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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制定规范的交通安全奖惩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交通安全奖惩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1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杜绝职工队伍中存在的安全麻痹思想和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促进交通安全工作,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关机动车辆及驾驶证件丢失、被扣等事项,统一由工程部安全室协调处理。因执行任务不带证件造成的罚款,由责任人承担。因各种原因造成证件被扣的,应及时上报;不及时上报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理。
二、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200元:
⑴丢失驾驶证;⑵丢失行车证;⑶丢失营运证;⑷机动车牌照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⑸丢失附加税(费)证(罚款300元);⑹丢失二级维护提示卡(罚款50元)。
出现上述情况,弄虚作假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理。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同时罚主管安全副队长50元(施工现场有带队干部的,罚带队干部):
1、上井施工不按规定劳保穿戴的;
2、不按照吊车操作规程操作和施工完毕不挂大钩的;
3、驾驶车辆过程中出现不系安全带、接打手机等影响行车安全行为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罚款100元,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翻倍罚款,以此类推:
1、在车场内保养、维护车辆时,在现场内吸烟及未规定穿戴劳保的;
2、在车场内保养、维护车辆时,废旧配件、废油废液乱排乱放的。
五、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罚款200元,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翻倍罚款,以此类推:
1、液罐车乱排乱放污水和大罐阀门关闭不严导致液体外漏的,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2、在家属区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的。
六、私人车辆严禁停放在车场内。临时办事车辆事后应及时离开车场,否则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由个人自负。
七、对在处级单位月度及季度安全检查(抽查)、路检路查中被处罚者,工程部也要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
八、发生责任事故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主要责任以上事故的,加倍处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基层队干部一律按上报事故的规定处罚。
九、员工未出现违反本规定、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未出现习惯性违章行为,未出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同时在完成生产任务、服务态度、经济效益等表现突出的,授予工程部“安全卫士”,并进行表彰奖励;上级评选安全先进时优先推荐。
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对我校因教育、教学需要用于运载学生的机动车(含学校、幼儿园自有和租用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加强管理,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特拟定《白云小学校车管理制度》(试行),内容包括《白云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白云小学校车检验和档案管理制度》、《白云小学校车安全考核、奖惩制度》、《白云小学校车驾驶员培训制度》和《责任与处罚》等五个部分。
二、根据《关于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校接送学生车辆严格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我校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学校要定期进行校车安全检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事故预防和驾驶员培训。
第二章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校车检验和建档相关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不符合该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该要求的驾驶人一律不准聘为校车驾驶人。
(二)学校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必须与车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上必须要有保障安全及明确安全责任的条款;学校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学生、车主单位、司乘人员等各方责任。
(三)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它违反交通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校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核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
(五)学校聘用自有校车驾驶员时,要严格把好驾驶员的资格关,建立完善包括驾驶员所有个人资料的管理档案。
(六)学校租用的校车在非服务于学校的时间内学校必须将与校车相关的证件收回。
(七)学校自有的校车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客货运输,不得租给他人。
(八)学校必须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重点是人车分流,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车辆出入口与师生出入口,并在实际地点做警示标志;车辆在校内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在具体地点画出行驶线路和停车位;制定上放学时段校内和校门维持交通秩序值班表;紧急情况下的报告和处置预案。
(九)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培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定期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切实增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 校车检验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学校、幼儿园必须对使用校车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教科体局备案。
(二)校车安全管理档案目录
1.校车管理规章制度;
2.学校与区教科体局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3.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与校车管理员、校车驾驶员、跟车教师、学生家长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4.学校与校车承租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三)接送师生的车辆管理档案目录
1.校车使用许可;
2、车辆信息、车辆所有人信息;
3、准驾资质、营运资质证明;
4.经辖区交警部门查验的校车安全检测表;
5.45°现用校车彩照及经交-警部门现场查验证明;
6.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
7.校车定期检测维护信息;
8.校车核准座位安排表;
9.校车购买保险票据;
10.租用的车辆客运资质证明;
11、校车管理人员、跟车教师信息;
12.交警、车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资料;
(四)校车驾驶员管理档案目录
1.校车驾驶人证;
2.驾驶员三年以上无不良行驶记录证明(附近期脱帽彩色照片);
2.驾驶证复印件(经交警部门查验,验原件存复印件);
3.当地区级公办医院体检证明;
4、培训记录;
5.驾驶员、司乘管理人员与校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6.交警、车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五)每车往返一次必须填写《接送学生往返路线安全记录表》。
(六)必须严格执行定学生定座位制度,建立《每班校车搭乘学生名单》。
(七)校车安全专项检查表。
第四章 校车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一)区教科体局对学校校车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校车管理混乱的学校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理想的学校全区通报批评;对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学校做出教育行政处罚。
(二)区教科体局年终对各学校全年校车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发生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校车驾驶员培训制度
(一)校车驾驶员平时应自觉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熟悉交通安全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硬,具有适应各种路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学校必须定期召开校车驾驶员工作例会,通报校车安全驾驶情况,组织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和技术的学习,切实加强校车行驶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队伍的建设。
(三)每学期开学前请交警部门派出民警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一)学校、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查验校车的,由教育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的,由教科体局对学校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学校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校车因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1次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五)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与之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二)建立健全本校(园)校车管理机构,层层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和落实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本校(园)校车安全规程。
(三)确保本校(园)校车都领取了《校车使用许可证》,校车驾驶员都领取了《校车驾驶人证》。
(四)贯彻“一保安全,二保发展”的原则,落实本校(园)校车安全工作所需的经费及完善校车安全设施、设备。
(五)全面了解掌握本校(园)校车的安全工作状况,对本校(园)校车安全工作必须经常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解决。
(六)维护本校(园)的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协调相关部门并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保障本校(园)及周边良好的交通环境和校车安全状况。
(七)在本校(园)内,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校车驾驶员、师生员工对交通安全工作的认识及自我防护能力。
(八)本校(园)发生交通伤亡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的组织工作,立即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
(九)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管理职责,任期内本校校车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广区教科体局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3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管理职能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 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内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 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b)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c)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d)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e)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4.2.5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3.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奖励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b)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c)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4.4.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5违章处罚
4.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4.6.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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