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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技术管理制度_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2 09:53:2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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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车辆技术管理制度_2018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应制定规范的2018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2018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8车辆技术管理制度_2018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范文

  2018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篇1

  一、 车辆档案管理

  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技部登记,由安技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罚。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项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3、公司营运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半年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包头市交通部门核准资格的修配厂。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包头市各区运输管理所签章。

  (3)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维修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2018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篇2

  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营运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特制定本制度。

  一、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 对公司营运车辆实施“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健全单车技术档案。

  三、 车辆行驶里程达到1500公里以上,必须进行清洗、润滑、紧固、及制动、转向、传动等部位的探伤检查。

  四、 车辆行驶里程达到10000公里或间隔3个月,必须按期到二类以上汽车维护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并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五、 按规定参加车辆技术上线检测,确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六、 营运车辆驾驶员要坚持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对车辆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杜绝车辆带病上路行驶,防止发生机械事故。

  七、 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不得上路参加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18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

  第四条 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车辆技术管理

  第六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

  第八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 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

  (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落实,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和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表。

  (五)开展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考核监管工作和安全行车、节能降耗、车辆维护等业务培训、技术竞赛活动;

  (六)落实营运车辆行车记录仪、车载GPS设备的应用与监管工作;

  第十条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主要制度:

  (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四)车辆视情修理与定期维护管理制度;

  (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管制度。

  第十一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和节能降耗的运输生产。

  在接受应急任务和重大运输业务前,应当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的全面检查,确保车辆良好技术状况。

  对长期异地从事运输的所属车辆,应当纳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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