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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奖惩制度_社团奖惩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社团的管理,严肃社团纪律,应制定规范的社团奖惩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社团奖惩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社团奖惩制度篇1
第一条
社团财务状况纳入“优秀社团”考评内容。
第二条
参照本制度,校团委、社团联盟将予以奖励、表彰,主要包括:
一、分工明确,汇帐及时,账目清楚;
二、积极配合社团联盟秘书处的综合考察工作,并及时提供有效信息;
三、工作态度良好,工作积极,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性;
四、原始票据凭证保管完备,财务工作明晰。
第三条
参照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处,社团联盟将严肃处理:
一、财务工作管理不当,财务混乱;
二、不记账或以多种形式记账;
三、账目模糊,原始凭证缺失;
四、未能及时上交财务报表,或所交报表不符合要求;
五、社团内部人员私自挪用公款;
六、虚开发票,虚报数目,造成社团资产流失。
第四条
各社团必须配合社团联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财务核算,对不予配合的`,社团联盟将严肃处理。
第五条
凡社团收取费用或获得赞助,未向校社团联合会办理相关手续,给予社团通报批评。
第六条
对严重存在财务问题的社团,一经检举发现,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该年度评优资格;
二、暂停活动审批,责令限期整顿;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善的,由学生社团联盟进行强制清算整顿,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经学生社团联盟常务委员会决议通过,上报校团委注销该社团。
社团奖惩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严肃学校学生社团纪律,健全学生社团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繁荣校园文化,拓展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作用,树立新时期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的良好形象,根据《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有关的制度及规定,并结合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是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并接受共青团云南大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各分校区团组织按照本制度,负责本校区学生社团的奖惩事宜;各学院团组织参照本制度,具体负责院级学生社团的奖惩事宜。
第四条 学社联执行该制度时须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原则,慎行奖惩,做到理由充分、定性准确、奖惩合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奖励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表彰先进,鼓励后进。
第六条 奖励范围:经定期和不定期综合评估出的“每月之星”、“星级社团”和“优秀社团”;经定期综合评定出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工作者”。具体如下:
(1)每年开展的年度学生社团星级评定,经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优秀新社团、最具人气社团的学生社团;
(2)每月开展的明星社团评定,经综合评定为“每月之星”的学生社团;
(3)配合学校和学社联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表现突出,被授予“优秀社团”或“优秀组织奖”的学生社团;
(4)每学年学期末(秋季学期)评定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工作者”;每年度评定出的“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工作者”;
(5)校团委和学社联根据工作情况给予的其他奖励。
具体综合评定办法参见相关评定细则。
第七条 奖励金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学社联的经费情况而具体确定。
第八条 校团委和学社联根据各学生社团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态度,会给予学生社团通报表扬等奖励,同时也会不定期给予该学生社
团包括政策、经费、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相关荣誉奖励,并视具体情况给予该学生社团相关人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撤销奖励: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惩戒
第十条 对违反学校和学社联有关规章制度,无视有关社团管理制度,不支持学校相关工作,学社联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该学生社团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学生社团的处分种类:
(1)通报批评;
(2)警告;
(3)勒令整顿;
(4)取缔。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连续一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注册,延期注册的;
(3)无故3次不参加全体社团联席会议(社团负责人会议)的;
(4)对校团委和学社联下达工作任务或通知相关事宜时,态度恶劣或故意造成通讯不畅的;
(5)其他认为应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警告处分:
(1)连续二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2)一次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
(3)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
(4)其他认为应警告的。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勒令整顿处分:
(1)社团负责人(包括财务负责人)出现重大问题的;
(2)社团活动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3)社团管理混乱,内部极不和谐的;
(4)三次以上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
(5)其他认为应勒令整顿的。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取缔社团处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
(5)连续三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6)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注册,适当延长期限仍未进行注册的;
(7)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8)其他认为应撤消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任何推优、评优工作,并无权得到学校的经费支持。
受处分的期间为:处分通报,1个月;警告,2个月;勒令整顿3个月。
受勒令整顿处分的学生社团自知道处分之日起,由学社联委派一名督导员负责整顿该学生社团,该学生社团在处分期内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任何校园活动,并按照督导员的工作要求开展内部整顿事宜。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取消“每月之星”、“优秀社团”、“星级社团”等的评比资格:
(1)学生社团受处分的;
(2)学生社团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受处分的;
(3)无故2次不参加全体社团联席会议(社团负责人会议)的;
(4)学生社团未经注册而擅自开展活动的;
(5)学生社团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
(6)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
(7)不按期进行注册登记的;
(8)其他不支持学校及学社联相关工作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学生社团的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有序引导”的精神,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
社团奖惩制度篇3
第一章 奖励
凡是对XXXXXX铜管乐团作出重大贡献或表现十分优异者,将收到共青团XXXXXX委员会以及XXXXXX铜管乐团的表扬或表彰。
第一条 当团员完成每一年度XXXXXX铜管乐团的训练任务以后,经XXXXXX铜管乐团骨干委员会评估,经共青团XXXXXX委员会审核通过,将给予II类学分的奖励,记2个学分。 第二条 为鼓励和表彰团员在XXXXXX铜管乐团的训练,经XXXXXX铜管乐团骨干委员会评估,经共青团XXXXXX委员会审核通过,每年度将评出优秀团员。
第二章 处罚
凡是违反XXXXXX铜管乐团团章及奖惩条例,都将受到纪律处分。处分分为口头警告、书面检讨、无限期停训、勒令退团四大类。其中,团长只可做出口头警告与书面检讨的处罚决定;其余处罚必须由学生委员会与指导老师共同决定。
注:所有处罚的期限均为一年。若该团员在受处分后表现良好,可向学生委员会或指导老师提出申请撤销处罚。学生委员会与指导老师经会议讨论做出决定。
第三条 口头警告。由团长(副团长)或部长对违反相应团规者做出口头警告。口头警 告三次自动转为一次书面检讨。
第四条 书面检讨。书面检讨需在全团宣读并得到全团人数的2/3或以上成员认可的情况 下方且生效,否则将被驳回并要求该团员重新做出检讨。书面检讨三次将无限期停训。 第五条 无限期停训。被无限期停训者仍具有XXXXXX铜管乐团的`身份,但是自动失去 团员的权力与义务。无限期停训期间,学生委员会与指导老师有义务观察该团员的表现,若表现良好,将经会议讨论恢复该团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六条 勒令退团。被勒令退团者,自动失去XXXXXX铜管乐团的身份,剥夺团员权利, 撤销团员义务。
第七条 团员日常行为:
(一) 凡受到校级或校级以上的处罚的团员,直接勒令退团。
(二) 任何团员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做出有损管乐团名誉的举动、发表有损管乐团名誉的 言论。一经发现,铜管乐团骨干将进行会议讨论,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罚。
(三) 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条件下,经了解证实三个月或以上不上专业课者,要求做出书面检讨。
(四) 管乐团团员需保证器乐水平与文化课业同步发展。若团员文化成绩严重不达标,将无限 期停训。
第八条 关于排练与排练厅的相关规定:
(一) 未请假而无故缺席排练者,要求做出书面检讨。
(二) 排练迟到者,给予一次口头警告。
(三) 在一次排练期间,因做与排练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写作业等)而被学生委员会任何 委员排练厅是管乐团排练以及团员练习的场所,任何人不得借用排练厅进行任何非排练或练习的活动。 一经发现,要求做出书面检讨。
(四) 请团员自觉保持排练厅的卫生,同时每周排练结束后将轮流由各个声部负责检查排练厅 的卫生,并将椅子以及谱架摆放整齐。凡被检查出值日不到位的声部在下一次排练时需重新值日。
(五) 请团员自觉爱护排练厅的公共财物,排练厅的一切乐器与设备均不外借。若发现恶意破 坏公物者,要求做出书面检讨。
(六) 管乐团将任命数位排练厅钥匙管理人。团员若需借用排练厅进行练习,请向钥匙管理人 申请借用,并及时归还。借用钥匙者在持有钥匙期间对排练厅负有全部责任。
(七) 团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带领任何非管乐团人员进入排练厅。一经发现,要求做 出书面检讨。
第九条 关于出行的相关规定:
(一) 外出演出时,任何团员若出现演出服穿着错误、未携带乐器乐谱等严重影响演出质量的 问题,要求做出书面检讨。
(二) 外出时遵守纪律,服从安排,骨干委员会将在每次外出演出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出 行规定,凡是违反出行规定者,将由骨干委员会讨论做出相应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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