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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安全管理制度_风电场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为保证风电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秩序,应制定规范的风电场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风电场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风电场安全管理制度篇1
1. 风机的所有检修工作都必须办理《风机检修工作票》。
2. 高压设备上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以及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工作必须办理《电气检修第一种工作票》。
3. 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箱)及电源干线上的工作、二次结线回路上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工作,必须办理《电气检修第二种工作票》。
4. 在输电线路上工作,应办理《电气线路工作票》。
5. 工作票均应编号,其格式为:年份――月份-―XXX ,未经编号的工作票不准使用。
6. 工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圆珠笔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不准使用红色笔和铅笔,字迹应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7. 如一页内没有填写完的项目或措施内容,可在第一页下面留一行,填写“下接XXX号票”。
8. 工作票一式两份,其中的一份由工作负责人随身携带。另一份由运行值班员“收执”、“移交”,运行值班员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内容、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录在工作票记录簿内。
9.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给值班员。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值班员。
10.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
11. 运行值班员负责工作票的管理,已执行的工作票待工作结束将工作票收回后在右上角加盖“已执行”章;作废的工作票在工作票右下角加盖“作废”章,并注明作废的原因。
12. 设备维护部将“已执行”和“作废”的工作票统一编号,按月整理、检查,提出检查结果,不得遗失,保存一年后方可注销。
13. 运行值每天检查当日工作票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部每月应抽查执行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14. 每月末由安生部检查汇总,在右上角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计算出合格率进行考核。
15.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工作票:
15.1 工作票无单位名称,无编号或编号不连续、不规范。
15.2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或未按规定签名。工作内容填写未使用双重编号名称,工作地点不清,主要工作项目不明。
15.3 安全措施填写不全或不具体,有省略写法。
15.4 装设地线位置不清或未写地线编号。
15.5 工作票应填写的`项目未填写或填写字迹不清、涂改、脏污、使用铅笔填写。 15.6 同一时间内,工作负责人持有两张及以上工作票。
15.7 工作票结束,拆除地线数目编号与装设地线数目编号不一致(包括地刀)在备注栏又无说明。
15.8 工作票混用或签发空白工作票。
15.9 工作结束时间超过计划时间,未办理延期手续。
15.10 各栏目中有省略写法,使用术语不规范含意不清。
15.11 右上角未加盖“已执行”或“未执行”印章。
16. 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每月应抽查工作票执行情况,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17. 在禁火区域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18. 工作票因故延期须由工作负责人至少提前一小时亲自办理延期手续。
19.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20. 在做完安全措施后,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确认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并明确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的前提下,双方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字,工作方可开始。
21.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22.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组成员交清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它注意事项后方可工作。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23. 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和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24.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得将检修设备合闸送电.
25. 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工作票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明确工作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监护。抢修后补办工作票。
26. 线路、变电检修试验外包单位或基建施工单位在风电场工作,必须由上述所在单位签发工作票,安全生产部履行工作许可手续,设备维护部设专人监护。第二份工作票由监护人收执。
27.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
28. 检查与考核
风电场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风电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结合风场实际,特制订风电场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二 组织机构
第二条 设置风电场安全防护组织机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生产部经理、各风场场长
成员:各风场全体人员
三管理职责
第三条 总工程师的职责:
(1) 负责宣贯国家、上级有关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指示和规定。
(2)领导全体人员提高电力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认识,督促各风场制定安全防护各项制度并落实执行,保证电力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3)负责落实电力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部的职责:
(1)安全生产部是风电场安全防护的主管部门,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完成各风场的安全防护,组织节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防护检查,督察各风场安全防护的具体落实。
(2)深入现场听取有关安全防护的建议,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
第五条 各风场场长的职责:
(1) 各风场场长是本风场安全防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防护各项制度及各种预防措施,并落实执行;
(2) 加强安全防护值班管理,定期对安防器材检查,加强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事件。
(3) 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安全防护情况,发现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突发事件时及时向上级及当地公安部门、电力管理部门汇报。
第六条 各成员职责:
(1)各风场人员为本风场的义务安保员,协助场长进行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防护制度;
(2)严格值班纪律,加强巡逻,发现可疑及异常情况立即向第一责任人汇报。
四 安全防护规定
第七条 风场电力设备设施实行分区管理,分别为:风场变电站区(包括地下电缆)、风机及箱变(包括巡检道路)区、杆塔及集电线路区,各风场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明显的警示及告知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各风场建立电力设施永久保护区台账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九条 风场依法保护所属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1.闯入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3.向导线抛掷物体;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4.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5.在杆塔、拉线基础的5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6.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7.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8.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9.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10.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11.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超过4米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12. 未经风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13.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加强危险物品管理,不得携带各种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厂区和工作、生活场所;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熟人进入生产区参观和食堂就餐。
第九条 存放的各种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险品不得超出一周用量,并经常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
第十条 食堂使用的炉灶、煤气应防渗漏,下班时应关闭各阀门。
第十一条 风场禁烟区内严禁吸烟或擅自携带引火物品。
第十二条 各风场制定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安全登记检查,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事件。
第十三条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灭火设备应照规定配置设置,并放在明显容易取用的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用状态。
第十四条 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必要时迁移。
第十五条 各风场加强对录像监控设施维护管理,当值人员应监视一切可疑情况。
第十六条 严格值班纪律,加强值班巡逻检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逐级汇报。
第十七条 窃案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单位侦察。
第十八条 加强员工保密意识,不得泄漏公司机密。
第十九条 不得酗酒、赌博、滋事。
第二十条 按照安规要求风机机舱门锁应完好,离开后锁好,加强钥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电力信息及二次安全防护制度并严格执行。
风电场安全管理制度篇3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场。
3引用标准: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内容
4.1职责:
4.1.1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由安全员负责。
4.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4.2.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4.2.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4.2.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2.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4.2.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4.3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
4.3.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4.3.2当值班组每日对风电场进行防火巡查。安全主管每月组织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督查落实班值整改完成情况。
4.3.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3.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4.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
4.4.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4.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4.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4.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4.4.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4.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4.5.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4.5.2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4.5.3.1消防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4.5.3.2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5.3.3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4.5.3.4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5.4消防器材管理:
4.6.4.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4.6.4.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4.6.4.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7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4.7.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4.7.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4.7.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7.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4.8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8.1用电安全管理:
4.8.1.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4.8.1.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4.8.1.3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8.1.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4.8.2用火安全管理:
4.8.2.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8.2.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放归原处,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4.8.2.3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8.2.4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擅自动火作业者,予以记小过一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4.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
4.9.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4.9.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4.9.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9.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4.9.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4.9.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4.10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
4.10.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4.10.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4.10.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10.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4.10.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4.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
4.11.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11.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11.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11.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4.11.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4.12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4.12.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4.12.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4.12.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12.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4.12.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4.12.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4.12.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4.12.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区域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4.12.9使用明火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4.12.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4.13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
4.13.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4.13.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4.13.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13.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4.13.2.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13.2.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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