专门负责交通管制;作业时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
2.二级安全警戒(公路半幅通车),代号B2。
公路因路面大中修、沉陷、水毁等造成半幅行车受阻,应采用受阻路段半幅通行半幅封闭进行施工,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确保车辆按安全指示和控制车速行驶;交警和路政人员应现场指挥交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2人,专门负责交通管制;作业时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
3.三级安全警戒(不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代号B3。
公路路肩、边坡、清理边沟等作业时,应采取封闭路肩养护作业方式。
4.四级安全警戒(临时定点或移动养护作业),代号B4。
公路绿化浇水、清扫、除雪防滑等,宜采用临时定点或移动养护作业方式。采用机械保洁时,应在清扫车的后部安装移动式标志。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成立专门的养护作业区布设班组(队),负责养护作业区的布设和撤除工作,以及养护安全设施的巡查、扶正、补充、更新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检查养护作业区布设,须按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严格做到无安全保护设施,不上路养护作业。并将布设情况摄像(或照相)保存影像资料,高速公路可利用高速公路监控系统监督。
第十七条 养护施工作业前,公路总段(分局)应利用广播、报纸、网站、短信、可变情报板、公告等多种方式为公众发布养护作业信息。
第十八条 非应急抢修、抢险等特殊作业,不得夜间进行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夜间养护作业控制区应布设照明设施、施工警示频闪灯和语音提示设施,照明宜覆盖整个工作区,降低照明光源产生的眩光,施工警示频闪灯和语音提示设施应处于开启状态。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布设应从警告区开始,向作业终止区推进,并确保已摆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作业区标志移除与布设顺序相反,警告区标志移除与布设顺序相同。
第二十条 当原有公路设施与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安全设施相冲突时,应及时覆盖或移除原有公路设施;当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安全设施移除时,应恢复原有公路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在养护作业时,作业单位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区布设和现场安全设施布置情况,并填写养护作业安全生产日志(见表3)。
第四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系统各级单位必须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使用高效”的原则,及时、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并建立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公路总段(分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检查及处理情况须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省局。
第二十三条 按照“五落实”(“五落实”即落实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的要求彻底整治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率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对象和范围为公路养护施工和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主要排查在公路养护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影响过往车辆行车安全的公路缺陷。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具体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对一般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公路总段(分局)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经常性督查和指导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治理或列入重大隐患治理计划,对隐患治理资金缺口和相应的治理方案及时上报省局。
第二十六条 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要报相关单位部门备案,严格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五章 事故处理及信息报送
第二十七条 养护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单位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八条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去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三十条 按照省局关于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快报。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包括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救援情况;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公路管理局、总段(分局)、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应逐级确定信息报送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为公众提供路况信息,做到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公开。
第六章 安全生产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制定养护费用支出预算时列支小修保养专项安全费用,用于日常养护作业的现场安全保障支出;在编制大中修工程施工图预算时编制安全专项费用,用于大中修工程的现场安全保障支出。
第三十四条 总段(分局)对安全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养护生产作业安全保障支出,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和安全设施台账。
第三十五条 财务、审计等要部门要督查落实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安全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七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确保每个养管站(养护工区)、专业化养护队的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2%,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 80%以上。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坚持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安全意识。省公路管理局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负责养护生产、安全管理的主要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第三十八条 总段(分局)制定本单位的职工安全教育设施方案,负责对从事生产的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逐级、分批、分类对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使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的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第三十九条 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对养护一线的生产人员进行培训,使养护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率达到100%。在职工上岗前,由专职安全员进行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使岗前培训常态化、制度化。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章 联动机制
第四十条 建立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运转协调的养护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养护单位在进行规模较大的养护生产时,路政和交警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养护单位搞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管制;收费单位利用路况信息短信发布平台、收费站、可变情报板等沿线设施,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区域路网内的养护作业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路政、交警部门实行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告知制度,进行养护生产时,填写《派驻执法人员申请单》(见附表1),路政、交警部门应履行相应职责,协助养护作业区安全管理,共同抓好公路养护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生产时,填写《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信息发布协助申请单》(见附表2),收费部门协助发布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占道信息。
第九章 养护生产安全考核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和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选“优秀”,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省局及上级单位下发的安全整改指令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和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选“优秀”,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十五条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不通知安全督查。对于拒不执行本办法或执行不力的单位,直接在局网站上予以通报,通报达到三次取消评比先进单位资格。
第四十六条 省公路管理局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对总段(分局)养护安全生产进行考核;总段(分局)对所属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等基层单位的养护安全生产进行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办法在实施中如与省公路管理局原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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