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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请假制度_医院请假制度范文
为维持医院的正常运作,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应制定规范的医院请假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医院请假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院请假制度篇1
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应具备的条件
(1)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注:"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本省内原则上不安排探亲。
2、探亲假时间:
(1)职工国内探亲:①已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②未婚职工探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
(2)归侨、侨眷、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①已婚职工探配偶四年一次,假期6个月,一年一次,假期30天,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40天。②未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4个月,三年一次,假期7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一年一次,假期20天。③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胞、台属职工探亲:出境探兄弟姐妹四年一次,假期40天。
(3)有关规定:①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给一方探亲一次。②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并按实际需要给路程假。③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报销30%。④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由医院报销。⑤批准出境探亲的,其境内(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报销与国内探亲的职工相同,境外路费与医药费均自理。⑥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按请假天数扣发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地方性补贴、生活补贴和岗位补贴。
病假:
1、病假审批程序及手续:职工请病假时间在三天内的,由科主任(护士长)审批,四天至一周内的',报主管职能部门审批,一周至二周报人事处审批,二周以上报行政副院长审批。职工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均由本院门诊部出具。传染病、重要脏器器质性疾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需长期疗养的,应由专科医师会诊并与院领导商定病假期限。
2、在外地探亲、休假职工如患病,需当地医院专科医疗证明,原则上只许请一周病假,并及时报人事处备案。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30天以内,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小于14天按请假天数扣目标考核奖,超出14天停发目标考核奖、地方性补贴。
(2)病假31~60天,停发地方性补贴、岗位补贴、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和绩效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按90%计发。
(3)病假61~180天,工龄不满10年,发90%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龄满10年,发100%基本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均按80%计发。
(4)病假超过180天,工龄不满10年,发70%基本工资,工龄满10年,发80%基本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均按70%计发。
(5)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持主管医师签发证明书,经副主任以上医师认可,并经院部允许后,方可恢复工作。
(6)因公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扣发工资。
(7)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事假:
非紧急重大事项,原则不予请事假。事假天数允许以年休假冲抵。
事假审批程序及手续:各处(室)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报院办、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的,还须报请院长审批。一般职工请事假3天内的由科主任(护士长)审批,3~5天由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由人事处审查报院领导审批,职工请事假需填申请单,批准后交科室统一考勤。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保留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丧假:
1、丧假1--3天。
2、有关规定:
(1)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职工的直系亲属(父亲、配偶和子女)以及岳母、公婆死亡,均可批准请丧假。
(3)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还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4)经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5)请假需填写申请单,科室审核后由人事处批准。
婚假:
1、婚假3天,晚婚假另增加12天。
2、有关规定:
(1)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经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6)请假需填写申请单,科室审核后由人事处批准。
生育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标准为: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至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5、上述产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6、上述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护理假:
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晚育的职工,男方可以享受7天护理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
哺乳假: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发80%基本工资,停发各类津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医院请假制度篇2
一、请假种类和时间
(一)探亲假:根据《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二)婚假: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请丧假的,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
(1)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4)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年休(工休假)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可享受年休假。医院职工休工休假由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工休假当年享受,不能累加到次年享受。
1、休假对象:本院在岗职工。
2、假期标准: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工作满21年以上者休假15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累计超过45天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
(4)当年产假98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六)病假:由本人写出请假申请交科室领导签意见报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再转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急诊例外)。
(七)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核,再转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二、请假的手续及审批权限除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请假,必须本人(或亲属)写出申请交科室签意见,报相应职能部门、分管副院长审核后再报分管劳动纪律的领导审批。假条交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三、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分管副院长。
医院请假制度篇3
1、任何人不得无故请假。
2、请假必须到院办公室填写请假条,交上级主管批准后交财务处备案。
3、请假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请假条,以便院部安排人员替班,或自己安排人员调班。
4、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除扣除请假当天工资外,额外扣除2天工资,在院部公示栏公布。
5、当班人员外出必须填写外出登记表,如查出不在岗,而且没有登记者,扣除当天工资。
6、指定登记地点和请假地点是院办公室 。
7、部门领导包括院长外出也必须到院办公室进行登记。
8、员工请假由上级部门领导批准,但是上级领导必须做好替班安排工作,如有问题向院长请示。
9、部门领导请假由院长批准,院长不在必须电话告知,院长必须安排好替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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