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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7 11:54:43 消防安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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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为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避免因火灾造成的人员、财产、环境的影响,应制定规范的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 外因火灾的预防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1)地面火灾。对于矿山地面火灾,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火灾、重大火灾 和特大火灾的规定进行统计报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 求,对于各类建筑物、油库、材料场和炸药库、仓库等建立防火制度,完善防火措施,配备 足够的消防器材。各厂房和建筑物之间,要建立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上不得堆积各种物料, 以利于消防车辆通行。 矿山地面必须结合生活供水管道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 井下则结合 作业供水管道设计消防水管系统。水池的容积和管道的规格应考虑两者的用水量。

  (2)井下火灾。井下火灾的预防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制订的《冶金矿山安 全规程》有关条款的要求,由安全部门组织实施。其一般要求是:对于进风井筒、井架和井 口建筑物、进风平巷,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于已有的木支架进风井筒、平巷要求逐步 更换;用木支架支护的竖、斜井井架,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硐室要设置消防 水管;如果用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必须每隔 50—100m 安设支管和供水接头;井口木 料厂、有自燃发火的废石堆(或矿石堆)、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主要风向的下风侧 8 0m 以外的地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主要通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通风机房、风硐及空气 预热风道、井下电机车库、井下机修及电机硐室、变压器硐室、变电所、油库等,都必须用 不燃性材料建筑,硐室中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 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自救器,集中存放在合适的场所,并应定期检查或更换,在危险区附近作 业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以便应急;井下各种油类,应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硐室中,装油的铁桶 应有严密的封盖, 储存动力用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风流并将污风汇入排风巷道, 储油量一般 不超过 3 昼夜的用量;井下柴油设备或液压设备严禁漏油,出现漏油时要及时修理,每台柴 油设备上应配备灭火装置;设置防火门。为防止地面火灾波及井下,井口和平硐口应设置防 火金属井盖或铁门。各水平进风巷道,距井筒 50m 处应设置不燃性材料构筑的双重防火门, 两道门间距离 5—10m。

  (3)预防明火引起火灾的措施。为防止在井口发生火灾和污浊风流,禁止用明火或火炉 直接接触的方法加热井内空气,也不准用明火烤热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使用过的废油、棉 纱、布头、油毡、蜡纸等易燃物应放人盖严的铁桶内,并及时运至地面集中处理;在大爆破 作业过程中,要加强对电石灯、吸烟等明火的管制,防止明火与炸药及其包装材料接触引起 燃烧、爆炸;不得在井下点燃蜡纸作照明,更不准在井下用木材生火取暖,特别对有民工采 矿的矿山,更要加强明火的管理。

  (4)预防焊接作业引起火灾的措施。在井口建筑物内或井下从事焊接或切割作业时,要 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执行和报总工程师批准, 并制定出相应的防火措施; 必须在井筒内进行焊 接作业时,须派专人监护防火工作,焊接完毕后,应严格检查和清理现场;在木材支护的井 筒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部位的下面设置接收火星、铁渣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及时扑灭火星;在井口或井筒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停止井筒中的其他作业,必要时设 置信号与井口联系以确保安全。

  (5)预防爆破作业引起的火灾。对于硫化矿尘燃烧、爆炸危险的矿山,应限制一次装药 量,并填塞好炮泥,以防止矿石过分破碎和爆破时喷出明火,在爆破过程中和爆破后应采取 喷雾洒水等降尘措施;对于一般金属矿山,要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对炸药库照明 和防潮设施的检查,应防止工作而照明线路短路和产生电火花而引燃炸药,造成火灾;无论 在露天台阶爆破或井下爆破作业, 均不得使用在黄铁矿中钻孔时所产生的粉末作为填塞炮孔 的材料;大爆破作业时,应认真检查运药路线,以防止电气短路、顶板冒落、明火等原因引 燃炸药,造成火灾、中毒、 爆炸事故; 爆破后要进行有效的通风,防止可燃性气体局部积聚, 达到燃烧或爆炸极限,引起烧伤或爆炸事故。

  (6)预防电气方面引起的火灾。井下禁止使用电热器和灯泡取暖、防潮和烤物,以防止 热量积聚而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正确地选择、装配和使用电气设备及电缆,以防止发生短 路和过负荷。注意电路中接触不良,电阻增加发生热现象,正确进行线路联接、插头联接、 电缆联接、灯头联接等;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流回馈线路,通过木质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 场所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变压器、控制器等用油,在倒入前必须很 好干燥,清除杂质,并按有关规程与标准采样,进行理化性质试验,以防引起电气火灾;严 禁将易燃易爆器材存放在电缆接头、铁道接头、临时照明线灯头接头或接地极附近,以免因 电火花引起火灾。矿井每年应编制防火计划,该计划的内容包括防火措施、撤出人员和抢救 遇难人员的路线,扑灭火灾的措施,调度风流的措施,各级人员的职责等。防火计划要根据 采掘计划、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的变动及时修改。矿山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当井下发生 火灾时, 能够迅速通知各工作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出灾险区。 安装在井口及井下人员集中 地点的信号,应声光兼备。当井下发生火灾时风流的调度,主要通风机继续运转或反风,应 根据防火计划和具体情况,做出正确判断,由安全部门和总工程师决定。离城市 15km 以上 的大、中型矿山,应成立专职消防队,小型矿山应有兼职消防队,自然发火矿山或有瓦斯的 矿山应成立专职矿山救护队。 救护队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救护设备和器材, 并定期进行训练 和演习。对工人也应定期进行自救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

  二 内因火灾发火前的征兆

  能尽早而又准确地识别矿井内因火灾的初期征兆, 对于防止火灾的发生和及时扑灭火灾 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井下初期内因火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识别。 (1)火灾孕育期的外部征兆 (2)矿内空气万分 (3)矿内空气和矿岩石温度 (4)矿井水的成分

  三、内因火灾的预防方法

  (1)预防内因火灾的管理原则:有自燃发火可能的矿山,地质部门向设计部门所提交的 地质报告中必须要有“矿岩自燃倾向性判定”内容;贯彻以防为主的精神,在采矿设计中必 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各矿山在编制采掘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灭火计划;自然发火矿 山尽可能掌握各种矿岩的发火期, 采取加快回采速度的强化开采措施, 每个采场或盘区争取 在发火期前采完。但是,由于发火机理复杂,影响因素多,实际上很难掌握矿岩的发火期。 (2)开采方法方面的防火措施。对开采方法方面的防火要求是:务必使矿岩在空间上和 在时间上尽可能少受空气氧化作用以及万一出现自热区时易于将其封闭。 主要措施有: 采用 脉外巷道进行开拓和采准,以便易于迅速隔离任何发火采区;制定合理的回采顺序;矿石有 自燃倾向时,必须考虑下述因素:矿石的损失量及其集中程度;遗留在采空区中的木材量及 其分布情况;对采空区封闭的可能性及其封闭的严密性;提高回采强度,严格控制一次崩矿 量。其中前两个因素和回采强度以及控制崩矿量尤为重要;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尽量采用 充填采矿法。 此外, 及时从采场清除粉矿堆, 加强顶板和采空区的管理工作也是值得注意的。

  (3)矿井通风方面的防火措施。实践表明,内因火灾的发生往往在通风系统紊乱、漏风 量大的矿井里较为严重。所以有自燃危险的矿井的通风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应采用通风机通风, 不能采用自然通风, 而且通风机风压的大小应保证使不稳定的自然 风压不发生不利影响; 应使用防腐风机和具有反风装置的主要通风机, 并须经常检查和试验 反风装置及井下风门对反风的适应性。 结合开拓方法和回采顺序,选择相应的合理的通风网路和通风方式,以减少漏风;各工 作采区尽可能采用独立风流的并联通风, 以便降低矿井总风压。 减少漏风量以及便于调节和 控制风流。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矿井采用压抽混合式通风方式较好。 加强通风系统和通风构筑物的检查和管理, 注意降低有漏风地点的巷道风压; 严防向采 空区漏风;提高各种密闭设施的质量。 为了调节通风网路而安设风窗、 风门、 密闭和辅助通风机时, 应将它们安装在地压较小、 巷道周壁无裂缝的位置, 同时还应密切注意有了这些通风设施以后, 是否会使本来稳定且对 防火有利的通风网路变为对通风不利。 采取措施,尽量降低进风风流的温度,其作法有:在总进风道中设置喷雾水幕;利用脉 外巷道的吸热作用,降低进风风流的温度。

  (4)封闭采空区或局部充填隔离。本方法的实质是将可能发生自燃的地区封闭,隔绝空 气进入,以防止氧化。对于矿柱的裂缝,一般用泥浆堵塞其人口和出口,而对采空区除堵塞 裂缝外, 还在通达采空区的巷道口上建立密闭墙。 井下密闭墙按其作用分为临时的和永久的 两种。此外,还有用井下片石、块石代替砖的或用砂袋垒砌的加强式密闭墙等。 必须指出,用密闭墙封闭采空区以后,要经常进行检查和观测防火的状况,漏入风量, 密闭区内的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 由于任何密闭墙都不能绝对严密, 因而必须设法降低密闭 区的进风侧和回风侧之间的风压差。 当发现密闭区内仍有增温现象时, 应向其内注入泥浆或 其他灭火材料。

  (5)黄泥注浆。向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内因火灾的采空区注入泥浆是一个主要的有效的 预防和扑灭内因火灾的方法。这一方法的防火作用在于:隔断了矿岩、木料同空气的接触, 防止氧化;加强了采空区密闭的严密性,减少漏风;如果矿岩已经自热或自燃,泥浆也起冷 却作用,降低密闭区内的温度,阻止自燃过程的继续发展。 (6)阻化剂防灭火。 阻化剂防灭火是采用一种或几种物质的溶液或乳浊液喷洒在矿柱、 矿堆上或注入到采空 区等易于自燃或已经自燃的地点,降低硫化矿石的氧化能力,抑制氧化过程。这种方法对缺 土、缺水矿区的防灭火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2

  1 目的

  为明确公司的消防管理重点、各部门的职责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避免因火灾造成的人员、财产、环境的影响,保障厂区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使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特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总经理总体负责消防安全的各事项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配备、职责权限的分工及监督执行情况。

  3.2 分管安环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消防有关制度,规程,消防应急预案的启动,落实公司与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消防的各项任务与措施。

  3.3 公司安环科负责矿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 总经办保卫组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

  3.5 安全员负责在全矿范围内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 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3.7 每年组织一次全矿性消防讲座,举办一次消防灭火实际操作演练。

  4 各级部门负责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4.1 各车间的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 确定本单位的安全员和所属部门、不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3 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的消防检查,及时配置、更换灭火器材。

  5 各级消防管理制度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5.1 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5.2 安环科对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专项管理,并根据生产环境危险性、设备或燃料的特点合理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设备设施或器材,并对公司内消防设备设施建立台帐。消防设施是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适量、适用、合理。

  5.3 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5.4 车间科室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

  5.5 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室各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5.6 安环科定期对全公司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5.7 各部门、车间、仓库负责管辖范围内消防器材的日常清洁、保养及日常检查工作,所有消防器材应保持干净、清洁、完好有效,严禁阻塞、圈埋、挪用、损坏。

  5.8 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灭火器、消防栓及配套器材出现损坏等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告公司生产部安环科进行维修。

  5.9 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的灭火器若出现空瓶、压力低等需要更新的'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请安环科购买、配备,并做好相应记录。

  5.10 原材料,产品,工艺规范要符合消防要求,由总工负责。

  5.11 厂区消防通道,职工消防教育,和上级消防部门联系,由安环科负责。

  5.12 消防器材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总经办保卫组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5.13 各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由车间领导或安全员负责人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新建单位补发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总经办保卫组由总经办保卫组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签字后方可领取。

  5.14 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灭火器必须申报,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

  6 职工消防教育

  6.1 所有员工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正确掌握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识,爱护消防设备设施。

  6.2 教育时间要保证,岗前教育,消防安全内容。

  6.3 教育内容要保证,应当让职工了解火灾原因,灭火原理,各个岗位火灾危险性,如何报警,如何灭火,各个灭火器具如何使用,如何防止二次灾害,厂区火灾的灭火预案,以及善后工作等。

  6.4 要进行灭火演练,让职工有实际感受和练习机会。

  7 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 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7.2 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7.3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接线头不得裸露、保持用电开关、插座完好,线路老化应及时更换。

  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负责人批准,报安环科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7.4 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安环科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7.5 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7.6 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7 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8 库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兼职消防员必须做好灭火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建立消防档案。

  7.9 材料仓库要有兼职消防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7.10 各种物料、材料应分类库存、严禁混存混放。危险物品应单独立库存放,并设置警示牌。

  8 高低压配电室及主电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1 本站所室岗位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2 变(配)电室是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8.3 在岗人员及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4 发生电气设备火灾事故,必须首先切断电源,边补救、边报警,禁止在断电前用水扑救。

  8.5 所辖范围要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施、搞好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岗位人员都要掌握其使用方法和灭火技能,确保所属部位的安全。

  8.6 如是高压配电室,室内照明必须是防爆灯具。

  8.7 严禁烟火,却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9 氧气、乙炔气库房(工作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1 氧气、乙炔气库房是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9.2 氧气、乙炔气瓶禁止同库存放,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品,油类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严禁横放。

  9.3 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求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9.4 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与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兆帕的余压气体。

  9.5 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9.6 露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爆晒、雨淋、高温。

  10 生活区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0.1 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开关,不得一线多用。

  10.2 宿舍不得兼作厨房,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煲、液化气等电气设备煮菜烧饭。 10.3 严禁用纸做灯罩、用电热器(小太阳灯)等烤火取暖、烤衣服、宿舍应做到人走电断灯熄。

  10.4 宿舍内严禁贮存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火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1 处罚规定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单位,安环科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对该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安全奖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酿成火灾构成危害触犯刑律的,相关责任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矿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消防安全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矿所属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矿行政正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是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管办)。

  第五条 职责

  (一)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矿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矿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矿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证。

  4.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6.确定矿实行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矿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职责

  1.依照消防法规履行矿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2.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

  3.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更新防灭火新装备、新工具,整改隐患所需费用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5.批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程、措施、制度、方案。

  6.组织召开矿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决定对单位的奖惩事宜。

  7.为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防火检查设备的科技含量。

  (三)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安管办)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执行。

  3.协助本单位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监督其执行。

  4.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技改资金投入计划,并监督其落实。

  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6.监督和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协助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8.建立防火档案,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要求开展的工作。

  9.对违反消防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2.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不能整改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职能部门。

  4.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5.完成上级领导及消防安全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单位其他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职工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特别要及时报告涉及火灾隐患的重大问题。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9.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0.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11.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 实行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固定设备以及防灭火设施和器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生活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由电水暖服务中心负责,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由驻矿服务部负责。

  第八条 各驻矿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外驻单位负责(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矿对其实行垂直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办公的两个以上单位,其公用的消防车道、疏散设施由占用建筑物面积最大的单位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应服从其管理、监督、处罚。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各驻矿单位应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

  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保障高层地下室的消防安全。

  6.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7.建立消防档案。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安装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工程管理部在召开建筑工程图纸审查会时(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要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

  2.建筑工程图纸由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项目部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3.矿在召开建筑工程招投标会议时,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综合办或安管办对投标单位的消防资质进行审核、调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中标。

  4.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项目,工程管理部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工程监理。

  5.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6.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建筑及装修工程的预验收。

  7.综合办或安管办根据建筑工程使用单位的性质、特点、确定防火单位的等级。

  8.建筑工程使用单位根据确定的防火等级,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制度、档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9.工程验收时,工程管理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项目部填写有关资料,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工程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矿实际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如下:

  (一) 建筑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公共场所;

  (二) 矿办公楼集控室、档案室;

  (三) 地面变电所和变电站;

  (四)物资供应中心(加油站);

  (五)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安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矿所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安管办负责管理、监督;地面消防工作由驻矿服务部管理,安管办监督。

  第十六条 凡在矿内承包安装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有建设部或施工所在地省一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凡是承包装修工程的必须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单项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必须指定专人(兼职)管理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做到责任、制度、器材、措施“四落实”,建立防火档案,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 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巡查、检查制度;

  3.灭火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4.消防控制室(矿调度室兼)值班制度;

  5.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2.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 矿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九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未经综合办或安管办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门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其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有效、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正在运行的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会议或聚会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问题。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矿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内容是:

  1.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管理情况;

  9.易爆易燃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10.消防控制室(矿调度室兼)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情况;

  12.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并建立台帐。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化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矿防火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整改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业。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属于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限期整改的隐患还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书面反馈给上述部门。

  第二十五条 涉及矿和地方整体规划而不能自行整改的重大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涉及使用安技措费用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出整改方案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2.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再按安技措资金程序运行。

  3.涉及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的相关事宜、由综合办办理。

  4.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申请矿内进行验收,综合办出具验收意见书,无综合办的验收不准投入使用,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二十七条 矿所属单位,凡涉及消防设施、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的更换、增加、维修、无论经费来源,都要将基本情况报综合办或安管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工程竣工后,要由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矿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如下: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备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电焊工。

  4.电工。

  5.仓库保管员。

  6.油漆工。

  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运输、管理人员。

  8.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岗位职工。

  以上第3、6、7项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每年矿应按三分之一比例派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出外地学习,不断吸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灭火新技术、新装备,以适应矿消防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矿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时,授课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消防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并取得《授课资格证书》,无《授课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准讲课。

  第三十二条 矿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所占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要有内容、有测试、有记录、不能走过场。

  第三十三条 矿应制订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每年11月9日为矿消防宣传日,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安排较大声势的.宣传活动。

  第三十四条 通过消防安全的学习和培训,使员工达到“四懂”、“三会”、“一熟悉”)即懂得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熟悉本岗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矿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

  2.各组的职责;

  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矿内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矿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矿内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管理、备查。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矿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基本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的情况记录;

  9.消防工作考评办法;

  10.消防奖惩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1、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人员、时间、部门、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条 其他驻矿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矿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表彰奖励,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矿应一次性奖励5000至20000元。

  1.单位(班组、部门)或个人因消防安全工作特别突出,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

  2.在国家巨额财产和人民生命受到严重危胁时,挺身而出使危险中止者。

  3.在抢救特大火灾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身负重伤者。

  4.在重大火灾现场指挥果断,战术得当,使火灾危害降至最低程度者;

  5.其他消防工作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由矿一次性奖励500至5000元,并在增长工资时优先考虑。

  1.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和个人因消防工作突出,受地、矿级表彰者。

  2.在扑救重大火灾中表现勇敢、对制止火灾起到关键作用者。

  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使国家万元以上财产免受损失者。

  4.在抢救重大火灾中奋不顾身,表现勇敢并受伤者。

  5.在防灭火中有研究成果者。

  6.重大火场指挥正确,能尽快扑灭火灾者。

  7.在矿举行的消防知识竞赛中名列前三名(奖团体)者,技能比赛名列前三名者。

  8.其他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第四十三条 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属地消防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一) 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实行消防安全逐级防火责任制的。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定不清,无法落实的。

  3.单位未确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单位,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4.未按规定履行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

  5.防火安全责任人和岗位员工不履行自己消防安全职责的。

  6.重点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7.矿各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或职责的。

  8.不按规定进行消防业务培训的或培训不扎实的。

  9.不按规定进行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0.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不配合火灾扑救的。

  11.未经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12.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的。

  13.单位(包括部门、班组)所整改的火灾隐患一时整改不了但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的。

  14.未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制定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不规范的。

  2.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其他行为。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4.违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之一的。

  5.违反消防安全整改行为之一的。

  6.不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每缺一项、经提出逾期不改正的。

  7.制定的消防档案每缺一项、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8.非重点单位不建立必要的消防档案每缺一项、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9.消防宣传无计划、无措施、组织不力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在禁止烟火场所吸烟、动用明火的。

  2.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4.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器材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改正的。

  5.违反规定储存、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6.存在一般和重大火险隐患经通知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7.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8.拒绝、阻挡安监人员执行公务的。

  9.从事消防安全的特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的。

  10.对主管部门要求推行的消防安全措施拒不执行的。

  11.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他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的。

  12.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室内外消防栓等处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3.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14.消防设施、器材不按规定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使其不能完好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1.起火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发现火灾不迅速报警的。

  2.谎报火警或者拒绝为他人报警提供方便的。

  3.破坏火灾现场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4.违反矿规定擅自维修消防器材的或灭火器材损坏或检验维修过器的。

  5.损毁、偷窃公共消防设施的。

  6.对灭火抢险负有责任的人,在灭火抢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7.疏散通道不畅、疏散门上锁、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不同情况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1.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公安消防部门已审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建筑装修消防工程许可证的。

  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的。

  4.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一般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渎职行为、以权谋私的,交矿纪检部门查处。违反有关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矿安管办。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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