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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检查管理制度_b超检查管理制度范文
为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B超的检查管理工作,应制定规范的b超检查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b超检查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b超检查管理制度篇1
为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确需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露林医院进行诊断,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果。
二、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进行孕妇B超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师在场,并在孕妇B超登记本上实行双签字。
三、建立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做到如实填写、整洁、清楚、不涂改。所有的B超仪登记备案,有专人负责。
四、B超室门口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醒目标牌,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b超检查管理制度篇2
1、科室建立孕妇B超检查专用登记本,登记内容应包括孕妇姓名、住址、检查原因、检查结果等。
2、所有妊娠孕妇进行B超检查,都必须按要求进行登记。
3、B超检查医师为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有妇产科或相关医师的检查申请单,没有申请单的.,不得擅自进行检查。
4、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医务人员在场,并且两人均在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上签名。
5、 B超室设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识及举报电话。
6、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超检查管理制度篇3
(一)卫生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启用新购入和淘汰、报损、转借的B超设备,均应报县、市、区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局批准。未经审批的B超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二)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全面登记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计生服务站的.B超设备及操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登记情况上报辖区县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三)B超室应悬挂或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并公布举报电话。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与B超科室负责人、B超科室负责人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并存档备案。制定《B超使用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四)除批准开展产前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用B超或其他任何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
(五)对所有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经临床医生申请,并查验孕妇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准确、完整填写《孕妇B超检查登记表》(此表和下文《孕妇人流登记表》、《孕妇引产登记表》均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县市区统一印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六)B超室实行“双门、双锁、双匙”。B超孕检时,应有两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实行“双签名”。若B超室只有一名B超医生,应由B超室负责人陪同并在《孕妇B超检查登记册》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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