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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管理办法_保密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为保护公司的信息,确保信息不外漏,应制定规范的保密制度管理办法。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保密制度管理办法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密制度管理办法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1995年1月6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 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计划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 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1、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项目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3、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
4、建立本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项目和列为企业秘密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四章 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
第八条 本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法人签订包括有保护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九条 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含有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本单位将予聘用的不予调入。
第十条 对列入确认为上级和本单位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单位再签保密协议,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本单位时,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 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本本单位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本本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本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单位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单位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密主管部门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
第十七条 本单位及各部门档案馆存档案资料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档案资料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须报主管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提供咨询、通讯联系、洽谈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条 在国内外各类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须经保密主管理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展,办理参展工作的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或与外商合资合作过程中,从事工作的人员也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透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产品等交回原单位,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涉及本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三条 对外合资合作项目和本单位技措技改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对合作方和外来单位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对在技术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和部门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特别嘉奖。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技术保密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秘密泄漏的,除对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外,还将追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属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无视本《规定》,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为目的,蓄意使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泄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技术保密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本单位技术秘密泄漏造成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明知故犯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单位的技术秘密泄露,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本单位技术保密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保密制度管理办法篇2
根据《保密法》和国家保密法规,结合本会机关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书保密
1.凡属文件、材料和内部资料一律由收文员办理及保管。
2.凡涉密文件、材料资料只能在机关内阅读、办理,严禁带回宿舍或带至公共场所。
3.涉密文件资料的打印(或翻印)必须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先请示,经批准后,控制份数,收发必须严格登记、签收手续。
4.外出工作确需携带秘密文件夹的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妥善保存。
二、工作保密
1.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政协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规定,凡工作中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划定,须以此《规定》为准。凡本各部门自己产生的秘密事项,都应按规定及时定标密级和保密期限。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2.秘密事项的人员及所有工作人员均不得将自己接触的保密事项向外泄露。
3.各部门的重份、残缺文件(稿)和不再保管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机关档案员统一处理,油印文件的蜡纸、校样纸、废稿纸,用后的复写纸一律投入纸篓内,在指定的地点销毁,严禁倒入垃圾桶。
4.工作人员在节日放假前、平时下班前应将经管的文件、材料等放入文件柜或抽屉内,并将门窗关锁好。
三、会议保密
1.严禁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2.本会各种会议讨论的事项,未经正式传达、公布,任何人不得传播和打听,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3.工作范围的各种会议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本必须妥善保密。经办人处理完毕后送档案员归档。
4.会议中为需印发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控制发阅范围,并要严格登记、签收手续。
5.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收发室统一登记保密,用时再借,及时归档。
四、档案保密
1.档案室是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党、政、工、团组织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的机要重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更不得在档案室会客、闲谈和进行其他活动。
2.坚持做到提供档案既有利于保密,又方便利用的原则。凡属机密档案和外单位利用档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查阅。未经同意,不得翻阅或摘抄不属于查阅范围的档案材料。
3.对档案材料的内容不得外传,更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机关外,以防丢失、泄密。
五、保密检查
1.不定期对各保密工作检查。对做出成绩者给予表扬和鼓励,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和不断增强保密观念。
2.发生丢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法》、《保密守则》的人和事,应当迅速查明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与此要根据其事件造成损失的情况,认真追查,严肃处理,从而吸取教训,教育群众。
3.严禁工作人员向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出售文件、材料等。
保密制度管理办法篇3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确保本局计算机网络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条 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资料。专用于存储财务、人事、纪检、监察、档案及涉密业务的资料和内部文件的计算机要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专人使用,并设置密码,禁止访问互联网及其他外部网络系统。
第三条 凡涉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涉密文件的移动存储设备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第四条 严禁私自将存有涉密文件的移动存储设备带出机关,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机关的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有专人保管。
第五条 使用电子文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文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涉密信息。
第六条 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杀毒,定期对其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以加强防护措施。
第七条 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如需送到机关外维修时,要将涉密文件拷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请人员到机关维修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事先征求有关领导批准,并做相应的技术处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第八条 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介质可用光盘、硬盘等方式,要妥善保存。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时要将有关涉密资料、档案、移动存储设备移交有关人员,调离后对应该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第十条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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