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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制度_学生奖惩制度范文
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加强学校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应制定规范的学生奖惩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生奖惩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生奖惩制度篇1
为鼓励先进,实现对学生的有效管理,依据国家颁发的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对本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奖励和处分。
一、奖学金评选
1.评选条件
(1)奖学金主要以操行评定等级和学习成绩为主,操行等级期末评定为优,各科学习成绩均达80分,并且平均分达85分者才有资格参加评奖。
(2)学生干部、团干有突出成绩者,有一科达70分,其余科目均达80分,平均分达80分,可参加评奖。
(3)凡受学校纪律处分和团内处分者取消参评资格。
(4)抽烟、谈恋爱经教育屡教不改者和有赌博行为者不准评奖。
(5)考试作弊、协助作弊者不在考评之列。
(6)未交够学费及其他费用者不评奖学金。
2.下列特殊情况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1)试读生在试读期间;
(2)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3)经批准休学的学生;
3.各班奖学金评选名额(以46人为标准) 及奖金发放标准
一等奖: 1名 人民币100元
二等奖: 2名 人民币70元
三等奖: 3名 人民币30元
二、先进个人评选
1.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b.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操行成绩为优秀。
c.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每科成绩必须达80分;学生干部、团干有突出成绩者,有一科达70分,其余科目均达80分,可参加评奖。
d.参加评选者必须是奖学金获得者。
e.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f.讲究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b.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操行成绩为优秀。
c.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各科成绩及格,平均分达75分。
d.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e.作风端正,能团结同学,起到表率作用。
f.在其所担任学生干部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奉献精神。
g. 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
(3)“优秀团干”评选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b.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操行成绩为优秀。
c.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各科成绩及格,平均分达75分。
d.热心团的工作、组织能力较强,表现较突出。
e.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勤奋工作,锐意进取,积极组织开展共青团工作,成绩突出。
(4)“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b.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操行成绩为良或优。
c.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各科成绩及格,平均分达75分。
d.热心团的工作,表现较突出。
e.平时积极主动参加学雷锋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参与创建文明校园、文明宿舍建设等,成绩突出。
(5)“学雷锋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b.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操行成绩为良或优。
c.努力学习,各科成绩相加后平均分达75分。
d.在学雷锋活动和平时活动中能够以身作则,在工作当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6)“文体宣传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b.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操行成绩为良或优。
c.努力学习,各科成绩相加后平均分达75分,体育及格。
d.在出文艺活动、体育活动或黑板报、写稿件、广播等宣传方面成绩突出。
(7)“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b.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品行端正,操行毕业总评定成绩为优秀。
c.学习刻苦勤奋,各科毕业成绩均及格,平均分达80分以上。
d.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专业技能比赛,成绩显著。
e.在校期间获一次或一次以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f.在实习过程中表现突出,服从学校的就业分配。
2.凡受学校纪律处分和团内处分者取消参评资格。
3.先进个人评选时间
(1)每学期第二周评选上学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 优秀团员”、“文体宣传积极分子”、“学雷锋积极分子”。
(2)每年6月评选当年“优秀毕业生”。
4.班级先进个人评选名额(以46人为标准)
“三好学生”1名 ,“优秀班干”1名 ,“优秀团干”1名 ,“优秀团员”1名 ,“文体宣传积极分子”1名,“学雷锋积极分子”1名,“优秀毕业生”2 5名。
5.奖励
(1)“优秀班干”、“优秀团干”、“优秀团员”、“文体宣传积极分子”、“学雷锋积极分子”发给荣誉证书及奖金30元,如获上述两项荣誉,奖励金额只发一项。
(2)“三好学生”应是奖学金获得者,发给荣誉证书及奖学金。
(3)“优秀毕业生”发给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6.先进个人的评选、审批和表彰
(1)“三好学生”、“优秀班干”、“文体宣传积极分子”、“学雷锋积极分子”、“优秀团干”、“优秀团员”每学期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2)评选、审批操作步骤:班主任审查本班学生操行成绩,计算各单科成绩及平均分——按评选条件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组织召开班会进行民主差额选举——班主任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后确定各项最后人选——班主任将班级评选结果填写《先进个人登记表》报学生科审查——学生工作科填写《先进个人统计表》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科公示获奖名单。
(3)每学期第四周由学生工作科、团委组织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并颁奖,“优秀毕业生”由学生工作科在毕业生大会上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三、先进班级评选
1.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1)班级骨干模范作用好、工作能力强。
(2)全班同学自觉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好。
(3)班级各项清洁卫生工作好。
(4)班级学风好。,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受到各任课教师的好评。
(5)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有益活动,成绩显著。
2.先进班级评选方法
(1)班级量化考核平均分占60%;
(2)学生工作科对班级的.评分占20%;
(3)任课教师对班级的评分占10%;
(4)分管校领导对班级的评分占10%;。
(5)先进班级的名额按所有在校班级总数的15%计算,按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在评奖范围内的班级填写《先进班级审批表》,学生科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3.先进班级的奖励
获“先进班级”称号的学校奖励人民币200元,每学期第四周由学生工作科组织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并颁奖。
四、其它奖励
1.学校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举行校运会,由教务科组织和颁奖。
2.每年3-5 月份举行的校园文化艺术节及书画、墙报、演讲、体育竞赛等单项竞赛,由校团委组织和颁奖。
3.每年12月底举行专业技术大比武,由教务科组织和颁奖。
4.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国家、自治区、市、局级组织的知识竞赛、技术比武、文体比赛等活动,取得前三名或前三等奖,学校给予嘉奖,教务科或学生工作科负责颁奖。
五、学生违纪处分
1.凡学生违反《学生行为规范》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a.学期旷课达10—15学时者;
b.考试作弊者;
c.扰乱校内学习、生活等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
d.不佩戴校牌强行进入校内学习、生活及公共场所且不听劝阻者;
e.辱骂他人,不听劝阻,造成极坏影响者;
f.打架情节轻,认识态度较好者;
g.在宿舍打扑克、打麻将、下棋(不含赌博) 不听劝阻者;
h.起哄闹事或煽动他人起哄闹事情节较轻者;
i.违反学校不准吸烟、酗酒有关规定者;
j.破坏学校环境卫生、情节较重者;
k.破坏公共财物,情节轻微者;
l.在教室、宿舍内生火煮东西、取暖不听劝告者;
m.在宿舍私接电源而使用电器者;
n.不听从管理人员的教育,有意刁难情节较轻者;
o.夜不归宿者;
p.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
q.不按规定存放练功刀具,将练功刀具带入宿舍者;
r.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者;
s.违反学校其它有关规定者。
(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a.连续旷课20学时以上,40学时以下,或累计旷课25学时以上,45学时以下者;
b.参与打架、情节较重或态度不好者;
c.破坏公共财物,损害集体利益者;
d.严重扰乱校内学习及生活秩序者;
e.扰乱考场纪律者;
f.辱骂教职员工、学生管理人员者;
g.有偷盗行为,或为他人偷盗提供信息或创造条件者;
h.在校期间酗酒闹事者;
i.在校学习期间,谈恋爱经教育不听者;
j.看黄色书刊、录像者;
k.私藏管制刀具等凶器者;
l.持刀伤人情节轻微者;
m.受警告、严重警告后仍无悔改表现者;
n.实习生多次私自脱离实习单位者;
o.严重违反学校其它有关规定者。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a.连续70学时,或累计旷课60学时及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者。
b.敲诈他人钱物者;
c.恐吓他人者;
d.持刀伤人情节严重者;
e.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有违纪行为者;
f.触犯法律,受到公安、司法机关拘留以上处理者;
g.参与赌博(包括在校内外的各种形式赌博) ,情节严重者;
h.在校内打架或纠集社会青年来校内打架闹事,殴打学生、教职员工情节严重者;
i.实习生违纪给学校和实习单位带来严重后果者;
j.品行恶劣,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而屡教不改者。
2.处分学生的操作步骤:
(1)警告至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操作步骤
班主任根据学生违纪情况,在两天内写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交学生工作科→学生工作科或实习就业科在两天内核查违纪行为,对照处分等级的规定签署处分意见,→学生工作科依据本条例作《处分决定》。
(2)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操作步骤
班主任根据学生违纪情况,在两天内写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交学生工作科或实习就业科→学生科或实习就业科在两天内核查违纪行为→写出学生违纪情况及处理意见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学生科依据校长办公会意见作《处分决定》。
3.取消学生处分的操作步骤:本人写出取消处分申请交班主任→班主任审查受处分学生的表现→班主任签署意见交学生工作科(学生正在实习期间的先交实习就业科审查) →学生科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科公示撤消处分决定。
4.其它
(1)学生在处分有效期间继续发生违纪行为,其处分在原基础上予以升级,直至开除学籍。
(2)对破坏学校公共财物、偷电、浪费水资源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将按有关规定罚款。
(3)被学校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所在学期的学费不予退还。
(4)受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在毕业时未能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得毕业或延缓毕业。
六、奖惩的档案记录
1.学生获得的各种校级奖励情况,由班主任记录在学生学籍卡上,学生工作科将获奖材料装入学生档案;学生获得的校级以上各种奖励,由班主任提供获奖材料交学生科归入学生档案。
2.学生所受各级处分,由学生工作科将《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档案,经批准取消处分后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学生工作科另行存档。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科。
学生奖惩制度篇2
每一个小学校,为培养孩子德才兼备、乐观向上、健康成长的合格小学生,同时激励学生们学习的热情,都会制定出一些奖励和处罚制度,以下的小学生奖罚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一、指导思想
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准绳,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及养成勤学好问、勤奋刻苦的学习习惯,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德才兼备、乐观向上、健康成长、和谐发展的新型的合格学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目标任务
1、本着“创造适合每一个学生发展的'教育”的办学理念,努力将我校的学生培养成全面健康和谐发展的合格人才。
2、激发学生学习的斗志和热情,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
3、规范学生的行为,培养他们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良好个性,使之成为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生。
三、主要措施
(一)设立奖励制度
1.奖励内容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敢于指出同学的不良行为;
(3)尊老爱幼,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在师生中或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者;
(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者;
(5)积极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良者;
(6)有其他先进事迹者。
2.奖励方法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彰;
(3)颁发奖品;
(4)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罚规定
凡违反《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反校纪、校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1)批评教育:
发现学生不尊重师长,不遵守校规、校纪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班主任对因有较明显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记录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上,并记录学生的改正情况。
(2)警告:
受批评教育一学期累计超过10次以上仍无收效者;
严重违纪,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经教育帮助无悔改者;
严重损坏公物而隐瞒不报者;
一学期旷课累计6节以上15节以下者;
警告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年级组长确认,报德育处备案,并口头通知学生家长,记入本人学籍表。
(4)严重警告:
经警告后仍无效果者;
不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学期内旷课累计15节以上者。
严重警告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德育处批准,全校大会宣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5)记过:
经严重警告后仍无效者;
发生严重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者;
旷课一学期累计30节以上者。
记过由德育处上报材料,校办公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张榜公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处分后,考察期为一学期,如受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有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经本人申请,可予撤销处分。
学生奖惩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加强学校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努力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培养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人才,本着以教育为主和处分为辅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奖惩对象为我校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奖励部分包括: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等各种集体和个人奖励;惩罚部分限于校纪处分。
第二章 奖励部分
学生必须做到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和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逐步把自己培养为有良好思想品德、有扎实知识和专业技能、身体健康的中等技术人才。在这一原则下,有下列突出表现的个人,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文明学生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升国旗时严肃认真,有序地参加全校性的集会,做到文明守纪;
(三)认真学习,专心听课,按时完成作业;
(四)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现象,且知错能改,愿意接受教育;
(五)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不损毁公物;
(六)讲究卫生,内务整洁;注重仪容仪表,有良好的中职学生形象;
(七)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体育达标;
(八)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待人有礼。
第五条 “三好”学生条件:
(一)思想好
1.思想觉悟高,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
2、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关心他人,主动为集体服务。
3、具有正确的劳动观和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各项劳动。
4、具有正确的审美观点和健康的生活习惯。
5、能文明使用网络等现代化媒体。
6、遵纪守法,严于律己。
(二)学习好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2、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学习成绩优良。
3、乐于助人,能帮助同学学好功课。
(三)身体好
1、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文体活动。
2、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3、体育课成绩良好。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基本符合“三好学生”条件;
(二)热心社会工作,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
(三)在各项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必须是班、团干部或学校团委、校学生会或专业部学生会的学生干部。
第七条 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积极分子”每学期评选一次;
(二)学生个人先进的评选活动由班主任组织,经民主提名并征求班委会、任课教师意见后,由专业部加具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认真填写好登记表,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奖励表彰
(一)每个学期末或期初,学校张贴光荣榜,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学校给荣获先进称号的集体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品,以资鼓励;
(三)要求各班张贴荣获先进称号的集体和个人事迹,倡导学生向先进学习;
(四)学校宣传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形成学、赶、超的浓厚氛围,促成良好学风的形成。
(五)定期组织优秀学生干部外出参观学习,增长见识,开阔视野;
(六)对参加各类各级比赛的学生公布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章 惩处部分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基本素质,帮助他们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参照《中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广东省《普通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劝其退学;
(七)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不属于严重,经教育能认识错误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能认识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累教不改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国家刑法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或刑事拘留释放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抢夺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
(一)直接作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等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三)窝赃销赃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公私财物或其他破坏活动者
(一)酗酒、扔砸或焚烧物品、制造混乱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二)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造混乱和破坏事件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接电器或破坏电源、广播线等公共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十六条 策划打人、打架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
(一)策划打架或聚众斗殴并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医药费等费用;
(三)持械打人、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造成的后果;
(四)为他人提供凶械导致殴打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用语言挑逗、侮辱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各种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作伪证、假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活动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屡次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赌博为首者,加重处罚;
(四)在校园内打牌,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凡传阅、观看、复制或向他人提供黄色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流氓行为或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者
(一)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二)男女交往中有不雅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三)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女方怀孕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吸烟或酗酒,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累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无故旷课者(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10学时计,节假日除外),按相应规定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
(一)考试作弊,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该科成绩作零分处理;
(二)替他人或找他人代考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三)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的,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凡确应给予校纪处分的,参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分均由专业部提出意见,提交学生处审核、批准。处分决定除通报全校外,通知其家长,并且将处分决定放入学生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定期向班主任做书面思想汇报,考察期限一年后,确实有明显进步者,学生可申请撤消或降级原处分。撤消或降级原处分时,由学生本人写书面申请,填写《撤销处分申请表》,经班主任、任课教师、专业部,统一给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给予撤销或降级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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