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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制度_实验室安全制度

时间:2022-11-27 04:53:2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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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制度_实验室安全制度范文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制定规范的实验室安全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实验室安全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实验室安全制度_实验室安全制度范文

  实验室安全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科技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学院(研究院)、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党政第一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各学院(研究院)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学院(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院(研究院)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六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七条 根据《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九条 学校科研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与各学院(研究院)、学院(研究院)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消防安保

  第十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六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十七条 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条 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章 环境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四条 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一般化学废液,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收集桶分别收集和存放;剧毒物质与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或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等,单独封装并进行标注,不得混杂在其它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

  第二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

  第二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十九条 废放射源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或产生预定水平χ、γ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的电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必须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领用,须凭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使用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第三十七条 转移和运输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危险品,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装置。实验工作人员须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第四十条 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第四十五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送检。

  第四十七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四十八条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四十九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五十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五十二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五十三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五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研究院)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实施。

  第七章 保密安全

  第五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七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厦门大学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五十八条 实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八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六十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研究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六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研究院)、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厦门大学辖内各实验室。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厦大设备[2005]1号)同时废止

  实验室安全制度篇2

  一、在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都应熟悉实验室安全制度和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实验课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导师都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实验前的安全教育,并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室的安全制度。

  二、未经学院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院外人员做实验。所有新进实验室的人员均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能进行实验。

  三、实验人员应熟悉室内天然气、水、电的总开关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遇有事故或停水、停电、停气,或用完水、电、气时,使用者必须及时关好相应的开关。

  四、实验人员应熟悉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灭火毯、紧急洗眼器、急救药箱等)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后不可放回原处,使用者应及时报告院安全员或院办公室进行更换;应熟悉化学楼的疏散通道和自己所在位置的疏散方向。

  五、进行具有危险性的新实验的任何人员都必须事先制定缜密的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应熟悉所用试剂及反应物的性质,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足够的防备措施(如防爆、防火、防溅、防中毒等);进行具有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等)的过程中,房间内不应少于2人,操作者必须佩戴防护器具(防护镜、口罩、手套等);危险性很大的实验(如高压实验、放大试验,以及能产生危险气体而危机本人或周围人员人身安全的实验)不可在化学楼内进行。

  六、实验进行中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具有安全保障和仪器运行可靠的'实验可短时间离开,但离开时必须委托他人暂时代管实验。

  七、非工作需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学生因工作需要过夜时,必须将导师批准并签字的材料预先交办公室申请备案,经同意后交门卫值班室登记存档,深夜做实验时尽可能有2人或2人以上同在。

  八、实验室严禁吸烟。

  九、在实验室不准穿拖鞋、凉鞋,禁止佩戴隐形眼镜。

  十、实验室所有化学试剂及其溶液均不得敞口存放,均须保持清晰的标签。严禁往下水口、垃圾道倾倒有机溶剂和有毒、有害废物,有毒有害废液和废旧试剂须按学校的规定进行收集和处理。

  十一、贵重金属、贵重试剂、剧毒试剂及放射性同位素,都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十二、氢气瓶、乙炔瓶等危险钢瓶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钢瓶间或阳台),放在室内的钢瓶必须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固定,应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

  十三、不得使用运行状态不正常(待修)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不得运行因震动大或噪音大而对周围实验室造成干扰的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源和器件(配电箱、插座、插销板、电源线等),不得使用老化或裸露的电线,不得擅自改接电源线,不得遮挡实验室的电闸箱、天然气阀门和给水阀门,不得擅自在实验室进行电焊或气焊。

  十四、不得在非放射性实验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十五、本科生论文导师和研究生论文导师出差、出国,必须委托其他教师管理学生和实验室安全,并预先写好委托书交实验室主任和院办公室各一份。

  十六、不宜将儿童带进化学楼,尤其不可带进化学实验室。若因儿童不慎而引起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七、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有责任检查水、电、气及窗户是否关好,锁好门再离开。

  十八、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院办公室或门卫值班室,并尽快写出事故报告。化学化工学院视事故性质及损失情况将对事故责任者分别予以批评、通报、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若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综合管理委员会,各所、中心负责人都有权要求某实验室(或学术小组)限期或停工整顿。各学术小组组长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学术小组可指定1名安全员配合学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各所、中心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或实施细则。各实验室应结合本室具体情况提供安全须知或指南。

  实验室安全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第32号)等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校内各学院(系)、直属科研单位(研究院、所、中心)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第三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校区管委会和有关专家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指导、协调全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基地建设办公室。

  第六条 学校科研院、教务部、校务部、总务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做好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与基地建设办公室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编制实验室安全管理年度经费预算;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协调安全隐患的整改;审核、协调实验用房性质和功能的改变;负责实验室内部环境设施建设方案的安全审核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落实经费、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责为: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和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建立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落实各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并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实验用房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实验用房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根据实验项目的危险等级,负责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自查,落实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各二级单位须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二)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各二级单位需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对参与实验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三)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二级单位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科研项目从严监管,确保满足相应的安全防护要求。

  (四)学校对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安全审核和报备制度。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须建立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新建实验室的安全设施须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完成交接手续,资料归档,明确使用、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智能化建设。对涉及安全风险高的实验室、库房、保管室等场所须安装监控和报警装置,作为校园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剧毒、放射性、易制毒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账”的“六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完好,发现有破损、泄露等现象,应立即进行安全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八)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和使用区域,须配备与库存物品相适应的灭火器材;采用防火、防爆照明灯具;严禁进行电焊、氧焊、金属切割等一切易产生火花的施工作业。

  (九)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运输、装卸、回收、处置等工作,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依照法律、法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用、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和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及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指示。

  (四)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五)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按规定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建立实验废弃物储存回收站,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二)各二级单位须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有害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

  (三)各二级单位须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送往相应的回收站。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四)各二级单位在实验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和烟尘,应根据其特性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强化通风、除尘和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五)各二级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并做好记录。对高温加热、大功率用电、强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二级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种仪器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锻铸、热轧、焊接、切割、金属热处理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及安全鞋。

  (三)对于自行设计制造或改装的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功率足够的电气元件和承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用电线路和开关、插座等电气元件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隐患。对使用高压电源的实验场所,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等。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实验室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提倡节约用水、安全用水的理念。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漏水、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切实做好安全设施的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安全台账。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二级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范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三)各二级单位应当落实实验室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消防要求,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应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五)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作,参照《合肥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摆放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二)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和安全通道畅通。

  (三)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烹饪、用膳,任何人员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无关的任何活动。

  (四)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五)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安全状况。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管理。

  学校须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范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

  第五章 检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二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实验室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二十七条 加大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室内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规程,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须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当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安全器材、设施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将追究二级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因其他原因造成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宣城校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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